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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8-18朱飞燕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旅游业环境保护

朱飞燕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显著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人们在假期中大多选择旅游丰富自身的业余生活并愉悦内心,所以,旅游已经变成大部分当代人生活中的一个方面。可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在经济效益下,诸多问题均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于旅游环境的污染及损坏方面。对于以上问题,最佳的方式则为透过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予管束,可是我国在旅游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制度建设速度并未符合旅游业的发展,令发挥效果不够显著。

引言

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执行,体现出我国旅游业的法制管理走进了全新的阶段。随着我国全面执行依法治国的环境中,国家法律指明需完成旅游业的战略目标,从而应当全面执行依法治旅、依法兴旅,通过旅游法治建设的持续完善加快旅游业的良好发展。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归入国家的布局当中。透过旅游资源法制的管理,协调旅游资源的规划发展以及保护管理相互间的关联,对旅游生态文明建设极为关键,也成为依法兴旅以及依法治旅的良好方式。

我国当前的旅游资源法制管理分析对旅游资源法律的分析大多在《旅游法》颁布以前,而法律则具备显著的时效性特点,旅游资源各种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需要更新旅游资源的法律。我国旅游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繁琐,内容丰富、涵盖面较广,当前以某种旅游资源或地方旅游资源法律分析较多,欠缺对旅游资源法律体系的有效总结与分析。源于我国当前的旅游资源相应法律法规,融合旅游资源法律体系建设氛围,建立我国旅游资源的法律体系,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对策,有效指引旅游资源的法律体系。

一、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经济与社会方面均保持着迅猛的发展势头,可是相较于发达国家尚存在一段距离,旅游的起步也比发达国家迟许久,可是我国十分注重旅游的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建立了相应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令人们感受旅游中的乐趣,加快自然环境的良好发展,可是恰巧由于旅游发展加快,逐步产生了一些鱼目混珠的旅游,为我国的旅游法律保护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欠缺

不论法律如何设定,只有良好执行才能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而则需提升执行法律相应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素质的标准,可是近些年,因为法律执行工作机构愈发紊乱,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管理机制欠缺,责任制体制紊乱,并且,人们的环保意识极为关键,可是当前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薄弱,仅期盼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则会为旅游法律的执行造成较大的困扰。

(二)旅游管理体制中的问题

1.管理机制设定不正确

我国旅游业并未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而且管理体制较为紊乱。我国旅游在管理机构上大多透过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部门,依照管理的目标以及职权的各种管理方式,令有些旅游区在管理方面发生重叠,较易产生政出多门、多方管制的形势,而这些部门相互间又欠缺交流与合作,各自为政,通过自身部门的利益着手,对职权的集中化以及系统化十分不利,从而令旅游管理毫无秩序且效率极低。

2.管理部门职能欠缺

我国旅游管理方式则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管理,中央把旅游范围的管理全责逐级下放至相应行政区域给予管理,因此旅游区的研发、维护以及经营等方面大部分通过旅游区进行负责,而旅游区的管理部门大多欠缺旅游业的专业人员,令景区的规划欠缺生态理念的规划,而环保部门通常仅具备监督权而不具备执行权,并且一些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欠缺生态环保理念,在监督方面力度不够,无法良好地执行保护旅游环境的责任。

3.旅游行业准入把关松懈

行业准入把关松懈体现在对旅游研发者资质审核不够严谨,计划实施前欠缺事前控制,欠缺生态评估,大部分将追寻经济利益最大化摆在第一位,在景区周遭大兴土木,建设酒店及游乐设施,平时也欠缺控制游客的容量以及生态环境的实时监控,这类仅建设不保护的行为已经令一些旅游区的生态体系失去平衡。

二、我国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对策

(一)完善旅游相应法律法规

1.将环境权纳入宪法

对于旅游环境的保护,宪法成为了最根本的保护,可是,当前的宪法因为环境保护的客观所需与事实并未获得有效的展现。宪法未把公民的环境权当成基本权利给予确定,从而令公民的环境权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也令其他对于公民环境权保护中的立法欠缺根据。宪法对国家或政府环境保护中的职权与责任并未给予明确的制定,从而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全局性、总体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归入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存在显著的距离。所以,对于旅游当中的问题,应当对旅游的环境给予保护,应当将公民的环境权归入宪法,将环境保护提升至宪法的高度,将环境权作为意象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并且在宪法中将环境保护的职责给予明确。

2.改善《旅游法》中的旅游环境保護条例

近些年,持续出台了环境保护的相应法律法规,逐步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可是旅游环境保护远比普通意义中的环境保护更为繁琐,涵盖的层面极为宽泛,应当通过更加细致、系统的法律条例进行规范。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旅游给予了较高的标准,可是并不具备实质性的保护条例,也未建立专门的章节给予论述,这与愈发发展的旅游极为不符,可以在《旅游法》中添加一章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实质,将旅游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制度乃至违法责任等内容给予细致的展现,强化保护旅游。

3.订正环境和资源保护法

旅游立法需要通过已经具备的法律法规,透过订正弥补的方法展现出旅游保护的制度。当前已经具备的涵盖到旅游的环境乃至资源保护法等方面大部分已经颁布了较长时间,立法层级良莠不齐,完善程度有异,需要通过体系进行梳理,对不符合旅游发展状态的法律法规需要及时给予修正及完善。并且,不同旅游资源各自具备相应的特征,不可强制统一,需要在所有资源法中添加对于各种资源的旅游管理制度。并且,对一些太过原则化及抽象化的制度给予完善和细分,提高执法的可操控性。

(二)提升人们环境保护理念

人们的环境保护对旅游行业而言十分重要,因此在自然环境的保护中,应当实现科学研发并使用自然资源,在确保自然环境的条件下,加快旅游的发展,在环境保护中会出现各类问题,所以,应当一直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本身的全面发展为前提,打开一条不但对自然生态总体利益极为有利的道路,并且也在人类个人精神领域中获得了满足,真正实现了共赢的目的。

(三)确立管理模式,完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政府对旅游业的管理方式

处在全球各国的旅游业管理层面来看,管理模式大致包含了以下几种:首先,旅游管理部门模式。身为政府的行政权力机构,体现出政府执行旅游管理权力。其次,半民间半官方的协会模式,实则执行了一些政府职权。再次,公司管理模式,也就是依照企业集团的管理方法,通过全国旅游总公司直接管理旅游企业。不论哪一种管理模式在管理方法中怎样转变,其最根本的目的则为透过不同管理方式执行行业意识,规范行业的行为,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于我国的旅游业的管理模式而言,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成熟,法制不够完善,这一现实环境中如给予公司管理模式则不符合时宜,因此公司管理模式也不符合我国的局势。并且,我国的旅游管理部门不但要依照行业发展实情建立竞争制度,还应当给予良好的方式监督制度的执行,所以,半民间半官方的管理方式也无法为我国所应用。想要保障我国旅游业的良性循环,则需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给予执行,政府权力成为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的良好方式。

2.建立旅游行业中的行业制度与行业秩序

需要规范旅游行业参与者的资质,提升从业者的素养。审核旅游资源开发者的资质,对旅游从业人员执行定期资格审核制度。并且,对各种规模的旅游项目,创建相关的行业准入制度,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认证。透过公开方式监督旅游开发者与经营者,而且,相应部门及时规划并建设旅游项目,审查并监督旅游施工与建设,定期检查旅游区域的环境情况,定期评价监督成效,保护旅游环境。

3.完善旅游经营企业的自我管束

旅游环境保护教育应当普遍在旅游行业进行推广,不论对于领导干部、专业人员、服务人员还是旅游者,均应当给予普及,实施各种环保活动,以此提升所有人对于旅游环境的保护意識,并实施到具体工作当中,让工作人员在所有经营环节管制自身行为,将分内工作做好。在旅游经营企业中创建自我管理制度,令企业内部互为监督,将旅游环境摆在首位。

三、结语

总而言之,旅游业在高速发展中极为普遍,在旅游愈发受到重视的环境中,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我国相应部门只有真正知晓环境保护对于旅游的重要性,才可以确保环境能够获得良好的提升,令旅游化获得更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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