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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单车是银行?

2017-07-24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动产权属所有权

丁冬

2016年以来,共享单车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摩拜单车为例,其日均订单量已稳超2000万单,累计投放单车超365万辆,成为全球最大、成长最快的互联网出行平台。据《2017年共享单车与城市发展白皮书》,单车崛起让小汽车短途出行减少了55%,70%黑摩的司机因客源大幅减少而选择转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技术以一种潜移默化却又不失深刻的方式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也伴随着争论和质疑。比如,因单车密集投放、用户随意停放带来的市容市貌问题,单车骑行带来的交通安全事故及责任分配问题等。与这些显性问题相比,共享单车因收取押金而带来的巨量沉淀资金使用风险与规制的问题,虽隐蔽却更加重要。一旦单车公司资金链断裂,用户的押金安全可能面临威胁。押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立法也并未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在日常交易中,押金更多的是基于商业惯例产生的概念,比如宾馆住宿押金。这种押金意在保证你不会随意损坏宾馆物品及在发生类似问题时先行扣除相关费用等。共享单车设定押金,同样有类似考量。但是不同于宾馆住宿押金一对一、短时性的特征,一辆单车对标N个使用人的特性使其可以面向多个使用人重复收取押金,而使用人出于使用便利的考虑也不可能采用每使用完一次单车就退一次押金的“反复充退”方式。由此,单车具有了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注册用户越多,押金收取的就越多,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据统计,因单车押金归集的沉淀资金有几十亿之多。这些归集在单车公司处的押金,能否使用、如何使用、资金安全性如何保障、资金产生孳息归属于谁都有待明确。这一意义上,共享单车公司的金融属性值得关注。

关于押金交付后的权属问题,有观点认为金钱属于种类物、不特定物,依“占有即所有”的民法原理,货币所有权不得与占有相分离。押金一旦交付,所有权就转移至押金收取方,押金交付人享有的是对押金取回的债权。而有的观点则认为押金的交付并未转移所有权,押金属于动产质权的范畴,押金所有权仍属于单车使用人。若按照债权说,押金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则单车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对押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权能,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按照动产质权说,则押金所有权仍属于单车使用人,单车公司不能随意使用、处分押金。相较而言,自然是押金所有权不因交付而发生转移更有利于单车使用人的保护。但是,金钱质权必须符合金钱特定化和金钱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才能成立,也就意味着只有当单车公司使用特定的专门押金账户收取和存储押金时,才有金钱特定化的成立。否则,动产质权说的观点就不能成立。因此从逻辑上讲,不是因为押金所有权天然归属于单车使用人所以才有第三方存管的必要,而是必须先通过第三方存管將押金特定化才有动产质权成立的基础,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单车用户的权益。押金产生孳息的权属问题,也同样因押金所有权转移与否存有差异。如果押金所有权归属于单车公司,则孳息自然也归属于公司。若押金因采取专门账户收取从而特定化后成立动产质权,则公司虽有权将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等,但孳息所有权却归属于单车用户。

除共享单车外,包括公交卡押金在内的押金沉淀资金都存在资金权属、使用与风险规制的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都尚未对此有明确界定。194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豪威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凡属将资金投入一项共同事业,期望完全依赖发起人努力来获得收益即属于投资合同,应受证券法规制。由此支持了豪威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柑橘园林土地买卖合同和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其所售园林利益实际是一种证券,属证券发行”的意见。此案中法院重经济现实轻法律术语、重实质轻形式的分析方法,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从金融功能性监管角度出发,应刺破各类经营活动的面纱,关注到其背后的金融活动属性,进而按照金融监管的逻辑框架给予必要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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