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完善纳税激励措施思考
2017-07-24梁俊娇周杰
梁俊娇,周杰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北京102200)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完善纳税激励措施思考
梁俊娇,周杰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北京102200)
按照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税收征管需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基于激励相关理论,税收征管措施除了对不遵从纳税人采取处罚等传统手段外,还应给予遵从纳税人更多的正向激励,以提高纳税遵从预期效用,从而激励纳税人选择遵从。纳税激励措施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采取多维度的激励措施,正激励与负激励、直接激励与外围激励、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手段组合使用,以提高纳税遵从水平,共同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治理现代化;需求层次;正激励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依法治国,要求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法治型和服务性政府。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战略转型,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先导性和战略性任务。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下,如何改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以符合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税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按照激励相关理论,税收征管应以纳税人为中心,更新激励手段,实现征纳双方的和谐统一,以提高纳税遵从水平,共同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激励相关理论
(一)需求层次论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论,将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马斯洛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与社交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尊重需求属于较高层次的需求,例如成就、地位等。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包括对真善美至高人生境界获得的需求,是一种衍生性需求,如自我实现,发挥潜能等。
按照需求层次论,人在每一个时期,都有一类需求占主导地位,而其他需求则居于从属地位,这一点对于税收管理工作具有启发作用。第一,处于不同需求层次的纳税人需要给予不同的纳税激励措施。了解被激励对象的需要是应用需要层次论进行激励的一个重要前提。不同时期的被激励对象以及同一时期中不同的被激励对象的需要充满了差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应该弄清纳税人所处的需求层次,然后根据所处不同的需求层次采取多样化的差别化的激励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纳税人的激励需求,实现纳税遵从水平的提高。第二,满足纳税人高层次的需求,激励措施必须多样化。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绝大多数纳税人已过渡到了高需求层次,他们已不满足于基本需求,这里单纯的物质激励措施的效用就大大降低。只有满足了纳税人越来越高的、具有不同作用力的需求因素,纳税人才会变得乐于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纳税人在尊重需求的驱使下,一方面渴望自身有足够的能力去做出贡献,得到尊重,如通过依法纳税,使自己有一种主人翁意识等,满足自己的自尊上的需求;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希望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因此,对纳税人表彰,使其受到社会和舆论的高度认可,获得一定的声望和地位,会极大满足纳税人的尊重需求。在这种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会得到强烈的激励,变得积极主动配合税收征管,并努力做出更多的贡献,以使自己的尊重需求得到持续不断的、更加强烈的满足。自我实现需求是一个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当一个人低层次需求和较高层次需求都得到满足时,就倾向于寻求自我的不断突破,不断挖掘自身的潜能,创造更大的价值,追求一种崇高的自我实现。事业成功的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自觉纳税,他们追求的是自己对于社会的贡献,他们有着强烈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热忱和觉悟。在纳税的过程中他们会不断履行自己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关注社会发展,国家前途,并不断通过自身的努力,在达到自己成就的不断提高的同时,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并主动维护税收和谐。对于这类纳税人,需要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为其遵从提供更为便捷的条件和通道。
(二)强化激励理论
强化激励理论(Reinforcement Theory)是通过运用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来修正人们的行为。行为修正(Behavior Modification)是指利用强化措施来改变人的行为的一系列方法(Alexander D.Stajkovic and Fred Luthans,A Meta-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OrganizationalBehaviorModificationonTask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7)。强化是指使某一行为得以重复发生或者被禁止的一切措施。常用的四种强化方法是正强化、负强化、惩罚、衰减(废止)。正强化是对某种行为给予令人愉快的奖励性认可,因而使这种行为得到巩固和加强。正强化不仅包括物质金钱奖励,也包括赞赏、社会认同、积极关注等非经济手段;负强化是指对于某种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予以提醒或预先告知,以期避免不愉快结果的发生。如果人们按照要求行事,则可避免产生不愉快的结果,从而增加了人们做出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可能性;惩罚是把某种不愉快的结果强加于人们就是惩罚。通过惩罚,让人们不愉快甚至痛苦,以示对某一不符要求行为的否定,从而降低这种不符要求行为的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但是,惩罚只是告诉人们什么是错误的,并没有告诉人们什么是正确的,所以,尽管惩罚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单一的惩罚效果是有限的;衰减又称作废止。这种强化通过撤销对某种行为积极的强化,使得这种行为出现的概率降低。当一种行为始终得不到某种积极强化或者突然失去某种积极强化的时候,它就会慢慢衰减,以至消失。
根据强化激励理论,不同的强化手段均能起到强化的作用;不同的被强化对象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强化方法,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强化作用。这就要求在税务管理中应对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强化措施。根据阿林厄姆(Allingham)和桑德姆(Sandmo)的“预期效用最大法”模型(A-S模型),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数额随着偷逃税被查处的概率和处罚力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加大惩罚会有效地降低偷逃税,提高纳税遵从行为。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施惩罚的手段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正强化手段如税收赦免[就是利用了这一“税收博弈”的关系并进行有效的修改,使已经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认为主动坦白比不坦白收益高,坦白的越多损失越小,相应的收益越高。因此,税收赦免在政策设计时可以有两个思路:一是提高偷逃税者坦白后的预期收益;二是提高其不坦白的预期成本,如果选择不坦白,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极高的处罚金额,使其得不偿失。
来诱导纳税人自觉纳税,并且鼓励纳税不遵从者主动坦白,尤其是那些税务机关一直没有通过有效的稽查办法获证的纳税不遵从者,税务机关可以用较低的征税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把更多的纳税人引入税收征管的轨道,有效培养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对于遵从纳税人(在纳税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处于金字塔型底端部分),就需要正强化手段鼓励这种遵从行为,使遵从行为得以持续。
许多学者的研究也已证明,威慑措施对纳税人遵从度的影响是有限的,只有实施奖惩结合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carrot and stick policy)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纳税遵从。Sour(2002)认为,对纳税人的“好行为”给予奖励,能提高他们对税务机关的好感度,进而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水平。Alm等(1992)通过实验模拟方法调查各种可能提高纳税遵从水平的措施,他们发现较高的查获概率及处罚率的确能够提高遵从水平,但光靠这些威慑措施效果并不明显;而当对那些被发现是遵从的纳税人给予奖励时,平均遵从水平显著提高。Benno Torgler(2003)以37名来自哥斯达黎加一个小村庄的纳税人为实验样本进行了一个实验以测试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提供、道义劝告、奖金激励与税收遵从的关系。实验结果表明,实施奖励机制的一组纳税人,其税收遵从度最高。积极的激励机制将会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三)预期所得理论
预期所得理论是税收征管采取负激励措施(惩罚)的理论基础。作为理性纳税人,在对是否遵从进行博弈时,会比较遵从与不遵从的预期所得,从而选择预期所得最大的行为模式。而罚款、稽查等负激励措施是预期所得的重要参数,为提高纳税遵从,需要加大不遵从行为的处罚。
1.预得所得模型
斯里尼瓦桑“预期所得最大法”模型认为:理性的个人会在两种可能之间进行选择,以使其预期所得最大。用函数形式可表达为:
W是个人实际所得,t(W)-按实际所得的税收,X是实际申报所得,π是罚款倍数,P是查获概率,A(Y)是纳税和罚款后的预期所得。
预期所得模型主要是从理论上分析纳税人在不确定情况下如何选择纳税申报额X从而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实际上也为影响纳税人偷逃税的一般税制因素如税率(t)、罚款率(π)、查获概率(P)及非税制因素的纳税人个人收入(W)进行分析提供了一般理论框架。显然,只有当纳税人预期能从偷逃税(未申报收入)中得到的所得大于他按法律依法申报纳税的所得时,他才会进行偷逃税。
预期所得模型中所选择的参数(税率、罚款率、查获概率)是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可予以量化的因素,但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纳税人偷逃税行为一般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遵从者心理会有一定的负罪感和内疚心理,因此,纳税人在进行偷逃税决策时,由此而产生的心理成本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选择。纳税人的效用函数为:
其中,U表示纳税人的效用,Y表示净收入或净所得,V(x)表示纳税人的心理成本,如果纳税人在全部收入或所得W中只申报X而没有被查获,则Y=W-tX;t表示税率;P表示纳税人偷逃税被税务部门调查审计而发现的概率;X表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额或所得额,如果X=W,则有V(X)=0,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足额申报其所得,没有进行偷逃税,则他的成本为0,否则存在心理成本。Z=(1-t)W-(W-X)。(表示罚款率)
无论是预期所得模型还是考虑了心理成本的预期效用模型,均是从负激励角度构建了预期所得参数,包括罚款、稽查、心理成本等,以不遵从损失作为重要的选择参数。在上述理论的影响下,各国在征管实践中均通过提高稽查率、罚款倍数等惩罚性措施来降低纳税人的预期逃税所得,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
2.预期所得模型的修正
随着纳税人需求层次的提升,纳税人更加关注的是非物质激励手段如信誉、社会形象等。因此V(X)应不只包括心理成本,还包括由于不遵从而引起的社会形象及信用受损而带来的非物质损失,同时对于遵从纳税人,其预期收益会包括因纳税遵从而带来的信用及社会形象提升等非物质收益。纳税人在遵从与不遵从之间进行博弈选择时,要在两种效用之间进行比较。其联立方程组为:
V(Y)表示纳税人准确申报实际所得Y情况下的非物质收益,包括信用度提升、办税通道的便捷以及表扬等自豪感的产生等;V(X)表示不遵从状态下的非物质损失,包括社会形象降低、更严格的税务管理等。
预期所得修正模型为纳税激励措施的选择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从修正模型可以得出,引导纳税人遵从的激励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遵从的预期效用,二是降低不遵从的预期效用。在提高纳税遵从的预期效用方面,由于税后所得U【(1-t)Y】是一个制度性常量,无法进行调整,而V(Y)则由征管激励措施而决定。因此可以通过加大非物质激励方式提高V(Y)。在降低不遵从的预期效用方面,除了传统的罚款、稽查之外,还可以通过提高V(X)的数值来实现,其措施包括黑名单制度、欠税公告、纳税信用评级、与其他部门联合惩治等。比如与银行的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相关联,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商业银行拒绝贷款,工商机关不予注册新公司等。
与罚款、稽查等负激励手段相比,非物质激励措施更加易于执行,并且征管执行成本较小。处罚等负激励手段受法律约束性较强,并且由于纳税人的抵触而带来较高的执法风险。而非物质激励措施尤其是表扬、优质纳税服务等正向激励措施实施更加便捷,纳税人更加乐于接受。因此在征管措施的选择上应加大非物质激励措施的运用程度,以通过提高V(Y)、V(X)数值的变动改变纳税人遵从与不遵从所带来的预期效用水平。即使在V(X)数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高V(Y)的数值,以增加纳税人遵从的预期效用,从而诱导纳税人选择遵从,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二、纳税激励措施的设计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中过于强调惩罚等直接负激励手段的运用。随着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征管激励措施已开始重视正激励手段及外围激励措施的多维度交叉使用,以发挥对纳税遵从行为的正激励效用。
(一)正激励手段与负激励手段并用[即软硬两手(The carrot stick approach)同时并用的措施。
对纳税遵从行为的正激励和负激励有机的结合,建立合理的奖罚结合的纳税遵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将对我国税收遵从度的提高和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具有直接的影响。
正激励是指通过奖励来诱导个人对集体利益做出贡献,通过加强或增加某些东西,目的是使个体感知快乐,以提高他们的遵从度,而不是威胁、惩罚和取消资格。从广义角度来看,正激励不仅需要物质奖赏,它还包括提高或增加满意度,自豪感、他人的认可度以及公平的认同感等。数据表明正激励能有效提高税收遵从。负激励则是指通过惩罚来对没有或不愿意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个人进行惩处或停止其权利。负激励带来的是纳税人的屈服性遵从,而正激励带来的是忠心性遵从。屈服性遵从具有短期易变性,而忠心性遵从具有长久稳定性,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和谐性遵从。而中国现行的激励措施则过多地强调负激励手段,使用稽查、违规处罚等强制性措施,威慑纳税人遵从税法。采用负激励措施虽然能够带来纳税遵从,但会使征纳关系变得紧张。尽管这种措施被一些人认为适合于顽固的人,但这类人毕竟在纳税人中所占比重较少,因此这种负激励手段应缩小其实施范围。
在现实的税收管理中,税务部门对纳税正激励手段的运用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制订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正式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正激励措施,如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等激励措施。这一办法的制订扩大了税收激励手段的内容,有效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连续3年被评为A级(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等。新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使得纳税正激励措施步入系统化和规范化。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过于强调负激励措施,以致在制定正激励措施时也基本上采取的是负向思维定式。如2014年7月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也是从负向思维角度进行评定,对于出现不遵从行为的,实行扣分制,缺乏正向思维方式。建议调整目前的负向思维为正向积极引导,采取对遵从行为的正向加分方式给予评定,纳税人为了获取较高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积极努力达到相应的遵从标准,这些正向加分措施给予纳税人的是积极、向上的正向激励,以培养纳税人形成良好的遵从习惯、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遵从环境。
另外,对正激励措施重视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应给予正激励措施相应的立法保障。征管法对各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法律责任,而对于褒扬诚信方面的立法规定缺乏具体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只是对正激励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缺乏具体的立法条款。建议在未来的征管法修订案实施细则中能作进一步的立法规定。
(二)直接激励与外围激励措施并行
直接激励是指通过奖罚措施使纳税人聚焦于遵从和不遵从的物质成本和收益合理比较。直接激励一般采取直接奖罚的手段,其中,物质激励运用较为普遍。物质激励是指给纳税人物质上的获得(例如对税收遵从行为的金钱奖励等)或取消税收制度中令人厌恶的方面(例如适度降低罚款等)。在我国运用最多的直接激励手段则是罚款。
外围激励则是通过间接手段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许多纳税人对税收制度存在消极理解而导致不遵从行为,这就需要通过外围激励扭转纳税人对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消极态度。税务机关提高解决纳税人问题的敏捷度,提供有效的帮助以及更为清晰的指导,对纳税人的辛勤劳作进行赞扬,都能扭转纳税人对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消极态度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许多研究皆表明外围激励措施能间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过多强调直接激励措施,如对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行为的法律制裁,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和刑事处罚等措施。在外围激励措施方面,我们也采取了税法宣传、税收决策的民主参与等方法,但其对于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方面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就需要我们在提高现有的外围激励措施的效果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措施相互配合的一整套外围激励机制。同时在税法宣传方面除了曝光违规者外,更多的是要向纳税人传达积极信息,用积极的方式方法去引导纳税人。如果一味地宣传报道负面消息,可能会引起遵从纳税人的心理不平衡而产生仿效行为。
三、符合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纳税激励措施建议
激励措施的设计应当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纳税人的需求,从而达到纳税激励的目的,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在征管理念上要实现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其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这就要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给予纳税人充分尊重和信任,对于纳税人的遵从行为要予以肯定和激励,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纳税遵从社会环境。
(一)强调奖励及表扬等正激励措施的运用
很多学者的研究都已证明,威慑措施对纳税遵从行为的激励效用是有限的,而心理学方面也有证据表明,要消除不希望的行为和引导所希望的行为,奖励可能比处罚更有效。单单依靠处罚等负激励手段的效果不如采用奖罚结合的正负两种激励方式所带来的效果。而且单单采取处罚等负激励的方式,在某些情况和一定范围内会失效甚至会使激励效果出现反向变化。因此,要提高纳税遵从度,应积极探索并采取正激励的措施和手段,通过奖励、表扬等多种鼓励政策,激发纳税遵从的荣誉感及心理满足感,使负激励措施下的屈服性遵从转化为正激励手段下的忠心性遵从。只有忠心性遵从才是稳固的并可保持持久性。
近几年在我国的税收管理实践中,已开始重视非物质激励手段的运用,如税务机关优质的纳税服务、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制度评定等等,这些制度和手段对纳税遵从行为的正激励效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正激励措施的运用水平,需要从征纳双方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所处的需求层次,对不同需求层次的纳税人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纳税遵从行为。处于高层次需求阶段的纳税人更多的崇尚非物质激励手段,例如公开奖励和表扬,强调遵从行为的光荣性以及颁发荣誉奖章、在媒体表扬等。因此要改变过分依赖物质激励的思维和理念,提升非物质激励措施运用水平,形成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和层次性。
(二)重视非物质处罚激励措施
非物质惩罚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其原因是它能对纳税人产生非直接成本或损失。比如欠税公告会对纳税人声誉产生重大消极影响,其代价远大于欠税可能带来的“收益”。“所以实践中,欠税公告确实能够发挥督促欠税纳税人及时发行纳税义务的积极作用。”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欠税公告制度。该法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欠税公告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与物质处罚手段相比,由于不涉及纳税人的直接金钱交付,更加易于税务部门操作执行。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其损失可能比物质处罚更加严重,其激励效果可能更加有效。
(三)充分运用纳税信用等外围激励手段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4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和“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实施行政管理时需要重点参考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作为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纳税信用的状况与社会整体信用状况紧密相关。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的环境下,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积极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主动开展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并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在更好服务A级纳税人的道路上努力探索着。同时,按照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21部委共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按季公布全国税收“黑名单”,在阻止当事人出境、限制其进口货物及技术、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活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部分高消费活动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至此迈入纳税信用制度快速搭建时期。
为落实好纳税信用制度,需要进一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积极建立网上的纳税信用信息平台。希望能充分收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料,并被允许将一些非财务隐私的资料和信息公布在专门的平台上,以供信息使用者查询使用,此种做法能有效监督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的同时,要加强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证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享信息资源,使税收信用起到作用,有效提高税收信用管理水平。信息公开的同时要注意保护纳税人的隐私。纳税人隐私和合法征信信息难以区分,这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加以严格区分,保护纳税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1]甘地.等《供应学派的税收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性[M].中国财政出版社,1993.
[2]梁俊娇.税收征管效率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李建人.欠税公告制度的完善[J].税务研究,2014(2).
(责任编辑:罗蕾)
On the Innov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centive Measures for Tax Payment
LIANG Jun-jiao,ZHOU Jie
(School of Taxation,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2200)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ax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tax administration needs to update concepts,and innovat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centives,it should give the taxpayers compliance more incentive,and raise the expected utility for encouraging tax compliance in addition to the taxpayer noncompliance penalties.Based on the needs of taxpayers,tax incen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multi dimension targeted incentives,positive incentive and negative incentive,direct incentive and external incentive,material incentives and non-material incentive for improving tax compliance level, and promoting the tax administration ability of modernization.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demand level,positive incentive
F840.42;F812.42
A
1008-2107(2017)03-0095-07
2017-03-12
梁俊娇(1966—),女,河北人,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周杰(1991—),男,北京人,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