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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构建研究

2017-08-08阎永哲

关键词:框架慈善评估

阎永哲,唐 果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2)



基于大数据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构建研究

阎永哲,唐 果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2)

当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现状的主要特征仍是信息梗阻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缺乏改善动力,成本考量和有效的监督与评估。针对这一现状,提出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的设想,认为该框架能从多个方面更好地适应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求。提出框架的构成包括“治理目标、指导思路和关键职能”三方面。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建议可以从完善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推动相关人才的培育、任用和激励;整合多元数据渠道,以及行政和市场化手段的择期选用等四个方面促成框架形成。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大数据;社会治理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治理的难度也在持续增大。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延伸政府职能方面,具有独到而重要的优势,特定时期甚至能发挥填补政府职能“真空”的作用[1]。但在履行其社会职能的过程中也引起过不少的争议,特别是一些负面报道(如“郭美美事件”)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其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施行,由此从法制层面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发展给出了制度性导引。但慈善组织在履行自身社会职能的同时,仍然面临不少运行困境,其中信息能否在其自身内部、不同慈善组织之间以及对外部进行正常有序、合理合法的传播,不仅关乎对于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督继而影响到其公信力,同时对于评估其组织效能,以及倒逼其提升运营效率,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另外,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也曾提出:“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领域全面推广大数据应用”。目前对于大数据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其商务和政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慈善组织这样的非政府组织,现有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也有助于从理论架构上拓展大数据在社会工作的应用范围。

一、 相关文献述评

(一) 国外研究概况

1. 部分文献集中于对慈善组织的基础功能及其与政府关系方面的研究

对慈善组织的基础功能研究方面,Weisbrod提出了“政府失灵理论”,它从功能上证明了慈善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并对为什么要由非营利部门来提供公共的、集体消费的物品这一命题作出了解释;Hansmann创立了“合约失灵理论”,这一理论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某些特定的活动只能由慈善组织来承担;Wuthnow提出“政府、市场、慈善组织三者之间相互依赖理论”,认为政府、市场和志愿部门之间存在着频繁的互动和交换关系; Salamon提出了“第三方管理理论”,认为慈善组织研究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合约失灵理论在对美国的社会现实进行解释时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局限性。

而对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方面研究影响较大的有:Dennis提出了“三模式”理论,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补充、合作和冲突三种模式:Benjamin Gidron等则提出“四模式”理论,即从零和博弈关系的基本假设出发,认为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四种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慈善组织主导模式、双重模式和合作模式。

2. 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

Fombrun等构建了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表。其包括了三个方面:(1) 与同行业相比,组织披露的信息及时、可靠;(2) 与同行业相比,组织披露的信息内涵更丰富;(3) 与同行业相比,组织披露的信息更公允、真实。Popa等提出在面临筹款、人员配备、捐助疲劳症等因素挑战时,只有向社会公众传递更多的信息,更好地推介自己,才能令社会公众信服。信任和信心是非营利组织的核心能力。Molnar Monika提出了一个问责制框架,在公共政策和事务这个标准中强调,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向公众通信,准确地将任务、目标、计划活动、财务和治理等相关信息公布于众,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Lourdes Torres等指出为了适应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不同国家应采取公认会计准则,并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进行考核,向社会公众传递更多的信息。

(二) 国内研究概况

1. 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程度的研究

游春晖、厉国威以2009-2012年间慈善组织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为样本,实证检验慈善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对捐赠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捐赠收入;同时还认为“组织规模、组织经营效率是影响慈善组织捐赠收入的重要因素”。陈丽红等学者也做过类似的研究,基本结论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张祖平认为“信息的质量和传递方式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塑造有着深刻的影响,大部分捐赠人依靠间接获得的二手信息来判断是否给予慈善组织信任,因此传播信息的媒体在公众与慈善组织的互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他并未对一手信息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影响进行具体研究,因此也无从比较一手信息和二手信息的质量差别对公信力影响的详细差异。

2. 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

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文献较多,且至少有五篇文献是以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发表,可见同类研究在国内的基础较为扎实。王振基、李烨、向张弩、张妍妍、窦璐分别独立对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都是从法律专业的视角提出了对策建议。他们的研究很大程度地拓展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同时对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促进,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李静的研究基于社会信任理论,在对美国慈善组织保持较高公信力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国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刘艺的研究也是从社会工作角度出发,对慈善项目运作与管理的弊端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尽管他们的研究对象有所区别,但在原因分析中都对相关信息的披露重要性给予了肯定。

孙发锋也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公信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认为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突破口。他提出“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前提条件”,这一观点合乎当前的情况,但在大数据背景条件下或将改变。在大数据时代,公众监督将有机会由慈善组织的自身主动信息公开的个体行为,演变为一种多元、泛化的社会行为。

此外,循着从信息公开到外部监督的这一延续性的思路,有一部分国内文献基于慈善监督体制的视角展开研究。如周静雅对慈善监督体制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关系研究。由此可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与其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也有研究的现实价值。

上述文献或从财务角度,或从法律和社会角度,对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问题、慈善监督体制及慈善组织公信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它们对于本文而言或是提供了理论借鉴,或是形成了逻辑起点,无疑是重要和必须的。然而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公开对其公信力的建设方面,对于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公开存在何种创新模式,以及大数据手段如何倒逼慈善组织运作模式、效率等方面的改革,目前没有同类研究。同时,对于信息公开与外部监督以及评估机制的关系这一领域,国内外的研究也较少提及。

二、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一) 慈善组织信息梗阻——信息公开不畅的突出现实特征

在我国,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一度存在着双头归口的问题,注册登记管理归于民政部门,但业务管理上却并不归属于民政部门,而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由此在实践中造成了监管责任无法明确。同时由于法律的缺位*慈善法对于信息公开有明文规定,但它的实施在短期内仍难以见效。,信息公开也并不属于政府监管的法定义务。致使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问题成为历史遗留的管理短板。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下属的中民慈善捐赠信息中心发布的历年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11-2014年报告的原文因其信息中心方面原因无法获得,报告的概况信息源自其官网报道http://www.zmcs.org.cn/。显示,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的透明指数虽然逐年有所提高,但在一些重点且敏感信息方面,如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薪酬、经审计的慈善项目财务报表等,绝大部分慈善组织仍未能提供。

即便有此类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集中式发布平台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最佳渠道。根据我们的前期调查,各类信息报告的原文并不能及时便捷的获取。而各类慈善组织自身的网站归口不一,公开的内容和程度也有很大区别*以中国慈善信息平台(http://npo.charity.gov.cn/)的反馈结果为例,截至本文投稿日期,开通了分站点的省市只有十地,未开通的省市则为二十五地。而已开通分站的地区,也存在着只有项目结果信息而缺乏过程信息;或者详细财务信息不明等情况。。一些慈善组织的网站仍然存在披露信息不全面,时效性不强以及披露的信息无法验证的情形,甚至还有因为财务报告专业性过强而导致对普通民众而言实用性不强的现象。另外,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来看,不少慈善组织也不乏由于信息表达生硬、晦涩而致使可读性不强的情况。

以上种种慈善组织不愿或不能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捐赠人、受益人以及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相关信息的现象,在此统称为慈善组织的信息梗阻现象。

(二) 造成慈善组织信息梗阻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对于信息梗阻现象形成的原因,现有的文献有从立法缺位和内部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研究[2]。本文将其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而言,一是慈善组织缺乏动力。慈善组织管理的财产源于公益捐赠而形成的社会公共财产,因其产权的模糊性导致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主体并不明确,因此缺乏公开相关信息的动力。

二是慈善组织的成本考量。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其组织行为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需要补偿成本。对于无法实现成本补偿的行为,或者在短期内不利于其实施慈善项目的行为,自然不愿过多地投入。而信息的搜集和发布行为在增加其运营成本的同时,又未必能实现其成本补偿或促进慈善项目的实施。因此在实践中,慈善组织仍不免存在着简化信息发布的程序与缩减发布范围等行为,以节约相应成本的导向。

从客观来看,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尚未彻底有效形成;二是对慈善组织的评估机制仍未建立。前者决定了慈善组织能否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职责,后者则影响了其组织运营的效率。而更本质的原因,是数量众多的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要将为数不等的捐赠人和群体广泛的受益人联系起来,构成的社会网络是相当复杂的。因此对其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即便形成,短期内也难以做到及时有效和完整准确。

对于信息梗阻造成的影响,先应厘清它在造成慈善组织失信过程中的思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信任[3],而信任的获得取决于慈善组织内部的运营能力和运营规范性。但这种内部状态需要通过特定信号被外部所观察和理解。外部观察的渠道可以分为监管、监督和评估等。由于当前慈善组织的管辖权在政府部门,而慈善组织并未实现完全的独立,因此本文称其为内源的监管;相应地,监督和评估主要来自捐赠者、受益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因此称为外源的监督和评估。无论是内源的监管还是外源的监督和评估,都可视为传递慈善组织内部运营状况给外部的信息渠道,而信息梗阻恰恰直接影响了这两个渠道的信号传递过程,因此最终也将间接影响慈善组织的社会信任*关于信任的产生,学界的相关研究很多,在此限于主题和篇幅不再展开,但信息的质量和传播方式无疑是其中一项关键因素。。整个影响的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信息梗阻对慈善组织信息的影响

当前,《慈善法》刚刚颁布和实施不久,局面仍处于动态调整当中,探询破解信息梗阻的新手段和模式,不仅是对慈善法中信息公开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推进对慈善组织监管、监督及评估工作及其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 基于大数据手段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的构建

《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信息的公开主体、时间和内容都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慈善法却并未对公开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界定,也无法对公开的效益与成本作出分析。因此在实践中将不利于达成信息公开的目的,最终对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立和巩固而言也是不利的。

同时还应进一步指出的是,《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属于依法实施社会管理的范畴。但依据前文的分析,促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后者较前者而言,需要有更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遵循个体自愿与法律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但社会治理的思路显然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及公信力建设的要求更吻合。

对此,我们可以从现行《慈善法》的规定来进一步揭示“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理念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上的区别。依据《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对于解决慈善组织信息梗阻问题予以了明确,符合依法实施社会管理的原则。但从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来看,当前《慈善法》的要求实质是侧重于信息的最终发布上,但对于信息的来源、搜集和处理等前端环节,并没有加以明确。慈善组织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而慈善项目及活动,也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其相关信息的产生也必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同时由于慈善活动涉及的资源来源广泛,当事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因此,要求政府部门作为单一主体使用静态的、信息来源较少的发布平台,去破解慈善组织信息梗阻的难题,在实践中将很容易陷入无解的怪圈。而循着社会治理的思路,从最广泛意义上构建集体参与的信息公开平台,不仅仅能在更大程度上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还能激发更多参与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此,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基于大数据手段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社会治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以期能对这一问题提供系统化、体制化的治理方案。

(一) 框架的作用和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4]的存在,使得大量数据呈现出碎片化的离散现象。而这导致网络在降低了信息传输成本的同时,却提升了整合、分析和应用信息的成本。因此从搜集、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整体成本方面而言,对于慈善组织实属治理困局。对此,本文认为借助框架的优势能在降低整体成本的同时,在多个领域和层次扩展和提升其作用。

1. 在降低信息的搜集和处理成本的同时,能提高慈善组织服务的效率和范围

根据现行《慈善法》的规定,各地政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搭建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的主体,应承担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上一定具备专业资质和能力,也未必能保证有效的结果。运用框架中的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能在大幅降低对信息进行搜集和处理的成本的同时,提高其作业效率。此外,在舆情预测、趋势预判、纠正视听上,平台也能发挥传统手段难以替代的作用。

传统的信息发布平台例如微博,可能存在发布信息迟滞现象,很大程度上源于处理信息的效率,借助大数据平台则能予以很大程度的改善。同时大数据手段也能扩大其信息服务的范围。如在不泄露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协助完成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定向信息交流,既提高了慈善项目透明度,又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还能运用大数据手段的预测功能完成传统信息平台难以提供的服务,如灾情趋势预测,舆情预判等,有助于慈善组织更有预见性的进行资源配置。

从准确可靠的角度而言。传统信息平台主要基于互联网进行,大数据平台则基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展开。传统互联网的单向性和匿名性导致虚假信息更容易生成和传播,对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损失很大,对此传统信息平台除了加强官方信息的发布外,并无纠正虚假信息的绝对优势手段。而大数据平台则可凭借其实名制、互动性和精确性等特点,对于虚假信息的错误能予以准确有力的反驳。

2. 运用大数据手段搭建的平台对于内源监管和外源监督评估有共同促进的作用

如前文对慈善组织信息梗阻问题的论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不足和有误的情形。而在外部监督和评估上,同样也存在过滥、失当和不足的三种失范的情形。

对此,平台可以发挥纠正外源监督评估失范的功能(见表1)。

表1 平台针对外部监督和评估失范的相应纠偏功能

对于促进外源监督和评估这一职能而言,平台一方面可以提高其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其达到更好的效果。这是因为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分众传播的特点更加吻合,可以做到基于用户个性特点量身定制信息内容的同时,又积极引导不同观点聚合,促进用户的主动思考,能发挥比单纯说教更好的传播效果。例如,平台可以对微博的重大事件进行自动监测和响应,同时可以开辟专门通道,一方面对敏感信息进行舆论引导,另一方面加强正面、准确的官方信息发布。

同时,由于平台的数据来源广泛,使得内部和外部之间既可相互制约,又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指内源监管不足或有误,外源监督评估可以补充或验证,反之外源监督评估过滥、失当或不足,内源监管可以纠正。例如,借助外源监督职能,可以帮助慈善组织更好地跟踪慈善资源的去向和用途*在平台理想状态下,类似于“郭美美事件”中由于外部监督引发对内部信息公开的疑问是不会导致严重而普遍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后果的,因为平台相互制约的作用能使矛盾在早期弥合,无法持续发酵。;同时两者之间又能起到良性互促、共同推进的作用*这种作用和分权而治、相互制约的法治精神也是内在契合的。。如受益人对受赠资源的使用情况等,有利于提高慈善资源的合理使用。

3. 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社会治理的思路,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帮助政府相关部门简政放权,完成从治理到善治的转变

我国学者曾提出关于善治的要素[5],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六个方面。借助平台建立的更为完备的内部信息公开职能与外部监督评估职能,在提高信息发布的专业性和亲和力的同时,也提高外部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样可以调动更多社会主体的参与,参与者之间通过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同时由于框架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的手段,而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而这与慈善法的内涵精神也相契合。

同时由于大数据手段能针对个体受众特点进行精确定位与分类,选择合适的工具与内容予以传播。因此大数据平台较传统信息平台有更好的传播效果,有助于提升慈善事业的影响力,也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的加入。

(二) 框架的构成和架构图

整个框架由治理目标、指导思路和关键职能三部分构成。

治理目标主要是促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最终是为了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指导思路系指以不断修订完善的慈善法作为基础条件,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并接受监管、社会监督和评估等。就本文而言,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发展以及促进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增强公信力的治理目的而进行的。科技手段的运用往往有其两面性,需要在实践中去扬长避短。因此慈善法的修订完善也将是一个“实践—反馈—修订—再实践”的过程。这样的指导思路既肯定了《慈善法》的权威地位,又明确了《慈善法》仍须根据社会、科技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动态需要。

关键职能毫无疑问是要实现相关信息充分有效的传播。慈善组织通过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由内向外、从下至上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这一职能期望利用大数据之间相互印证、实时监控、行为预测等功能所构建的信息公开渠道,最终达到廉价高效、准确全面地促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目的。在此职能基础上,框架可以实现三部分延伸职能。一是平台对接内源的监管职能,借助平台能实现监管成本的下降和监管范围的扩大;二是平台对接外部社会力量实现对慈善组织的机构、人员、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的职能。监督和评估需要来自慈善组织外部社会群体的广泛参与,基于大数据构建的信息平台,能帮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最后,基于大数据手段的平台的服务内容也将有所拓展。除了对慈善项目信息的动态主动发布、实时跟踪,慈善资源智能匹配以外,甚至还可以实现相关事件的发展趋势预测等。

整个框架的架构图如图2所示。

图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图

(三) 框架的运作机理

如图2所示,治理目标是整个框架的基础,是后续治理行动的方向。只有达到这一目标,慈善组织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才能确保。

指导思路服务于治理目标,是构建本框架的原则规范,是确保框架得以运转的前提条件。有了这个原则规范,信息公开平台与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结合才拥有了制度保障。

关键职能服从于指导思路,最终还是体现治理目标服务于社会的外在表征。通过廉价高效、准确全面的信息公开职能,它一方面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建立帮助社会各界各个阶层的广泛参与的监督评估职能。同时,内源监管职能与外源监督、评估职能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互相促进。即内源监督有利于促进外源监督与评估,也能用于判断外源监督、评估机制自身的效率与有效性,而反之亦然,促使两大职能的共同实现。

同时从成本角度来看,整个框架一是通过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有效地降低了慈善组织搜集、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成本;二是借力平台整合而来的各类资源,进一步帮助降低慈善组织的其他运营成本。因此也能增加慈善组织参与框架建设的积极性。

综观整个治理框架,既有促进信息公开、推动其运作的《慈善法》作为动力,又有大数据平台降低信息公开和监督评估带来的阻力。因此框架的三个部分之间能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并循环促进,使得整个框架具有自我调适和可持续运作的特性。

四、 基于大数据手段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框架的具体实施路径

本文对框架的设计,还停留在整体层面,需要在实践中细化落实,不断结合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项目运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等方面来探索。

在实施路径上,可以从“完善《慈善法》及配套政策-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数据来源渠道-推进信息传播-促成内源监管和外源监督评估与平台的对接”的路径来进行。

依据这一路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1. 完善《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根据现行慈善法,现有的监管义务承担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其履行的法律责任除了确保慈善组织按照慈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主要还是在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慈善法》第十章内容整理。。在保留这些基本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让慈善组织独立运营,一方面提高慈善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促进其自降成本的积极性。因此应适时修订《慈善法》,在保留必要监管下实现慈善组织自身的完全独立性。这样既能推动信息的公开透明,又便于促进社会监督和评估给慈善组织带来积极良性的作用。

而对于对接外源监督和评估。对于监督,当前《慈善法》肯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向监管部门检举的权利,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渠道;同样对于评估,法律要求是建立评估制度,以及鼓励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将结果公布,但在具体操作上,法条并不详尽。鉴于监督和评估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应该予以补充完善。

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上,应考虑给慈善组织设置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奖励措施是主动协助、积极配合平台构建公开信息渠道的,应在平台予以公示和好评,能促成慈善组织募集到更多的慈善资源,以期形成良性循环。

惩罚措施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发布不实报告等行为进行惩罚的相应办法。由于现行《慈善法》并未予以明确,这样势必导致民政部门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有可能造成监管的失当。建议可以先制定并试行惩罚办法,再根据效果适时修改慈善法相关法条。

2. 推动相关人才的培育、任用和激励。鉴于慈善法中并无对于推动相关人才的要求,而人才的培育、使用和激励对于框架的形成和作用而言非常重要,需要特别重视并尽早实施。一是需要培育的人才类型,我们认为一方面是大数据相关人才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是监督评估方面的人才,对大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和传播的人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外源监督和评估的人才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在大数据平台的帮助下更加便捷、精确而高效。

二是人才的任用和激励机制的形成。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对于人才的使用和激励无法完全复制企业实施盈余分配的做法,但应在保证对外(尤其是企业)适度公平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酬体系,同时兼顾精神激励,否则难以留用和激励人才。现行《慈善法》中并未对促进慈善组织人才的使用和激励的具体规定,而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又在事实上造成了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薪资受限,鉴于法律的修订可能滞后于现实需要,而人才的培育、任用和激励工作需要尽早实施,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帮助慈善组织改善人才待遇,促进其健康发展。

3. 逐步打破数据壁垒,整合多元数据渠道。构建平台需要多源异构的海量数据支持,然而数据壁垒的存在使得打破它们成为现实的难题,需要逐步解决。

推进慈善组织与平台的对接和整合,这不仅是现行慈善法对信息统一公开的要求,也是发挥相关大数据潜在价值的必然要求。目前这一工作的最大障碍还是慈善组织的信息梗阻现象。构建平台一方面可以帮助破解信息梗阻,反之破解信息梗阻也可以促进平台的形成。

推动平台与现有网络信息渠道的整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和网络论坛、贴吧、QQ、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渠道的对接,帮助平台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同时也用于对接外源的监督和评估职能。

4. 前期以行政手段为主,中后期逐步加大对市场化手段和社会资源的运用推动构建大数据信息平台,促成框架的最终形成。

构建和整合平台的初期,需要有牵头设计和组织实施者,也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否则很容易落入“集体行动的困境”[6]。本文建议由民政部门承担相应基础设施的投入,这也是现行《慈善法》对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平台要求的自然延续。同时,鉴于整合多元数据渠道的要求,各级各地民政部门应致力于促成不同地域的慈善组织基础设施的联结与共享。这也是适应慈善事业跨地域运营的必然要求。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必要适当的扶持措施。构建这样的大数据平台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短期难以估量,慈善组织及相关机构、捐赠人、志愿者等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和人员,在承担相应的社会工作时,理应享受一定程度的财政支持及税收优惠安排。

同时,由于大数据手段的运用和框架的形成更多还是需要通过专业市场与社会资源来完成,因此在框架形成的中后期应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手段和公民的投入,政府的角色逐步演变为“促进和鼓励这样的参与”[7]。以此借力专业和社会的力量加速慈善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五、 结语

大数据手段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自身监管和外部监督与评估等领域提供了多样化的可能。但它的实现,仍有待于在法治框架下,结合相关技术手段和实践进行持续的探索。例如,如何确保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就是一个更深层次的复杂命题。因此,本文的思考在为促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参考的同时,仍然不免存在内容细化不足、法理依据不明等诸多不足,留待今后作进一步研究。

[1] 蔡勤禹,尹宝平.南京沦陷初期的慈善救助[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36-39.

[2] 郝同民.基于公众预期的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财经大学,2014.

[3] 张祖平.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生成、受损和重建机制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4):22.

[4] 阎永哲,陈钧浩.小微企业融资大数据平台的构建与整合机制探究——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发展,2015(6):20.

[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 Mancur Olson.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7] 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Framework Construction for Charity Organiz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ased on Big Data

YAN Yongzhe, TANG Guo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212, China)

Information obstruction is ubiquitous among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in China, which is attributed to lack of motivation to improve, cost considerations and lack of effective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To break up the obstruction, we build a social framework covering governance objectives, guiding ideas and key functions based on big data, which can better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charity in China from many aspects. To implement this framework, we put forward four suggestions: perfecting the charity law and related supporting policies, promoting the cultivation, appointment and motivation of relevant talents, integrating the multiple data channels and selecting administrative and market-oriented means.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ig data; social governance

2017-05-30

浙江省社科联项目“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7N86);浙江省民政厅项目“大数据背景下促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MZC20163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常态下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质量优化模式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5BGL19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政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构建”(项目编号:15YJA630061)。

阎永哲(1981—),经济学学硕士,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金融经济; 唐 果(1971—),管理学硕士,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社会救助。

C913.7

A

1009-105X(2017)05-0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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