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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研究报告

2017-07-29范天园

魅力中国 2017年8期
关键词:工伤交通事故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并无具体规定,然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并不在少数。本文采用判例研究的方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与学者论文进行整理,探讨立法、司法及学界对该问题的看法,并将尝试对三者进行归纳对比从而得出关键性结论。

关键词:擅自离岗;交通事故;工伤

一、研究背景

问题的提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该条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经工伤认定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救助,促进工伤预防并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现实背景:目前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而现实中因工作受伤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诸如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之类问题的争议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二、检索报告

(一)检索内容

法律法规类:来源于北大法宝网,时效性限定现行有效,检索方式为精确,检索条件中法规标题为工伤,全文为工伤认定。检索结果为与本课题紧密相关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共5篇,地方法规规章共8篇。

司法判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为高级检索;全文检索:私自外出,交通事故,工伤;案号为终;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判年份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检索结果为51个判例其中有效判例为39个。

论文类:来源于中国知网,全文检索:擅自离岗或私自外出,交通事故,工伤;发表时间不限;文献目录为社会科学Ⅰ辑、Ⅱ辑;文献来源不限;结果为有效论文11篇。

三、原始文献整理

(一)法律法规

概述:法律法规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具体伤亡是否属于工伤没有具体明确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一般标准,难以应对现实中职工受伤的复杂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擅自离岗并不在禁止性规定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工作地点扩大到合理区域,体现了工伤保险类立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五点,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外出为因私外出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規小结:第一,法律法规对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工伤认定中以工作原因为核心认定要素,大多数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这两个认定要素作扩大解释,反映工伤认定适度从宽的立法态度;第二,对于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认同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第三,多数法律对工伤认定条件走出具体规定,极少有法律对工伤禁止性认定条件作出规定;第四,一些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虽然增强了具体适用的灵活性,但往往模棱两可。

(二)司法判例

通过对2016年劳动者擅自离岗工伤认定的判例的统计分析可得出法院多支持该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占比达77%。

法院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分为五种:

1.证据不足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为擅自离岗。2.擅自离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之情形。3.擅自离岗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资格。4.工伤认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5.劳动者为解决必须生理需求,视为因工作原因不属于擅自离岗。

法院将该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分为三种:

1.擅自离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擅自离岗损害单位利益,单位不应承担该有害行为所造成的风险。3.证据不足劳动者无法证明其因公外出。

司法判例小结:第一,法院在是否为擅自离岗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多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大多数用人单位存在举证困难;第二,绝大多数法院认同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体现了司法中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与优先保护;第三,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较为多样,体现了此类问题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立法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四、二手文献整理

论文类:学者对于劳动者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持三种观点:

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两种理由:1.擅自离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之情形。2.擅自离岗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资格。

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为擅自离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认为应是具体情况而定。认为应进一步探究劳动者擅自离岗的客观原因和主观过错。

论文小结:

第一,学者中认为应认定为工伤的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比例相当。体现学者们支持在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同时也要寻求两者利益均衡。第二,对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很多学者希望可以就擅自离岗的原因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研究结论:

概括总结:第一,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在举证责任上更倾向于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司法判例绝大多数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判决理由多样,各省甚至同省各市的判决理由都不尽相同。关于举证责任,更多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学者论文对此情形工伤认定没有明显倾向。理由上多从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角度出发。

对比总结:第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学者间也很少存在争论。第二,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秉持着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更多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学者则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下也应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三,司法判决中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都存在更为多样的理由,而学者间观点相比就更为一致。

认定标准的不具体与不统一,导致司法判决结果多样,理由多样。

就总体趋势而言,司法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学界更倾向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衡保护,在立法完善中应既要看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又要避免明显倾斜性保护。

在工伤认定实体条件问题上,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可以及时依法制定工伤认定指南或者操作指引,并重视典型案例,同案同定。

参考文献:

[1]李春:《早退途中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维权》,载于《工友》,2014年,第11期。

[2]杨科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探究》,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

作者简介:范天园(1994—),女,汉族,山西侯马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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