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分析
2017-08-17田燕
摘 要: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全面建设法制体系是国家目标,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突破口。地方法治的高低决定着法治建设水平,全面依法行政背景下梳理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理论实践,各地纷纷加入法治建设队伍中,地方政府发挥地方优势,在国家法治号召下进行有利于地方法治政府的创新性建设,然而在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时期,由于过快强调法治建设效果以及地方制度落后等原因导致影响各地法治建设的进程,无法紧跟国家依法行政的方针,制约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笔者主要从相关方面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希望为我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给予有力探索建议。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
加快地方法治化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政府转型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要求推动依法治国,各级政府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在改革开放推动下,我国不断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更需要依靠法治建设,给地方全方面发展提出发展方向,而地方法治的建设是法治政府的关键,故地方各级政府应提高警惕,针对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困境进行研究。
1 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理论
(一)法治政府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但他是一个无比重要又无法定义的概念,最多被引用的是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即已成立的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本阶级自由的表现,在法治化建设中,它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特殊概念。
法治是将法律秩序置于政治秩序之上,已良好的法律秩序引导政治秩序的稳定,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法律至上原则,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治为原则,将权力置于法律的牢笼里,权力受制约,才能保障做到有效的为人民服务。因此法治政府正是在法律秩序背景下形成的主导形势。
法治政府即控权为核心,控制行政权,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一切权力的来源和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受制于法律,资产阶级早期革命中最典型形式是现代宪政体制,是资本主义政府制度架构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现代化国家制度,包括分权制衡、代议制、选举制等等。目前我国正处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现代意义的法治化建设发展如火如荼。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概述
地方政府是法治建设最基础主体地位,在我国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的责任不同,执行中央法律和法规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作为连接中央和地方群众的重要桥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是关键,关系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也关系着国家的稳定。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因此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要求地方政府行为的程序性,地方政府责任性以及地方政府的服务型。
行为的程序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至上,一切行为都要遵守法律原则,传统无序的行政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挑战,严重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序的市场环境必然要求有序的政府保障,因此地方政府活动程序化是民主法治化的重要表现。完善规定政府职权的实体法以及规定政府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程序法是地方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具体内容。程序性设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政府责任性。有权必有责,权力和责任是相对的,建设责任型政府是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要件,一方面,政府的一切权利都在法律预设的责任范围内实施,超过合理的范围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代价;另一方面,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保障政府的权力的透明性,树立政府形象,提高政府行为合法性。“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意识是国家提倡的,作为法治政府而言,如果没有责任的存在势必造成腐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从地方法治建设角度研究,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民,公正、平等的法治思想。保障人权是宪法基本原则,因此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坚持人权保护基本理念,权利为民,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为民,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治政府即为服务政府。
2 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存在困境
(一)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绝对性等特点,这些特征导致行政主体权力过大,自由裁量性过大,权力滥用,致使腐败盛行。另外由于一些地方立法权责不清,职权模糊导致政府职权部门相互推诿或者争权,甚至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决策所具有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要求,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乃至人民的利益,行政权滥用目前在地方频繁发生,是严重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
(二)地方法治环境发展不均衡
在法治国家,人民拥有法律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甚至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上升为法律问题,利用法律解决,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利益的一道防线,但是在我国,老百姓不信法,虽然知道法律的存在,他们宁可信访,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无法真正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政府并没有给人民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使得百姓失去去政府的信任,越级信访不断发生。
(三)地方政府法治监督机制不完备
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在西方国家,强调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而在我国表现为权力监督原则,监督有很多种,主要概括為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目前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但是他们的监督力度弱,并没有细致的监督程序规定,法律用简短几条规定了我国的监督方式,或许只达到纸上谈兵的效果。然而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复议是最典型的方式,但我们无法避免有自我包庇意思,因此导致行政内部监督并无法达到法律制定的本意,实践中行政诉讼成为最后的监督手段。
(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国家要求依法行政,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应严格落实,但实践中政府更注重形式,政府将经济发展作为提高政府形象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一些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依法执行的逻辑思维,无视民众的权益损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弱,导致地方法治化建设发展缓慢。
3 完善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建议
(一)立法明确责任范围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建设法治型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法规、规章,科学划分政府权力,加强行政权监督,对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归纳,遵循权责一致、便民利民的理念,保障行政权合理合法运用。
(二)地方政府加强法治宣传
环境能改变一切,有力的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外在条件,地方政府法治建设需要相对宽松的法治环境,为人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提供良好的氛围。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群众的支持,推行法治文化建设,举办相应法制宣传活动,开展座谈会,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努力人民参与政府决策,公开透明,将权利放在阳光下,优化法治环境。
(三)完善地方立法,推行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社会对行政权的要求,完善地方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使政府行为程序化,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实施细则,健全执法价值,完善执法程序,保障政府公正廉洁,限制自由裁量权;加强政府执行能力,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四)實行责任终身制,加强法治教育
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地方政府推行责任倒推机制,实行问责制,保障权责一致,强化执法责任制度。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定期法律培训,提高法治观念,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提高法律思维,真正做到以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4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长远而又艰难的事情,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攻坚时期,因此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在此过程至关重要,起到推动作用,地方政府在法治化建设中坚持权利为民的理念,更好履行自身职责,保障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瑜.地方政府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研究——以合肥市为例[D].安徽大学.2014.
2.沈荣华.地方政府法治化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破口[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
作者简介
田燕(1992-),女,汉,山东滨州,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