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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全球问题重在控制和治理
——许春金先生访谈

2017-07-31本期主持人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台湾地区犯罪

本期主持人:张 荆,翟英范

犯罪是全球问题重在控制和治理
——许春金先生访谈

本期主持人:张 荆,翟英范

2016年6月18日,利用亚洲犯罪学学会在北京召开第八届学术年会的间隙,本期主持人对台北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亚洲犯罪学学会会长许春金教授进行了专访,并由许春金先生终审定稿,特刊发以飨读者。

留学美国拜师名门 理论观点事实说话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尊敬的许春金教授,您好!我们正在作一个系列的采访,请老一辈犯罪学专家谈谈自己经历过的中国犯罪学研究及心路历程,形成中国犯罪学口述史。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张荆)开始热衷犯罪学研究,很想得到一些域外的相关信息,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资料,但很难得到,因为当时海峡两岸的交流非常少。幸运的是,有一天,我非常偶然地在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英文书架的一角,看到您的中文版《犯罪学》,我如获至宝,蹲在书架下整整读了一个下午,这是我第一次读到如此系统的犯罪学书籍。当时我就特别想要这本书,但那时海外图书是天价,我在书架旁徘徊过几次,最终咬牙花了近一个月的工资买下这本书,并如饥似渴地阅读。应该说您在台湾地区犯罪学界有着深厚的影响力,对我们搞犯罪学的研究人员来说产生过重大影响。您的著作很严谨,您对任何一个西方犯罪学家的理论都会进行翔实的介绍,但不停止于介绍,您还会提出这个理论的问题点,甚至对理论进行一些批判,给读者很多启发。另外,您的著作深入浅出,研究重视实证性,并在台湾地区作了大量的犯罪学调查,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学术体系,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

因此,我们受编辑部的委托采访您,是我们的荣幸。根据编辑部的访谈提纲,想先请您谈一下您的犯罪学学术思想的变化轨迹,从最初的涉足犯罪学研究,后到美国留学,再返回台湾地区长期从事犯罪学研究,学术的轨迹是怎样的?发生过哪些变化?

许春金(以下简称“许”):您是要我谈个人的犯罪学的学术轨迹,然后再谈学术思想。

我觉得我的学术轨迹一直是连贯的,并没有大的变化。我到美国去读书,可以讲是一个偶然的机会。因为我成长在台湾地区的乡下,我很羡慕那些能够跑来跑去的人,能够有比较自由的思想,一直想着到外面去看一看,去了解一下。所以,中央警官大学毕业以后,我就开始积极准备出外读书。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我就申请到美国的柏克莱大学去读书。可是柏克莱大学跟我说,我要入学的那一年他们不招生,因为当时很多老师被纽约大学吸收走了,他们就希望我到纽约大学去读,我申请了并被录取。在求学过程中,有一些老师对我的影响比较深,比如赫胥(Hirschi),他是近代控制理论的代言者、代表人。辛德朗(Hindelang),可以讲他是当代被害者学的先驱。我都能够躬逢其盛,在他们门下读书,非常幸运。

那时候,我先是想读硕士,可是我觉得读硕士好像还不太够,一年半时间太短,一下子就结束了,好像没有学到什么东西,就想再继续攻读博士。博士学习的时间就比较久,因为给我免学费、有奖学金,就减少了我很多开销。那时候大学有一个研究中心,我当研究助理,还可以有一点生活费。

到了要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候,我就想我要写什么样的论文呢?那个时候,在美国的中国城,华人的犯罪帮派引起很多人的注意,我就写了一个研究计划书,报给美国的司法部,说我要研究纽约市的中国城的华人青少年犯罪帮派问题。很多人质疑说,你有可能吗?可是这个计划送出去以后,没过多久,司法部就回复同意我作这个研究,而且给了作这个研究的经费,我很感谢。

我一直对犯罪学的科学理论有着很强的好奇,这些理论能用来解释我们中国城小孩子的犯罪吗?中国城小孩子为什么加入帮派?等等问题。所以,我就到中国城里面去作访谈,访谈中国城里面的社工、教师,还有移民,以及当地的华人领袖,我都是透过学校老师的一步一步的介绍,走进那个圈子,作问卷调查。我发觉科学的理论确实是存在的,而在这个中国城里面是存在帮派的。加入帮派的基本上是哪些人呢?就是进入美国社会的失败者,进入中国城他也是失败者,他没有办法在中国城里面找到工作。后来我研究了一下,这些人都是语言不太行,那时候中国城居民大部分是香港来的,都是年纪比较大的。看到十来岁的小朋友还在读美国的小学一年级,因为他们在去美国之前没读过书,我们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未成年教育是这样的状况。孩子们的功课都比较不好,家庭的照顾也不周到。所以,我那时候就把对犯罪学的科学理论,运用到美国社会,运用到中国城里的研究,觉得是蛮有意思。

后来,我回到台湾,我又想知道在台湾是怎么样的状况,这些理论可以运用吗?所以,我就作了一个很庞大的研究。我搜集了3000多个样本,也把赫胥“社会键”的理论作了检验,发觉他的理论在台湾地区也是值得应用的,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我认为,家庭的因素很重要,大部分的小孩子平常行为不好的都是有家庭的因素。所谓家庭的因素,比方讲,破碎家庭、暴力家庭、酗酒家庭,甚至于有毒品家庭,这些家庭的小孩子的偏差行为都是比较多的,功课比较不好的。所以,我觉得赫胥的“社会键”的理论蛮好的,应用到我们华人社会里也是有价值的。

链接:许春金先生对社会键理论的阐述

美国犯罪学家赫胥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亦称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是当前最具影响力之犯罪理论之一。赫胥在其名著《偏差行为之原因》(Causes of Delinquency)一书中,承袭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说法,认为人性本为自利功利的动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既然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因此,对赫胥而言,犯罪是不需要解释的,而不犯罪或守法的行为才需要解释。即,人类为何要守法呢?社会秩序又如何有可能呢?

在阐明人类何以不犯罪或养成守法的行为时,赫胥认为:人类要是不受外在法律的控制和环境的陶冶与教养,便会自然倾向于犯罪。而这些外在的影响力量,如家庭、学校、职业、朋友、宗教及社会信仰甚至于法律及警察等即是所谓的“社会控制”。因此,人类之所以不犯罪,乃由于这种外在环境之教养、陶冶和控制的结果。在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中,人和社会建立起强度大小不同的社会键而防止一个人去犯罪。因为,犯罪或违法行为会危害一个人和这些机构的关系或个人之未来。

社会键的概念在赫胥之控制理论中,占了最主要的地位,社会键理论主要包括5个内容,分述如下。

(一)附着或依附

赫胥的理论建立于涂尔干(Durkheim)的社会乱迷(Anomie)学说和自杀(suicide)的研究上。赫胥同意涂尔干所言:“我们个人成为道德动物的程度以我们成为社会动物的程度为衡量。”(We are moral beings to the extent that we are social beings)亦即当我们内化(internalized)了社会的道德规范以后,我们才成为道德之人。因此,假如一个人不在乎他人的看法与期待,亦即对他人的意见不具感应性而没有内化外在的道德与规范,他既不为社会规范所系,而有陷于犯罪之可能。赫胥因而强调对他人或社会控制机构感情的附着或依附(attachment)是防止犯罪最主要的力量。一个人若愈附着于父母、学校及同辈团体,一个人愈不可能犯罪。

(二)奉献(致力)于传统的活动

一个孩子由青少年进入成年时,必须要接受教育和对未来前途有所期待。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一个孩子若投注(commitment)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于追求较高的教育和事业,则当他要从事偏差行为时,他必须要考虑偏差行为可能为他所带来的不利代价。易言之,偏差行为若果真发生,除了可能侵害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外,亦可能对有希望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得高地位事业的犯罪青少年带来很大的不良副作用,即丧失了美好的前途和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赫胥认为:一个孩子若能奉献本身于传统的各类活动,则其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亦随之减低。

赫胥的研究发现,不论青少年的家庭背景如何,其对未来教育的抱负(aspiration)愈高,则其愈不可能从事犯罪或非行。亦即一个学生愈期望将来能受高等的教育,其犯罪的可能性愈降低。相同地,一个学生愈希望将来能从事较高尚和高地位的职业时,他犯罪的可能性亦降低。这两点均和以柯恩(Cohen)和克劳渥及奥林(Cloward & Ohlin)为代表的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大相径庭。但由社会控制理论,我们却可以知道,一个学生若胸怀大志,力争上游,则他远比那些终日混混沌沌,不知何去何从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偏差行为。

(三)参与传统的活动

与奉献于传统活动相关联的即为个人之参与(involvement)于传统的活动,如学术活动、运动、正当的休闲活动等。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邪恶产生于懒人之手(Idles hands are the devils workshop)。一个学生要是忙于做功课,从事有益身心的休闲活动或运动,他哪里有时间去思考从事偏差行为呢?赫胥的实证研究发现,一个学生要是经常觉得很无聊,或每天只用很少的时间去做功课,则其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同时,一个学生每周用于与朋友闲聊的时间愈多,或用于开车游乐的时间愈多,他愈可能从事偏差行为。这说明了一个人要是有兴趣于本身的事业或功课,便会全心全意地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自然没有时间去感到无聊,也没有时间去和他人闲聊或开车游玩,则其犯罪的可能性自然降低。难怪很多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均是在于提供青少年种种的康乐活动,或协助就业,或培养良好的嗜好和运动等等,以消耗青少年的精力,提高他们的参与感而有效地杜绝了青少年犯罪的机会。

(四)信仰或信念

赫胥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一个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与行为规范应有共同一致的认定,而非如苏哲兰所主张有一有利于犯罪的次文化。但是,他认为人们对于所应遵守之行为规范的道德效力(moral validity)有程度上之差别。例如,大家可能都会认为使用毒品是不对的、不好的,但是某些人可能会认为毒品使用并未伤害到他人,因此可以适度除罪化。但是有些人可能认为毒品使用者易犯他罪,故仍应加以犯罪化。而愈不信仰所应遵守之规范的道德效力,其从事犯罪或偏差行为的可能性愈高。

赫胥认为:一个人若是对社会的道德规范或法律不尊重,他便有陷于犯罪的危机。尤其当一个人若是不尊重或信仰警察的权力,同时亦汲汲营营于法律的漏洞,则乱迷的状态已在其个人产生(因为他所考虑的均是权宜之计),其离犯罪已不远矣!一个青少年若是对法律或社会上的道德规范,没有强烈的正义感;或对是非观念模棱两可,那么他怎么会承认法律或执法机构对其有约束的力量呢?

(五)社会键间之关联性

在说明各社会键之关系时,赫胥指出,虽然各社会键对偏差行为均有独立性影响,但一般而言,一个人的其中一社会键愈强时,其他社会键亦会愈强。例如,就依附与奉献而言,赫胥认为,一个人愈依附于传统人物,则愈有追求成就的奉献心志。而当一个人耗费时间精力于教育或职业的追求时,他参与犯罪或偏差活动的可能性愈会受到限制,而愈有可能参与传统活动。(链接完)

我有一次应邀到以色列去参加一项移民文化冲突犯罪的研讨会,主办人叫我写一个报告,是关于中国的移民和犯罪的问题。我想我以前写过在美国的移民问题,现在我把焦点放到东南亚的移民来了。我找了好多好多的资料,发觉在东南亚地区,中国大陆早期的移民也好,台湾地区的移民也好,跟犯罪扯不上关系的,就是说他们很少去犯罪。有人讲有中国黑帮,但是事实上是很少的,即使是黑帮,也是不犯重大犯罪的。当时我很好奇,思考为什么。我就马上找了很多的资料来研究,在中国城的社会控制得比较严格,所谓严格主要是华人非常重视教育,华人非常重视专业技能,华人都希望下一代能够读到好书,能够有好的专业教育,比如,去当医生、教师、工程师。我在寻找一些数据,发觉很奇怪,比方讲,在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华人所占的数量很少,可是他的经济力量可以达到75%,就是说华人在商界、在学术界、在政界人数比较少,但是,他们的影响力和实力很大。我马上找了一些文献阅读,都是孔老夫子的那些想法,要我们重视教育,要我们重视父母亲,要我们重视礼教、仁爱礼义等东西。所以,我后来把它写成了一篇文章,就是用这种社会控制理论来解释这个儒家的思想,我认为儒家思想实际上就是一个控制论的学说,是用礼来控制。法家主张用法来控制,其实两者是互相为用的。道家虽然是讲无为,是说这个要跟自然的“道”一样的无为,这个也是一种控制。我认为,中国古代的这些想法,因为当时是战乱时期,事实上就是一个适应了当时需要的社会控制。所以说控制理论实际上对我影响比较大。

后来的控制理论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的末期,又有了自我控制理论、日常活动理论,还有所谓“逐级年龄”的社会控制理论,像这些东西都是很好的犯罪学理论,是很有价值的学术理论,为什么?因为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来预防犯罪,帮助我们制定好预防犯罪的政策。

恢复性司法再辟新径 关系修复防仇恨蔓延

许:我以前曾跟新德朗教授作研究,曾经是他的助理,他是一位绝顶聪明的人,后来的一些被害者理论或者是被害预防的思想,都是从他那边来的。可是,他很早就仙逝了,39岁得了脑瘤,很可惜过早仙逝。因为他太用功了,我到他的办公室去,站在门口往里看,是没有路可以走的,都是书,找不到下脚的地方。他有点儿工作狂,23、24岁就得到柏克莱大学的博士学位了,太过执着于工作,他的被害者学研究非常有影响力。

我当中央警察大学的犯罪防治学系的主任时,常常寒暑假出去调研,带学生出去实习,我就观察那些在收容所的小孩子,对他们进行访谈。这些孩子中大部分都是在家庭受虐待、暴力、被疏忽,是在这种家庭环境影响下走出来的,他们身上有好多好多不幸的故事。我就在想,我们了解这个犯罪人首先就要去了解他的被害情况。

在电视上经常看到,如果有一个杀人犯或者是一个强盗犯被警察抓了,他从看守所被提出来要去模拟现场,或者是出来接受开庭,就能看到被害人的家属追着那个犯罪人打。我不晓得大陆这边会不会这样。然后有的犯罪人会跪下来跟被害人一直说道歉,说对不起,有的不会,就戴着头盔很羞愧地走进去。我就在想,这个加害人跟被害人的这种关系要怎么能够修补呢?

直到有一次我去荷兰参加一个被害者学的会议,他们谈修复式司法,修复式司法其实就是以被害人为中心,修补被害所受到的创伤。在大陆叫恢复性司法。我觉得这就是我要找的东西,所以回到台湾我就开始作这方面的研究,我写研究计划,我找研究生来搜集文章资料,开始写文章,当时没有人会注意这样的东西。

链接:许春金先生理解的修复式正义

我们处理犯罪问题的方式,实有赖我们对所谓“正义”之定义与了解。正义可以被定义为应报、矫治或修复、补偿。目前仍以应报式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或惩罚模式(Punitive Model)为主流思潮。但我们也应了解,这只是处理犯罪之一种模式。在历史上另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模式,而我们现在的惩罚模式还是相当晚近的发展。

但修复式正义亦非崭新的刑法改革运动。在历史上,修复式刑事司法曾占有主导的地位。Braithwaite尝言: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修复式刑事司法一直都是人类处理犯罪的主导模式。修复式正义只是回到正义的根本,而非新的观念或看法。

但是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讨论往往模糊了修复式正义的真正基础。学者们,常太过于执着于今日司法体系主导思想的“惩罚模式”,而几乎不能再思考曾在其他时、地施行成功的其他模式。同时以为:以惩罚当作犯罪控制的基础是一种永久的自然法律规则,而且一直都是人类社会最合适的犯罪处理方式。

事实上,惩罚模式并非唯一的模式。尚有其他各种方式存在于各时代的人类社会中。事实上,惩罚模式亦仅存在几个世纪之久。相反地,修复式正义模式存在更久的时间。在西方历史上,非法律方式的纠纷解决技巧才是主流。传统上,人们不愿意诉诸国家、政府,因为这样就会有许多的污名附于其上。因此,国家的角色是有限的。小区才是纠纷解决的主角。如下表所示,古代与现代处理犯罪的方式存有许多差异,对犯罪与正义的认知也就不同了。

表1 古代与现代处理犯罪方式的比较

修复式正义主张正义是一种调解、协商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引用法律作成片面决定的过程。修复式正义重视关系之维系及协商。如果法律的功能有如医生,医生在维系人体的健康,法律则在维系社会的健康,故应将原先受损的关系拉回使其平衡。

修复式正义主要是回复社会关系,重建平等的社会关系,以满足人类彼此关怀、尊重的基本需求。修复式正义要求一个人必须了解个人、群体及小区间的关系为何。Tony Marshall(1996)对修复式正义的定义:

“修复式正义是一项特殊犯行的所有利害当事人共同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implications)的过程。”

Bazemore和Walgrave(1999)则界定修复式正义为:任何主要目的为回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之活动,均称之。前者着重其过程,后者着重其实质内容。我以为修复式正义有五个要素:

一是以“社会”“冲突”的观点,而非“法律”的观点来看待犯罪事件:

二是修复式正义是一种回复损害的“关系式正义”(Relational Justice);

三是修复式正义主张,借着发现问题、回复损害、治疗创伤而能进行广泛有意义的社会革新,从而为社会创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祉”;

四是修复式正义寻求加害者、被害者及小区的共同参与修复及治疗;

五是犯罪处理的场域在小区。(链接完)

一直到几年前,台湾地区法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到被害者的不好处境,希望开始推动这个修复式司法,可是底下的人没有人知道这是什么东西。他们就找到我的文章,说许老师作了好多研究,有指导的硕士论文,有发表的文章,也有我个人写的研究报告。他们就把我找去,还有几个老师找去,谈谈修复式司法到底是什么东西。谈完以后,他们就写出了一个《修复式司法试行方案》,就是现在台湾地区推动的这种修复式司法。但是,推动修复式司法,要有促进角色的人员,要有调解人。调解人在我们台湾地区跟大陆应该都是一样的。

这个刑案调解很早就有,在周朝就开始了,周朝、汉朝都有,一直传下来,台湾地区也一直都在沿袭这样的调解委员会,这也是历史上一脉相承的,实际上是很早很早就有了,美国人谈的那些修复式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我们中国早有了,比他们要早得多。

像日本人谈社区矫正政策一样,其实我们也早有社区矫正了,很多东西就是说我们传统的文化里面是有的,可是我们没有赋予他一个新的或者是好的科学上、研究上的定义,或者是研究上的名词,所以我们总以为西方是比我们行的,可是就人文社会来讲,我们是比他们要灿烂得多得多,博大精深得多。

台湾地区现在推动的修复式司法,首先找香港专家来训练我们的促进者。现在,由我们自己来训练。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两套系统,一套是比较传统的调解,另一套是新的修复性的、修复式的司法。后者较着重关系,或心灵创伤修复。

因此,我认为我的学术思想事实上是一贯的,脉络一贯,我一直都是控制理论的,也许是我教育背景的关系,与我的研究背景的关系,一直是控制理论的这样一种犯罪预防观,主张进行修复式司法,抑制犯罪,用修复式司法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建立一种关联。我的犯罪学学术研究史是这样一直连贯下来的,没有什么变化的,我相信我不会到临老的时候再来推翻自己的东西。

问:许教授刚才讲的意思我明白,您说您到美国留学的时候,当时指导您的老师在作犯罪学控制理论的研究,您从他那里学习后,把社会控制理论拿到美国的中国城和台湾地区再作研究、实验,最后得到这个理论还是很有价值的,您坚持犯罪学社会控制理论研究,但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和您后面从事的恢复性司法研究应该说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吧?

2.1.3 红色文献资源建设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高校图书馆在建立红色文献资源时应打破条块分割的界限,积极寻求系统内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合作,开展红色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这样既能实现优势互补,还能避免重复建设。

许:可以讲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社会控制跟后来的恢复性司法是不矛盾、不冲突的。我所讲的社会控制是用来预防犯罪的,都是通过家庭、学校、社区来预防犯罪,还没有发生的,我们是预防,已经发生的冲突我们怎么解决?我主张尽量用恢复性司法来作处理(当然,目前的惩罚式司法仍是主流,仍是犯罪处理的重要方式)。所以,这两个阶段事实上是没有矛盾的。

要讲恢复性司法跟社会控制理论之间关系的话,现在有很多人讲恢复性司法是增加一个犯罪人的社会资本。所谓的这种社会资本,就是让他感觉到社会是有温暖的,他是被关照的,是被爱护的一个人。澳洲著名学者John Braithwaite说:在法庭上,犯罪人是单独受审判的,可是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时候,是有人来理解他的,有人帮他、协助他承担起责任,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赔偿,他跟这个促进者有一个比较仁爱的关系。

台湾地区曾有一个很有名的案子,这个小孩子是酒后跟人家打架了,打得半死,对方当然是受到很大的伤害,对方要求很高的赔偿金额,但他没有这么多钱,他就在监狱里面服刑,一直没办法达成赔偿协议。在监狱里面他就学打鼓。后来,他快出狱了,问他要去哪里,他说他希望去参加一个优人神鼓队,可是优人神鼓队又怕他三心二意,打了两个月就不打了,就让他先到山上的庙里去想一想,想两个礼拜回来,若想通了,下定决心了,再决定。他想了两个礼拜,回来说自己决定要打鼓了,不会三心二意的。他参加打鼓队以后,每次打鼓表演,他都寄一份戏票给那个被害人,邀请这个被害人看他打鼓。被害人慢慢地被感动了,表示愿意跟他谈一谈。但是,看打鼓时,并没有看出他的真实面孔,因为很久没有看到了。当在律师楼看到他时,诧异地问:是他吗?因为这个人变了,变得没有杀气,变得比较温和了,变得比较安详了,他们很快就达成协议了。这样达成协议,加害者和被害者之间有一个比较好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他以前都没有的关系,而加害者对社会亦会有比较好的关系,这种关系建立的理论解释就是社会控制理论。所谓社会控制理论,说的是家庭可以控制这个小孩子。家庭怎么样控制?给这个小孩子温暖,给小孩子爱,给小孩子照顾,对小孩子监护,那么这个小孩子就不会犯罪。现在社会的主要问题是,这个监督可能不够,或监督或处罚可能是错误的。例如,看到小孩子不听话,随意质问和发脾气,“你这孩子怎么这样子”?小孩子都还没有回应,巴掌就打到孩子嘴巴上了,这种监督或处罚当然不行。

我见过这样的小孩子,20年前,有一个小孩子杀了自己的爸爸妈妈。我去监狱去访问他,问他为什么杀了自己的爸妈,监狱管理人员跟我讲,怀疑这个小孩子是不是有自闭症,因为他不讲话,头发染成黄色的,全身是刺青、文身,肚子上有一道手术印。我和他交谈,发现他在家受到很严重的家暴,让他受不了,他那个腹部的一道伤口与他的爸爸有关。他很怕爸爸,妈妈又是非常溺爱他,买一部摩托车给他,他骑摩托车越骑越快,因为他有一种恐惧,害怕他爸爸,越骑越快,越想越快,出车祸了,肠子外流,手术治疗的结果留下了一条很长的伤口。小孩子有这样的背景,有这种很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背景。这个小孩子因犯罪时已成年,后来被执行枪决,因为杀害直系血亲,这个是重罪。少年是不得处死刑的,但是他已经超过少年的年纪,而且又是把爸爸妈妈两个人都杀掉了。

我刚刚讲这些话的意思是说,像这样的小孩子没有体会和认识到家庭是什么样子的温暖和幸福,现在适用修复式司法,就会给他这样的人以爱和温暖,这就是个社会资本。当自己要做一件坏事的时候,会想到:曾经有人爱过自己,曾经有人照顾过自己,这总是一个控制、一种约束。自己想偷东西的时候,想到父母亲这么爱自己,这么关心自己,家里的兄弟姐妹或者是叔叔伯伯都那么照顾自己,自己怎么会去偷人家的东西?去偷的时候自己会想到这些人,想到自己该怎么向爱自己的人交代。如果你是一个被放弃的人,一个没人要的人,一个被疏忽的人,偷窃有什么关系?杀人又有什么关系?就是失去了内在的控制。这就是社会控制力,其实就是一个爱的理论。

问:许教授一席话让我联想到我在日本攻读博士学位时,和您研究的内容很接近,也是研究移民的犯罪问题。您刚才谈的是社会控制理论,我是用的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的文化冲突论来研究移民犯罪问题。研究表明,移民第二代比第一代更容易犯罪,塞林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途半端”的心理状态。我是美国人,还是华人,或是其他国家的人?好像都不是。有一种自我认同危机,这种自我认同危机容易导致第二代移民的心理冲突,而且他们又缺少第一代移民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因此容易犯罪。这与您刚才谈的社会控制论,移民子女难以融入两边的群体的研究结论很相似。社会控制理论应当属于社会功能学派,与冲突论学派是完全对立的,但研究出来的结果似乎又是重合的,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许:对,您讲的这两个犯罪学学派有差异,没有错。但实证上研究的事实大家都有共同的研究结论,移民第二代常处在一种认同危机中,到底是要往美国文化,还是要往中国文化走?认同有危机了就是一种冲突,这种冲突是不是会导致犯罪,在控制理论里面是有不同的解读的。它认为虽然认同有危机,可还是认为犯罪是不对的,杀人、放火、强盗都是不对的,所以应该是不会造成犯罪的。我喝咖啡还是喝茶应该不会造成我犯罪,美国人喝咖啡,在华人社会是比较多喝茶的,在美国社会里喝茶应该不会造成犯罪。对控制理论来讲,他觉得这个地方需要再澄清。有些犯罪,像现在很多的极端暴力犯罪,比方讲,一下子杀死了二三十个人、三四十个人,恐怖主义,那些人基本上的一种心态是自己是一个被另一种文化压迫的、受到歧视的、受到伤害的人,就是说这是文化上的冲突,或许可用文化冲突来说明极端暴力犯罪现象。

台湾学界两阶段 概念思辨与实证

许:台湾犯罪学如果说要有阶段的划分,大概就是分两个阶段。在我之前,犯罪学老师们比较重视概念的传输,概念的说明和解释。从我这一代开始,比较重视实证资料的搜集,对理论的检验和讨论。

台湾的犯罪学也是在向西方学习,但是我们比较重视本土实证资料的检验,社会各界非常支持实证方面的检验。大体上从我这一代开始,如,台北大学周愫娴、侯崇文教授和中正大学杨士隆教授,都非常重视实证的研究和检验。理论能不能站得住脚,我们需要去找资料来证明。您刚才讲的文化冲突,就是次级文化理论站得住站不住的问题,我们也去找资料,帮派组织犯罪是什么性质的,我们去作实地研究,访谈了很多的帮派分子;也访问很多的刑事警察,他们一天到晚都跟那些帮派分子打交道;我们也到监狱里面去访谈帮派成员,搞清楚帮派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情况。这个阶段的特色就是实证资料的搜集。这次来北京之前两个礼拜,台湾地区的科技部门给了我们一个巨量资料研究,我们组织了六七个老师一起作这个研究,主要是研究台湾的常习犯,就是那种犯了两三次罪,不断犯罪的人,也就是大陆常说的惯犯,还有跨境犯罪。有关部门已经搜集很多资料,现在这些资料经过去识别化后让我们作研究。所以,我们这一代人比较幸运,重视实证,也有许多资料可研究。犯罪学是一种实证科学,我们比较重视统计分析,统计模型的建构。可以这么讲,无论哪一种犯罪我们认为都可以作实证研究。我个人在台湾地区每五年作一次犯罪被害调查,全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调查,作了20年,我们积累了大概有6万份的资料。这个宝贵的资料我们还在继续作,有一群研究人员正在整理。

这些资料会显现出什么现象?我们会写出研究报告,每次都是中文的。我们现在正在找人,规划要把20年来的犯罪被害现象的变化作成一系列的研究和讨论,作一个系列性研究。因此,我们这代人的特色就是重视实证科学。

问:您谈到的实证科学最需要的就是数据分析。对于数据分析,您刚才讲,学者作这样的研究非常受支持,在实证研究中,除了我们实地调查以外,还需要大量的官方统计数据来支撑我们的实证科学。在犯罪数据的问题上,官方数据有没有保密等级、以及数据使用范围的规定,比如说哪一些资料可以提供给学者,哪一些资料不给,只能现场阅读的,或者是绝密的,即是说有没有犯罪资料的等级划分,或者犯罪学学者在与官方沟通上有哪些经验和好的做法?

许:在台湾地区,只要不牵涉个人隐私的资料,有关单位都可以拿出来,可提供资料给学者研究,没有限制。打个比方说,个人的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收入、住址等个人信息,在去掉个人辨识的资料后就能够给你作研究。当然,你要去申请,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批准了,可以给你。在台湾地区,你的申请要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学术用途、公共利益的用途。目前台湾地区很重视研究伦理问题,你要个案来作访谈,都要签同意书,到监狱里面你要作访谈,要让他签同意书,他同意了你才可以。到学校里面去调查未成年学生,学生要拿回去给家长签同意,才可以。台湾地区立法和做法都很注意保护受研究的对象,研究只要是在《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范之内,基于学术、公共利益的用途,有关部门都可以与你合作协助,把资料提供给你作研究。

您提到咱们作实证研究,比如说把后续的社会键理论,拿过来作一些验证,作一些台湾资料的考证,充分地证实这些犯罪学理论的同时,我们会不会还有自己更必要的思辨出现,或者我们就是在不断地证明他们的一些理论,我觉得是可以的。

像今天早上刘建宏老师在谈亚洲犯罪学典范,明天澳洲来的学者会谈南方犯罪学的典范,要离开美国传统的犯罪学内容。我觉得这个典范的产生基本上还是要有实证资料,典范的产生可以是出自像牛顿式的顿悟,但是我们都不是那么聪明的人,我们只能够渐悟,渐渐地领悟,即使渐渐领悟也是要有实证资料的搜集。例如,台湾有一种现象,就是杀人犯罪中杀人者与被杀者之间百分之九十几都是有关系的,而且是亲密关系,比如家庭暴力或者亲密伴侣冲突产生的杀人犯罪。一般来讲,杀人犯罪是重罪,他不会无缘无故地杀人,经常是有纠葛的一段时间。这个现象跟美国的情况就不太一样了,美国的杀人犯罪很多都是无缘无故抢劫而杀人,所占的比例非常高。这是不太一样的现象,要把它发展成理论,首先还是要有实证的发现,就是说发觉本土这些现象跟西方犯罪学理论所讲的内涵是不一致的,这个不一致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发现,要继续去追,还是要有实证资料作支撑。

但是,我还是要强调一点,西方的犯罪学已经发展了两百年的历史,他们已经有很丰富的资料支撑和很丰富的理论,不适宜一概把它们丢掉,否则是很可惜的。适当地应用他们的理论,对这个社会帮助是非常大的,对社会的犯罪预防帮助是非常大的。

我可以讲一个好的例子,我在台湾地区的中央警察大学教犯罪学,很多的高级警官很努力在我们这边攻读博士。因为我一直教他们犯罪学,就研究到这种所谓的烙码的问题,就是台湾地区的汽车失窃很严重,他们就在想怎么办。他们看到这类文献很多,外面有烙码的研究成果和好的解决办法,他们觉得很有用,就学习烙码策略。学了烙码策略以后,首先由警察人员自己在机车上实施,结果失窃下降。因为机车上面的主要零件上面打上标识码,总共可以有15个地方打上烙码,小偷偷了以后没办法卖掉,所以价值就下降了,窃盗也就下降了。因此,他们就提交了一个计划,向行政院提出所有的新汽车出厂后,都要打上这个标识码,这样如果失窃可以查汽车的身份和归属,失窃的汽车在销赃市场的价值就下降。汽车失窃下降,带来良好的连锁反应,汽车保险的费率也下降了;小孩子偷车卖钱买毒品也下降了,用偷来的车去强盗、去抢夺的犯罪也下降了。

我有一篇文章专门讨论这种犯罪类型之间的互动,其实可以发现犯罪行为有一种动力学的问题。我把它写到我的那本《人本犯罪学》的书里面,这是可以证实的。我有一些学生的论文,也在讨论这些东西。如果推测由于某个政策带来的其他犯罪现象的下降,可以使用共变量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去加以验证,因此也是一种实证。现在,我很关注的是台湾的毒品问题,中正大学的杨士隆教授也在关心毒品问题,我还没有理出一个比较好的研究思路出来。

问:在国际犯罪学界,结构功能主义,文化冲突论,压力理论,标签理论等,有各种各样的学术流派和理论,那么,在台湾地区,有犯罪学流派吗?有的话,情况如何?主要犯罪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有哪些?比如说许老师您是社会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

许:我们也有学术流派。学界流派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但我觉得它的好处是比较多的,多于坏处。好处是说有不同的声音和研究视角,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个世界是大家的,这个犯罪是世界上都有的,当然大家都可以研究,都可以提出好的可以用来预防犯罪的理论,好的可以打击犯罪的理论,好的可以应用的理论,看谁有办法来帮助这个社会,提供很好地预防犯罪的理论。

主要犯罪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话,我是社会控制理论。在我以前,蔡德辉老师比较喜欢讲标签理论,这个也是好的。要求警察、法院有比较严谨的程序,不要歧视性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这方面他是有很大的贡献的。我们的侯崇文校长比较重视互动理论,他介绍和研究社会学的这个互动学派是有贡献的,因为犯罪有时候是一种社会建构。怎么样的社会建构?吸食毒品,事实上可以变成一个犯罪人,但是也可以变成一个病人,就看你怎么样来建构。他如果是病人,你就要给他医疗;他如果是犯罪人,你就要给他惩罚。台湾现在是采取一种病人和犯罪人并存态度,欧洲是把吸毒人看作病人,亚洲主要是看作犯罪的人,像新加坡、日本都把他们看作犯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中侯崇文校长是有贡献的。

问:您说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活动中,当局持积极接纳的态度,当局和学者之间的关系怎样?您怎么看犯罪学学者对现实的批判性研究?

许:是的,批评、批判性的研究没有错,大部分学者是有批判性的。当局对待批判性的研究应该是什么态度?当局应该开明、开放和支持批评、批判,批判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之一。

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的批判研究,我觉得就很好,能让你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你没有想到的地方,你没看到他看到了。人家为什么会批判呢?因为你做得不够,或做得不够好,说明人家也爱这个社会,批评没有问题。另外,当局也需要各种不同的学者来帮忙,让他的这种政策比较符合老百姓的需求,比较符合社会的具体状况,政策也会比较有效。

我看台湾地区有些地方的反映还是蛮快的,我看到许福生教授报纸上一篇文章里说,他写在报纸上的东西,当地警务负责人看了马上就给他打电话,说你那个东西写得很好,对我们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反应很快,当局都有专门的人在看这个东西,处理相关问题。

今天早上上海政法学院严励教授不是在讲群众、大众吗?政府就是要重视大众的意见,政府反映老百姓的真实需求。但是,也不能走得过头,否则就成了所谓的民粹,不好走到民粹这样的地步。

问: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大体上有思辨和实证两大研究类型,大陆学者这边已经认识到实证对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性,但是真正全面地进入实证研究还很不够,大家在努力,学者们似乎更愿意作思辨的犯罪学研究,您作为台湾资深的犯罪学家,您认为,思辨和实证就犯罪学研究而言,哪一个对社会防控犯罪作用更大呢?

许:我觉得两个都会起作用,我们需要思辨的人,我们也需要实证的人。

我举一个我个人经历过的例子,比方讲有组织犯罪,也就是大陆常说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可是“组织犯罪”这四个字,“组织”和“犯罪”有时候有点矛盾,犯罪会不会组织?你看那些犯罪者大部分都是受教育程度不高、识字不多,怎么有办法像一般的公司、一般的学校那样有组织化?这个犯罪会不会被组织化起来?就要去做实证研究了。一位经济学家研究组织犯罪,他去纽约市里面搜集不同的组织犯罪,像非法赛马、非法赌博的帮派或者是组织犯罪的资料,发觉所谓的“组织犯罪”很难组织化,都是小规模化,有点像7-ELEVEN这样子的东西,就是街头一个小小的据点,有一点像经济学上所讲的卡特尔(Cartel)概念一样。所以,他想说,组织犯罪这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应该把它叫作无组织犯罪。他写了一本书,叫作《无组织犯罪》(Disorganized Crime)。

您问实证、思辨概念是不是要相辅相成,一定要有两个相辅相成的,两者都是很重要的。但是问题在于,实证研究比较辛苦,要出去到外面找资料,找到资料以后,花很大的工夫整理分析,最终可能只产生了一个表格,或者是一个机构的东西,可是已经花掉你三个月、五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可是,思辨,研究者就可以坐在一个地方想来想去,辨过来辨过去,或作那些思辨的讨论。因此,人们都是比较容易走思辨的道路的,愿意坐在研究室里面、冷气房里面吹冷气,不愿意炎炎夏天,穿着布鞋,戴着帽子,披着斗笠,到外面去搜集田野资料,对不对?

我认为,一个好的学者应该要两者兼备。我讨论过,美国的赫胥教授是两者兼备,MichaelHindelang也是两者兼备,John Braithwaite也是两者兼备,他们都是好的学者。我个人则稍微倾向实证,思辨比较困难。

问: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实证得出的结论比通过思辨想出的结论更接近于客观性和科学性。我在日本读博士期间也作了大量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跑监狱、到警察署、去犯罪者的出生地调查等,很艰苦。回来后继续从事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似乎更加艰难,到公安局、到监狱做点调研,弄点儿数据确实有很多的障碍,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科学分析数据的方法也很重要。深感实证研究是一件相当艰难的工作。

许:对,实证研究结论更有科学性,更有信服性,更容易让受众信服,而且由此推出来的政策比较容易贴近事实。我是觉得大陆如果能够比较充分认识到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价值,实际上是帮助这个社会预防更多的犯罪发生,给研究人员提供更多的帮助,能够用开放一点的胸襟来对待这些实证事实与研究,就能够得出更好的刑事政策。

刚刚讲过,我晓得大家都关心刑事政策。比方讲,中国是不是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呢?猛一看好像是,可是一除上人口基数,就变得很小了。另外,死刑在大陆已经下降了很多,早上有一个学者讲了,已经下降了,伊朗也是一样在下降。在大陆,犯罪率是在上升还是下降?恐怕不是很清楚,可是我看过一些统计数字,把看上去比较大的犯罪数量除以人口基数以后,犯罪率是很低的,大陆事实上是一个低犯罪率的社会。不用害怕说犯罪的发生、犯罪的数据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字,公布了这个数字只有让世人更为了解大陆,让这方面的研究更为顺利。

犯罪是全球问题 重在控制和治理

问:我在日本留学,日本属大陆法系,将犯罪学放在刑法学里研究,中国大陆也基本差不多,是刑法下一个较弱的学科。记得留学回来到各大学找工作面试,人事处的人问我,你是什么专业呀?听到我是研究犯罪学时说,刑法学中的一章,或放在前沿中讲一讲,占很少的课时,所以,大学不大愿意要我们这些搞犯罪学的人。像您这样的犯罪学者大多是从英美法系留学回来,在美国作为英美法系领头羊,他们把犯罪学放在社会学里,而社会学是强调调研的,强调作大量的实证研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犯罪学研究上是两个不同的思路。一个是把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开场白,讲明什么是犯罪就可以了。另一个是要把犯罪现象放到个体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的系统中去寻找犯罪变化的规律。两者相比似乎大陆法系的国家会忽视或低看犯罪学价值和存在,大陆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时候,很少会去听取犯罪学者的意见,犯罪学者的地位较低,也很难提高。许教授一生都在致力于犯罪学研究,请您谈一谈历史上犯罪学的学科定位,与刑法等学科的关系,犯罪学的教学与学生就业。

另外,法国犯罪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一种人的个性的表现,他认为人是有个性,当然也会有超出社会规范的一些个性出现,这就是犯罪,那么如果将来有一天,人们把犯罪全部消灭掉了,人类可能就没有了个性,也就没有了创造性。对未来的人类社会能否消灭犯罪?您有何看法。

许:人能自己控制自己最好,这是自我控制理论所强调的。人能够自己约束自己,就是说,犯罪机会产生的时候我能够不动心,这就是自我控制,不需借助于外在的力量。但是,我们都知道,人虽是一个高等动物,人毕竟是人,人都是有欲望、有需求的,有时也是脆弱的,100%的实现自我控制还是很难的,所以需要给人一种欲望发挥的空间,文学、艺术甚至于娱乐就有必要。你说能够消灭犯罪这样的想法,台湾地区曾经有一阵子也有这样的想法。美国讲对抗犯罪、对抗毒品的战争,这个也是不对的,现在都不这么提了。就是说我们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了犯罪是没办法消灭的,犯罪只能够管理,只能够治理,可能治理得多或治理得少,但是没办法消灭。所以,犯罪学是应该一直要存在的,因为有不同形式的犯罪会产生。我们以前有网络犯罪吗?没有。以前你有没有听说过跨境犯罪?现在台湾地区跟大陆海峡两岸合作打击电信诈骗,到马来西亚、肯尼亚,去把那些诈骗犯带回来。

作为一个犯罪学者应该在整个社会上有自己的地位和贡献,就是说对于当前的一些犯罪,要总结出犯罪性质、特性,提出如何来治理,如何来预防这些犯罪,是犯罪学家不可回避的贡献和责任。犯罪学一直要存在,一直都要是一个显学,犯罪的性质、治理犯罪的对策一提出来,就要立法,所以它应该和刑法结合在一起,犯罪学是法律的前沿才对。然后,这个法律执行得好不好,有没有什么问题,要经过讨论,要经过研究,这也是犯罪学家的责任。犯罪学家应该在这个社会里一直都要有作为、有贡献的,一直都有他角色扮演的地方。犯罪学应该像经济学一样,经济是帮助我们赚钱的,犯罪学是帮我们减少社会风险,两者应该是并驾齐驱的。可是,人们现在重视赚钱,不重视犯罪的治疗、治理。但是如果犯罪太多了,就影响经济了,所以两者应该是要并行的。

您说得很好,如果将来有一天,人们把犯罪全部消灭掉了,人类可能就没有创造性了。所以,犯罪这个东西从这一点上来讲,它又有合理存在的这样一个必然。

我想起来,大陆有的学校成立了专门的犯罪学系,犯罪学学院,人数还不少。这样有专门的犯罪学学院和系来承担这样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比较恰当的。

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制定得准确与否和犯罪学家对犯罪现象研究的程度有关,反过来,法律制定得准确不准确、好与坏,又要经过后面的犯罪现象来检验。

大陆受大陆法系影响很大,不过德国很精准,他们犯罪学的研究也是很进步的,犯罪学系毕业的学生有很多地方可以去工作,像去监所、当警察。我在美国读书的时候,很多警察、律师、法官都来我们犯罪学研究所读书,也有公务员来读犯罪学,还有很多其他领域的人来读。社会上还是有很多人对犯罪现象有兴趣,也有好奇。

问:许老师,我们想再问您最后一个问题,从历史角度来讲,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和上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时期的犯罪学,有没有历史延续性?是直接延续还是另起炉灶?大陆1949年以后几乎没有人研究犯罪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犯罪学才兴起。台湾地区从什么时候开始搞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学研究未来将会朝什么方向发展呢?

许:20世纪60年代,我读书的时候好像没有什么犯罪学,我在警官学校上学当学生的时候,有犯罪学的课程,但没有什么书,内涵也很模糊。

现在犯罪学比较重视科学方法的运用,以前虽然也试了,但是真正有这样的研究好像不多。上世纪初期,人们在社会学里作犯罪学,严景耀先生在30年代的时候在北京监狱作过实证研究。也有一些教科书,我记得还有一些翻译的书籍,可是事实上好像没有造成什么影响。真正的犯罪学研究应该是从周震欧、蔡德辉老师等开始的,差不多我们是一代人,年龄也是跟我差不多,比我大几岁而已。也就是说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才出现一大批搞犯罪学研究的人,以后如雨后春笋的样子迅速多起来。

各个地方的犯罪学都有不同的功用,在台湾地区,犯罪学的这种研究大家集中在少年犯罪的问题,应用在这种犯罪的预防上。美国的犯罪学比较偏重在监狱里,监狱的矫治,现在应用犯罪学理论跟监狱矫治做结合。日本可能又是不太一样。所以,我觉得犯罪学是一个大整体,可是每个地方会有不同的发展样貌产生。但是,你要说叫我讲的话,我只能够讲实证这条路是不会断的,还会继续走,而且越走越宽,越来越容易。

像台湾大学李茂生教授就是比较善于思辨的,他很少作实证,他的训练上就是这样子的。我是被训练来做实证,周愫娴、侯崇文也是被训练来作这个实证的。所以我们都会受到学习背景的影响。贡献有限,但是有小的推进。

问:谢谢尊敬的许春金会长,对您的访谈给了我们很多启发,有回味无穷之感。您早年留学美国,拜师于名门,回台湾后坚持辛苦的实证研究,成为台湾地区社会控制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的代表性人物。您启发了我们,犯罪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问题,不管是美国犯罪学家、还是德国犯罪学家经过百年研究积累产出的犯罪学理论,不是某个国度的理论,而是国际犯罪学研究的共同财富,不去运用或另起炉灶太可惜,我们应该尽可能运用这些理论巨人的犯罪学理论分析本地区的犯罪问题,并在这些研究分析过程中丰富犯罪学理论,在巨人的肩膀上得出哪怕一点点的理论创新。您还告诉我们几百年犯罪学研究的实践提醒我们,犯罪重在控制和治理。我们犯罪学研究者不会失业。另外,实证研究除了研究人员深入实地调研访谈外,还需要与各级政府合作,犯罪学离不开官方庞大的、定期的统计数据,犯罪学也可以努力为政府治理犯罪提出好的方案。还有很多很多的启发……真的很感谢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我们一起照个相吧。

(责任编辑:张 超 校对:郑 璐)

2017-01-07

D917

A

1008-2433(2017)04-0005-12

主持人简介:张 荆(1957—),男,北京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发中心)专家委员,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翟英范(1955— ),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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