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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中期待权问题刍议

2017-08-17牛对苗

魅力中国 2017年32期
关键词:继承权

作者简介:牛对苗(1993--)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唯物史观方向。

摘要:本文以继承制度中期待权为研究对象,第一、二部分分别对期待权与继承权进行分析界定,进而辨析了其相互间的关系,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阐释了遗嘱继承中的后位继承制度,将其与我国现有的遗嘱继承中的第二顺位继承制度相比较,得出我国继承权非为期待权的结论。最后,笔者期望后位继承制度能够建构与我国的继承法之中。

关键词:期待权;继承权;后位继承

在我国,若以权力实现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分类标准,可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为既得权和期待权两种。有学者认为,继承权系期待权,但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概念的界定到理论的实践运用都难以说明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一、期待权界定

民法中大多民事权利为既得权,即权利要件齊备,权利人可完全取得;反之就会有成立的条件尚未全部齐备,权利的实现应在可知的将来。具体而言期待权的存在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权利实现的部分要件齐备;二是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三是该受到保护的法律地位,在普遍的经济观念中可作为交易的客体。如此,期待权就与“单纯的期待”例如,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待、无权处分人追认权利的期待等严格的区分开来。

我国现有公认的期待权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相关当事人的期待权与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合同中相关当事人的期待权两种。前者是指在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期待权;后者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于条件成就或期限截止前对合同约定权利成立的期待权。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所缺失的要件为有关权利义务于合同中的的实质性要件,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所附加的则是形式性要件,即所附的条件或期限与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实现并未有直接联系。

二、继承权分析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法定或遗嘱继承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继承权即为继承人所既得享有,简言之即为既得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具继承资格的人意欲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期待或言指望太过不确定,且在法律的明文中也并未有相关的保护性规定,当然的在权利的属性上太过单薄,也非具有权利所应有的特性,因而,继承权非属于期待权。

另外,以继承权划分为主客观两种的角度来看,二者亦皆非期待权。实则与上述所提有重合之处。对于主观继承权,其发生或取得的时间点于继承事实的发生之后,即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法定继承权或通过遗嘱取得的遗嘱继承权均发生于继承事实之后。在此过程中继承权人实则已然取得了或者实际享有了财产继承的所有权,所以讨论期待权利完整性的问题自然已毫无意义,此时继承权非为期待权。就客观继承权,在继承事实进行之前先发生客观继承的权属变化,此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继承仅仅是具备了一定的继承资格,尚未实质性的拥有继承或其他相关的权利。站在为继承权利完整性考虑的立场上,客观继承在此时确有期待权的某些特征,但该权利的实现或取得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也因其不确定导致继承权的实现被侵害的可能性亦大大降低,所以谈及对其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并无必要了。

三、后位继承——继承制度中的期待权

(一)后位继承、第二顺位继承的区分

德国法律中有后位继承、次位继承这样的制度,是指遗嘱继承时被继承人分先后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取得其财产及财产利益的制度,后继承的具有附某种成就条件或期限的要求。我国没有后位继承制度,与之相类似的我国的第二顺位继承与其相较更是大相径庭,第二顺位继承权唯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形下才能得以实现,且不存在其他的附加条件。学界所争论的继承权是否为期待权的问题由此得以清晰,后位继承权从属于继承权但非继承权,第二顺位继承权从属继承权,后位继承权为期待权,后位继承权非第二顺位继承权,继承权、第二顺位继承权非为期待权。

后位继承权的所有人具有的非为继承的某种资格或条件,其从本质上讲已经实质性的取得了权利的部分明确具体的要件。在其所附条件实现所附期限届至时,后位继承人的期待权就此变为实质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了相关法律对其的保护。侵害后位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人将受到法律的相关限制。当然,侵害亦有可能为前位继承人所为,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后位继承于中国的建构

国外的民法之中,众多均有后位继承的相关制度规定,我国的继承法中除有第二顺位之规定外并无有后位继承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其在我国的构建亦具有一定的意义。一方面,就法律主体自由意志的表达与法的个人本位特征等法律原则而言,后位继承制度更加有利于对于被继承人个人自由意志的良好保护与充分尊重的价值取向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为完善我国继承法,应当建立后位继承制度。当前,就法理而言,我国的现有继承法承认遗嘱继承中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法性,但却无此相关法律制度,使得遗嘱继承中遗嘱的效力并未有有效的得到落实。就法律的完整性、体系性而言,后位继承制度的建构亦是大势所趋。此外,从该项制度的社会效果而言,其能够充分保障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利益得以有效的利用,不仅为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权益的保护,更是为部分社会金融资金的良好运转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1]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

[2]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J].中国法学.2013(6).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5] 王晨飞.继承权概念之探析(一)——对继承权“二阶性”理论之质疑[J].法制与社会.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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