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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作到对抗:中国人眼中的“东方文化事业”(1923—1931)

2017-08-03徐志民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中日关系

〔摘要〕为缓和中国人的反日情绪,日本政府顺应国际退还庚款的趋势,于1923年3月推动国会通过《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后经与中国政府协商、换文,组建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以资助中日文化交流,补助中国留日学生学费等“东方文化事业”。无论中国政府、文化教育界,还是留日学生,对此均抱有期待,尝试中日文化“合作”。如中日签订《汪—出渊协定》,文化教育界提出“合作”建议,留日学生乐观地认为“反日运动”将从此消失。但是,随着“东方文化事业”的开启,他们发现所谓退还庚款不过是日本政府虚晃一枪,而“东方文化事业”不过是日本侵华扩张的一种方式而已,于是从“合作”转向对抗,使原本脆弱的中日关系又增加了一层文化对抗的因素。

〔关键词〕东方文化事业;文化合作;文化侵略;中日关系;留日学生

〔中图分类号〕K262;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142-11

“东方文化事业”主要指日本国会于1923年3月通过《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决定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后经中日两国政府协商与换文,组建由中日双方委员参加的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负责筹建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资助中日文化交流和中国留日学生等事业。〔1〕作为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内容,“东方文化事业”长期受到日本学界的关注。1996年,山根幸夫综述了有关“东方文化事业”研究的日文成果。〔2〕21世纪以来,阿部洋、山根幸夫、熊本史雄等人,综合性地研究了“东方文化事业”的发展演变史。①中国学界

虽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庚子赔款的相关研究中对“东方文化事业”有所涉及具体说来,一是近代中日教育交流史方面的成果,往往涉及日本退还庚款补助中国留日学生事宜,如舒新城的《近代中国留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辟有專章介绍“日本对华文化事业与留日”。二是庚子赔款之研究成果,多含有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的内容。如,王树槐的《庚子赔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三是近代中日文化关系史方面的成果,往往包含“东方文化事业”。如,王古鲁编著《最近日人研究中国学术之一斑》(南京:日本研究会,1936年),第四章即为“利用庚子赔款等款所办之文化事业”。黄福庆的《近代日本在华文化及社会事业之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有“日本庚款的处理政策”一章,主要介绍日本退还庚款的运用情况。,但直到21世纪才关注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以及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的活动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近年受到一些学者关注,代表性成果有,梁波、翟文豹《日本在中国的殖民科研机构——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中国科技史料》2002年第3期;孙建春《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及其出版的刊物》,《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13期;李强《关于历史争议人物余云岫的史料补充——兼述民国和日伪时期“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中医文献杂志》2009年第3期;李嘉冬「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設立の経緯——日本の東方文化事業をめぐって——」『立命館経済学』第57卷第5、6号合刊,2009年3月;李嘉冬「新城新蔵と日本の東方文化事業: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長時代の活動を中心に」,『京都大学大学文書館研究紀要』第8号,2010年2月;李嘉冬《近代上海日侨社会的特殊群体——关于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的研究》,《管理观察》2015年第20期。关于上海日本近代科学图书馆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石嘉《抗战时期日本在上海的文化侵略——以上海日本近代科学图书馆为例》,《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关于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孙颖、徐冰《“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筹建始末——20世纪上半叶日本对华文化侵略之典型一例》,《求是学刊》2007年第5期。关于日本退还庚款补助留日学生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志民《日本政府的庚款补给中国留日学生政策述评》,《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3期;孙颖《20世纪上半叶中日文化关系的一个片断——“东方文化事业”留学生学费补给制度考略》,《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关于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及其活动的成果,主要有孙颖《二十世纪上半叶日本的“对支文化事业”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孙颖、徐冰《“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活动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且总体上认为该事业是日本的对华文化侵略,与日本学界相对积极之评价有所区别。〔3〕

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既是顺应国际上退还庚款的趋势与潮流,也有以此缓和中国人的反日情绪,促进“日中亲善”感情的内在需求。当初,中国各界对日本政府退还庚款抱有期待。遗憾的是,这种期待随着“东方文化事业”的启动,逐渐转变为对“东方文化事业”的疑惑、警惕、批评、反对和抵制。或许可以成为中日文化“合作”契机的“东方文化事业”,缘何迅速转变为文化对抗的靶子?最终,“东方文化事业”既未实现日本政府缓和中国人反日情绪、促进“日中亲善”的既定目标,也未达到中国各界要求日本全数退还庚款和掌握“东方文化事业”主导权的目的,成为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笔者拟通过梳理与分析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初中国政府、文化教育界、留日学生对“东方文化事业”态度转变的原因之所以选择中国政府、文化教育界、留日学生,主要是因为“东方文化事业”本身依据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日文化协定》《沈—芳泽换文》而开始,离不开中国政府的配合,且主要内容是兴办中日文化教育设施,资助中日文化教育界人士的交流与留日学生。据统计,日本退还庚款,“其中全部用于中国人者,一为留日学生之补助,一为中国学者学生之访问费用,此两者合计,共约值6100000元,算是日本人对中国的退还,尚不及用费的百分之十九。”其余皆被视作“挪用”。参见王树槐《庚子赔款》,537页。笔者将研究时限定为九一八事变前,是因为九一八事变后“东方文化事业”成了日本单独推行的“对华文化事业”,已失去探讨中日文化“合作”的意义。,还原中国各界对“东方文化事业”态度的各种面相,探讨文化交流与国际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以史为鉴,为国际间的文化交流提供某些借鉴和启示。

一、中国政府:从感谢到抗议

为数至巨的庚款,无论清末还是民初都是中国政府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故缓付、停付乃至退还庚款是中国政府外交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1908年美国退还庚款之事,就源于中国驻美公使梁诚之对美交涉。〔4〕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法、俄力邀中国参战,日本亦在“完成对华利权侵占的外交部署”后力主中国对德绝交、参战。段祺瑞执政府于1917年2月15日向日本提出缓付庚款请求,获得日本政府“允予考虑”,“原则上无异议”,“尽量劝诱他国符合中国的希望”。〔5〕11月30日,协约各国驻华公使函告中国:庚款自12月1日延付五年。〔6〕美国退还庚款与协约各国同意延付庚款,使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看到了列强退还庚款的“曙光”。

日本政府为缓和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以来中国人的反日情绪,决定效仿美国退款兴学。驻华公使林权助鉴于中国“留美者亲美,留日者反日”的现象,于1918年2月24日致函外相本野一郎,建议政府效法美国,“通过减免庚子赔款或其他方法”,改善留日学生教育设施,加强对华文化事业投资。〔7〕日本各界亦纷纷建议政府发展对华文化教育事业,以改变中国人对日逐渐恶化的感情。〔8〕5月,以倡导“文装武备”论著称的后藤新平继任外相后,便告知林权助:日本政府有意退还庚款,并派西原龟三与曹汝霖会谈。〔9〕6月,林权助致电后藤外相,建议将退还之庚款优先用于文化教育事业或卫生福祉事业。〔10〕9月21日,后藤外相向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提出非正式备忘录,表示日本“将于适当时机,抛弃赔偿金的请求权,办法另行考虑”。〔11〕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欢迎,并致函日本政府表达“感谢”〔12〕,以至于国际社会对日本政府此举备感迷惑,甚至质疑其中必有内幕时,中国外交部还主动为其辟谣。当时,路透社发表消息称:日本政府退还庚款,传闻以中国聘请日本人作为巴黎和会顾问,以及以矿砂、棉花自由出口等作为条件;中国内地的一些英文报纸亦指责日本退还庚款是“虚伪”行为。〔13〕9月28日,日本政府要求中国外交部出面澄清。中国外交部非常爽快,表示“此事不待日本提及,亦当更正” 〔14〕,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日本退还庚款的“感激”之情。此后,日本国会、外务省等开始讨论具体退还庚款事宜,包括退还庚款的办法及使用方法。〔15〕中国外交部则催促日本尽早退还庚款。

1923年3月30日,日本以法令第36号公布《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正式退还庚款,以兴办对华文化事业。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的资金来源,系日本退还之庚款、胶济铁路赎金、所占山东矿山公司和青岛公有财产及盐业补偿金。二是规定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的业务范围:“1.资助在中国举办的教育、学艺、卫生救恤及其他文化事业,2.支持在日中国人的前述事业或同类事业,3.支持日本国内有关中国的学术研究事业。”三是规定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资金的支出限额为每年250万元,使用程序是日本政府制定其每年之收支预算、决算,并上报国会审议,获得批准后从大藏省支出。〔16〕这是日后《中日文化协定》和“东方文化事业”的所谓“法理”基础,也是中国各界认为日本并未真正退还庚款而转变对“东方文化事业”态度的重要原因。

北洋政府为传达其对庚款使用和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的意见,两次委派江西省教育厅厅长、参议院议员朱念祖和教育部参事陈延龄赴日沟通。一是1923年春,朱念祖、陈延龄等人赴日考察,以了解日本社会关于退还庚款兴办文化事业的态度,也向日本社会传达中国各界关于使用日本退还庚款的意见和建议。〔17〕二是同年12月,北洋政府再派朱念祖和陈延龄等人赴日,协助驻日公使汪荣宝与日方洽谈中日文化“合作”的具体方案。中日双方经过1923年底1924年初的两轮会谈,在1924年2月6日由汪荣宝与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出渊胜次草签《对华文化事业非正式协议会备忘录》,史称《汪—出渊协定》或《中日文化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尊重中国有识之士的意见;在北京设立图书馆及人文科学研究所,在上海设立自然科学研究所,在庚款基金有余额的情况下,于适当地点设立博物馆,在济南设立医科大学及附设医院,在广州设立医科学校及附属医院;针对前述各项事业,成立约有20名委员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委员中日各半,且由中国人担任主席;中国政府为在北京設立的图书馆及研究所“免价拨给”土地。〔18〕

此后,中日为落实《中日文化协定》进行协商。1924年12月20日,外务省“对支文化事务局”改名为更易被中国人接受的“文化事业部”〔19〕,中日双方开始筹建中日文化事业委员会。1925年2月,外务省事务官朝冈健受命来华,协助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与中国政府交涉筹建委员会事宜,但其态度傲慢,引起中国教育界反感,以致北洋政府教育部、外交部对组建中日文化事业委员会态度消极。后经北洋政府法制院院长姚震从中斡旋,中日于4月23日达成初步协议。5月4日,中国外交总长沈瑞麟与芳泽谦吉正式换文,史称《沈—芳泽换文》。〔20〕该换文确认组建由中日双方委员参加,且由中方委员担任委员长的中日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以及设立该会之上海分委员会、北京分委员会。但由于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土地使用权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故为避免叠床架屋之嫌,北京分委员会一直未能成立,由总委员会代理其事务。〔21〕

1925年10月,中日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在北京北海公园静心斋召开第一届总会。会上,中日委员主要讨论本年度的经费支配和总委员会章程问题。日方委员以“建筑设备研究经费系由该国国会通过”,不能交总委员会支配,“经列席审查员胡敦复郑贞文王式通等力争,终无结果”。〔22〕当委员长柯劭忞提出讨论总委员会章程时,日方委员入泽达吉以天色已晚,且须与大河内正敏、山崎直方委员当晚回国为由,致使未经讨论便宣布闭会。1926年6月,东亚同文会理事大内畅三赴北京,与中方委员交换意见,并于7月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将中日文化事业总委员会更名为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通过《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章程》,宣称该会“筹划决定并管理以庚款举办之文化事业”〔23〕,但不能抵触《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及其相关法规〔24〕,尤其是“东方文化事业”经费需经日本国会批准,导致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力。北洋政府代表时常为此提出抗议,称如此情况下便没有必要与日方一起推行“共同文化事业”〔25〕,反映出他们对日本主导“东方文化事业”的不满与失落,但“晓得他行不通,却没有断然拒绝的勇气”。〔26〕

1926年10月,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帝国学士院会馆召开第二届总会。会上,中方委员郑贞文提出:“(一)应于最近期内将庚款全部退还中国;(二)应将以庚款所举办之文化事业之全部,不论其在中国或日本均归本会办理;(三)应增加研究费。” 〔27〕结果是“日庚款退还问题则毫无下落” 〔28〕,“日本方面用种种手腕,北京政府堕入其术中”,中方委员不得已委曲求全,“但求图书馆、研究所能以中国利益为主体,其他皆不复争论”。随之,在1927年的上海分委员会会议中,中方委员主张在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成立以前,先派研究生赴欧美与日本留学,以培养研究人才;日方委员则主张依托日本各大学先行展开研究,且设立一些涉及中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调查题目,并不顾中方委员反对,“强制通过”。中方委员“忍无可忍,退席后拟相率辞职”。其中,秦汾、胡敦复两委员登报辞职,尤其是秦汾作为教育部参事,实为政府代表,认为“是此案虽北京政府且不能同意矣”。〔29〕

1927年10月,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甜水井胡同的事务所召开临时总会及第三届总会,并于12月18日将事务所迁至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且在20日成立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30〕但是,日本政府和军部为阻挠北伐,完全不顾此时的文化“合作”而出兵山东,在1928年5月3日制造济南惨案。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全体中方委员,基于义愤,“特于五月十三日开会决议,一致声明退出该会”。〔31〕他们响应国内各界要求日本全数返还庚款和自主办理文化事业的呼声,不接受日本一方面对华武力侵略,一方面高唱“日中亲善”与“文化合作”的虚伪行为。

中国国民党对日本政府与北洋政府“合作”的“东方文化事业”更持否定态度,认为“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乃为日本政府外部之附属机关,以庚子赔款作为对华文化侵略之用”。北伐军占领上海后,国民党上海市党部针对“东方文化事业”发表宣言,指责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本根据于中日文化协定,而该协定则并非与代表人民利益之国民政府签订,且为多数教育学术团体所反对,似无存在之价值。其中国方面之委员,又全属于最腐败之研究系。而该系之行动,已为国人所不满;盖以其勾结帝国主义,依附军阀把持各国退还庚款,尽用于反动教育之设施,吾人深信于此国民政府势力向北急展之际,日本政府实有重新考虑之必要。如果日本政府未能尊重多数学术教育团体之主张,中止该委员会之进行,另循正当之途径,则必致激起盛大之反日运动”。〔32〕即,中国国民党不承认《中日文化协定》,反对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的现行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祭出“革命外交”大旗,要求日本全数返还庚款和废除《中日文化协定》。1929年10月23日,教育部部长蒋梦麟致函中国驻日公使馆,查证《中日文化协定》签署经过和具体内容〔33〕,指责该协定已沦为日本对华文化侵略工具,训令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的中方成员全部退出该委员会,敦请中央政府对日交涉废止该协定。〔34〕12月26日,外交部令驻日公使汪荣宝对日交涉此事。1930年1月29日,汪荣宝赴外务省表示废止《中日文化协定》之意,此后经年交涉,但日方坚持“无意变更既定之方针,只可商讨运用事项”。〔35〕直至1931年1月9日,中日达成各派三名代表交换意见,以“求一解决方法” 〔36〕,但双方选定和任命代表已是8月〔37〕,一个月后九一八事变爆发。此后,“东方文化事业”成了日本单独推行的对华文化事业,并在伪满洲国成立后拆分出“对满文化事业”,赤裸裸地成为辅助日本对华文化侵略的工具。

财政困窘的北洋政府对日本退还庚款抱有期待,以至于1918年9月后藤外相只是画饼充饥式地表示将于适当时机放弃庚款时接连“致谢”,似乎为中日文化“合作”与中日关系“改善”带来了难得契机。遗憾的是,随着《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公布、《中日文化协定》签订和“东方文化事业”的开启,中国各界发现所谓退还庚款不过是日本虚晃一枪,最终由日本政府控制庚款使用权。所谓“东方文化事业”不过是以中日文化“合作”为掩饰的对华文化侵略而已,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根本没有筹划、决定和管理实权。因此,原本负责签署《中日文化协定》的汪荣宝,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受命对日交涉废除该协定和要求日本全数返还庚款,但遭到日本政府拒绝,引发中国文化教育界愈来愈强烈的反对声潮。中日文化事业由形式上的“合作”,转向政府、民间全方位的“对抗”。

二、文化教育界:合作与反对

1922年以来,列强退还庚款事宜略有眉目,中国各界从以前重点对外争取退还庚款,逐渐转变为对内争夺庚款使用权,以致在1923年至1925年发生了退还庚款究竟用于文化教育事业还是实业的争论。〔38〕文化教育界鉴于政府时常挪用教育经费,主张列强退还之庚款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用”,且“脱离政治、外交、宗教等关系,由学者共同处理”。但是,吴佩孚、孙传芳等军阀巨头,以及孙科、王正廷、张謇等政界名流,主张以退还之庚款首先用于筑路、兴办实业,然后以实业生利,从而永固教育基金。〔39〕其实,退还庚款使用权之争,更多地反映了北洋政府及各地政府财政困窘、教育经费多被挪用的客观现实。

1923年3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后,中国各界尤其是文化教育界希望日本政府改弦更張,将退还之庚款交由中国处理,或设立中日双方人士各半的委员会,以资助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当时,北京、济南、南京、汉口,以及广东、云南等地的文化教育界人士,纷纷提出借此发扬东方文化,在各地设立图书馆、博物馆、研究所,扩充大学,补助留日学生学费等建议。〔40〕10月,前中华医学会会长伍连德博士,作为日本退还庚款资助的首位中日互换教授,赴日进行学术交流。他借此机会宣传中国学者对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的意见,提出并散发《中日文化关系促进案》,建议以庚款在北京设立图书馆、广州设立医科大学及医院、济南设立博物馆、上海或南京设立实验医学及科学研究所,且认为应“在中国设立董事会,该会由相同人数的中日两国委员组成,另外由一名中国人担任会长” 〔41〕,以此消除中日之间的各种误解。

总体而言,当时中国文化教育界对日本退还庚款资助中国文化教育事业“尚存一份欢迎之心” 〔42〕,以合作的态度提出共同经营“东方文化事业”的建议。如,北京大学组织临时委员会研究庚款,教育部专门派遣汤中办理日本退还庚款事宜。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建议将“对支文化事业”改称“东方学术事业”〔43〕,驻日公使汪荣宝建议将这一名称改为“东方文化事业”〔44〕,以体现中日合作、共同发扬东方文化的精神。1924年4月11日,北京師范大学首任校长范源濂,在宴请日本文学博士服部宇之吉时,批评“对支文化事业局”设于外务省内,且其经费预算要经过日本国会批准,很难说“超越政治”,提出中日文化事业无论“精神与形式都要超越政治”〔45〕,反映了他对中日文化合作的期待。6月11日,“东方文化学社”在北京成立,王正廷、朱念祖等到会祝贺。他们以发扬东方文化自居,宣称将东方文化普及于欧美是东方各个民族之共同责任。〔46〕一时间,借助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之机弘扬东方文化似乎成了一股潮流。

不过,有人对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的诚意表示怀疑,进而提出警告。1924年5月,朱经农称日本退还庚款、兴办“对华文化事业”是“似是而非的退还,似是而非的合作”。他与王云五等42人联合提出意见,要求将该事业正名为“中国文化事业协进会”,强调为中国人而设;提出为保持学术独立,任何政治外交人士不得参与,完全成立由中日两国学者组成,且由中国人担任理事长的理事会;另外,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图书馆及研究所,应由中国人担任所长、馆长、研究员,可以聘请日本人担任顾问,以免代办文化之嫌。最后,他们警告日本如善意办理:“不特中日两国友谊将因此日益浓厚,即世界永久和平之基,亦将由此奠定。苟假对支文化之名,行文化侵略之实,曰退还而仍不还,言亲善而终不善,则中国虽贫,何贵多此变相同文书院?弄巧成拙,欲亲转疏,既失信于中国,且贻笑于欧美,窃为日本不取也。”〔47〕这些善意的警告,并非反对中日合办文化事业,而是希望中日真诚合作、平等互利。

但是,更多的人鉴于日本政府实际控制庚款和要求中国政府无偿为“东方文化事业”提供用地,认为日本退还庚款没有诚意,指责日本以此侵犯中国主权,包藏文化侵略野心,发起反对和抵制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的运动。1923年4月27日,中国科学社、中国地质学会等11个社团,联名发表宣言,反对日本对华文化事业,要求日本政府“反省”。〔48〕此后,中国文化教育界不断敦请政府对日交涉,要求取消《中日文化协定》。〔49〕1925年5月4日,沈瑞麟与芳泽谦吉就《中日文化协定》正式换文,规定中日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不得抵触《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50〕,如此公然“让渡”文化事业主权的行为,引起国内社会的强烈不满与反对。如,1925年6月3日,教育界19个团体联合发表宣言,敦请政府废止《中日文化协定》。1926年6月,中华教育改进社强烈谴责日本对华文化事业侵害中国主权,请求政府对日交涉。8月11日,国立九校教职员联席代表、中华教育改进社干事、私立五大学代表联合开会,并发表声明:在日本未彻底退还庚款之前,否认其在华文化事业;请求政府取消《中日文化协定》;劝告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中方委员表明态度,否则予以警告,再则以严厉手段对付。参见王树槐《庚子赔款》,501-502页。

综合中国文化教育界反对与抵制“东方文化事业”的各种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侵犯中国主权,危及中国安全。1926年12月21日,江苏省教育会发表宣言,指责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不得抵触日本法令,且由外务省文化事业部掌握其最后决定权,从而将日本内政延伸至中国内地,犹如日本所提“二十一条要求”第五号第二款的“翻版”,令人警惕,实堪忧虑,强烈反对。他们发表反对宣言如下:

全国教育同人公鉴,自各国退还庚子赔款之说起,日本即利用庚款,拟在我国内举办各种文化事业。假亲善之美名,欺我国少数人国际知识之幼稚,遂有十四年之中日协定中日换文,并在京组织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考中日协定最堪注意之点,为总委员会于不抵触日本法令之范围,有计划决定及管理之三权,但将来如有计划,仍须经日本帝国议会协助后,始能发生效力。日本外务省之文化事业部,仍有最后决定之实权等语。凡此规定均不能超越日本政治之支配,查日本二十一条之要求第五号第二款载,日本在中国内地所有之医院教堂及学堂,须许以土地所有权等语。今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之办法,既以日本内政之一部分,施行于我国领土,实含有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二款之意味。……查此次东方文化事业分委员会在沪开会,我国委员无置喙余地,所定研究题目,均关我国财富命脉。其文化侵略经济侵略并进之计划,已昭然若揭。〔51〕

中国科学社从专业角度出发,分析了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上海分委员会设定之研究题目的险恶用心。“如《天然无机化学之相律研究》,实为吾国铁藏之探测;《扬子江之鱼类研究》,实为吾国沿江水产之调查;菌类发酵之研究,实为吾国酿酒及其他有机化学工业之探考。以上均吾国财富及经济之命脉,日学者竟不分国界,必欲代为研究,其意何居,此尤吾人感激之余,所深抱不安者也。此外如测地磁及地心重力及流行病研究题目,皆须旅行全国内地。以异国侨民欲获得深入吾国腹地之自由,命意虽善,亦非独立国家所能容许也。观于最近在日本及上海东方文化事业会议之经过,及从前北京政府所定之中日文化协定,本社同人认为中日文化协定实为日政府文化侵略、经济侵略并进之工具,吾人应即一致否认。” 〔52〕指责《中日文化协定》不仅是日本对华文化侵略的工具,而且是经济侵略的工具,要求废止。

二是毫无退款诚意,以文化之名,行侵略之实。中国文化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日本根本没有退款兴学的诚意,不过是借“东方文化事业”的美名混淆视听,行“外交侵略”之实。他们指出:“日本用种种手段来敷衍,设立了什么文化事业委员会。名称由‘对支,而‘支日,而‘中日,而‘东方,变化虽多,实际还不过是日本外务省内对支文化事务局的一个附属执行机关。换句话说,就是‘日本对支文化侵略公司的一个支店。他们的关系是:日本帝国政府-外务省-对支文化事务局-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这样委员会可办的事业乃是日本的内政,日本的外交。借文化事业的名淆惑观听,引伸日本的内政到中国领土上,当然是国人根本所反对的。”认为“这样外交性质的‘文化事业吾人自应根据向来对于庚款问题‘先保主权,后议用途的原则继续反对。”强调由中国团体主办东方文化事业,“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日本如欲借‘东方文化事业之名以一手掩盖天下人耳目,中国人虽至愚,誓当反对到底也!” 〔53〕

三是要求日本真正退还庚款,否则不予合作。1927年1月11日,中华教育改进社、中国科学社等四团体联合发表宣言,谴责日本退还之庚款“不幸为野心的外交家所利用,竟把这笔款项拿来作为侵略中国之资本。所以他在外务省之下设立对支文化事务局,预备要在中国境内伸张他的行政权,开教育文化的租界、殖民地”。故而,他们提出五条斗争办法:1.日本未正式退还庚款以前,凡属本团体成员,不得充当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委员;即使加入,须于本宣言发出10日以内,一律辞职。2.日本未正式退还庚款以前,凡属本团体成员,不得参与获得该项赔款所办之任何活动。3.日本未正式退还庚款以前,凡属本团体之机关或个人,不得招待日本用该项赔款派遣来华之参观团体、调查团及负有其他使命之人员。4.日本未正式退还庚款以前,凡属本团体机关或个人不得领受该项赔款之任何补助,以从事任何活动。5.本团体当联合全国团体,群策群力,防止日本运用庚款在中国施行文化侵略,以促日本之觉悟与反省。〔54〕这五条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要求日本真正退还庚款。

文化教育界对“东方文化事业”的反对与抵制,实际上“并无多大效果,日人仍我行我素”〔55〕,故有人试图在“东方文化事业”框架内寻找中日文化“合作”之路。如《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章程》通过后,有人认为这“在日本固可谓为成功,亦已让出若干权限于委员会,利害得失,若以公平之眼光观之,实各有其半。如今后我国委员能处处留意,国人亦积极起而监视之,未始无减少弊害与不利之可能。” 〔56〕寄望于中方委员和国人对“东方文化事业”的监督。胡瑞霖指出:“所谓东方者,指中日而言,所谓文化者,指科学而言。此种文化在中国诚有必需,但一般之见,以为可以径取诸西方,不必转贩于日本,且西方文化者,侵略文化也,自取之则为利,人与之则为害,征诸往事,其例甚多。而日本必欲以此相贻,谓求亲善,其孰信之。故中国教育界置文化于不择,而但以保卫国权为口号也。”他建议“中日两国当共兴佛教”,“设立世界佛教图书馆”,“联布佛教于欧美”,“至已成之文化事业,若图书馆研究所等,宜姑仍之,其未定议之一部,则当决其用途于佛法。庶世界之和平可期,中日之亲善可成”。〔57〕这些过于理想主义、宗教色彩的诉求,并未引起多少社会关注。

倒是个别知识分子对“东方文化事业”的“推崇”和《顺天时报》《盛京时报》等日系报纸对“东方文化事业”的鼓吹,更具迷惑性。1925年1月8日,《顺天时报》刊载程光铭的《日本对华文化事业之真相及我见》,吹捧日本退还庚款虽在美国之后,“然美国当初仅退还半数,日则全部退还,且其文化事业计划,较法国、英国更形大公无私”与“完美”,故招致列强“反感”,强调“学术研究是无国境之限制”的。4月4日,该报发表社论,宣称:“知识无古今中外之别,学问无欧美华日之分,又何有文化侵略之可言耶?”4月下旬,《盛京时报》刊文批驳“文化侵略”说,指责“倡文化侵略之说者”,系少数个别人,是“被害狂妄想者”,或者专以“反日”为饭碗者,“未必真正爱国”,批评“今倡文化侵略说之背后,实以军阀为后盾,暗中煽惑之结果,用以转移国人对内政腐败之注意”。〔58〕这种文化无国界的理论,故意忽略文化的政治性,为“东方文化事业”张目。实际上,文化常常沦为政治的工具,这也是各国竭力保护本国优良文化,培养本国国民爱国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日本政府牢牢控制庚款与“东方文化事业”的主导权,故无论日系报纸如何吹捧“东方文化事业”,都无法使中国文化教育界人士产生合作感与成就感,反而在“东方文化事业”运行中油然而生一种屈辱感和危机感。如,危及中国经济命脉与国家安全的研究题目之设置,个别中方委员的愤而辞职等,即是明证。中日文化“合作”期间,日本三次出兵山东,制造济南惨案,更将中国文化教育界对“东方文化事业”的些许幻想击得粉碎。于是,中国文化教育界采取理性斗争方式,开展反对与抵制“东方文化事业”活动:一是文化教育团体联合或单独发表反对宣言,二是公布以不合作为主要方式的斗争办法,三是撰写批判“东方文化事业”的文章,唤醒民众。他们的斗争虽无法直接迫使日本政府让步,但使之缓和中国民众反日情绪、促进“日中亲善”的目标化为泡影,同时促使北洋政府、国民政府转变对“东方文化事业”的态度,进而影响中国留日学生对“东方文化事业”的认识。

三、留日学生:知与行的背离

中国留日学生对日本退还庚款补助其学费,最初也抱有较高期待,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物价腾贵,而中国财政困难、留学经费紧张且解送不及时,从而使不少留日学生陷入生活困境。〔59〕二是日本国会自1918年通过两项改善中国留日学生待遇议案后〔60〕,不断有政要名流提出改善留日学生待遇的建议或对策。如,1922年3月,荒川五郎、山本条太郎各自联络议员,分别向国会提出《关于退还庚子赔款的建议案》《关于对华文化事业设施的建议》,呼吁日本政府退还庚款,补助留日学生学费。〔61〕8月9日,日本驻上海总领事船津辰一郎致函外相内田康哉,建议退还庚款,充作留日学生教育经费。〔62〕这些建议使留日学生对日本退还庚款补助其学费产生了乐观期待。1923年初,中国留日学生获悉日本国会即将通过《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兴奋地认为:“拟以日本所获中国庚子赔款二千万元为基本金,以其年利作为中国留学生费用……所有中日间一切误解可以扫除,而此后之中国排日运动,亦必能从此消灭。” 〔63〕

但是,《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公布后,中国留日学生对其由期待转为批判,并表示拒绝接受。他们指责该法案是日本政府未经与中国政府协商的单独决定,认为其中的救恤金、医院补助费等非属文化事业,且以庚款补助日本在华设立的学校,包藏日本文化侵略野心。〔64〕1923年6月26日,中国留日学生总会发表宣言,拒绝接受日本所谓退还庚款之补助。7月,留日学生散发的《中华民國留日学生关于排日问题之宣言》中,指责日本对华文化事业是在所谓“中日友好”的招牌上涂脂抹粉,借此责怪“反日者”忘恩负义,其实这种完全不顾中国人利益的文化事业,只是日本对华侵略扩张的“前驱或附属事业”而已,揭露日本政府此举犹如中元节赠物与人,却又强夺其家产或田宅作为交换,真是“何等奇妙的现象”,强调“象这样的恩惠或友好,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接受”。〔65〕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实施对华文化事业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借此堵塞中国人尤其是留日学生的反日之口,二是推行文化侵略,辅助日本对华侵略扩张政策,故坚决反对之。

补助留日学生学费是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但因为部分留日学生的反对,以及留日学生内部围绕学费补助问题的对立与冲突,所以并未载入1924年2月6日签订的《中日文化协定》,只是根据当时中日双方的“共识”〔66〕,由北洋政府教育部于1924年3月8日颁布《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留学生学费补助分配办法》。其主要内容是:1.补助留日学生的总人数为320名,以众议院的各省议员数及负担庚款数额为标准,分配各省补助名额。2.留日学生每月学费补助金额为70日元。3.留日公、自费生各占补助名额之一半。4.根据就读学校确定补助名额分配顺序。首先是指定的43所官立大学,其次是3所私立大学,再次是33所官立专门学校、官立高等学校,第四是5所私立专门学校、私立大学的专门部及选科,第五是第一至第八高等学校及部分县之高等学校,第六是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明治大学的预科,第七是东京高等工业学校、第一高等学校的特别预科,最后是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明治大学的专门部。〔67〕

留日学生原本反对接受日本对华文化事业学费补助,但在前述分配办法颁布后,反而为争夺补助名额发生了内讧。早稻田大学、明治大学等校的留日自费生,认为公费生再次接受补助属于双重补助,强烈要求修改过于照顾公费生的这一分配办法。随之,以东京高等师范学校等公立学校为中心的留日公费生,认为有权获得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的学费补助,坚决拥护前述分配办法。〔68〕于是,留日公、自费生之间围绕学费补助权利与名额,相互攻击,使整个留日学界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处于一种混乱状态。〔69〕部分留日学生甚至大闹中国驻日公使馆和留学生监督处,以致驻日公使暂时归国,监督处人员或躲避他处,或相率辞职,最终逼迫北洋政府教育部对《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留学生学费补助分配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与调整。〔70〕更有甚者,有的留日学生竟直接诉之日本外务省、文部省等相关机构。〔71〕

日本各校趁机向接受对华文化事业补助的留日学生,提出签署含有“不忘日本政府深厚恩典,尽力于日中亲善”等类似内容的“誓约书”,再次引发留日学界轩然大波。如,东京商科大学的“誓约书”,除了留日学生姓名、年级、出生年月,以及致函校长的亲笔签印和时间外,主要内容是“我此次基于日本政府对华文化事业相关法案之一的《中国留学生给费实施大纲》,从大正某年某月开始,每月领取学费补助70日元,至为感谢而专心勤学,发誓毕业之后,体悟是项主旨,奋力报答隆恩”。〔72〕其他各校“誓约书”与此大体相同,留日学生认为“只有受日本政府之意才能如此大同小异”,批判“像这样的侮辱尚敢称文化事业”。〔73〕但是,随着部分留日学生在“誓约书”上签字,他们不得不屈从日方压力。

日本政府此举引起了留日学生和国人的担忧。有人指出:“日本留学生受庚款项下之资金补助者,人数不少,因我国政府未能将此项问题根本解决,而分配铨衡之权,操诸对支文化事业部,使我国多数青年而仰异国政府之鼻息。”表达了对留日学生为获得庚款补助不得已屈从日本政府的担忧与愤怒,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上、中、下三策。上策是:“我国外交当局向日本驻华公使开始交涉,提出觉书,要求我国庚子赔款悉数退还,仿照中美庚款办法,组织董事会,所有款项之支配及保管,统由董事会处理,前此双方所定之换文协定,一律废止。”中策是:“以上办法(即上策——引者注)如一时不能达其目的,应暂行改组,遴选有学识手腕者充任委员,一面仍积极交涉,促其退还,并要求撤废对支文化事业部。” 下策是:“置之不闻不问,或空言片面之取消,而事实上仍一任日人自由行动。”则种种弊端难以避免〔74〕,呼吁政府采取上策,敦促日本全数返还庚款,废除《中日文化协定》,仿效美国退还庚款之方式,由专门的董事会负责庚款补助留日学生事宜。

但是,日本政府妄图通过控制庚款补助留日学生事务实现收买和控制留日学生的目的,自然拒绝国民政府全数返还庚款和废止《中日文化协定》的要求。对此,一篇题为《留日庚款生仇日愈益厉害——因日当局压迫轻视、用心险恶无可忍受》的文章,揭露了日本政府的野心与做法。外务省文化事业部打着审查的名义,详细调查各校补助生的思想、信仰、活动、资格、成绩等,剥夺了原本属于驻日留学生监督处选拔补助生的权力;在发给留日学生补助费时,训示他们要“亲日”,否则将立即取消其学费补助。〔75〕其目的是“以中日文化事业为借口,实为文化侵略及收买走狗的手段。数年来,日本人对于中國留学生的不肖之徒以操行善良为由,给与选拔生的名义,每月支付50乃至240日元的补助金……日本人妄想利用其作为侵略之资,培养我留日学生中的一部分为帝国主义的走狗” 〔76〕,揭露了日本政府的险恶用心。1931年6月5日,《新京日报》的“东京通讯”栏刊文,指责“日本政府利用选拔名义,以收买我国留日学生,现由日本文化事业部,通知各学校,选拔留日学生若干名,每月津贴日金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现正在征集中云”〔77〕,也反映了日本政府利用文化事业补助费收买留日学生的情况。

留日学生对日本退还庚款和“东方文化事业”的认识,既与国内各界有大体一致的看法,也有其身处日本留学的显著特点。一是他们主要关注对华文化事业补助留日学生学费问题。二是他们对日本退还庚款补助其留日学费的态度变化较大。1923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对华文化事业特别会计法案》之前,留日学生对日本退还庚款补助其留学费用抱有乐观期待,而之后则大为不满,认为其包藏文化侵略祸心,进而表示拒绝接受。1924年3月8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日本对华文化事业留学生学费补助分配办法》后,留日学生为争取补助名额反而发生内讧,甚至为接受补助而不惜签署屈辱的“誓约书”。三是留日学生对日本退还庚款和“东方文化事业”的认识与实践背离。他们明白日本以“东方文化事业”之名义,利用退还庚款收买留日学生为其侵华扩张政策服务,但在现实中又主动“上钩”,甚至争抢文化事业学费补助名额。

留日学界缘何出现如此悖象?一个重要原因是留日学生生活困苦而又无经费资助,不得已接受日本政府的选拔补助。1930年7月20日,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留日学生停止接受日本对华文化事业补助。〔78〕但是,“际此日金暴涨,生活高贵,既不肯废学返国,又无法继续维持”之留日学生,于1931年1月20日推选卢福保、何忧、崔紫峰作为代表回国,陈述生活困苦之状,指出“政府令行禁止序补庚款,系对日外交上一种运用,而生等学业不能因一时外交关系而中途停止,且庚款序补虽不能普及于留学生之全体,然在日学生成绩优良而有序补之希望者,决非少数,以多数学生课业之牺牲,作为外交上非积极之表示,其损益绝不相抵。”故拟于22日赴南京请愿,“目的在文化协定废除后,请求政府仍将庚款一部分,为补助留日学生学费之用,在文化协定未经废除,而庚款停补之间,请求政府设法救济困苦学生,以免失学流离”。〔79〕遗憾的是,国民政府不仅没有资助他们,反而以严厉态度制止留日学生序补庚款的请求。〔80〕于是,部分留日学生不顾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庚款补助。〔81〕当爱国情怀为生活所迫时,一些留日学生采取了无奈的现实选择。

四、结语

中国政府、文化教育界、留日学生对“东方文化事业”,从抱有期待、尝试“合作”逐渐转向怀疑、失望、抵制和反对。其直接表现为日本是否全数返还庚款和“东方文化事业”主导权之争,而中方失利的结果使之怀疑日本退还庚款的诚意和“东方文化事业”包藏文化侵略野心,引发全国范围内反对“东方文化事业”的舆论氛围。其实,中国各界转变对“东方文化事业”态度的根本原因,是日本政府对西方列强奉行“协调外交”,而对中国从未停止武力威胁或军事侵略。在中日“合作”开展“东方文化事业”期间,日本政府和军部召开“东方会议”,推进“满蒙政策”,阻挠北伐战争,三次出兵山东,制造济南惨案等,这种步步紧逼的侵华扩张政策使原本脆弱的中日关系更形紧张,导致中国人对日本抱有严重的不信任感。胡瑞霖指出:“鉴于已往中日关系,以为凡中日合作事业,必不利于中国,遂有全国教育联合会及中华教育改进社数团体,联合反对中日文化事业协定,并有请撤回委员之举。”〔82〕因此,日本侵华扩张背景下的中日文化“合作”,不仅无法缓和中日关系,反而随着中日关系恶化加剧文化对抗,沦为日本侵华战争的文化“帮凶”。〔83〕可见,和平共处的国际环境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础,而别具用心的文化“合作”只能走向文化对抗,成为国家间交恶的助推器和固化剂,给国际关系带来更加艰难、持久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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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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