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
——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多案例研究
2017-08-08孔祥智
周 振,孔祥智
(1.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2.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
——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多案例研究
周 振1,孔祥智2
(1.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38;2.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利益分配机制是维系农业产业化组织稳定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也是保障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由于“核心成员控制”是当前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研究均指出核心成员控制会导致普通成员利益被忽视。然而,现实情况却与理论分析不一致,存在着部分核心成员让利于普通成员的事例。为此,本文运用多案例比较分析方法,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对此现象进行了解释,分析结论表明:核心成员是否让利于普通成员取决于二者之间投入要素或产品的相对资产专用性程度;当一方投入要素或产品资产专用性越高时,对另一方的依赖性会增强,其谈判实力将减弱,因而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分得的利益会越少。本文的研究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分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个“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利益分配”分析框架。
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是我国农业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并着力培育的中坚力量。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相关研究,既能为产业化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实践依据,又能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贡献理论基础。其中,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与政策制定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从组织成员类别看,受成员资源禀赋、生产策略、产业链位置、多元化经营方式等因素影响,几乎所有农业产业化组织都能分化出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两类群体。利益分配机制是连接这两类群体的桥梁,也是关系到产业化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制度安排(孙亚范,2008;卢昆、马九杰,2010;孙亚范、余海鹏,2012;Bijmanetal.,2012)[1-4]。由于核心成员既是产业化组织资金、人力资本等核心资源的供给者,又是组织成本与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核心成员必然会掌握更多的剩余控制权,最终表现为对组织的控制(徐旭初,2005)[5],由此大部分研究都指出甚至抨击核心成员获得了更多收益或侵占了普通成员利益(仝志辉、温铁军,2009;熊万胜,2009;苑鹏,2013;姜睿清等,2013;邓衡山、王文烂,2014)[6-10]。
然而,核心成员控制就一定会导致普通成员利益被忽视吗?针对现有研究,本文有如下两点质疑:第一,即便是核心成员控制、普通成员几乎不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下,农业产业化组织也并非都出现了普通成员利益被严重侵占的现象。据调查,我国有部分合作社实施了体现普通成员利益的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分配方式(孔祥智等,2012;周振、孔祥智,2015)[11-12]。一般而言,核心成员控制的分配制度大多体现的是核心成员的意志。那么,“按交易量(额)返还”有利于普通成员的分配方式,是核心成员对乡里的奉献,亦或是在博弈中对普通成员的妥协?或者说在核心成员控制,并且核心成员具备能力侵占普通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核心成员为何仍会选择让利于普通成员呢?显然,“核心成员控制,普通成员利益被侵占”的理论分析思路无法解释这一现象。第二,既然普通成员利益被侵占了,在他们拥有退出权的前提下,他们为何没有选择“用脚投票”,而是依然与农业产业化组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呢?同时,核心成员难道就不担心普通成员退出给组织带来冲击吗?这也是现有研究尚未涉及的部分。为此,有必要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进行研究,解释为什么有的核心成员会选择让利,而有的核心成员能够独占组织全部剩余。
总体看,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分配制度可视为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博弈、谈判的结果,谈判实力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分配份额。已有文献指出,专用性与专有性是影响谈判实力最为重要的两个关键因素(杨瑞龙、杨其静,2001)[13]。“专用性”是指某种资产价值严重依赖于一体化组织或某个生产团队,一旦离开组织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Williamson,1979;杨瑞龙、杨其静,2001)[13-14];而“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杨瑞龙、杨其静,2001)[13]。核心成员是产业化组织的直接创办者,他们几乎是所有组织“专有性”资源的直接提供者,“专有性”也是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杨瑞龙、杨其静,2001)[13],这也是核心成员能占有组织大部分剩余的重要原因。可见,“专有性”能够解释核心成员占有剩余,这与“核心成员控制”理论相类似。但是,“专有性”还无法解释核心成员让利现象。本文认为这可能与“专用性”资产相关联。产业化组织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专用性资产投资情况差别较大,一般而言仅“专用性”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是变化的,而“专有性”几乎为恒量。为此,本文将从“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的视角解释农业产业化组织分配制度的内生演化过程。
二、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说
(一)谈判实力与利益分配
图1 契约安排与讨价还价
在图1中,阴影部分为i和j的效用可行集,进一步假定可行集为紧突集。垂直线YD与水平线DX与阴影部分的交集YEXD为双方的谈判集,假定这个谈判集为X。在谈判集内,任何一个点都满足Ui>Ui(di),Uj>Uj(dj)。在满足线性不变形、有效性、独立于无关选择以及对称性的假说前提下,Nash(1950)[15]指出均衡解是唯一的,见(1)式。
(1)
Nash(1950)[15]指出,对于分馅饼模型其均衡解只需满足maxUiUj,不过这种均衡解是建立在i、j同等谈判实力基础上。然而,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谈判实力差异较大,谈判实力受制度、经济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它能够影响个体的谈判结果但是并不直接影响个体的效用函数(Svejnar,1986)[17],因而可视为分配的外生变量。假定i、j的谈判实力分别为βi、βj,则谈判实力满足(2)式。此时,模型可转换为(3)式与(4)式,用拉格朗日法模型解如(5)式。
(2)
MaxU*(Xi,Xj)=Ui(Xi)βiUj(Xj)βj
(3)
S.t.Xi+Xj=X
(4)
(5)
假定i、j的风险态度保持不变,函数U*(Xi,Xj)=Ui(Xi)βiUj(Xj)βj,假定βi+βj=1,根据隐函数求导,可得(6)式。
(6)
图2 不同谈判实力的均衡分析分析
(7)
据此,本文有如下假说1: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任何一方谈判实力的增强,都有利于他们分得更多利益。
(二)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的作用机制
依据Williamson- Grossman- Hart的理论,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条件下,某项资产能够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的程度”,即当某种资产在某种用途上的价值大大高于在任何其他用途上的价值时,那么该种资产在该种用途上就是具有专用性的(Williamson,1985;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18-20]。Williamson(1984)[21]强调了资产专用性对交易的重要性,他认为限定交易维度的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程度和交易频率三方面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实际上测度的是某一资产对交易的依赖程度,专用性投资一旦发生便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上,会被牢牢地锁定在特定形态上(Williamson,1985)[18]。Kleinetal.(1978)[22]指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其中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后,就会形成专用性准租,进而使得自己处于交易的劣势,交易的另一方面此时会以终止交易相要挟尽可能地攫取专用性准租,即出现了敲竹杠现象。由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敲竹杠现象,反映出了资产专用性与双方谈判实力之间的关系,即资产专用性降低了交易方的谈判实力。
杨瑞龙、杨其静(2001)[13]的研究也表明专用性削弱要素主体的谈判权。由于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依赖于团队其他成员,当事人的退出威胁难以令人相信,甚至会导致“下赌注者”的准租金在事后遭到剥削。同时,由于专用性资产移作它用时必然发生贬损,出于保值增值考虑,专用性资产投资者缺乏撤资积极性,处于一种被“套牢”的状态(Williamson,1985)[18]。
在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农业产业化组织成员可选择退出合作,而资产专用性恰好反映了成员的退出能力。资产专用性高的要素投资主体对其他成员或组织的依赖强,且退出能力较弱,为了维持合作关系,将被迫进行妥协。一般而言专用性资产需要与普通成员土地、资金、劳动力、产品原料等要素相匹配才能从事生产,当核心成员拥有的关键资源具有较强专用性,其面临的被敲竹杠的风险随之增加,为增强成员满意度及忠诚度,保证产业化组织规模效益的有效发挥,核心成员会给予普通成员更多的服务和让利。当核心成员的优势资源为销售渠道、资金或社会资本时,这些资源专用性较弱,能容易地转移至其他领域,因而核心成员吸引普通成员要素匹配生产的积极性低,也就缺乏让利普通成员的内在激励。尤其是在市场资源匮乏的地区,相比拥有多种产品销售资源的核心成员,普通成员的农产品反而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只要核心成员能够解决其“卖难”问题,普通成员往往默许核心成员获得更多好处,此时普通成员常会被核心成员敲竹杠。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与利益分配的逻辑关系如图3所示,谈判实力充当了资产专用性作用于利益分配的中介变量。
据此,本文提出假说2:农业产业化组织中,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相对资产专用性决定了双方谈判实力;一方资产专用性越强,谈判实力越弱,分得利益越少。
图3 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与利益分配逻辑图
三、研究设计
(一)方法选择
本文选择多案例研究方法,有如下三个理由:第一,作为一种经验性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能够很好地解释“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Yin,2009)[23],有利于清晰地展现出资产专用性作用于谈判实力,进一步影响利益分配的全过程。第二,许多组织专用性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往往固定不变的,单一案例很难形成“实验组”与“对照组”,也较难证明资产专用性对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的决定,这就需要引入多案例进行对照比较。第三,多案例研究方法能够对命题进行反复验证,有助于增强案例研究的有效性。
(二)案例选择
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典型代表。由于农民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比农业龙头企业更具复杂性,同时不少合作社由龙头企业领办,即部分合作社天然承袭了龙头企业的制度属性,为此以农民合作社为例研究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更具代表性。
从当前国内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合作形态来看,普通成员的要素参与和普通成员-核心成员之间产品买卖两种类型最为普遍。为此,本文将选择这两类农民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要素参与型的选择土地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中普通成员以土地要素入股合作社,有的也称作农机合作社;产品买卖型的选择种养殖类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核心成员收购普通成员产品。依据这种划分,本文选择了如表1所示的16个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中,核心成员都是合作社发起出资人,他们均是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决定着合作社的日常运转,而普通成员几乎不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
选择这16个合作社,不仅因为它们能够代表当前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形态,还有如下两个重要理由:第一,本文选择的要素参与型合作社都从事粮食生产,农业机械投入大,相比产品买卖型合作社,资产专用性较高,因此有利于比较资产专用性对不同类别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影响。第二,同一类别合作社中,资产专用性程度也有差异。如要素参与型中,黑龙江地区合作社投资机械均为大型农业机械,而浙江地区的均为小型机械,专用性资产差别较大,这有助于比较资产专用性对同一类别多个合作社利益分配的影响。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主要是要划分出了“实验组”与“对照组”。
表1 案例合作社简介
(三)变量测度
Williamson(1996)[24]将资产专用性区分为人力资产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场地专用性、品牌资产专用性、特定用途资产专用性以及暂时性专用资产六大类。许多学者沿袭威廉姆森的思路,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资产专用性进行了区分(胡浩志、吴梦娇,2013;马志雄等,2012)[25-26]。根据这些研究以及中国农民合作社的特征,本文以表2所示指标,采用定性比较的方式测量各个合作社的资产专用性。
表2 资产专用性的测量指标
注:本研究没有选择人力资本专用性,这是因为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里,很少有人力资本投资达到仅能从事某个行业的情况。
本文采用分类变量度量利益分配。由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般是核心成员制定或提议,可以根据核心成员给与普通成员的支付,将利益分配划分为如下几个等级:(1)核心成员支付普通成员市场价格;(2)核心成员支付普通成员市场价格,并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3)核心成员支付普通成员高于市场价格或供给低于市场价格的原料;(4)第(3)类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5)普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在这几类分配方式中,普通成员分得份额逐次提高。
(四)资料收集
首先是半结构化访谈。笔者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逐一访谈了每个合作社理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以及普通成员,对每个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代表进行了2~3小时不等的访谈。根据访谈者要求与研究需要,访谈地点安排在半封闭会议室或封闭的办公室,这样的环境有利于访谈者畅所欲言。对于每个合作社的访谈共形成了10000-30000字不等的访谈记录,每位被访谈者的文字记录从5000字到10000字不等。此外,笔者还对每个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考察,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感性认识。
其次是文献资料收集。本文从如下途径获得文献资料。一是当地农业部门对各个合作社所做的总结材料,这些材料清晰地展现了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以及制度建设等。二是新闻报刊材料,笔者调查的合作社中,有数个合作社多次被媒体报道,这也为研究提供了辅助信息。三是学术论文,本文所选合作社已有多个出现在学术论文中。
四、多案例比较分析
(一)案例分析与主要发现
本文通过对各个案例合作社数据的初步整理,获得了合作社资产专用性、谈判实力、利益分配的结构化、编码化数据信息。
1.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资产专用性特征
要素参与型合作社资产专用性均表现在农业机械上。A1~A8农业机械均由核心成员投资购买,因而核心成员的专用性资产投入高于普通成员。相比A5~A8,因A1~A4核心成员投资大型机械,因而A1~A4核心成员资产专用性更高于普通成员。在产品参与型合作社中,资产专用性表现在设备设施、产品、场地与品牌上,这些专用性资产也是由核心成员投资建设。B1~B4均建有加工厂、设备、场地或产品品牌;相对普通成员,核心成员资产专用性更高。但是B5~B8核心成员少有较高的设备设施投入,反而是普通成员面临产品卖难问题,因此相比普通成员,核心成员的资产专用性低(详见表3)。
2. 利益分配方式
案例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详见表4。A1~A4与B1、B3、B4普通成员都享有合作社剩余索取权,其他合作社普通成员享有要素价格、低廉原料成本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根据表4内容,可列出普通成员分配利益的所属次序类别,如表5所示。
3. 资产专用性与利益分配的相关性
本文采取专家打分法对核心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和普通成员分配份额进行评判和编码(Yan & Gray,1994;姚明明等,2014)[27-28]。专家小组由两名学界专家组成,在遇到评价不一致的情况下,经协商确定。本文将核心成员相对普通成员的资产专用性、普通成员分配份额从低到高划分为五等次:低、较低、中、较高、高(见表6)。
在B5~B8、B1~B4、A5~A8与A1~A4四个组合里,随着核心成员相对普通成员的资产专用性由低逐次升高时,普通成员分配份额也在逐渐增加。另外,对表6五个等次低、较低、中、较高、高分别赋值1、2、3、4、5,然后对核心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与普通成员分配份额做相关性检验,检验表明二者相关性系数高达0.8976,并且显著性水平达到1%以下,这表明二者有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因此,不难有如下结论:核心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越高,普通成员分配份额越高。
(二)资产专用性对利益分配的作用路径:谈判实力的中介作用
表3~表6的分析揭示出了核心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与普通成员利益分配的正向相关关系。但是,资产专用性是如何作用利益分配的呢?本部分将分合作社类型论述这种作用机制。
表3 案例合作资产专用性特征
表4 案例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内容
表5 案例合作社普通成员利益分配种类
注:第(1)~(5)类分别为:(1)核心成员支付普通成员市场价格;(2)核心成员支付普通成员价格高于市场;(3)核心成员供给低于市场价格原料;(4)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5)普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标记“√”表示核心成员提供了该项服务或分配方式。
表6 案例合作社资产专用性与利益分配编码汇总
注:除空运、海运和其他运输外,其他部门归并方式采用GTAP默认方式,其中“采选业”既包括能源矿产采掘,也包括林业、渔业等直接从自然采撷产品的产业部门。
1. 要素参与型合作社
土地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中,普通成员扮演的角色几乎相同,不过A1~A4与A5~A8普通成员利益分配差距较大。这种差距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的谈判实力。谈判实力在资产专用性决定利益分配的作用机制中发挥着中介变量角色。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的谈判实力,可从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要素参与的依赖性来反映。
表7 要素参与型合作社资产专用性与谈判实力比较
首先,因A1~A4核心成员专用性资产投入普遍较高,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的土地参与依赖性非常强,削弱了核心成员谈判实力。A1~A4核心成员的专用性资产主要表现在大型农业机械上,这些大型农业机械投资成本非常之高,用途也较为单一。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黑龙江地区农机服务市场已趋饱和,依靠农机服务已经无法覆盖掉农机购置的投入成本。合作社只有通过普通成员的土地要素参与,并实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才有可能覆盖农机投入成本,并获得利润(周振、孔祥智,2015)[12]。另一方面,黑龙江地区类似的合作社数量与日俱增,普通成员的选择机会也较多。因此,在谈判中核心成员处于劣势,最终体现为普通成员分得较高的利益份额。
A1的发展历程就验证了资产专用性对利益分配的作用机制。为此,本文将以A1为代表,深度剖析这一作用机制*据笔者调研获悉,A2~A4在模仿A1中成长;它们在成立之初吸取了A1的经验与教训。因此,笔者未曾看到A2~A4如同A1般的分配制度变迁过程。。(1)第一阶段:专用性资产投入过大——普通成员要素参与不足——核心成员亏损。2010年时,A1主营业务为农机服务与流转土地经营。由于当地农机服务市场竞争激烈,而且农户土地分散,大型机械连片耕作的优势很难发挥,合作社2010年全年代耕收入不到100万元。在流转土地经营上,因合作社支付普通成员分配份额较少(仅支付每亩土地固定租金240元),仅流入土地1100亩,土地规模较小、无法连片种植,大型农业机械优势也不能充分发挥。综合计算,2010年合作社亏损近200万元。(2)第二阶段:双方谈判——专用性资产——核心成员让利——普通成员扩大要素参与。为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优势,核心成员一致认为要扩大土地流转规模,而激励普通成员要素参与的重点是提高他们的分配份额。通过一周时间,核心成员多次召集普通成员讨论分配方式。起初,核心成员提出每年支付250元/亩土地租金,土地再以250元/亩作价入股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但是普通成员都认为土地租金过低,要求提高租金。经多次协商,土地租金提升至340元/亩,并且以340元/亩作价入股参与盈余分配;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补贴合作社的资产也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且参与分红。不到一周,就有307户农户带地入社。合作社土地经营规模迅速提升至1.5万亩。随着A1经营规模的扩张,2011年合作社的经营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合作社盈余达1342.2万元。2012年,合作社经营再上新台阶,盈余达到2758万元。2011-2012年的经营绩效,让核心成员再次认识到了普通成员要素参与的重要性。2013年,合作社再度提高普通成员分配份额(见表5)。总体看,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商讨分配方案的过程就是一次典型的“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在博弈中,核心成员“不得已”答应了普通成员要求。这折射出了核心成员的弱谈判实力,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要素参与表现出了较强的依赖性;相反,普通成员对核心成员并没有这种依赖性。依赖性的根源就是核心成员大量投资的专用性资产,为此核心成员迫切需要聚集普通成员土地要素。因此,A1的事例验证了核心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较高、谈判实力弱,普通成员分配份额多的机制。
其次,A5~A8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土地参与依赖性不高,核心成员谈判实力不弱。虽然A5~A8专用性资产也表现在农业机械上,但是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均为中小型机械,投资额度较小。普通成员的土地要素参与并不像A1~A4那样重要,这是因为:第一,合作社完全可以通过提供农机服务覆盖农机投资成本,并且仍能产生盈余。如表8所示,A5、A7与A8农机服务对合作社总利润的贡献达60%以上,A7最高达到了84.75%。第二,土地种植效益并不高,核心成员大量流转普通成员土地积极性不高。据调研,若剔除政府补贴,这些合作社土地种植均亏损,如A5合作社2013年土地种植每亩亏损50元。因此,核心成员在谈判中并不像A1~A4中的那样缺乏谈判实力。另外,由于浙江地区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成熟,普通成员土地要素选择机会也较多,普通成员谈判实力也不弱。
表8 2013年A5~A8合作社成本收益状况 单位:万元
注:农业经营收益包含了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倘若去除补贴,合作社在农业经营上处于亏损状态。数据来自笔者调研。
在双方谈判实力相当时,A5~A8核心成员支付给普通成员的是市场价格。不过,从全国看,浙江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处于较高水平。在访谈中,笔者多次询问合作社理事长“为什么没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在盈余分配中给予普通成员盈余返还”。合作社理事长的回答几乎相同:“我们给他们的土地价格是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已经非常高了。况且现在经营农业并不赚钱,我们也没有打算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问及普通成员对当前分配方式是否满意时,他们的回答也近乎相同:“满意,这个价钱还不错”。A5~A8的事例表明,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都不高且双方谈判实力相当时,普通成员分配份额较为适中。
最后,A1~A4与A5~A8从正反两个方面亦证实了谈判实力的中介作用,即核心成员专用性资产投入高,谈判实力弱,普通成员分配份额高。同为要素参与型合作社,A1~A4与A5~A8最大的区别是核心成员的资产专用性与谈判实力。A1~A4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依赖性强,谈判实力较弱,因而不得不面对和答应来自普通成员的敲竹杠(Williamson,1985;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18-20],这也是普通成员拥有足够讨价还价能力的基础;相反,A5~A8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都不高,双方谈判实力相当,核心成员完全可以拒绝普通成员提出的过高分配要求,同时普通成员也能不接受核心成员提出的过低分配方案。
2. 产品参与型合作社
首先,资产专用性也决定着产品参与型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谈判实力。表9列出了B1~B8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对分配方式的态度,双方的态度能反映各自的谈判实力。在B1~B4合作社中,普通成员对当前的分配方式表现出了一致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满足感,绝大多数普通成员都认为合作社给予他们的是“应该的”;同时,核心成员也认为给予普通成员现有的分配份额也是有必要的。不同的是,在B5~B8合作社中,普通成员对当前的分配方式表现出了一种“意外”的满足感,而核心成员认为给予普通成员的优惠也是“很多的”。B5~B8普通成员完全是分配方式的接受者,他们在与核心成员谈判中似乎没有任何谈判权;而B1~B4普通成员认为当前分配方式是“应该的”,可见他们并不仅仅是规则的接受者。由此可见,B1~B4普通成员在分配方式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谈判权,其谈判权高于B5~B8的。这种差别仍然由各自的专用性资产决定。B5~B8普通成员面临着产品卖难问题,普通成员资产专用性相对较高,因此只要合作社能够解决其“卖难”问题,B5~B8普通成员也就默许或被动接受了核心成员已给予的“好处”。但是,B1~B4核心成员专用性资产投入远高于普通成员,核心成员不可能像B5~B8的那样仅仅给予普通成员市场价或部分服务,也不可能立即放弃现有专用性资产而转作它用,他们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普通成员参与,因而核心成员不具备充足的谈判权。
其次,谈判实力的不同最终体现在普通成员的利益分配上。从B1~B4与B5~B8比较看,B5~B8核心成员专用性资产投入少,普通成员因产品卖难反而专用性资产较多,因此核心成员解决其产品“卖难”问题即可,不用给予普通成员过多激励。B1~B4核心成员因专用性资产投资较大,必须与普通成员要素相匹配才能保证投资回收以及盈利,因而必须激励普通成员参与合作,为此普通成员分配份额不可能少。也如表6与表10所示,B1~B4核心成员谈判实力弱,普通成员利益份额高;而B5~B8核心成员谈判实力强,普通成员分配利益少。B1~B4与B5~B8的比较,证实了产品参与型合作社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相对资产专用性对谈判实力以及利益分配的作用机制与影响效果。
综合A1~A4与A5~A8,B1~B4与B5~B8的比较分析,本文研究假说得证。
表9 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对分配方式的态度
注:表10内容根据笔者访谈整理。访谈中笔者询问核心成员“为什么会给普通成员这么多”或“为什么不多给”;同时,也询问普通成员“对当前分配方式满意吗,合理吗”。
表10 产品参与型合作社资产专用性与谈判实力比较
五、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本文运用多案例比较分析方法,选择了16个有代表性的典型合作社,通过案例剖析揭示了资产专用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收益分配的影响以及作用机制。本文有如下研究结论:农业产业化组织收益分配方式是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谈判实力的最终体现。一方谈判实力越强,在组织中将获得越多的分配份额;谈判实力大小取决于谈判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程度,这种依赖性来源于成员参与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若组织中核心成员资产专用性比普通成员高,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的参与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在收益分配上表现为核心成员对普通成员让利或提供优质服务,即普通成员会分得更高的收益份额;若普通成员资产专用性较高,表现为普通成员对核心成员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因此普通成员也就能容忍核心成员获得更多的收益。本文的研究结论较好地回答了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何有些农业产业化组织会选择让利成员,制定有利于普通成员的分配制度;第二,在核心成员侵占了组织大部分利润情况下,普通成员为何并没有选择“用脚投票”,依然与组织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理论贡献
本文的研究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理论贡献。
第一,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收益分配内生机制研究的贡献。分配制度一直都是农业产业化组织研究的重点,但是已有的文献主要是围绕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冯开文,2006;郑丹,2011)[29-30]、分配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孙亚范,2008;孙亚范,余海鹏,2012;Bijmanetal.,2012)[1,3-4]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分配制度(Cook,1995;夏冬泓、杨杰,2010)[31-32],这些研究多是将分配制度视为一个“外生变量”,忽略了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与逻辑。事实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分配制度是“内生变量”,是多方利益主体通过谈判和妥协达成的某种均衡。整体而言,现有文献对分配制度形成机制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的研究为分析农业产业化组织分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文献参考价值。
第二,揭示出了资产专用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的作用机制。目前,在公司理论研究中,已有不少文献探讨了资产专用性对公司投资、分配的影响(聂辉华,2008;李晓颖、张凤林,2010;方明月,2011)[33-35]。但是却少有文献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讨论农业产业化组织收益分配问题。本文从资产专用性的视角出发,透过谈判实力这一中介变量,提出了资产专用性影响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分配的分析框架,丰富了产业化组织分配机制研究成果。
(三)研究局限与展望
本文通过16个合作社案例提出了资产专用性影响谈判实力,谈判实力决定农业产业化组织收益分配的分析框架。但是案例本身具有特殊性,研究结果也仅仅是一个初步的探索性命题,只具有一定范围的解释力,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运用大样本进行再次论证。其次,本研究选择的16个合作社虽来自两种常见的合作社类别,但是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在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否仍适合其他类别或情境的合作社,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第三,本文对“资产专用性”与“收益分配份额”的度量存在些许主观臆断的成分,还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在下一步研究中扩大研究样本量,对核心变量“资产专用性”与“收益分配份额”进行定量测度,并在不同类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或情境下,对本文研究假设再次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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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王延芳)
Asset Specificity,Bargaining Power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s: Multi-case Analysis Based on 16 Farmer Cooperatives
ZHOU Zhen1, KONG Xiang-zhi2
(1.ChinaAcademyofMacroeconomicResearchInstituteofIndustrialandTechnologicalEconomics,NationalDevelopmentandReformCommission,P.R.China,Beijing100038,China; 2.SchoolofAgriculturalEconomicsandRuralDevelopment,RUC,Beijing100872,China)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is the key to maintain the system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but also to protect the farmers’ income. The core member control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s is a common phenomenon,somestudy have emphasized the phenomenon that core members occupy the interests of ordinary members.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that core members benefit to ordinary members. But the existing research has not given much attention to this phenomenon. Therefore,this paper explains this phenomenon through multi-case comparative analysis method. The conclusion of the study showed that whether core members benefit to ordinary members depends on asset specificity of inputs or product between each other. If one’s input or product of asset specificity is higher,which will harm one’sindependence on the other one and one’s bargaining power will be weakened,so the one will get less interests from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 The research of this paper also provides an analysis framework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 distribution system,which is “asset specificity,negotiation strength and interest distribution”.
asset specificity;bargaining power;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rganization;distribution of interests
2017-03-21
2017-06-0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变化市场中农产品价值链转型及价格、食品安全的互动关系——以蔬菜、渔产品和乳制品为例”(7136114036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71273267)。
周 振(1988-),男,湖北仙桃人,博士,研究方向:农业政策分析、农村合作经济。通讯作者:孔祥智。
F321.23
A
1002-9753(2017)07-00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