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2017-07-31曹煜
曹煜
摘要: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利用一些媒介,为满足相关利益者的信息需求,将政府财务状况、绩效水平和其他一些财务信息按照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处于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社会公众可以从各种各样的渠道获取信息数据,相应对信息的准确度和透明度提高,因此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状况
(一)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发展历程
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部使用。1949年至1999年,国家内部掌握和使用政府财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第二阶段半公开。1999年,政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始向人大代表公开部门预算及明细账等。第三阶段公开并写入法律。2007年,政府把预决算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使用作为主要公开的信息,向全民公开。2014年,新《预算法》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形式进行修订,明确规定:部门预决算报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应当在收到批复后二十日由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并对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014年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制订下发,预示着我国进入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启动阶段。
(二)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是目前政府财务信息披露集中于预、决算执行情况方面,主要是预算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预算衔接情况。二是不断细化披露内容。政府预决算按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在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进行公开,并要求 “三公”经费详细说明接待人数、批次、标准,披露内容更加完整细化。三是披露信息质量不断提升,披露形式趋于规范。在政府各部门网站上建立信息公开专栏,便于社会公众查阅阅读。
二、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
(一)信息披露的目标方面
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目标要从决策有用观向满足公众需求,履行政府对公众的受托责任转化。当前从我国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来看,主要为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纳税人、国际组织、购买国债的公民和企业、外国政府与单位等公众的信息需求还未考虑,只强调了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受托责任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我国政府财务披露应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政府对公众的受托责任作为改革的方向。
(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我国财务信息报告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侧重于预算资金的管理,对非现金交易对政府资产、负债产生的影响没有记录,忽略了与预算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重要会计信息,反映了政府财务信息不够全面和准确。其次,新《预算法》虽然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但财务报告制度缺位,不能对内容、质量进行规范和指导。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信息披露简单粗放,不能对政府财务状况进行系统分析,财政政策选择和预算编制缺乏依据,造成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容易发生腐败和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信息披露质量方面
一是披露的政府财务信息完整性欠缺,内容较简单,对资产、负债报告不充分。如政府担保形成的国际债务、社会保险金的未来负债和国债未来的还本付息负担等,没有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政府投資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构成及收益权等信息也没有在报表中反映。这就使信息使用者获知的政府资产、债务债权情况、负债的偿还能力,政府的发展潜力等情况不够准确。二是政府会计侧重核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对会计人员专业要求较低,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意识淡薄。
(四)信息披露审计监督方面
我国在财务信息方面的审核角色十分单一,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部门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国家审计部门由于精力财力有限,无法对每一份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得不到质量保障。另外,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到位。社会公众在公开的财务信息中发现问题或有疑惑时,没有固定的官方渠道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不利于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也不利于政府了解公众需求、改进不足,改善财务状况。
三、完善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制度应按照工商业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活动的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政府需要根据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时间、范围、内容、细化程度等,将政府财务信息完整、及时地提供给信息使用者。同时,强化政府财务信息披露问责机制,追究虚假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二)提高政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是加强培训政府会计应用人员,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入职要求,明确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二是拓宽信息披露渠道。政府应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公告等便捷方式,同时,应确保披露的财务方面的信息符合民众要求的质量标准,便于信息使用者获取准确信息。三是拓展信息披露内容。政府财务信息披露不仅应该反映过去,还应该对政府未来的发展能力、财务状况、存在的机遇与风险合理预测,以便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和化解预案。
(三)加强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监督
一是加大政府自身的监督力度,可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部门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政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员对政府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弥补政府审计不足,提高数据真实合法性。三是政府在其现有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中建立比较稳定、完善的评价体制,可以对财务信息在质量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监督,更有利于广大群众对其进行监督。
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改革应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趋同国际惯例的同时加入中国的具体国情。加强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同时,增强政府财务信息透明度建设,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使用需求,促进政府高效履职,构建公开、规范、透明的政府财务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