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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实证调查与对策研究
——以H省法院111份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2017-07-31姜保忠马啸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欠发达集资犯罪

姜保忠,马啸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实证调查与对策研究
——以H省法院111份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姜保忠,马啸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特别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犯罪保持着较高的活跃性。通过对H省法院111份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该地区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涉案面广、数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涉案罪名集中、共同犯罪特征明显等特点。究其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劣、政府事权分工不明、社会投资渠道匮乏、群众防范风险意识差、政府舆论引导乏力等。治理对策包括完善融资金融体制、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合理分流民间投资、加强对贫困地区关注程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等。

非法集资;经济欠发达地区;防范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的确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长足发展,民间融资市场也初具规模。但与美国等金融体制健全的国家相比,我国包括民间金融企业在内的大多数金融企业生存环境较为严峻,加之当今社会信息获取的极不对等,导致民间融资市场愈发混乱,中小规模企业为了寻求更便捷简单的商业模式,逐步向直接融资领域蔓延。缺乏信任机制的直接融资市场因缺乏政府有力的监管,很容易演变出多样化的非法集资手段。尤其在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正处于复苏阶段,同样需要资本自由化流通的中国,非法集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每隔三四年,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的数量会出现一定的高峰。相关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仅2016年一季度,全国非法集资立案数高达2300起。*201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所公布数据。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中输入检索条件:“非法集资;刑事案由;判决书;2012-2016年度”,*图表显示案件个数为网上已公开与非法集资相关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判决书个数。(见图一),不难看出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犯罪的趋势也在逐年攀升(2015年有所下降)。这与实际社会中非法集资犯罪的活跃性相吻合。

图1 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判决数量

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除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外,其发展态势还和地域有一定联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数据表明(见图二),数据检索条件为:“非法集资;刑事案由;判决书;2016年度”,2016年全国共判决非法集资相关案件1241件。在图表二中可以比较直观地观察出2016年全国各地非法集资犯罪的分布形势,圆圈的面积越大,则代表该地区(以省为单位)被判决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就越多。总体上沿海地区的案件数量相对内地有较大的差别,靠近内陆边境地区,则案件数量相应减少。一般观念认为,非法集资相关案件与经济发展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从而诱发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根据图表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理论,那是否可以就此得出非法集资犯罪的地域性与靠近沿海的程度呈正相关呢?

图2 2016年全国非法集资相关案件判决件数

通过深入分析该图表数据,我们能够发现某些省份的案件数量占比很高,但其地理位置则相距沿海较远。比如四川省,深居内陆,且经济发展程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并不突出,但其2016年已判决非法集资案件数排名超过广东省,位列第八位。四川省的情况并非个例,我们仅需将2016年各省份的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的判决件数依序排名,就可以发现前述设问并不成立。通过梳理该数据(数据来源同上),笔者将案件件数排前10位的省份列出:H省(154件)、河北省(128件)、江苏省(123件)、福建省(122件)、浙江省(92件)、山东省(76件)、四川省(71件)、广东省(65件)、安徽省(56件)、湖南省(41件)。

根据排名显示,排名前10的省份中有一半以上省份(6省:H省、河北省、山东省、四川省、安徽省、湖南省)为非沿海地区,且个别省份2016人均GDP排名位于靠后梯度(H省位列20名,四川位列24名)。因此,经济发达程度并非与非法集资犯罪活跃性呈正相关关系。在该项排名中,将近一半省份为人口大省,此类省份虽然全省经济总量可观,但人均GDP与人均收入均无法与京津冀及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而这些省份往往也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规模大、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资金用途多、利率高低不一、违规类型多样等是这些省份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的特征。由此可见,经济因素仍为影响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

毋庸置疑,非法集资犯罪的滋生,其根源就在于人类从古至今对资本财富的狂热追求。而我国非法集资类犯罪更多的则是特殊历史因素的产物。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主要变化就在于经济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变更。行政权与金融权的此消彼长一直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就是在这样一种特殊的环境下形成的[1]。长久以来,政府疏于对该领域的有效监管,加之我国民间金融借贷市场多为自发形成,且属新兴行业领域,从而导致了民间融资市场的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一些集资手段变化超过了一定限度,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衍生出非法集资这一畸形产物。

结合上述分析结论,产生一个亟须探讨的问题:依赖于民间融资市场运作的非法集资犯罪,为何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如此猖獗。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其中的内在原因,本文作者以“非法集资;刑事案由;判决书;H省地区;2016年度”为检索条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了H省2016年全省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主要涉及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共计111份判决书。*二审再审案件与一审案件合并统计,数量较先前154件有所减少。上述判决书均经各地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文将对111份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案发地点、判处罪名、涉案金额、受害人人数、受害人所受的平均损失、是否进入二审、是否为共同犯罪等数据进行实证调查及综合分析,力求能够在有限的资源内寻找出H省非法集资的特征及成因,并且能够更加贴合实际地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相关案件有一个新的把握,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该类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的解决之策。

二、H省非法集资犯罪实证调查

H省地处中原,交通便利,特别近年依托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政策的实施,*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文件。经济发展较为迅速,连续数年全省GDP经济总量排名靠前。但由于人口压力巨大以及18亿亩耕地红线政策影响,致使H省人均GDP排名处于中部偏下位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H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443.08元,H省人均GDP排名20位,居民人均收入排名24位。相对京津经济发达地区,H省被冠以“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谓名副其实。但另一方面,H出现了大量的非法集资犯罪。数据表明,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5年内网络曝光涉及H省非法集资事件共计91批次139起,H省非法集资涉及的金额连续3年居全国第一[2]。通过对前述数据进行综合的梳理,笔者将具备一定研究价值的相关数据制作成可视化图表,以便于对比分析。现将数据直观特点及梳理结论总结如下:

(一)地域分布呈现差异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检索条件:“非法集资;刑事案由;判决书;2016年度;H省地区”,结果显示,2016年全省判决的非法集资案件在省内各地市分布较为分散,且不同地市差距较大,多则高达30余件,少则0件。全省十八地市中,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均超过10件的有四个地市,其余地市平均1-10件不等。案件高发地市多数位于H省与他省交界处,且西部及北部地市成为非法集资相关犯罪重灾区,其他距省会较近的地市案发数量相对较少。相邻地区案件数量差距较大,全省案情发展也并未出现集中之态。

(二)涉案金额巨大

笔者对111份判决书涉案金额数据分析后,结果表明(见图3),H省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与他省并无明显差别。平均每个案件所涉案金额为6996.53万元,这个数字相当于H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798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16年,H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443.08元。这就好比每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就会让大约3800名H省居民损失一年的收入,其损害后果可想而知。而从图3中所显示的信息来看,111件案件,涉案金额在各个区间段的分布较为平均,数额大多达到数百万、数千万,一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甚至达到数亿。如文书文号为(2016)X06刑初2号与(2016)X1282刑初143号的两件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55333.6万元与53351.7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见大多数案件已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从侧面说明H省非法集资相关案件影响大,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巨大。

图3 111份判决书涉案金额一览表

(三)受害人数众多

H省非法集资的对象分布广泛,受害群众往往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这其中既有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甚至一些农民的卖粮钱、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都血本无归[2]。在111份判决书中有72份列明了受害人人(户)数,从6户至3279户不等,平均每案每户损失54.15万元。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分析该111份判决书受害人数与涉案金额的关系,笔者制作了受害人数与涉案金额关系的散点分布图,如图4所示,大部分散点集中在原点附近,说明111份判决书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无论从涉案金额还是从受害人数方面,均保持在低位水平,换言之,绝大多数案件受害人数与涉案金额呈正相关关系,且大多集中在小规模非法集资情形(受害人数少则相对涉案金额下降)。而一些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该案受害人数则相应增加。仅有极个别案件出现受害人数极多而涉案金额较少,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受害人数非常集中的极端情况。

图4 受害人数及涉案金额散点分布图

(四)涉案罪名相对集中

据统计,111份判决书中被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比重为95.5%,剩余仅有4.5%的案件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详见图5)。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的行为人起初是缺乏占有公众存款目的的。非法集资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资金,所表现出来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正所谓独木不成舟,在111件非法集资案件中,大约7成左右的案件为共同犯罪(详见图6),其目的往往也是为了利益最大化。非法集资犯罪团伙作案,各有分工,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拉拢周边群众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

图6 共同犯罪占比率

图6 共同犯罪占比率

(五)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在111件非法集资案件中,几乎所有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均为共同犯罪,除参与集资人员较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持续时间较长,很多金额上亿的案件至少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设立公司大肆敛财。有些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时间长达四五载。这一现象足以说明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管理监控能力疲软,现行的市场监管体系也相对滞后。例如,前些年曝出的南阳楼市崩塌致非法集资链断裂事件,涉事企业非法融资行为已持续多年,但却是在房地产市场低迷,资金链断裂以后,该企业的非法集资犯罪才被曝出[2]。很多案件都是在资金链断裂之后,受害的社会公众被迫报案,最终东窗事发。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者监管不力也从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非法集资犯罪,扩大了老百姓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成因分析

自1993年我国发生第一期非法集资案“长城机电案”起,每隔三至四年左右,非法集资犯罪就会达到一次高潮,政府也会相应地开展针对性的犯罪治理。短时间内效果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法集资犯罪不但会卷土重来,而且还会愈演愈烈,形成了越治理越猖獗的情况,犹如慢性病一般反复发作。研究发现,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多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劣

大多数企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保证,而融资又是企业获得资本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包括央企在内的巨头企业或者中等发展程度的中型企业凭借着良好的信誉与先天的资本优势,往往能够在融资这一方面得到良好的途径。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H省经济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单。但一直以来H省属于农业大省,第二、三产业也是近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促使H省内雨后春笋般出现了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贷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进而导致这些企业融资困难,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得不到充足的资金,生存环境堪忧,为了弥补融资方面的不足,一些企业改变融资渠道,铤而走险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二)政府事权分工不明

由于经济欠发达省份急需发展途径,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有意无意地变相鼓励企业非法集资。这样做似乎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有一定的好处。第一,依赖中小企业的集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该地区的闲散资金;第二,同时可以把外地的闲散资金吸引到本地来。所以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未出现较大风险的时候至少是持纵容态度。在直接融资的正常门槛相对较高的现状下,地方政府平时放任非法集资犯罪,东窗事发后才极力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在牵头打击机关的设置方面同样存在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中规定了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多部门参加,*根据该文件规定,其他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有: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高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但联席会议仅设在中央层面,且联席会议非职能部门不能替代部门执法,各部门执法权能分散,关键时刻难以形成合力[3]。如由此可见,政府事权的划分是存在问题的。

(三)闲散资金投资渠道匮乏

H省不仅是农业大省,而且还是人口大省,加之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H省民间拥有了一定存量的闲散资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生活压力的加大。最近几年,虽然群众可支配收入有所增加,但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老百姓在购置房产、养老、医疗、子女的教育与婚嫁等方面的支出也水涨船高。种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出现了老百姓手中有钱也不敢消费的情况。政府为了刺激消费,曾推出家电下乡、购车补贴等相关措施。社会公众为了能够使手中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值,在银行储蓄利息过低,国债发行量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其他风险更大的投资方式。根据111份判决书中非法集资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来看(详见图7),共涉及16类领域,其中,非法集资最容易在投资担保、房产置业、个人集资、农业科技这4类领域内爆发,占比高达75%。通过分析以上数据,发现这几个领域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农业人口比重较大的H省,“农业科技”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相关的集资领域受到受害者的“青睐”。前文分析已表明,西北、北部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为非法集资受害最为严重的地区,特别是在西部等偏远的山区与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犯罪十分猖獗,而且呈现出了与城市非法集资犯罪完全不同的特征。这些深入贫困农村的非法集资犯罪,让部分农村被“洗劫一空”,甚至整村“一夜返贫”,受害困难群众处境艰难,吃饭、看病、养老、上学等基本民生问题都出现了严重困难。在伏牛山区的一个村子的700多户人家里,有300多户人家卷入了非法集资骗局,全村总计被骗走800多万元[4]。近年较大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高达3000余人,且受害者大多为山区农村的淳朴民众。

(四)民众投资风险意识欠缺

为什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会频发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较为落后的地方,其损害后果更为严重。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越是经济发展不完善的地区,该地区的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薄弱。加上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会更加助长人们的侥幸心理。农民最终成了最为悲情的受害者,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对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也知之甚少。此外,农村是熟人社会的典型,非法集资人员往往通过发展当地的德高望重的村民为成员,去帮助集资者们敛财。最终导致众多农民的“血汗钱”血本无归,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造成极大的损害。

图7 涉案领域占比率

(五)政府舆论引导乏力

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复杂,而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特别是近期P2P网贷类、私募股权基金类等更为先进的集资手段出现,非法集资的主要渠道也逐渐向线上转移。非法集资涉及领域多样化一直是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之一,而这些领域共同的特点就是外在的合法化。甚至很多非法集资在集资初期本身是合法行为,到了后期才逐渐演变成非法集资犯罪。受害群众往往会与集资者签订各种形式的借款合同,集资者这样做一来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防备心理,二来可以轻而易举地给自身非法集资犯罪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很容易得到受害群众的信任,从而获得大量的资金。众多受害人缺乏法律相关知识,政府的预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前文已述政府应对非法集资相关案件时事权分工是不明确的,在非法集资预防阶段,也会存在无人负责的局面。只有在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损害到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才会严厉打击,进而加强宣传力度,这也是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周期性的成因之一。政府对舆论导向监控体制的不健全,也助长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活跃。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的主要对策

对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的防范与治理在理论界已有较为成熟的思想,但因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关注度一直相对较低,且该类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具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将一般规制理论运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难免会圆孔方木。笔者认为,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的特点和成因,应当采取以下针对性策略:

(一)完善融资金融体制

我国现行的融资体制基本由国家垄断,在此模式下,融资对象更加向国有企业倾斜。虽然民间融资正逐步从正规融资机构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总体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是没有改变的,依然受到种种限制与束缚。目前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大多数中小企业的需要,加之政府未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融资标准,造成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中小企业很难在一个相对安全且合法的融资渠道中获得充足的资金。早在2012年时任总理温家宝在“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时就表达过几点看法,其中一点提及了民间金融与社会发展的特殊关系: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问题在于,一方面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另一方面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2012年3月14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两会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随后我国也有相应的立法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已于在2016年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旨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针对“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型新生企业成了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绝对的主力。正是因为我国当今直接融资门槛过高,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明显,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就被拖垮。改变国家融资金融体制正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能力亦为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日常所需,减少融资申请的冗杂程序,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将资本倾向于中小企业。同时建设较为完善的诚信体系,增强对民间融资环境的优化调整,逐渐形成稳定宽松的融资环境,加之政府正确合理的引导,以卓有成效地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5]。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闲散资金流集中注入正规金融体系中,进而抑制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资本来源。

(三)合理分流民间投资

“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拓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仅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一方面,完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也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金钱对于老百姓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想要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大利益,选择投资理财的方式去扩大收入逐渐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至少在通货膨胀持续存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群众为了保值,也会或多或少地转变资本的利用方式。老百姓一般会审慎投资,但在虚高利益的驱使下,人们难免会抵抗不住诱惑,将金钱投向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的民间融资市场。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疏通。建议合理区分民众投资方式,将一些能够通过法律调整的行为进行规制,使其能够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逐渐合法化。例如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集资诈骗行为仍需由刑法调整,但对其余民众投资形式应进一步进行区分[6]。无论是直接投资方式还是间接投资方式,均可尝试寻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如民众投资给自用资金企业的直接投资行为,可以将其纳入到证券融资行为当中,通过证券法调整;若民众投资的对象会进一步利用此资金,可将其纳入到银行法或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如此一来,不仅减小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范围,而且能够使大部分民众资本的投资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可以增加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一石三鸟。在此前提下,政府通过进一步保障信息充分的供给,尽可能地来拓宽正规的民间资本增值渠道,缓解百姓强烈的投资欲望,解决投资渠道匮乏的情形。

(四)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关注程度

针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受害群众多为农民等贫困群众的情况,建议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舆论引导,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该类地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建议通过开展非法集资预防教育宣传、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发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开辟非法集资危害宣传栏等形式,释案说理。特别是就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出防范和识别措施。此外,政府应通过与金融机构的配合,为社会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及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普及相关法律、金融、经济等知识,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较为规范的民间融资环境,使老百姓能够对非法集资犯罪敬而远之,从根本上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进而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增强欠发达地区自身的造血能力,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重点关注,加强对该地区产业进行技术指导,甚至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专项资金支持,鼓励该地区民众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特色产业,政府通过各方面扶持,保障其“走出去”并且做大做强[7]。

(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非法集资的周期性爆发,问题在于政府治理模式的滞后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后,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非法集资案件损害日趋严重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监管能力缺位造成的。要想改变这样一种现状,则需防患于未然。首要需加强日常的信息监测,拓宽信息渠道,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发现,注重群众情报采集,简化信息传递程序,建议在非法集资活动极易滋生之地设立情报收集点,鼓励群众主动汇报此类信息,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同时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持续汇总群众所反映的事实情况,同时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研判准确性,对民众所反映的信息及时核对,对性质不明的信息进行跟踪观察。加快信息传递,及时地遏制非法集资“苗头”,能够对非法集资发展状况形成动态的了解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百姓损失。此外还需整合政府监管职权,明确相关主体的监管范围,综合调动多个部门,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应有的职能,加强与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提升案件提前介入能力,做到广监控,常调查。各级监管部门还应该共同建立高效联动机制,搭建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形成执行合力,上下级机关应形成高效有序的传达体制。其他部门也应通力合作,建立舆论领导小组,协作办公,相互商议,统一调度,提高政府的主动性。一旦人民群众因政府监管不力,造成财产损失,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及时指导受害群众寻求法律救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刘颖.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4):78-92.

[2]张博.河南省非法集资舆情分析报告[EB/OL].http://www.hnr.cn/news/yuqing/yqjj/201509/t20150922_2112852.html,2017-3-9.

[3]闵钐,朱亮.非法集资类案件实证研究——以江苏省S市数据为基础.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103-110.

[4]财经网.河南省山村遭非法集资“洗劫”全村被骗走800多万[EB/OL].http://money.163.com/16/0203/14/BETFRICN00253B0H.html,访问日期:2017年3月9日.

[5]李小健.修法助力中小企业成长[J].中国人大, 2016(21):19-20.

[6]李义凤.非法集资的新动向及防控机制研究[J].公民与法,2016(10):41-46.

[7]甘清华.欠发达山区县企业非法集资成因及对策研究[J].统计科学与实务,2014(09):56-57.

(责任编辑:付传军)

An Empirical Study on Illegal Fund-raising in Underdeveloped Area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JIANG Bao-zhong,MA Xiao-chi

(He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 -raising has been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especially in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s. Illegal fund -raising has maintained a higher activeness.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111 criminal judgment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s in H district court, it is found that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 -raising in this area presented the some features like wide scope involved, huge amount, many participants,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crime. The reasons lie in that environ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s bad, government duties are divided unfairly, investment channels are deficient, and people’s risk awareness is poor. Government countermeasure should include perfect financial system, improving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ationally diverting private investment, strengthening attention on the poverty-stricken areas, and establishing mufti-sector linkage mechanism.

illegal fund-raising;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s;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2017-04-20

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新常态下建立完善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机制研究”(2016B141)的阶段性成果。

姜保忠(1970— ),男,山东茌平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马啸驰(1993— ),男,河南安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诉讼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4.11

A

1008-2433(2017)04-00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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