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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报告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①

2017-07-31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罪名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

国内首家刑事风险防控专业报告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①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

第一部分 企业家犯罪概况

一、企业家犯罪的总体数量与结构

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度,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1458例。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203例,占案件总数的13.9%;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5例,占案件总数的86.1%。在本年度1458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1827人。其中,犯罪国有企业家共236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12.9%;犯罪民营企业家共159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7.1%。

表1 涉案企业性质和企业家性质分布

二、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

(一)性别

在1827名犯罪企业家中,性别明确的有1107人。其中,男性犯罪企业家共933人,占84.3%,包括133名国有企业家和800名民营企业家;女性犯罪企业家共174人,占15.7%,包括13名国有企业家和161名民营企业家。

表2-1 犯罪企业家性别分布

从上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均远高于女性犯罪企业家。

(二)年龄

在1827名犯罪企业家中,年龄明确的有848人。其中,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年龄为81岁,平均年龄为45.9岁。从年龄段分布看,40~49岁的年龄段的犯罪企业家人数最多,共309人,占36.4%;其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230人,占27.1%;再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198人,占23.3%;60~6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人数较少,分别为68人和36人,占8.0%和4.2%;70~79岁年龄段和80~89岁年龄段人数稀少,分别为6人和1人,占0.7%和0.1%。

在236名犯罪的国有企业家中,有117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8岁,最大年龄为67岁,平均年龄为51岁。从年龄段分布看,50~59岁年龄段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数最多,共53人,占45.3%;其次为40~49岁年龄段,共35人,占29.9%;再次为60~69岁年龄段,共20人,占17.1%;人数较少的是30~3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分别为7人和2人,占6.0%和1.7%。

在1591名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中,有731人的年龄明确。其中,最小年龄为22岁,最大年龄为81岁,平均年龄为45岁。从年龄段分布来看,40~49岁年龄段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数最多,共274人,占37.5%;其次为30~39岁年龄段,共191人,占26.1%;再次为50~59岁年龄段,共177人,占24.2%;60~69岁年龄段和20~29岁年龄段分别为48人和34人,占6.6%和4.7%;70~79岁年龄段和80~89岁年龄段人数稀少,分别为6人和1人,占0.8%和0.1%。

图1 犯罪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是40~4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30~39岁年龄段和50~59岁年龄段;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年龄段为50~59岁年龄段,次高发年龄段为40~49岁年龄段;同时,民营企业家在30~59年龄段犯罪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三)学历

在1827名犯罪企业家中,学历明确的有609人。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243人,占39.9%;高中(中专)学历178人,占29.2%;初中学历154人,占25.3%;小学及以下学历34人,占5.6%。

在236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77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59人,占76.6%;高中(中专)学历12人,占15.6%;初中学历6人,占7.8%;小学及以下学历0人,占0.0%。

在159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532人的学历明确。其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184人,占34.6%;高中(中专)学历166人,占31.2%;初中学历148人,占27.8%;小学及以下学历34人,占6.4%。

表2-2 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

从上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国企犯罪企业家绝大部分是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而民企犯罪企业家学历分布较均匀,以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中专)学历以及初中学历为主。总体来说,国有企业犯罪企业家的学历水平高于民营企业犯罪企业家。

(四)职务

在1827名犯罪企业家中,企业内部职务明确的有1704人。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正职和副职,下同)共1156人,占67.8%;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65人,占9.7%;党群负责人共7人,占0.4%;董事共3人,占0.2%;监事共7人,占0.4%;财务负责人共104人,占6.1%;技术负责人共19人,占1.1%;销售(采购)负责人共85人,占5.0%;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58人,占9.3%。

在236名犯罪国有企业家中,有225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41人,占62.7%;实际控制人、股东共4人,占1.8%;党群负责人共4人,占1.8%;董事共0人,占0.0%;监事共2人,占0.9%;财务负责人共23人,占10.2%;技术负责人共8人,占3.6%;销售(采购)负责人共17人,占7.6%;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26人,占11.6%。

在159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有1479人的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共1015人,占68.6%;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61人,占10.9%;党群负责人共3人,占0.2%;董事共3人,占0.2%;监事共5人,占0.3%;财务负责人共81人,占5.5%;技术负责人共11人,占0.7%;销售(采购)负责人共68人,占4.6%;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共132人,占8.9%。

表2-3 犯罪企业家职务分布

从上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不论国企还是民企,犯罪企业家的职务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占比例均最高,且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的这个比例分布要更为突出。

(五)基本结论

第一,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始终远远高于女性犯罪企业家。

第二,在年龄方面,40~49岁和50~59岁年龄段是两个最高发年龄段。

第三,在学历方面,总体来说国有企业犯罪企业家的学历水平高于民营企业犯罪企业家的学历水平。

第四,在职务方面,犯罪人群主要集中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职位。

第五,以上结论与2015年完全一致。

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结构特征

(一)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与罪名结构

企业家犯罪的频次总计2009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频次共计293次,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频次总计1716次。共涉及77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33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0个具体罪名。77个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触犯频次及其比例见表3-1,表中标示为加粗字体的罪名为2015年统计数据中未出现的罪名。

表3-1 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续表3-1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频次总计293次,共涉及33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六章。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触犯频次及其比例见表3-2,表中标示为加粗字体的罪名为2015年统计数据中未出现的罪名。

表3-2 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续表3-2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频次总计1716次,共涉及70个具体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共七章。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触犯频次及其比例见表3-3,表中标示为加粗字体的罪名为2015年统计数据中未出现的罪名。

表3-3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表3-3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四)基本结论

总体上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035次,占51.5%;

其次是“侵犯财产罪”,有439次,占21.9%;再次是“贪污贿赂罪”,有399次,占19.9%。而2015年的统计结论是:总体上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416次,占41.6%;其次是“贪污贿赂罪”,有316次,占31.6%;再次是“侵犯财产罪”,有226次,占22.6%。

可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近两年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且与2015年相比,2016年企业家触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占比上升较明显,触犯“贪污贿赂罪”的占比下降较明显。

国有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是“贪污贿赂罪”,有229次,占78.2%;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28次,占9.6%;再次是“侵犯财产罪”,有22次,占7.5%。而2015年的统计结论是:国有企业家涉及最多的罪种为“贪污贿赂罪”,有196次,占90.3%,其次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3次,占6.0%。

“贪污贿赂罪”是国有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但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有企业家触犯“贪污贿赂罪”的所占比例有下降趋势。

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007次,占58.7%;其次是“侵犯财产罪”,有417次,占24.3%;再次是“贪污贿赂罪”,有170次,占9.9%。

2015年的相关统计结论是: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403次,占51.5%,其次为“侵犯财产罪”,有220次,占28.1%,再次是“贪污贿赂罪”,有120次,占15.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其次是“侵犯财产罪”,再次是“贪污贿赂罪”。与2015年相比,民营企业家触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占比有所上升,触犯“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的占比均有所下降。

四、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

(一)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总述

2016年度1827名犯罪企业家所适用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1827名犯罪企业家的刑罚适用情况如下:

65名犯罪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国有企业家12人,民营企业家53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3.6%;2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管制(国有企业家0人,民营企业家2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1%;93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国有企业家7人,民营企业家86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5.1%,其中75人被判处缓刑(国有企业家7人,民营企业家68人);1603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213人,民营企业家1390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7.7%,其中627名被判处缓刑(国有企业家61人,民营企业家566人);3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国有企业家2人,民营企业家36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1%;1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缓(国有企业家1人,民营企业家0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1%。

在1603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企业家中,1169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136人,民营企业家1033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64.0%;221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37人,民营企业家184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2.1%;21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40人,民营企业家173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1.7%*此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96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113人,民营企业家855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53.0%,罚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2850万元,其中24人被单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1人,民营企业家23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3%;7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家31人,民营企业家4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4.3%,其中30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家3人,民营企业家2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6%;54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国有企业家6人,民营企业家48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3.0%,其中34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国有企业家3人,民营企业家3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1.9%;1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驱逐出境(国有企业家0人,民营企业家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0.1%。

1827名犯罪企业家中免于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特征以及犯罪企业家附加刑适用特征见表4-1和表4-2。

表4-1 犯罪企业家中免于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特征(%)

表4-2 犯罪企业家附加刑适用特征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

236名犯罪的国有企业家的刑罚适用情况如下:

1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5.1%;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管制;7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3.0%,均判处缓刑;213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90.3%,其中61名被判处缓刑;2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0.8%;1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死缓,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0.4%。

在213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国有企业家中,136名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57.6%;37名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15.7%;40名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16.9%。

113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47.9%,罚金数额最低为5000元,最高为360万元,其中1名被单处罚金刑,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0.4%;31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13.1%,其中3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1.3%;6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2.5%,其中3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占犯罪国有企业家总数的1.3%;0名犯罪国有企业家被判处驱逐出境。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

159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的刑罚适用情况如下:

53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3.3%;2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管制,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0.1%;86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5.4%,其中68名被判处缓刑;1390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87.4%,其中566名被判处缓刑;36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2.3%;0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死缓。

在1390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民营企业家中,1033名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64.9%;184名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1.6%;173名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0.9%。

855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罚金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53.7%,罚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2850万元,其中23名被单处罚金刑,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4%;4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没收财产,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3.0%,其中27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7%;48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3.0%,其中31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1.9%;1名犯罪民营企业家被判处驱逐出境,占犯罪民营企业家总数的0.1%。

国有和民营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特征对比见表4-3和表4-4。

表4-3 国有与民营企业家犯罪中免于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特征对比(%)

表4-4 国有与民营企业家犯罪附加刑适用特征对比

(四)基本结论

在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方面,国有企业家的比例高于民营企业家;在无期徒刑的适用比例上,民营企业家的比例高于国有企业家;在有期徒刑的分布方面,民营企业家5年以下短期刑的适用比例高于国有企业家,但国有企业家10年以上长期刑的适用比例高于民营企业家;在附加刑方面,犯罪的国有企业家适用没收财产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以上结论与2015年报告结论相一致。

在附加刑方面,犯罪的国有企业家适用罚金刑的比例低于民营企业家;以上结论与2015年报告结论相反。

第二部分 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指数分析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空间

(一)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在2009起企业家犯罪中,有1991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各省份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浙江206,江苏195,上海143,山东135,河北128,安徽119,广东118,北京117,河南101,湖北84,黑龙江82,辽宁65,吉林52,福建50,山西50,湖南49,四川42,江西41,内蒙古35,陕西33,云南27,贵州19,重庆19,天津18,甘肃14,新疆14,广西10,青海10,宁夏8,海南3,香港3,西藏1。

在293起国有企业家犯罪中,有291起犯罪的企业所在省份明确。各省份国有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北京26,河北26,江苏25,黑龙江19,山东19,河南17,山西16,浙江16,安徽14,福建13,上海13,湖北11,四川11,湖南10,吉林9,辽宁7,云南6,天津5,新疆5,广西4,甘肃3,江西3,内蒙古3,陕西3,广东2,青海2,贵州1,海南1,重庆1。

在1716起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1700起犯罪的企业所在省份明确。各省份民营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浙江190,江苏170,上海130,广东116,山东116,安徽105,河北102,北京91,河南84,湖北73,黑龙江63,辽宁58,吉林43,湖南39,江西38,福建37,山西34,内蒙古32,四川31,陕西30,云南21,贵州18,重庆18,天津13,甘肃11,新疆9,宁夏8,青海8,广西6,香港3,海南2,西藏1。

图2-1 企业家犯罪数量前十名省份

图2-2 企业家犯罪数量地域分布

(一)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

在2009起企业家犯罪中,有1959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企业家犯罪有350起,占17.9%;位于二线城市的企业家犯罪有592起,占30.2%;位于三线城市的企业家犯罪有377起,占19.2%,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企业家犯罪有640起,占32.7%。

在293起国有企业家犯罪中,有288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国有企业家犯罪有46起,占16.0%;位于二线城市的国有企业家犯罪有91起,占31.6%;位于三线城市的国有企业家犯罪有59起,占20.5%,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国有企业家犯罪有92起,占31.9%。

在1716起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1671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城市明确。其中,位于一线城市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有304起,占18.2%;位于二线城市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有501起,占30.0%;位于三线城市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有318起,占19.0%,位于四线及以下城市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有548起,占32.8%。

表5 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分布(%)

从上表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不论国企还是民企,一线城市涉案企业数目最少,其次是三线,二线和四线及以下城市涉案企业数目居多。

(三)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在2009起企业家犯罪中,有1644起犯罪的企业产业类型明确。各产业类型中企业家犯罪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制造业(556起,占33.8%)、批发和零售业(206起,占12.5%)、建筑业(146起,占8.9%)、金融、保险业(138起,占8.4%)、房地产业(98起,占6.0%)、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94起,5.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6起,4.6%)、采矿业(54起,3.3%)、农、林、牧、渔业(51起,占3.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起,占2.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起、2.4%)、文化、体育、娱乐业(35起,2.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起,1.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1起,1.3%)、住宿、餐饮业(17起,1.0%)、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业(17起,1.0%)、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起,0.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起,0.7%)、教育业(4起,0.2%)。

图3-1 涉案企业产业类型分布

在293起国有企业家犯罪中,有261起犯罪的企业产业类型明确。数量最多的十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71起,占27.2%)、建筑业(41起,占15.7%)、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32起,12.3%)、金融、保险业(19起,占7.3%)、采矿业(16,6.1%)、房地产业(14,5.4%)、农、林、牧、渔业(13起,占5.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2起,占4.6%)、批发和零售业(9起,3.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起,2.3%)、文化、体育、娱乐业(6起,2.3%)。

图3-2 涉案国有企业产业类型分布

在1716起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1383起犯罪的企业产业类型明确。数量最多的十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485起,占35.1%)、批发和零售业(197起,占14.2%)、金融、保险业(119起,占8.6%)、建筑业(105起,占7.6%)、房地产业(84起,占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5.3%)、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62,4.5%)、采矿业(38,2.7%)、农、林、牧、渔业(38,2.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2.4%)。

图3-3 涉案民营企业产业类型分布

(四)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在2009起企业家犯罪中,有1991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其中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十个省份分别是:浙江206,江苏195,上海143,山东135,河北128,安徽119,广东118,北京117,河南101,湖北84,共计1346家,占总数的67.6%。

对以上省份企业产业类型与触犯高频罪名交叉分析如下:

浙江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93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污染环境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发和零售业28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筑业18起,其中国企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民企11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发票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7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民企5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金融、保险业6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5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江苏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88起,其中国企19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民企69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批发和零售业24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建筑业12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11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融、保险业9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诈骗罪,民企8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8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贪污罪,民企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上海市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46起,其中国企3起,触犯贪污罪、受贿罪,民企43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罪;批发和零售业27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2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7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贪污罪,民企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文化、体育、娱乐业6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受贿罪和虚开发票罪,民企4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山东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38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民企3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批发和零售业11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房地产业10起,其中国企5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5起,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8起,均为民企,触犯罪名最多的是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起,其中国企4起,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民企2起,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河北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36起,其中国企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贪污罪,民企30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污染环境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房地产业13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筑业9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8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和单位行贿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8起,其中国企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民企2起,触犯职务侵占罪;批发和零售业6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职务侵占罪,民企4起,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销售假药罪。

安徽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3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22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保险业22起,其中国企5起,触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民企1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建筑业17起,其中国企3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民企14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批发和零售业13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贪污罪,民企12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房地产业10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9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东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32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融、保险业11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批发和零售业8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建筑业5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房地产业4起,均为民企,触犯洗钱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北京市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14起,其中国企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民企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骗取贷款罪;金融、保险业14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保险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民企12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筑业11起,其中国企4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民企7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批发和零售业10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受贿罪,民企6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

河南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7起,其中国企9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民企18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融、保险业14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的罪名是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民企12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批发和零售业8起,其中国企1起,触犯挪用公款罪,民企7起,触犯最多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湖北省企业家犯罪数量最多的五种产业类型为:制造业27起,其中国企8起,触犯最多罪名是受贿罪,民企19起,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发和零售业15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融、保险业11起,均为民企,触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6起,其中国企2起,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企4起,触犯最多罪名是单位行贿罪;住宿、餐饮业6起,均为民企,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十个省份中涉案国企和民企高发的五个产业类型及其对应的高频罪名,如下表6所示。

表6 十个省份中涉案国企和民企高发的产业类型及高频罪名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各高发环节统计特征

在2009起企业家犯罪中,有1947起犯罪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916起,47.0%)、财务管理环节(415起,21.3%)、融资环节(268起,13.8%)、工程承揽环节(116起,6.0%)、产品生产环节(76起,3.9%)、贸易环节(71起,3.6%)、薪资管理环节(50起,2.6%)、物资采购环节(17起,0.9%)、公司设立变更环节(17起,0.9%)、人事变动环节(1起,0.1%)。

图4 企业家犯罪案发环节分布

在293起国有企业家犯罪中,有282起犯罪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155起,55.0%)、财务管理环节(80起,28.4%)、工程承揽环节(21起,7.4%)、产品生产环节(7起,2.5%)、贸易环节(5起,1.8%)、物资采购环节(5起,1.8%)、公司设立变更环节(5起,1.8%)、融资环节(3起,1.1%)、薪资管理环节(1起,0.4%)、人事变动环节(0起,0.0%)。

表7-1 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案发环节分布(%)

在1716起民营企业家犯罪中,有1665起犯罪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环节(761起,45.7%)、财务管理环节(335起,20.1%)、融资环节(265起,15.9%)、工程承揽环节(95起,5.7%)、产品生产环节(69起,4.1%)、贸易环节(66起,4.0%)、薪资管理环节(49起,2.9%)、物资采购环节(12起,0.7%)、公司设立变更环节(12起,0.7%)、人事变动环节(1起,0.1%)。

表7-2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案发环节分布(%)

(二)企业高发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企业家职务交叉分析

1.日常经营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日常经营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724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31起,占31.9%),批发和零售业(74起,占10.2%),金融、保险业(70起,占9.7%),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60起,占8.3%),建筑业(55起,占7.6%);有847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日常经营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581起,占68.6%),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114起,占13.5%),实际控制人、股东(57起,占6.7%),财务负责人(36起,占4.3%),销售(采购)负责人(36起,占4.3%)。

2.财务管理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366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财务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148起,占40.4%),批发和零售业(78起,占21.3%),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22起,占6.0%),建筑业(19起,占5.2%),房地产业(18起,占4.9%);有398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财务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238起,占59.8%),财务负责人(58起,占14.6%),实际控制人、股东(49起,占12.3%),销售(采购)负责人(29起,占7.3%),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20起,占5.0%)。

3.产品生产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产品生产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71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产品生产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51起,占71.8%),建筑业(8起,占11.3%),采矿业(5起,占7.0%),批发和零售业(5起,占7.0%);有73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产品生产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43起,占58.9%),实际控制人、股东(11起,占15.1%)、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8起,占11.0%)、销售(采购)负责人(7起,占9.6%)。

4.贸易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贸易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60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贸易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7起,占45.0%),批发和零售业(14起,占23.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起,占8.3%);有68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贸易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45起,占66.2%),实际控制人、股东(8起,占11.8%),销售(采购)负责人(7起,占10.3%)、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6起,占8.8%)。

5.融资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融资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211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融资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52起,占24.6%),制造业(47起,占22.3%),批发和零售业(27起,占12.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起,占9.0%),房地产业(12起,占5.7%);有256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融资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94起,占75.8%),实际控制人、股东(39起,占15.2%)。

6.薪资管理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薪资管理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47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薪资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3起,占48.9%),建筑业(7起,占14.9%);有49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薪资管理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38起,占77.6%),实际控制人、股东(5起,占10.2%)。

7.工程承揽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工程承揽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110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工程承揽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建筑业(43起,占39.1%),房地产业(32起,占29.1%),制造业(6起,占5.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起,占5.5%);有108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工程承揽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90起,占83.3%),实际控制人、股东(8起,占7.4%)。

8.物资采购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物资采购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14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物资采购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7起,占50.0%);有16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物资采购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6起,占37.5%),销售(采购)负责人(5起,占31.2%)。

9.公司设立变更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公司设立变更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16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案发,主要集中在制造业(7起,占43.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起,占18.8%);有17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案发,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1起,占64.7%),实际控制人、股东(4起,占23.5%)。

10.人事变动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人事变动环节与企业产业类型、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有0起产业类型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人事变动环节案发;有1起职务明确的企业家犯罪在人事变动环节案发,职位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涉案企业高发环节与罪名触犯频次交叉分析

1.日常经营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职务侵占罪128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26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5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受贿罪7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65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次;合同诈骗罪64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2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44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3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1次;单位行贿罪4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2次;贪污罪40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36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5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行贿罪34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3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1次。

表8-1 日常经营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2.财务管理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0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59次;职务侵占罪64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7次,民营企业家触犯57次;挪用资金罪48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5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3次;贪污罪33次,均由国有企业家触犯;挪用公款罪1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次;受贿罪1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表8-2 财务管理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3.产品生产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污染环境罪2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10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表8-3 产品生产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4.贸易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走私普通货物罪1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合同诈骗罪11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表8-4 贸易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5.融资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5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集资诈骗罪3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4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33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合同诈骗罪1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诈骗罪11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表8-5 融资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6.薪资管理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9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6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7.工程承揽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单位行贿罪35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受贿罪19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8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次;行贿罪14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合同诈骗罪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次。

8.物资采购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职务侵占罪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4次;受贿罪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次;贪污罪2次,均由国有企业家触犯。

表8-7 工程承揽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表8-8 物资采购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9.公司设立变更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贪污罪3次,均由国有企业家触犯;单位行贿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次,均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表8-9 公司设立变更环节的高发罪名触犯频次分布

10.人事变动 该环节的高发罪名有:诈骗罪1次,由民营企业家触犯。

三、企业家高频罪名

(一)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总述

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7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2009次。

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280次,13.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2次,11.5%)、职务侵占罪(222次,11.1%)、受贿罪(112次,5.6%)、合同诈骗罪(109次,5.4%)、挪用资金罪(104次,5.2%)、单位行贿罪(89次,4.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86次,4.3%)、贪污罪(81次,4.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2次,3.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0次,3.0%)、行贿罪(52次,2.6%)、诈骗罪(50次,2.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8次,2.4%)、集资诈骗罪(46次,2.3%)、挪用公款罪(38次,1.9%)、污染环境罪(37次,1.8%)。

图5-1 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分布

(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国有企业家共涉及33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293次。

高频率罪名:受贿罪(102次,34.8%)、贪污罪(76次,25.9%)、挪用公款罪(27次,9.2%)。

较高频率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13次,4.4%)、职务侵占罪(11次,3.8%)、挪用资金罪(8次,2.7%)、滥用职权罪(8次,2.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次,1.7%)。

较低频率罪名: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行贿罪,诈骗罪均为3次,各自均占1.0%;合同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伐林木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虚假广告罪,虚开发票罪均为2次,各自均占0.7%。

图5-2 国有企业家犯罪高频(较高频)罪名分布

最低频率罪名:保险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集资诈骗罪,介绍贿赂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1次,各自均占0.3%。

(三)国有企业家犯罪高频(较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表9-1 国有企业家高频(较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从犯罪国有企业家高频(较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看,大多数罪名被判处的刑罚集中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

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0个具体罪名,触犯频数共计1716次。

高频率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79次,1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2次,13.5%)、职务侵占罪(211次,12.3%)、合同诈骗罪(107次,6.2%)、挪用资金罪(96次,5.6%)、单位行贿罪(88次,5.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81次,4.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61次,3.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0次,3.5%)、行贿罪(49次,2.9%)、诈骗罪(47次,2.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5次,2.6%)、集资诈骗罪(45次,2.6%)。

较高频率罪名:污染环境罪(37次,2.2%)、重大责任事故罪(25次,1.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2次,1.3%)、非法经营罪(20次,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5次,0.9%)、假冒注册商标罪(14次,0.8%)、虚开发票罪(13次,0.8%)、逃税罪(12次,0.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次,0.7%)、挪用公款罪(11次,0.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1次,0.6%)、受贿罪(10次,0.6%)。

较低频率罪名:伪造公司印章罪为9次,占0.5%;信用卡诈骗罪为8次,占0.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票据诈骗罪,贪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销售假药罪均为5次,各自均占0.3%;串通投标罪,单位受贿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为4次,各自均占0.2%;贷款诈骗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均为3次,各自均占0.2%。

最低频率罪名:对单位行贿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均为2次,各自均占0.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高利转贷罪,故意伤害罪,介绍贿赂罪,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私废物罪均为1次,各自均占0.1%。

图5-3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

图5-4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较高频罪名

(五)民营企业家犯罪高频罪名与刑罚对应关系

表9-2 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看,大多数罪名被判处的刑罚集中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处刑较重,较多集中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六)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企业家犯罪的前十高频罪名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共计280次,其中,国企触犯1次,民企触犯279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占比分布较均匀;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5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表10-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1-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1-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1-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232次,均由民企触犯。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融资活动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10年以下居多。

表10-2-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2-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2-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2-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2-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3.职务侵占罪

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共计222次,其中,国企触犯11次,民企触犯211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5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表10-3-1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3-2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3-3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3-4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3-5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3-6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3-7 职务侵占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4.受贿罪

企业家触犯受贿罪共计112次,其中,国企触犯102次,民企触犯10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40~6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大学(大专)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下、10年以上15年以下。

表10-4-1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4-2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4-3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4-4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4-5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4-6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4-7 受贿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5.合同诈骗罪

企业家触犯合同诈骗罪共计109次,其中,国企触犯2次,民企触犯107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三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5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表10-5-1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5-2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5-3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5-4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5-5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5-6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5-7 合同诈骗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6.挪用资金罪

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共计104次,其中,国企触犯8次,民企触犯96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初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四线及以下城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5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表10-6-1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6-2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6-3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6-4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6-5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6-6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6-7 挪用资金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7.单位行贿罪

企业家触犯单位行贿罪共计89次,其中,国企触犯1次,民企触犯88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4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高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四线及以下城市居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工程承揽;在犯罪潜伏期方面,5年以上10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下。

表10-7-1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7-2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7-3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7-4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7-5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7-6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7-7 单位行贿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企业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共计86次,其中,国企触犯5次,民企触犯81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4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高中以上占大多数;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城市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贸易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10年以下居多。

表10-8-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8-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8-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8-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8-5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8-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8-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9.贪污罪

企业家触犯贪污罪共计81次,其中,国企触犯76次,民企触犯5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4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大学(大专)以上最多,其次是高中(中专);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四线及以下城市最多,其次是二线城市;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在犯罪潜伏期方面,5年以上10年以下最多,其次是10年以上15年以下、5年以下。

表10-9-1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表10-9-2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9-3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9-4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9-5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9-6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9-7 贪污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1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企业家触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共计62次,其中,国企触犯1次,民企触犯61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高中(中专)学历最多,其次是初中、大学(大专)及以上;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城市最多,其次是四线及以下;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融资活动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5年以下最多,其次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表10-10-1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性别的交叉列表

企业性质性别男女总计民企计数39645企业性质内的%86.7%13.3%100.0%总计计数39645企业性质内的%86.7%13.3%100.0%

表10-10-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年龄段的交叉列表

表10-10-3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学历的交叉列表

表10-10-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职务的交叉列表

表10-10-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的交叉列表

表10-10-6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表10-10-7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与企业性质、犯罪潜伏期的交叉列表

第三部分 企业家腐败犯罪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中心”)自2012年开始对企业家犯罪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研究,限于当时的条件,2012、2013年度研究报告的样本为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从理论上讲,这种样本所反映的只是“媒体关注了什么”而不是“现实发生了什么”,与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存在较大偏差。

自2014年起,“中心”将抽样框调整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刑事判决案例中检索企业家犯罪案件,较好地解决了样本的权威性与可靠性问题。基于样本来源的一致性,本部分的分析以2014~2016年具有可比性的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概况

国企方面涉及的腐败犯罪包括10个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民企方面涉及的腐败犯罪包括9个罪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

年份企业性质腐败犯罪企业家数同性质犯罪企业家总数(比例1)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数(比例2)腐败犯罪案件数同性质企业犯罪案件总数(比例3)本年度案件总数(比例4)2014年国企147人205人(71.71%)1099人(13.38%)134件181件(74.03%)902件(14.86%)民企240人894人(26.84%)1099人(21.84%)211件721件(29.26%)902件(23.39%)2015年国企145人170人(85.29%)921人(15.74%)121件143件(84.61%)793件(15.26%)民企273人751人(36.35%)921人(29.64%)262件650件(40.31%)793件(33.04%)2016年国企199人236人(84.32%)1827人(10.89%)167件203件(82.27%)1458件(11.45%)民企516人1591人(32.43%)1827人(28.24%)442件1255件(35.23%)1458件(30.31%)

注:比例1=腐败犯罪企业家人数/同性质的犯罪企业家总人数;比例2=腐败犯罪企业家人数/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数;比例3=腐败犯罪案件数/同性质的企业犯罪案件总数;比例4=腐败犯罪案件数/本年度案件总数

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为902件,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为181件,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721件。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总数为345件,其中国企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134件,占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74.03%,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14.86%;民企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211件,占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9.26%,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23.39%。

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案企业家共计1099人,国企企业家205人,民营企业家894人。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犯罪人数387人,其中国企企业家147人,占国企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71.71%,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13.38%;民营企业家240人,占民企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85.29%,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21.84%。

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为793件,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为143件,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650件;涉及腐败犯罪的案件总数为383件,国企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121件,占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84.61%,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15.26%;民营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262件,占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40.31%,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33.04%。

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案企业家共计921人,国企企业家170人,民营企业家751人。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犯罪人数418人,国企企业家145人,占国企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85.29%,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15.74%;民营企业家273人,占民营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36.35%,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29.64%。

2016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为1458件,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为203件,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5件;腐败犯罪的案件总数为609件,其中国企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167件,占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82.27%,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11.45%;民营企业家腐败案件数为442件,占民应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35.23%,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30.31%。

2016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案企业家共计1827人,国企企业家236人,民营企业家1827人;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犯罪人数为715人,其中国企企业家199人,占国企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84.32%,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10.89%;民营企业家516人,占民企企业家本年度犯罪总人数的32.43%,占本年度涉案企业家总人数的28.24%。

通过对比2014~2016年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1、企业家腐败案件三年来呈连年上升趋势,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人数占涉案企业家总数量的比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这说明企业家腐败犯罪规模越来越大。

2、国有企业家涉案人数虽然总体少于民营企业家,但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犯罪总数的比率却远高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在其犯罪总数中的比率,这说明国有企业家相对于民营企业家更易触犯腐败罪名。

5、就三年间企业家腐败案件的增长趋势而言,国有企业家方面呈现小幅波动,而民营企业家腐败案件出现不间断连年递增趋势。

二、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统计数据对比

(一)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2014年2015年2016年触犯罪名总次数:241次触犯罪名总次数:206次触犯罪名总次数:293次受贿罪(95次,39.4%)受贿罪(89次,43.20%)受贿罪(102次,34.8%)贪污罪(51次,21.2%)贪污罪(57次,27.67%)贪污罪(76次,25.9%)挪用公款罪(23次,9.5%)私分国有资产罪(16次,7.77%)挪用公款罪(27次,9.2%)职务侵占罪(12次,5.0%)挪用公款罪(15次,7.28%)私分国有资产罪(13次,4.4%)单位行贿罪(6次,2.5%)行贿罪(5次,2.43%)职务侵占罪(11次,3.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次,2.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次,1.46%)挪用资金罪(8次,2.7%)挪用资金罪(3次,1.2%)职务侵占罪(3次,1.4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次,1.0%)介绍贿赂罪(1次,0.4%)单位行贿罪(3次,1.46%)单位受贿罪(3次,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次,0.8%)挪用资金罪(2次,0.9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次,0.7%)私分国有资产罪(5次,2.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次,0.97%)单位行贿罪(1次,0.3%)行贿罪(1次,0.4%)对单位行贿罪(1次,0.3%)介绍贿赂罪(1次,0.3%)

2014~2016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总次数在200到300次之间,呈现先减少后增多的起伏态势。2016年比2015年多出87次,增长近50%,但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有企业家触犯“贪污贿赂罪”的所占比例有下降趋势。

进一步观察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2014~2016三年中受贿罪、贪污罪始终稳定排在前两位,共占当年腐败犯罪总数的60%到70%;挪用公款罪虽然在2015年的频次和占比相较于2014、2015年较为稳定的前三名有少许回落和波动,但幅度不大,仍属高频罪名;职务侵占罪则呈现“高-低-高”的特点;单位行贿在2014年中触发次数较多,而后逐年减少,由高频罪名降为较高频罪名最后成为最低频罪名;相反,私分国有资产罪在2014年中触发次数的较少,而后两年则持续走高。

(二)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对比

2014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4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前五位的高频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对高频犯罪企业家所适用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种主刑。

在刑罚适用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最高,没有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彰显了司法机关慎重和严格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都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而贪污罪是唯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例的罪名;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在高频犯罪中整体最轻,其次是挪用公款罪。

表2015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5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前五位的高频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所适用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以及单处罚金刑一种附加刑。

在刑罚适用中,不再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例居高,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也较高。其中,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均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例,挪用公款罪也存在微量免于刑事处罚案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例中,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刑和拘役三者占了该罪名适用刑罚总量的64.3%,有期徒刑只占35.7%。单位行贿罪全部适用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罪则是2015年适用刑罚最重的罪名,也是唯一适用了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罪名。

表2016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6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前五位的高频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所适用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种主刑。

贪污罪刑罚适用涉及了无期徒刑和死刑;职务侵占罪全部为有期徒刑,其中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72.7%;私分国有资产罪近半数判处了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拘役,其余的案例则适用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年国企腐败犯罪中单位行贿罪已降格为最低频罪名。

三年对比:2014~2016三年中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高频罪名基本相同,近三年位居前列的六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从适用刑罚分布看,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次数极少,绝大多数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中,又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尤其是2016年,适用刑罚的整体水平较前两年偏轻,不能排除《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腐犯罪起刑点及量刑标准的影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单位行贿罪的刑罚适用呈逐年加重的趋势,这也意味着反腐司法实践中注重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对比

表2014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4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除一起挪用公款案件在15到20年间,其余均在15年以下,又以10年以下为主。其中职务侵占罪的潜伏期最短,近九成案例的潜伏期在5年以下;挪用公款罪的潜伏期最长,可达15到20年。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全部分布在5到15年之间。整体而言,潜伏期在5年以下的比重最大,其次为5到10年。

表2015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5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比2014年明显延长,主要集中于5至10年之间,其次是5年以下。其中,又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潜伏期最长,15到20年的潜伏期也有占有一定比例。

表2016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6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呈现继续延长趋势,尤其是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潜伏期,在10至15年之间的比例分别达到了23%、23%和25.9%,20年以上的也有一定比例。

三年对比:总体看,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的潜伏期较长。尤其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则出现了15年以上甚至20年以上的“超长潜伏期”。这暴露出反腐工作中要注重建立、健全腐败案件的发现机制。

(四)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分布对比

表2014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分布

2014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产品生产、贸易活动、融资活动、工程承揽、物资采购、公司设立变更和人事变动九个环节上,高频腐败犯罪案发环节不涉及薪资管理环节,其中受贿罪案发涉及全部的九个环节。整体来看,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工程承揽是主要案发环节,日常经营活动数量最多,财务管理在同种罪名中所占比重最大。

表2015年 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分布

2015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案发环节分布与2014年基本相同,没有涉及产品生产和薪资管理环节。主要案发环节为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工程承揽。受贿罪的案发环节分布最广。日常经营活动成为总数量最多和同种罪名中比重最大的案发环节。

2016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案发环节的分布,除了融资活动和人事变动以外的剩余8个环节均有涉及。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发环节分布最广。日常经营活动的数量最多,同种罪名中所占比重最大。本年度只有1例的最低频罪名单位行贿罪的案发环节发生在财务管理过程中。

三年对比:2014~2016年中,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工程承揽环节,以日常经营活动为最多。受贿罪的案发环节分布最广,其余罪名的案发环节较为集中。这样的分布特点主要与罪名的行为特点相关。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行贿罪在2014、2015年属于高频罪名,其案发环节主要集中在日常经营活动中,2016年转为最低频罪名,其案发环节发生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这也提示今后国企预防单位行贿罪的新风险点要关注财务管理环节。

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统计数据对比

(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

2014年2015年2016年触犯罪名总次数:993次触犯罪名总次数:732次触犯罪名总次数:1716次职务侵占罪(132次,13.3%)职务侵占罪(92次,12.57%)职务侵占罪(211次,12.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1次,6.1%)行贿罪(59次,8.06%)挪用资金罪(96次,5.6%)挪用资金罪(51次,5.1%)挪用资金罪(45次,6.15%)单位行贿罪(88次,5.1%)行贿罪(20次,2.0%)单位行贿罪(43次,5.87%)行贿罪(49次,2.9%)单位行贿罪(13次,1.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4次,4.6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5次,2.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次,0.3%)挪用公款罪(9次,1.2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1次,0.6%)介绍贿赂罪(1次,0.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次,0.27%)挪用公款罪(11次,0.6%)私分国有资产罪(2次,0.2%)对单位行贿罪(2次,0.27%)受贿罪(10次,0.6%)贪污罪(5次,0.3%)单位受贿罪(4次,0.2%)对单位行贿罪(2次,0.1%)介绍贿赂罪(1次,0.1%)

2014~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年度总次数分别为993次、732次、1716次,差别较大,呈现先减少后急剧增多的起伏态势。2016年比2015年多982次,增长约134%,这说明2016年的案发数量和审结数量出现爆发式的增长。进一步观察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各罪名触犯频次和占比,2014~2016三年中职务侵占罪稳居第一名,虽然案件数量不同,但是占总案件数的比例稳定保持在12%~1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呈现比重的连年下降的趋势,单位行贿罪呈现比重和数量均连年上升的趋势。挪用资金罪稳定保持在前三的位置,出现过微量起伏,可以忽略不计。行贿罪也是主要触发罪名之一,2015年上升至高频发第二,2016年又回落至第四。可以看到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触发的罪名数量增加,民营企业作为共犯涉嫌了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

(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对比

表2014年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4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为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所适用的刑罚种类为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三种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有少部分案例免于刑事处罚,职务侵占罪中有少量案例在刑裁量罚中适用了无期徒刑,整体所适用的主要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尤其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2015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5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为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适用的刑罚有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三种主刑。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有部分免于刑事处罚。职务侵占罪中有少量案例在刑裁量罚中适用了无期徒刑,且整体刑罚分布较重,短期徒刑、中期徒刑、长期徒刑均有涉及。单位行贿罪整体刑罚裁量最轻。

表2016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分布(%)

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适用的刑罚除拘役、有期徒刑两种主刑外,还有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刑的案例,这与《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93条的修正有关。五项高频罪名都有不同比重的案例免于刑事处罚,整体上以有期徒刑为主,其中又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据60%以上。

三年对比:2014~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适用刑罚整体呈现越来越轻的趋势,2016年虽然案件总量成倍增多,但是并没有适用无期徒刑等案例,并且免于刑事处罚等案件比重明显增加。这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非公领域反腐关注制度成因和预防职务犯罪有一定关联。职务侵占罪所适用的刑罚一直最重,这与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定刑有密切联系,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职务侵占罪的实际触发程度较高。

(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对比

表2014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4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分布相对集中,五项高频罪名潜伏期在5到10年的占比75%以上。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主要分布在5年以下,占比67.4%~79.6%。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分布较广,5到20年间均有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潜伏期分布在5到15年间。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0年之间,占比75%以上。

表2015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5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分布相对集中,五项高频罪名潜伏期在5到10年的占比87.7%以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年以下,占半数以上。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0年之间,占比60.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年以下,占比65.6%。行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0年之间,占比87.7%。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都在15年以下,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潜伏期分布较广,5到20年间均有涉及。

表2016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分布

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相对集中,五项高频罪名的潜伏期在5到10年的占比68.8%以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年以下,分别占75.7%、68.8%。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0年之间,分别占比53.4%、54.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0年之间,10年以上的没有涉及。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的潜伏期5到20年间均有涉及;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主要分布在5到15年之间,15年以上的没有涉及。

三年对比:2014~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整体相对集中,五项高频罪名潜伏期在5到10年的占比较高,潜伏期较长,说明我们发现腐败犯罪的机制还需完善和增强。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的潜伏期呈现出越来越长的趋势,甚至出现了“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超长潜伏期,说明这类犯罪存在案发和查处难度更大的情况,这也提示反腐工作中要注重建立、健全腐败案件的发现机制。同时,因为行贿罪与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有着伴生关系,这也提示反腐工作中要加强非公领域的腐败犯罪预防和治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四)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分布对比

表2014年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分布

2014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中10个环节均有涉及。其中职务侵占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贸易活动、产品生产、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共6个环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贸易活动、产品生产、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和薪资管理共7个环节;挪用资金罪主要分布在财务管理、日常经营活动、贸易活动、融资活动和公司设立变更为5个环节;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人事变动、物资采购、融资活动和财务管理共6个环节;单位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和贸易活动共3个环节。

表2015年 民营企业家高频腐败犯罪罪名与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2015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中10个环节均有涉及。其中职务侵占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贸易活动、融资活动、薪资管理、工程承揽、产品生产和物资采购共8个环节;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融资活动、贸易活动和财务管理共6个环节;挪用资金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贸易活动、融资活动、公司设立变更、薪资管理和工程承揽7个环节;单位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贸易活动、融资活动、人事变动、物资采购共6个环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物资采购、产品生产和财务管理共5个环节。

表2016年 民营企业家高频腐败犯罪罪名与发案环节的交叉列表

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中除了人事变动这一环节不再存在,其他9个环节均有涉及。其中职务侵占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产品生产、贸易活动、薪资管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共7个环节;挪用资金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贸易活动、融资活动、公司设立变更、薪资管理、工程承揽,物资采购共8个环节;单位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贸易活动、产品生产、融资活动和公司设立变更共6个环节。行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物资采购、融资活动和公司设立变更共5个环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分布在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贸易活动、财务管理和物资采购共5个环节。

三年对比:2014~2016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案发环节整体趋于稳定,除了2016年人事变动这一环节不再存在,其他环节仍旧涉及。职务侵占罪发案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并且呈现出逐年案发新环节的趋势,这与罪名性质和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是有关联的。单位行贿罪的案发环节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这提示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中注意新的风险点,即除注意日常经营活动、工程承揽、贸易活动环节外,还要关注产品生产、融资活动、公司设立变更、人事变动、物资采购等其他环节的风险点。挪用资金罪的案发环节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提示预防民营企业职务犯罪中除了注意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这两大高发环节,也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多关注其他环节的风险点。

通过国有企业腐败犯罪与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数据对比,可以得出一些较为确定的趋势:

第一,就近三年腐败犯罪的规模而言,无论国有企业家还是民营企业家总体上趋于上升。

第二,国有企业家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为腐败犯罪。三年间,国有企业家的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比例为80%。就高发罪名看,又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比重最大,同时私分国有资产罪明显上升。

第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也处于高位运行。三年间,民营企业家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比例达到了31.8%。

第四,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发案环节分布都比较广泛,尤其集中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与工程承揽四大环节。

第五,单位行贿罪在国企和民企中的表现不同,国有企业中单位行贿罪逐渐成为最低频罪名,而民营企业中单位行贿罪依旧属于高频罪名。这与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不同态度和经济政策不无关系,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寻求扶持铤而走险对公权力进行行贿,冒着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寻求政治保护伞,这体现出了制度上的缺陷。

第六,在高频罪名的潜伏期上,国企以5~10年为主,民营企业以5年以下为主。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潜伏期,为什么会明显长于民营企业家,其中的原因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七,我国企业家正面临着刑事风险高发期,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亟待提高。尤其是在全面守法以及国家反腐政策呈现持续高压的态势下,企业家触发刑事风险的规模趋于持续增加。

第四部分 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

一、快播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情概要:2016年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50万元;吴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万元;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庭裁定驳回上诉人吴铭的上诉,维持原判。

快播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并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推荐理由:

第一,快播案是我国影响最大、争议最大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被许多评论视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案件。

第二,在刑法技术上,快播案突破或重新定义了传统刑法理论对一些问题的理解。譬如,目的犯通常以直接故意为必要,但在快播案中,牟利目的与放任淫秽视频传播的间接故意相结合,同样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快播案的判决为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譬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究竟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该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何区分?等等。

第四,信息技术是当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何把握该领域技术进步、模式创新与社会规范、法律规制的平衡,是企业家与社会管理者都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孙兆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概要:2016年12月2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兆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万元;对孙兆学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兆学利用其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4年,孙兆学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1.5844万元。截至案发前,孙兆学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68.6312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兆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孙兆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推荐理由:

第一,孙兆学先后坐镇两大央企,在中铝内部属绝对重量级人物,也是2016年落马宣判的级别最高的国企领导。孙的落马折射出大型国有企业在权力运行与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漏洞。

第二,孙兆学所涉犯罪及其具体手法,与政府官员通常实施的贪腐犯罪极为相似,这反映出国有企业较强的官僚化倾向,这一不良倾向与中铝近年来业绩不佳是否存在关联,值得检讨。

第三,作为一名从基层干起,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家,孙兆学在职业生涯的黄金期落马,教训深刻。

三、福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概要: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2年8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食品放入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生产,上海福喜将该批超过冰鲜保质期的原料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推荐理由:

第一,福喜案折射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堪忧。福喜集团是全球最大的肉类及蔬菜加工企业,所供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众多国际知名食品企业的信赖。本案的发生,反映了福喜对中国市场食品安全的忽视,这与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备、实际监管力度不足、以及整个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关。

第二,案发过程凸显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分散的食品消费者相对生产者、销售者居于天然的劣势,食品安全主要依靠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福喜案发由媒体曝出,监管部门的失职显而易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力度亟待强化。

第三,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严格食品安全的防控工作,强化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旨在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食品安全无小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任何忽视,都有可能导致食品企业的彻底溃败。

四、徐翔案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情概要:2016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以及相关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系列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一审判决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110亿。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巍、竺勇,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徐翔、王巍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徐翔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获利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分成;或者双方在共同认购涉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以上述方式拉抬股价,抛售股票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其中,徐翔组织实施了全部13期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王巍积极参与8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竺勇参与5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从中非法获得巨额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推荐理由:

第一,“私募一哥”徐翔案的查处,显现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正在加大。证监会2015年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98件,2016年增至139件。中国证券市场的各种乱象,正倒逼主管部门下重手予以整治。

第二,徐翔案110亿元的巨额罚金,体现了以经济惩罚手段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理念。同时,巨额罚金的执行及其去向,会否导致实质意义的“以罚代刑”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关注。

第三,徐翔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并不复杂,规制这些犯罪行为的法律却较少适用。与之相对的现实状况是:股市乱象,普通投资人利益受损,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应然功能难以发挥。如何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亟待破题。

五、邦家公司非法集资案

案情概要:2016年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24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亿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等17人在同案人蒋洪伟的指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推荐理由:

第一,邦家非法集资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是审判当时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情况下,法院对蒋洪伟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其中有些案件的涉案金额已大大超过邦家案(“e租宝”涉案近600亿元),集资类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第三,集资类案件,尤其是波及范围甚广的涉众型集资案件,往往会为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除了加大打击力度,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从增强普通民众的被害防范意识、疏通闲置资金保值增值渠道、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狠下功夫。

六、天津港爆炸案

案情概要:2016年11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对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4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下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归案后主动供述其为瑞海公司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推荐理由:

第一,天津港爆炸案的直接起因,仅仅只是瑞海公司一个集装箱内湿润剂散失(引发自燃及爆炸),最终却造成了近年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最为惨重的灾难性安全事故。科技进步和工商业的迅猛发展,有可能导致各种安全风险呈几何级数地增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收益=利润×安全”的观念,一旦安全出现问题,一切收益都可能被即刻清零。

第二,除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瑞海公司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而外,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所有这些都是导致这一特大事故的原因,如果这些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能严格把关尽职,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第三,该案49人受审判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缓,表明了国家在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政策进一步趋严的立场,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对这一趋向应有清醒认识。

七、广州8.8亿元特大逃税案

案情概要:据2016年5月17日广州市国税局通报,广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查办增城区某犯罪团伙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两家主营混凝土的企业存在巨额逃税嫌疑,遂按照税警协作工作机制,向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发函,请税务机关对两公司税收情况予以协查,该起特大逃税案由此案发。广州市国税局依法对两家涉案企业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59亿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入库税款2400多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最终,涉案人员李某等24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及逃税罪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企业均为以生产混凝土为主业的公司,其上游企业为水泥、沙石和添加剂等原料供应商,个体户居多,经营中不提供发票;混凝土产品主要提供给进行道路施工、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施工队,下游企业也不需要卖方提供发票。利用这样的便利条件,两公司委托记账公司代理做账业务,仅对少量业务正常纳税申报,营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的假象。同时,两公司私下另设财务核算办公场所,另行设立账目、聘请财务核算人员,建立起整套业务核算流程,并用未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和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自2010年3月至案发, 两公司通过账外经营共隐瞒8.8亿元的销售收入,已申报纳税的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10%左右。

推荐理由:

第一,该案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并非税务机关通过日常稽查、监管主动发现,其最初线索源于公安机关对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目前的税收征管、稽查机制尚有改进余地。

第二,案发前,涉案企业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采取并不复杂的方式大规模、长期逃税,并未引起税务机关的察觉,这反映我国逃税行为的实际查处率较低。尽管我国对涉税犯罪的刑罚设置较重,但因惩罚的确定性不高,税法对某些企业的威慑力较为有限。

第三,与低查处率相对应,是所谓“死亡税率”问题。无论这一概念是否严谨,我国企业接近40%的实际税费负担率,对除新兴行业及金融等领域外的大多数企业,的确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负担。一方面要通过减税等措施使企业税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大逃税查处力度增加涉税犯罪的难度及法律风险成本。

八、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贪污案

案情概要:2016年8月,曾任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委员会党委书记、回龙观镇委员会党委书记的郭向东,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

2004年至2007年间,郭向东利用担任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浴龙温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另案处理),在昌房公司向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某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虚构项目转让系浴龙公司介绍并促成的事实,以支付浴龙公司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昌房公司2000万元后予以侵吞。郭向东在办案机关调查其受贿问题的过程中,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以上贪污犯罪的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2004年至2014年间,郭向东先后利用在昌房公司、铭嘉公司以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回龙观镇担任领导干部,全面负责昌房公司、铭嘉公司经营管理,主持百善镇、回龙观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13万余元。

法院认为,郭向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郭向东分别利用在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推荐理由:

第一,《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释对贪污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郭案的量刑尺度明显轻于此前同类案件的裁量结果,贪腐类罪案的刑罚裁量趋于理性。

第二,郭向东集镇政府一把手及国企一把手大权于一身,这为政商勾结、政商交易、政商利益输送提供了极大便利。该状况的形成除体制原因而外,与郭向东和原昌平区委书记佟根柱之间的特殊关系也有关联。该案中,党委、政府及相关国企呈现出某种“家天下”的不良倾向。

第三,在房地产处于上升通道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结盟,甚至通过政府旗下企业亲自上阵套现获利的案件并不罕见。政府及其官员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九、万达、万科行贿案

案情概要:2016年9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马爱在担任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伙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锦莉(另案处理),在办理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检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三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未对三公司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1155万元罚款。事后,被告人马爱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唐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万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度均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原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受贿案中,金程在2007至2009年前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改制、经营发展方面提供帮助。时任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的冷某某为向金程表示感谢,于2008、2009年先后从公司财务账上取出30万元送给金程。

推荐理由:

第一,万达、万科作为中国最成功的集团企业,拥有行业内最严苛的内部管理制度。王健林、王石两位中国商界领袖,均在不同场合放出过“从不行贿”的豪言。万达、万科不行贿的“神话”遭司法判决否定,凸显了企业家理想、情怀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在现实利害面前,企业要做到不行贿,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文化营造和内部看似严格的监管,恐怕还远远不够。

第二,从已被司法程序确认的事实不难看出,万达、万科两公司的行贿均出于各自不正当利益诉求。除行贿行为本身,还涉及抽逃出资等违法甚或犯罪行为。这表明,即便如万达、万科这样的优秀企业,在企业合规管理上仍有较大差距。

第三,万达、万科行贿行为人的“另案处理”,显现出我国行贿犯罪刑事政策的“左右为难”。一方面,为重点打击受贿,将行贿方转化为“污点证人”不失为一项实用而有效的策略选项。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不得不考虑行贿人在具体情境中“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高低。另一方面,大量行贿犯罪人在司法程序中“全身而退”,必然会对贪腐犯罪的整体社会治理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十、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情概要:2016年9月2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范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营范围为机械加工、销售。自2013年起,被告单位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电镀生产,并将电镀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污水违规排放、处置。2014年2月10日,全椒县环保局向被告单位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镀锌生产设备。但被告单位在限期整改期间,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2015年5月4日,全椒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电镀生产线关闭。全椒县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监测报告: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废水沉淀池所检测的项目中六价铬含量为3.42mg/L,超标16倍;车间废水排放口的六价铬含量为123mg/L,超标615倍。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确认函,对该监测报告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全椒圣国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范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理由: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犯罪门槛,体现了从严规制环境犯罪的政策导向。企业对这一变化应高度敏感,及时转变观念,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环保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打击力度较为有限。一方面,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与相关行为的实际发生率存在一定反差;另一方面,环境类案件的量刑明显轻于其他刑事案件的通常裁量尺度。

第三,随着民众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整个社会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环境问题极易引发激烈的社会对抗。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对事关环境安全的问题都不能掉以轻心。

(责任编辑:张 超)

2017-04-16

课题组主持人:张远煌(1961— ),男,重庆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成员:周振杰(1976— ),男,江苏赣榆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赵 军(1969— ),男,湖北宜昌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贺 丹(1977—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黄 石(1974— ),男,湖北黄梅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彭德才(1980— ),男,江西上饶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万 方(1989— ),男,河南桐柏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龚红卫(1980—),女,湖北松滋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等。

D917

A

1008-2433(2017)04-0017-46

①《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领衔编制的,报告支持单位有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山东中心、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和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山东中心。2017年4月15日上午,《2016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在上海正式发布,此次发布会暨第五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共同主办。会议一结束,第一时间授权本刊独家首发该报告全文,这已是连续第三年授权本刊独家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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