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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分析

2017-08-17薛春霞

卷宗 2017年19期

薛春霞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它逐渐成为了第三大融资渠道。本文,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概念。然后,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风险的具体表现,最后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控制对策,旨在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风险

根据相关数据得知在2016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已经上升到了1万亿元左右。所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快速发展背景下,应注重关注其业务方面的风险问题。如,审核力度较差、现有协议内容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监管不明确等,最終通过对托管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进一步拓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规模,并消除以“私募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简称。它作为金融工具中的一种,主要是指企业向投资者们募集资金的一种行为。但这种资金募集方式属于一种非公开发行的手段,而投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投资目标,是让非上市企业完成上市,并由此达到资本增值资金运作目的。

从广义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向IPO之前的企业进行投资。

从狭义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向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征

从现阶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公开发行。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拥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的一种行为。待资金募集完成后,需由投资者和企业共同承担经营职责,把非上市企业变成上市企业;

第二,未上市。因为,我国正在实行自主创业政策,所以,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帮助当代大学生完成创业行为,必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范围界定在未上市的企业上,才能让投资者愿意把资金投资到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非上市企业。不然,投资者将更为倾向于向盈利中的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流动性差。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它们发展规模小,资金需求高。所以,不能允许投资者随意抽回资金。若资金抽回,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非上市企业发生资金链条断裂问题;

第四,投资者身份。即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一般是以策略人身份进入到企业,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完成上市目标。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分析

2.1 审核力度较差

目前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即在1985年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支持创业的风险投资概念。后到了20世纪9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才正式引入到我国。所以,在较短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尚未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监管私募规模超过5个亿的公司。而省级政府,负责监管私募规模低于5个亿的公司。这种监管方式缺少正规性,且松散,很容易引起以“私募股权”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2.2 现有协议内容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在公募基金管理中所需承担的义务、责任、权利。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尚不清晰,最终使得一些投资者只能按照所投资的公司章程编制现有协议。但因一些公司的章程往往会存在着内容不严谨的问题,很容易引起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

2.3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的资金运作透明化程度还不够。所以,在这一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投资行为开展时,商业银行只能根据合同,了解投资情况,对投资行为实施监管。这一种投资监督管理行为缺乏严谨性,不利于对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进行适时控制。

2.4 法律监管不明确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通常是用托管账户来表示银行资金托管行为。但因现阶段关于托管账户的法律规定尚未明确,所以,只能依靠托管协议界定托管方和银行的职责、义务。这种托管方式,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对策

3.1 加强审核,防控风险

截止到2016年12月底,我国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已经达到了46505只,实缴规模是7.89万亿元,正在以井喷式的速度持续增长中。此时,为了更好的落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注重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方面的控制工作,并加强对其的审核。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核时,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应注重成立一个专门的审核机构,由该审核机构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审核。而审核内容主要是注册资金、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等。其中,在注册资金审核工作进行时,必须分开审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前者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首次缴纳不低于5000万元。后者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首次缴纳不低于500万元。此外,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方面审核时,为了保证审核工作合理性,应根据公司的性质,确定优惠标准。其中,在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审核时,若该公司的募集基金达到了10亿元,那么应予以该公司500万元的奖励。若募集基金是30亿元或者50亿元,应奖励1000万元-1500万元,由此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快速发展。其次,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核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应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投资人条件的审核。即投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同时,投资人若是一个单位组织,那么该单位组织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若投资人是个人,那么该投资人的年均收入不得低于50万元,且保持三年以上。通过投资人条件的审核,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未上市的公司发生资金链条断裂问题,保证基金投资质量。

3.2 协议完善,标准管理

协议内容不完善是引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发生几率,必须对托管协议进行完善。

其一,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各种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委托人、乙方托管人、丙方管理人和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等;

其二,在托管协议内容完善时,必须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合伙协议》等法律法规,对托管协议内容进行补充,保障托管资金安全性;

其三,在托管协议签署时,需在协议中明确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管、运作、监督、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维护各方利益,并共同担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责任。同时,在各方责任和义务履行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应通过协商发挥各方在资金、信息方面的优势,保证协议履行效果;

其四,在托管协议完善时,也应明确界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即甲方作为委托人,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中,履行自身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并定期接受年度审计。而甲方的权利有取得投资收益、获取企业业务信息、委托乙方担任托管银行等等,基于托管协议完善的基础上,可更好地保证资金安全性[1]。

除此之外,为了降低操作风险,达到高效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目的,应注重设计一个统一的托管协议格式。这样一来,可让各方更好地履行托管协议中的义务、权利等等,最终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3.3 加强监督,完善制度

为了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应注重加强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管。

首先,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时,应注重构建一个共享机制,在共享机制导向下加强监管部门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联系,打造一个信息共享的协作平台,共同揭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风险问题,达到高效性风险控制效果。同时,在监管工作进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应积极组织座谈会、专题讲座等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安排,宣传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性,并解读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让相关部门在了解私募基金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界定自身的监管职责、监管原则、监管范围等等,协力完成监管工作,共同抵御风险问题的发生。

其次,为了消除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应注重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监管政策的制定,要注重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予以把握,从而根据自身的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任务[2]。

再次,基于以“私募股權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打击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应注重组织教育宣传活动。如,以“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为主题,宣传非法集资的防范知识,最终让投资者能够理性投资,并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避免个人利益遭到侵害。

3.4 做好立法,有法可依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时,做好立法方面的构建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建立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即在私募基金风险问题控制时,商业银行应尝试建立一个私募基金账户的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实施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工作,达到标准化管理状态;

第二,修订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其风险问题的高效控制,应注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指出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要求。同时,实施强制备案、运作规范、信息披露等管理规定,让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信息变得透明化,更好的了解到公司的资本募集、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情况,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3];

第三,注重对现有法律进行把握,根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领域迅猛发展背景,为了实现对风险问题的控制,必须在这一项规定中,明确私募基金的禁止行为。如,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时,不得存在利用张贴布告、媒体网站、传单发放方式宣传的行为。

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基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以井喷式速度增长的背景下,通过立法的完善,可以使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能够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为更加规范,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需要。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规模正在不断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风险极大,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环境仍然较为严峻。为了确保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为处于一个有序发展状态,应注重从加强审核、完善协议、加强监督、做好立法四个方面入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进行控制,更好地保障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利益,并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各个方面,最终为我国非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让它们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翔.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完善路径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06):29-37.

[2]田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及规范建议解析[J].经营管理者,2016,12(02):27.

[3]梁海蒂.试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5,21(16):274-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