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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动机分析论纲
——兼论行为证据在命案侦查中的应用

2017-07-31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命案犯罪人作案

刘 杰

(公安部 刑侦局,北京 100741)

命案动机分析论纲
——兼论行为证据在命案侦查中的应用

刘 杰

(公安部 刑侦局,北京 100741)

动机分析对命案侦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命案动机分析有三个方面的维度:动机的性质、动机的激发时间和动机的强度。命案动机分析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侦查学、心理学和犯罪学的理论综合。命案动机分析,要在认真研究命案现场的基础上,依托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调查访问等各项工作,从作案过程、特定行为、被害人特征、犯罪情境等要素来进行系统综合研究。行为证据在动机分析和命案侦查中具有重要价值。

命案动机;命案侦查;行为证据

动机分析是命案侦查的重要环节,对确定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划定侦查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动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心理现象。运用侦查学、心理学、犯罪学基本原理,结合行为证据的特殊价值,对命案动机分析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进而明确命案动机分析的维度、原理和具体应用,具有较强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力求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命案动机分析的概念和维度

动机是一种由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1]2。犯罪动机,是引起、指向、维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研究犯罪动机的主要目的,一是在破案前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二是在破案后具体解释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因此,犯罪动机分析的概念,从广义上说,是对犯罪动机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既包括初期侦查活动中对作案动机的推断,又包括破案后对特定犯罪人作案动机的认识。而狭义的犯罪动机分析,是指依据现场勘验和侦查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作案动机进行的主观推理判断,其目的是为侦查提供方向和线索。本文中的“动机分析”,采用的是狭义的动机分析概念。

命案,是指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命案这一概念由三个要素构成:(1)命案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通常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八类犯罪行为。*该八类行为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转化犯情形,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还有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杀人的情形等。(2)命案是一种故意心态支配下的犯罪类型,而在过失心态支配下实施的致人死亡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心态支配下的致人死亡犯罪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命案之列。(3)命案是一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命案的字面含义就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下,未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类情形与命案的基本含义不符。结合动机分析的概念,本文的命案动机分析,是指依据命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被害人调查及其他侦查中获取的信息,运用行为分析等技术方法,对命案犯罪人的作案动机进行推理判断的主观认识活动。

所谓分析,是指“把一件事物、一种现象、一个概念分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2]。通常,我们对某事物或某现象进行“分析”,必须抓住该事物或该现象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动机的基本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1)激活性。动机激活了行为,动机在个体的特定需要推动下产生,呈现出个体一定状态的唤醒水平,具有一定的生理变化机制。(2)外显性。动机通常会促使个人实施某种外显行为,动机的变化通常会带来行为的变化,外显行为通常是判断动机存在的依据。(3)指向性。动机使个体的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或对象,这一方向或目标才是激发行为真正的原动力。动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个体的行为方向(即个体追求的目标)的不同。(4)具有一定的强度。动机具有一定的心理能量,直接影响着行为的力度和坚持性。动机强度随着个体需要的程度、目标达到的可能性而增强或减弱。

命案动机分析的具体内容,除了考虑上述动机的特征外,还要考虑到命案动机分析的目的性和条件性。所谓目的性,是指命案动机分析要为侦查破案服务;所谓条件性,是指命案动机分析能够提供给侦查人员分析的线索。因此,从动机的本质和命案动机分析的目的性、条件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命案动机分析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或称命案动机分析具有三方面维度:(1)动机的性质,或称动机的类型,这是命案动机分析的核心内容。分析的意义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特征进行剖析,并确定命案侦查的方向、范围。(2)动机激活的时间,即命案动机激活至采取行动所经历的时间长短。分析的意义在于进一步确定侦查的范围。(3)动机的强度,即主要判断杀人行为的力度、坚持性、犯罪人的意志品质、技能、人格特征等。分析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刻画犯罪嫌疑人。下面,笔者详细论之。

(一)命案动机分析维度之一:动机的性质

关于命案动机的性质,或称命案动机的类型,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达成一致性意见。国内学者的观点有三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十分法等。三分法将命案动机分为谋财、谋性、谋人三类;六分法将命案动机分为图财杀人、报复杀人、纠纷杀人、激情杀人、殉情杀人、心理障碍杀人;七分法将命案动机分为侵财型、奸情型、复仇型、霸道型、厌弃型、迷信型、其他型;十分法将命案动机分为侵财杀人、报复杀人、强奸杀人、械斗杀人、变态杀人、迷信杀人、精神病杀人、食肉杀人、练胆杀人、其他杀人[3]216-217。上述分类的主要问题有:(1)将不是动机的内容列入。如“精神病杀人”,作案人是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并没有发动、维持及选择行为的心理过程和心理动力,即精神病杀人并没有动机。还有“激情杀人”,“激情”是一种情绪状态,而并非动机这一心理过程。(2)有的将不属于命案的动机列入。如将“过失”列入命案动机之一,与“命案”概念不符。(3)混淆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是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如“食肉杀人”、“练胆杀人”等,均为犯罪目的,并非犯罪动机。(4)逻辑不周延,很多类型之间相互交叉、包容,各种类型的外延相加不等于“命案动机”这一母项之和。

笔者原则上同意三分法的分类,即将命案动机分为谋人、谋财、谋性三类:谋人是指作案人通过杀人行为满足报复、发泄等心理欲望,其代表形式是报复杀人;谋财是指作案人通过杀人行为满足物质获取的欲望,代表形式是抢劫杀人;谋性是指作案人通过杀人行为满足性的生理欲望,代表形式是强奸杀人[3]217。不过,笔者个人认为,上述三分法也存在一些不足:(1)“谋人”概括不准确。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财”和“性”都可以成为“人”的一部分,而且任何谋求与人相关的因素都可以当成是“谋人”。(2)“谋”的概括不妥。“谋”的本意是计谋、预谋、计策之义。很显然,用“谋”来概括,特别强调了动机的蓄谋性,但在实际上,很多动机并没有很深的蓄谋程度,不少是临时起意,没有太多“谋”的程度,用“谋”的表述欠妥。(3)概念仍不周延。虽然三分法在子项外延不重叠、相互之间不包容等逻辑性方面比其他分类有了很大进步,但三者相加的外延仍无法概括形形色色的命案动机,尤其是一些特殊的作案动机,如个人极端报复社会的命案、恐怖主义杀人等。因此,在三分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四分法,即命案动机的性质或类型分为四类:图财、图性、矛盾纠纷和其他。与三分法相比:(1)舍弃了“谋人”的表述,直接用“谋人”的本质含义即矛盾纠纷来表述。(2)用“图”换掉了“谋”字,“图”就是意图,既包括蓄谋,又包括临时起意。(3)增加了兜底分类,将无法用前三种动机概括的动机列入“其他”,尽量做到概念分类的周延性。

因此,笔者认为,命案动机的性质这一分析维度,就是指依据命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被害人调查及其他侦查中获取的信息,分析推断作案人的动机是图财、图性、矛盾纠纷或其他特殊动机中的何种类型。这一维度是命案动机分析的核心。

(二)命案动机分析维度之二:动机激活的时间

动机自激活之时至具体实施行为,之间会产生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间隔或长或短,长的可达数日、数月甚至数年,短的仅有几分钟甚至数秒。这段时间间隔,显示了犯罪动机的预谋性。时间越长,预谋性越强。侦查实践中,根据这段时间间隔的长短,很多研究者将命案犯罪动机分为蓄谋杀人动机和激情杀人动机。“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犯罪前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客观上也为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而谋划或准备工具等为之创造条件的,称为蓄谋杀人;事先没有杀人的预谋及现实准备,而是由于在发生冲突或者纠纷过程中,因一时情绪过于激动或愤怒,犯罪嫌疑人心理和行为上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而一时情急杀人的,成为激情杀人。”[4]28但是,这种分类,却忽略了“临时起意杀人”这一重要的心理现象。理论上和实践中,也经常将“临时起意杀人”和“激情杀人”混淆,用“激情杀人”指代“临时起意杀人”。实际上,“临时起意杀人”和“激情杀人”有着本质区别。

临时起意,是指行为人之前未经预谋,在遇到某种情境之时,迅速产生犯意并立即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激情是一种情绪状态,是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为时短促的情绪状态,通常由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引起,往往伴随着生理变化和明显的外部行为表现[5]。激情状态下往往人的认识活动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行为偏离常态。

笔者认为,临时起意与激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心理本质不同。临时起意的心理学本质是心理过程。“心理过程泛指心理操作的加工程序,包括心理事件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转化的加工进程。”[6]是包含着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的心理过程。而激情的心理学本质是心理状态,即心理活动在一段时间里出现的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临时起意是一个心理过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遇到情境——认知加工——动机唤醒——设定目的——坚定意志——实施行为——实现目的。而激情是一种心理状态,即在遭遇刺激的情况下出现的心理状态及反应性行为。(2)起因不同。临时起意的起因是一个犯罪机会,如将被害人杀死后看到被害人财物临时起意取走财物;而激情故意的起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行为人对刺激源迅速做出反应,而且这个反应往往是与被害方互动,在互动过程中,行为人的情绪逐渐升级、爆发。(3)主导因素不同。在临时起意的心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意志过程,即行为人经过短暂的认真考虑后,迅速有目的、有计划地设置一定的犯罪目的,然后立即按照犯罪计划排除障碍,达到犯罪目的意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意志能力和意志品质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在激情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情绪状态,即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情绪状态,且这种情绪状态影响、干扰了正常的认知和意志过程。(4)行为模式不同。临时起意支配下的行为,与行为人正常的行为模式或犯罪行为模式相同。一般来讲,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时间、地点适宜作案,并伴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甚至在作案前就做好了毁灭证据、转移赃物、杀害证人、畏罪潜逃的准备,公安机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活动才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激情故意支配下的行为,与行为人正常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一般来讲,作案比较公开,案后能迅速悔悟,多通过各种途径弥补被害人损失,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厌世自杀,公安机关很快能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5)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同。临时起意不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加重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激情故意往往干扰了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并导致控制能力减弱,因而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较大,实践中往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罪过形式不同。临时起意的罪过形式往往是直接故意,而激情的罪过形式多是间接故意。*典型案件如药家鑫杀死张妙案,律师曾以药家鑫激情杀人辩护,一些学者也认为药系激情杀人,而实际上,药家鑫系临时起意杀人,不应当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为此,根据动机激活至采取行动之间的时间间隔,可将命案动机分为预谋动机和临时起意动机两类,这一区分对划定侦查范围有重要意义,因为预谋动机往往意味着犯罪人和被害人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而临时起意,往往意味着犯罪人和被害人系陌生人。因此,在命案动机分析中,要注意分析动机激活时间这一维度,即依据命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被害人调查及其他侦查中获取的信息,分析犯罪系预谋作案或是临时起意作案,以期为科学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三)命案动机分析维度之三:动机的强度

动机心理学对行为的解释,主要是对行为的方向、持久性和强度的解释。强度是动机的基本因素。“动机强度随着个体需要的程度、目标达到的可能性而增强或减弱。这种强度直接影响着行为。”[1]4命案犯罪动机,可以根据动机的强度分为高强度、中强度和低强度。动机强度,能够充分反映出犯罪人作案的心理过程和犯罪人的人格特点,为充分认识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提供有力支持。

二、命案动机分析的原理

(一)命案动机分析的侦查学原理:“痕迹→行为”

侦查学的核心原理——Locard物质交换原理认为:“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转移现象。”这是该原理最经典和最简练的表述。但是,由于该原理的表述过于简单,不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其实,Locard于1934年在《警察与科学方法》中就发表了关于物质交换原理的论文,该原理的原文表述是:“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当然也包括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都不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不留下任何痕迹。最值得重视的是这些痕迹的多样性。有时,它们可能是印痕,有时可能仅仅是微量物质,有时又可能是斑迹。”[7]24Locard于1935年对这一原理又进行了简练:“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他不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遗留与自己行踪有关的证据。”[7]24Locard物质交换原理指出,刑事案件中的物质转移是广泛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必然会造成现场物品和状态的变化。据此,将因果定律反转过来,就可以通过观察到的结果来推断出变化的原因。通过识别、记录并且检验犯罪现场上物质的性质、范围及转移情况,能够追查犯罪行为人的行踪,并且建立犯罪行为人与特定地点、证据物品和人员(如被害人)之间的关联[7]25。在命案犯罪中,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物质运动,这就决定了命案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而这些犯罪痕迹承载犯罪行为的诸多特征,更储存着犯罪动机遗留的信息。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命案现场客观痕迹物证的变化及尸体检验的情况,进行逆向推理,推断出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以此为推断命案动机提供科学依据。因此,这一原理可以概括为“痕迹→行为”。

(二)命案动机分析的心理学原理:“行为→动机”

心理学理论认为,行为是在动机支配下实施的具体动作。动机是支配个体实施各种行为的心理动力,动机发动、维持、制止行为,并对作为作出选择。这一模式可以概括为:“动机→行为”,即动机决定了行为。然而,心理学家几乎不直接测量动机,而是通过行为所发生的变化,来推测动机。“动机过程具有中介性。我们只能通过观察刺激条件与反应之间的变化,来推测动机的存在。通过操纵某些刺激(S)条件,然后以反应(R)来测量行为的动机。”[8]12也就是说,通过外显的行为,来推测内在的行为动机。因此,就命案动机分析而言,就是根据命案现场客观痕迹的变化和尸体检验的情况而推断出犯罪行为,来推断命案动机。这一原理可以概括为:“行为→动机”。

(三)命案动机分析的犯罪学原理:“行为+被害人+犯罪情境→动机”

前述两个原理的结合,即“痕迹→行为→动机”,基本上解释了推断命案动机分析的理论依据。但是,由于行为与动机之间的复杂关系,单纯由犯罪行为推断出动机的准确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根据犯罪学原理,命案是在特定的犯罪情境下,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类型。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情境三者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发生。被害人与犯罪情境对命案的发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被害人的特征和犯罪情境,对命案动机具有一定的提示作用。因此,除了依靠犯罪行为推断动机外,还要与被害人调查和犯罪情境分析相结合,这样才能准确判断作案动机。这一原理可以概括为:“行为+被害人+犯罪情境→动机”。

因此,笔者认为,命案动机分析的理论基础是由侦查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犯罪学原理共同构成的。三大理论互相支撑,共同构筑了命案动机分析的理论框架。该理论即为:根据命案现场客观痕迹的变化和尸体检验的情况而推断出犯罪行为,结合被害人调查和犯罪情境等因素,推断命案动机的类型、激发时间和强度。用图表示即为:

根据上述原理可以看出,命案动机分析的核心是行为分析。行为分析由美国心理学家瓦尔特·亨特*瓦尔特·亨特(Walter Samuel Hunter,1889—1953)生于美国的伊利诺伊州,曾就读于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安吉尔和卡尔的学生,早期行为主义代表者。他从事动物和人类的实验研究,在解决问题的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其关于延迟反应和时间迷津的实验最为有名。1931年,亨特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其主要代表作有:《动物和儿童的延迟反应》(1914)、《心理学与人类行为学》(1926)、《行为的心理学研究》(1932)等。提出。他认为心理学已由争论心理学是什么和是怎样的思辨时代进入了实验时代,心理学已走上了客观地研究人类行为的道路。心理学应当努力地描述和解释、预测和控制有机体对外在的,主要是社会环境的外显行为。具体在犯罪研究领域,行为分析“是应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现场上人的活动所表达的信息的研究,得出关于人的活动目的性的判断。行为分析不仅是命案现场重建的技术方法,也是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手段”[4]193。行为分析是痕迹与动机之间的连接点,是贯穿被害人调查和犯罪情境分析的主要因素,是命案动机分析的支柱和核心。

三、命案动机维度的具体分析

(一)命案动机性质的具体分析

根据“行为+被害人+犯罪情境→动机”的理论基础,对命案动机性质的分析,要牢牢抓住犯罪行为、被害人和犯罪情境这三个方面。其中,犯罪行为既包括案犯在现场的整体行为过程,又包括具体的行为动作,二者均对动机分析有重要意义。

1. 作案过程是命案动机性质分析的核心依据

作案过程是犯罪人在犯罪动机的发动、支配和维持下所实施的具体犯罪的整体经过。就命案犯罪过程而言,一般包括准备阶段——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处置阶段——逃离阶段。作案过程是具体犯罪动机的整体反映,从中可以推断出犯罪人作案的指向对象、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等,进而推断出作案动机。同时,作案过程是对具体犯罪经过的整体性、综合性概括,抓住犯罪人实施犯罪整个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命案动机性质分析的核心依据。而所谓作案过程推断,就是依据犯罪分子潜伏、跟踪、尾随、作案、逃离等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痕迹物证和尸体损伤形成机制,结合视频影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确定行为的先后顺序,对整体作案活动过程进行的分析判断。作案过程推断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现场重建,即“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重新建立犯罪的经过,并以此获得犯罪的真相”[9]。但作案过程推断与现场重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依据不同。现场重建主要依托现场痕迹物证和法医尸体检验等刑事科学技术。而犯罪过程推断除了依托刑事技术分析意见外,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人证的调查。二是阶段不同。现场重建主要是对犯罪分子进入现场至离开现场这一阶段的过程进行分析。而作案过程推断除此之外,还包括对进入现场前的预谋阶段、准备阶段以及离开现场后的逃跑过程等进行分析,因此,从概念上说,作案过程分析推断包括了现场重建,二者是包容关系。

作案过程,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行为按照一定的心理顺序链接而成。行为的顺序构成了作案的过程。因此,作案过程推断的核心,是判断行为的顺序。行为的顺序具有提示作案动机的重要价值。而在行为顺序判断中,有两类行为顺序对命案动机的确定具有关键意义。

(1)“目的行为”与杀人行为的顺序

在杀人行为中,根据行为的具体指向目标不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侵害被害人生命权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另一类是指向除了被害人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益的行为,如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通常情况下,后一类行为反映了杀人的真正目的,因此可以称为“目的行为”。这类行为直接提示了命案动机。如被害人的财物被抢走或被害人受到性侵犯,往往提示动机是图财或图性。但是,这一结论也未必准确。有时候,“目的行为”的出现是案犯在杀人之后临时起意的附加行为,而并不能反映案犯作案的原始动机。如犯罪分子报复杀人后见财或见色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地实施了所谓的“目的行为”。这时单纯依靠“目的行为”来判断犯罪分子整体的作案动机,会出现偏差。

因此,判断动机的关键是根据现场整体痕迹物证和尸体损伤形成机制,结合视频影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确定“目的行为”与杀人行为的顺序。对于“目的行为”在先、杀人行为在后的,可以直接以目的行为反映的直接动机来确定整体作案动机。而对于“目的行为”在后、杀人行为在先的,则要根据现场重建的整体情况来综合判断。有的可以“目的行为”反映的直接动机来确定整体作案动机;有的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完原始动机之后临时起意的“顺手牵羊”行为。

(2)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确定杀害被害人的先后顺序

在一案杀死多人的案件中,确定杀害被害人的先后顺序,对于判断作案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引发作案人杀人的直接动机,可能仅来自多名被害人中的某个人,其他被害人是在作案人为防止自己暴露或动机泛化情况下实施杀人的。因此,要根据现场整体痕迹物证和尸体损伤形成机制,结合其他条件,认真分析整个作案过程,明确多名被害人遇害的先后顺序,从而确定引发作案人杀人直接动因的某位被害人,进而确定作案动机。

2.特定行为具有提示命案动机的重要价值

命案犯罪是作案人在整体作案动机的支配和维持下,先后实施一连串不同的行为动作,是一系列行为动作的集合。这些行为动作,都是在整体作案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我们不应将动机看作一种断续的机制,而最好将其理解为持续的行为流,这些行为可以以诸多不同的方式加以引导。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动机怎样首先指向某个行为,然后又指向另一个行为,而不是分析它存在与否。”[8]2而某些特定的行为动作,也在一定形式上提示了整体作案动机。学者们对杀人行为中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细化分析,如有的学者按照接触阶段、杀人阶段、处置阶段的先后顺序,将杀人过程中的行为划分为十种不同类型,即捆绑行为、威逼行为、卸妆行为、攻击行为、抵抗行为、发泄行为、加固行为、毁证行为、愧疚行为、伪装行为[3]60-62。有的学者将杀人行为分为预备行为、控制行为、非杀人犯罪行为、杀人犯罪行为、附加行为和善后行为六类[4]196。笔者基本认同上述学者对行为的分类,并认为,在上述行为中,有一些特定行为具有提示命案动机的重要价值。

(1)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即被害人、目击证人反映的或相关录音资料记载的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作案中或作案后的言语,这些言语直接反映了其作案的动机。

(2)捆绑行为

捆绑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有关物质束缚被害人的手脚的行为动作,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控制。捆绑行为是命案中偶见的一类行为。有学者统计,在483例命案中,有27例出现了捆绑行为,约占5.6%[4]33。但却是控制行为的主要类型。如学者统计,在46例出现控制行为的命案中,其中有27例出现了捆绑行为,占58.7%,其中,有19例单独表现为捆绑行为,占41.3%,另有8例表现为捆绑行为与其他控制行为的混合,占17.39%[4]33。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主要是为了达到除了杀害被害人之外的某种犯罪目的。实践中也发现,在对被害人实施捆绑的命案中,图财的最多,其次为图性,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中出现捆绑的很少。因此,根据现场状态和尸体检验,如能确定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行为,则优先考虑图财动机;有捆绑行为,同时现场有翻动即财物损失的,可以作出以图财动机为主的判断;有捆绑行为,同时有性侵害行为的,可以作出以图性动机为主的判断;有捆绑行为,同时既有翻动和财产损失、又有性侵害存在的,需要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捆绑行为,不是为了方便作案、使被害人行为能力受阻,而是在作案之后为了伪装、转移视线而实施的,这类捆绑行为往往提示的是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作案动机。

(3)威逼行为

威逼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为逼迫被害人服从其意愿而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通常在命案被害人尸体上表现为威逼损伤。威逼行为在命案中也不多见。有学者统计,在483例命案中,有17例出现了捆绑行为,约占3.5%[4]33。但是,威逼行为是控制行为的另一主要类型。如学者统计,在46例出现控制行为的命案中,有17例出现了威逼行为,占37%,其中,有14例单独表现为威逼行为,占30.43%,另有3例表现为威逼行为与其他控制行为的混合,占6.52%[4]33。一般来讲,威逼行为均有特定的目的,或者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实践中也发现,在对被害人进行威逼的命案中,图财的最多,其次为图性,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中出现威逼的很少。

(4)惯技行为

惯技行为,拉丁文为modus operandi,英文为method of operation,简称M.O.,是指犯罪分子反复多次从事犯罪行为时所惯用的某一特定手段或方式。惯技行为是作案人通过后天的操作经验学来的,并随着时间而不断发展完善。在命案犯罪中,惯技行为通常从如下方面表现出来:作案人员构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侵害对象、来去路线、进入现场方式、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守候和跟踪方法、控制方式、攻击方式、尸体处置方式、被害人物品的处置方式等。惯技行为的形成,与犯罪分子的犯罪生涯密切相关,因此一般出现在系列性的图财犯罪或图性犯罪中。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一次性实施的命案中不可能出现惯技行为。但在系列杀人案件中出现杀人的惯技行为,而该惯技行为又并非典型的图财或图性行为,那么该案的动机可能会比较复杂,往往与性变态动机有关。

(5)发泄行为

发泄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为发泄内心情感而实施的伤害或其他动作行为。犯罪分子为了宣泄内心强烈的情感,会对尸体实施过度伤害、肢解等行为,或在现场进行毁损物品、书写文字等。发泄行为通常发生在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中,罕见于图财杀人案件中。在图性杀人案件中,尤其是带有性变态性质的系列杀人案件中,通常也会出现发泄行为。

3.被害人分析是动机分析的有力依据

动机是由目标而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目标是动机这一心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激发行为真正的原动力,也是个体需要所在。动机性质不同,有机体的行为方向,也就是它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不同的。”[1]5因此,通过分析行为的目标,可以推断出行为的动机。“我们要想更好地解释那些复杂的、高级的行为方式,就必须利用行为的积极目标,必须从未来的某件事物身上的吸引力着手。”[10]在命案犯罪中,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是被害人。因此,对被害人的分析,有助于对作案动机的分析。被害人分析,就是通过被害人的生理、社会交往、心理行为等全方位分析,确定被害人遭遇犯罪侵害的风险,即容易受到哪类犯罪行为的侵害,进而为动机分析提供有力依据。在与被害人有关的各种因素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的职业。被害人的职业往往与其社会交往范围、人际圈子、财富状况、生活轨迹等密切相关。不同的职业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遭遇侵害风险的高低。比如,根据美国的《全国被害调查》,下列职业者比较可能成为图财犯罪的被害人:出租车司机、园丁、餐馆工、洗碗工、嘉年华和游乐场工人、洗车工、邮递员、送报人、沿街商贩、某些建筑工人;音乐家和作曲家、画家和雕塑家、摄影师的被抢劫的比率也在平均值以上;最不可能被抢的工种是巡逻警察、流水线工人、银行出纳、配眼镜技师、农民、职业运动员、小学教员、工程师和心理学家[11]98。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租车司机和卖淫女被害的命案,一般系图财杀人案件。

(2)被害人的生活方式。被害人的生活方式决定着其容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成为被害对象,不同的生活方式蕴含着不同的被害风险。生活方式决定了被害人经常处于某种被害类型的危险情境之中,或与具有某种犯罪特征的人经常接触,增加了其被害风险。

(3)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表明,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犯罪行为,或者被害人心理特征导致其成为犯罪人主动选择的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而进入犯罪情境,因此,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与犯罪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我国学者指出,性犯罪被害人具有如下心理表现:①“性招引”心理;②贪利虚荣心理;③忍辱屈从心理;④极度恐惧、怕报复心理;⑤自信、侥幸心理;⑥轻浮、放纵心理[12]。

4.情境分析是动机分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为,是一个特定的人与一种特定的情境之间交互作用的产物。著名心理学家勒温指出,行为(V)是一个由人(P)和环境(U)共同决定的函数,在解释行为的时候,心理学家必须始终既考虑到人方面的因素,又考虑到情境方面的因素。犯罪情境,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有的情境,总是敞开胸怀让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发生;而另一种情境,几乎不可能发生某种犯罪行为。因此,考察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情境,是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独特方式。比如,在银行、储蓄所等情境中发生的命案,往往与图财杀人有关;女性在隐蔽场所遇害的案件,往往提示系图性杀人;在家庭、工作场所、生意场所等情境中发生的命案,往往是由矛盾纠纷引发。

(二)命案动机激活时间的具体分析

根据前述理论,在整体分析犯罪行为、被害人特点和犯罪情境的基础上,判断命案动机激活时间系预谋犯罪或临时起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作案工具选择。即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等情况,对作案工具进行三个层次的分析:(1)工具来源。是犯罪人随身携带而来或是犯罪人在现场就地取材。前者提示系预谋动机,后者提示系临时起意动机;(2)工具杀伤力大小。通常,在预谋动机驱使下使用的作案工具杀伤力较大,而临时起意动机驱使下使用的作案工具杀伤力较小。(3)工具趁手与否。在预谋动机驱使下,案犯使用的作案工具往往较为趁手。而案犯在临时起意情况下杀人,因工具准备不足,往往工具不趁手,有时案犯甚至不得已改变了杀人工具。

2.作案时机选择。即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各项侦查工作,分析犯罪人是否选择或者创造了有利于作案的时机及条件,如果犯罪人刻意为之,则系预谋杀人犯罪。

3.愧疚行为。愧疚行为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内心产生内疚和羞愧,继而实施的行为。如果犯罪冲动是暂时的,犯罪人在作案后会很快体验到强烈的悔恨感,并在补偿罪恶感的需要驱使下,在现场实施表达其愧疚心情的行为,如遮脸盖身、摆放体位、置物祈求等。因此,愧疚行为一般会出现在临时起意的犯罪中,而较少出现在预谋杀人犯罪中。

4.被害人案前活动情况。即通过调查访问、视频回放和被害人分析,确定被害人案前进入现场的具体情形,是有意为之,还是偶然为之。如果被害人进入现场是刻意安排的、计划的、规律的,则案犯预谋杀人的可能性大;如果被害人进入现场是偶然的、随机的、不确定的,则案犯很可能是在遇到被害人后临时起意作案。

此外,犯罪分子杀人的预谋深度,受其知识、阅历、对杀人犯罪方法手段的认知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命案动机激活时间的分析,要依据犯罪行为、被害人特点和犯罪情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三)命案动机强度的具体分析

动机作为一种心理过程,与个体的意志品质、情绪情感及人格特征有密切关系,而动机的强度则集中体现了这些影响因素。对命案作案动机强度的分析,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心理特征进行准确刻画,进而为侦查破案服务。对作案动机强度的分析,主要依托对具体作案行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行为中:

1.排障行为。犯罪人在具体作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障碍,如作案工具突然损怀、现场水电突然中断、第三人突然出现、周围群众报警等,此时犯罪人或是中止犯罪,或是采取果断措施,千方百计排除障碍。这些行为清晰地反映出该人作案动机的强弱。

2.伪装行为。犯罪人为了逃避侦查打击或转移视线,在现场实施了一些特定的有目的的伪装行为,往往能反映出其作案动机的强度较高。

3.攻击行为。即通过分析犯罪人作案工具的选择、攻击被害人的部位、尸体损伤的范围、损伤类型、损伤程度和现场血腥程度等,判断犯罪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决心意志和在作案过程中情绪情感的宣泄程度,进而可以准确地推断其作案动机的强弱。

4.加固行为。加固行为是指犯罪人为了确保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有补刀、窒息和捆绑等。加固行为的出现,反映出杀人的动机处于高强度水平。

5.标记行为。标记行为是指作案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表现的、用于满足或发泄心理欲望的行为。标记行为具有满足欲望、稳定少变和强烈的个体色彩特征。犯罪现场出现了作案人特定的标记行为,说明其作案动机处于极高的强度。

[1]郭德俊.动机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601.

[3]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4]朱金龙,张志湘.命案的法医学研究与实践——483例命案统计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5]彭聃龄.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60.

[6]黄希庭.心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

[7][美]W.杰瑞·奇泽姆.犯罪重建[M].刘静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8][美]Herbert L.Petri,John M.Govern.动机心理学[M].郭本禹,等,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9]闵建雄.命案现场重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

[10][德]法尔克·莱因贝格.动机心理学(第七版)[M].王晚蕾,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8.

[11][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M].李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2]董士昙.性犯罪被害人心理分析[J].妇女学苑,1998(2):33-35.

(责任编辑:刘 芳)

The Outline of Homicide Motive Analysis——The Concurrent Discussion about Behavioral Eviden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omicide Investigation

LIU Ji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741, Chin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motivation for the homicide detection. There are three dimensions to analyze the motivation for the homicide: type, excitation time and intensity. Theoretical basis of motivation analysis for the homicide is the synthetic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sychology and criminology. To analyze the motivation for the homicide, we must seriously study the murder scene, and think over the the process of committing the crime, the specific behavio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victim, the situation of crime and other elements of the system, relying on the scene, autopsy, investigation and other work. Behavioral evidence has important value in the motivation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of homicide case.

homicide motivation; homicide detection; behavioral evidence

2017-02-23

刘 杰(1980— ),男,山西介休人,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侵犯人身案件侦查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D918

A

1008-2433(2017)04-0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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