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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一个月未签订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2017-08-11魏哲哲

北方人 2017年13期
关键词:之日起商业保险工伤保险

文/魏哲哲

超一个月未签订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文/魏哲哲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王某到某公司从事化验工作,2015年2月离开公司。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11个月的工资总计3.79万元。双方因离职支付工资待遇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单位应退还其进厂风险押金5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给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79万元,并退还王某进厂风险押金5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1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与劳动者补定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审理法官指出,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辞退劳动者,而非继续留用。只要在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至十二个月止,用工单位就应支付二倍工资。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单位应支付王某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至十二个月期限双倍工资,即公司应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79万元。

案情回顾:

小陈是省会某企业的职工,因为曾亲眼目睹过同学发生交通意外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伤,虽然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是肇事司机以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予赔偿。该同学在住院治疗期间高额的医药费几乎都是自己负担的。所以,大学刚毕业,小陈就通过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险。

去年秋天,小陈参加了一场大型招聘会,并成功应聘到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在招聘会上,企业招聘人员明确表示,3个月培训期间,企业只支付最低工资,培训期满并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不但有底薪加业务提成,企业也会为员工缴纳三险一金。

3个月培训期结束后,小陈顺利通过考核。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企业只给他缴纳了两险一金,工伤保险迟迟不给他缴纳。“我找企业人事部门理论,他们说,反正我自己购买了商业保险,出了什么意外保险公司都会理赔,再缴纳工伤保险纯属多此一举。”小陈觉得人事部门这是偷换概念,“我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是我的个人行为,企业为我缴纳工伤保险是我作为企业员工应享受的待遇,可是我的商业保险却成了企业不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的借口,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小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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