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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思考

2017-07-24李慕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留守儿童

摘 要:百年大计,教育为先。教育是立国之本,关乎着民族的兴旺与国家的未来。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是我国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而急迫的任务,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更亟待法律的保障。现阶段儿童接受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缺位、学校指导不到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立法存在缺陷等方面。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受损害的问题,必须从家庭、学校、国家政策立法等角度切入,寻找符合当前城市化浪潮、切实可行的解决进路。

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大量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农民工进城务工,老人及儿童留守农村的现象。劳动力的转移孕育了新的社会问题,其中,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2年9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万人。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他们的受教育权问题是当前农村一个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留守儿童的科学文化水平、思想道德素质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从数据来看,可见这一群体的数量之庞大,所需的法律保护之迫切,我们必须重视起来。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

(一)家庭教育缺位

1.父母教育角色弱化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将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终身影响,但留守儿童却享受不到这一正当权利。父母双方外出使留守儿童与父母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留守儿童与父母日常沟通的主要途径只能是电话联系,亲情缺失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2.与留守儿童一起居住的亲戚管理与教育不到位

爷爷奶奶这一辈人,受教育水平较低,对于正在上学的孙子孙女不能给予完全的学习指导;其他亲戚平时也多忙于自己的工作,对留守儿童疏于照顾,初中的孩子正处于青春期,思想情绪易波动,有部分孩子会产生叛逆、逃学的情况。没有人监督,会使其受教育权受到损害。

(二)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指导不到位

1.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学校并未以班为单位为留守儿童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他们的个人基本情况和日常学习、品行情况等[1];并且缺乏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档案、父母外出务工情况档案及监护人的档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无法完全掌握留守儿童的个人家庭信息与学习状态,不利于对他们的心理给予关爱,不利于对其学习给予及时的关注和指导。

2.安全教育指导不到位

许多学校从未开展过安全教育活动,有的班级每月有一次通过主题班会或教师口头说教的形式进行安全教育。这种教育形式的结果只能使留守儿童对于安全问题仅停留在认识阶段,一旦出现安全管理的“真空”时段,事故就频繁发生。特别是寒暑假期间,由于假期留守儿童居住分散,且以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的祖父母监护为主,再加上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不到位

当自己的父母外出打工后,大部分孩子都会感到孤独无助;他们的内心渴望着父母的陪伴,但迫于生计,他们懂得父母不得不出去打工。当家庭教育缺位的时候,就需要学校来帮忙疏导孩子,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是非常重要的,这能使教师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孩子摆正心态,更好地健康成长。

(三)立法存在缺陷、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是在1995年颁布的,而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才出现的新社会问题,而且近年来数量有增多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儿童不同。《教育法》在制订时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及时的反应。新《义务教育法》虽然于2006年修订,却也没有增加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

《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在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保障目标、经费来源以及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等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强调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经费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大范围存在。

二、对策及建议

(一)从家庭层面来看

1.家长要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的亲情交流

父母要应尽可能多地和孩子联系,让孩子能时时感觉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在交流内容上,尽可能全面,除了督促孩子学习外,要对孩子的生活、身体、心理等各方面加以了解,尽可能多鼓励他们,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2.充分发挥亲属、邻里的作用[2]

委托监护人要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其他亲属也要尽可能给予农村留守儿童一定的家庭关怀,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近似完整结构家庭的心理氛围和成长环境,弥补他们在家庭关怀方面的缺失。邻里之间要发扬邻里互助精神,对农村留守儿童要真诚主动地给予关怀与照顾,不欺辱、不歧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定和谐的外部条件。

(二)从学校层面来看

1.完善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完善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档案、跟踪管理档案,对留守儿童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外出父母登记制度和留守儿童联系制度和留守儿童监护人联系制度。登记父母及监护人的详细信息,明确委托监护人职责,加强学校与家长及其监护人的联系,促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和教育[3]。

2.规范学校监护管理制度

动员组织老教师等在自愿原则下,对留守学生进行结对帮扶,明确帮扶留守学生的责任制。对非寄宿留守兒童,班主任应定期家访,及时向代理监护人反馈学生的情况,帮助代理监护人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延伸拓展家、校沟通的途径,策划多种形式的亲情活动,如开通亲情通道,分批让留守孩子与远在他乡的父母通话,建立留守儿童父母与孩子、留守儿童监护人与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的电话联系制度。把已开设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落到实处,创新上课内容,以孩子们能接受和理解的方式进行效果会更佳。

(三)从国家及法律层面来看

1.设立专项经费,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

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为彻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所需的经费,应该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国家考虑列出专项经费,划拨给留守儿童人口密集的省区,以帮助解决费用缺口问题。还可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基金,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用这些捐赠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相关限制性政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源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4]。同时逐步消除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性不平等待遇,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给农民工及其子女以切实的市民待遇,运用城市现有教育资源,适当鼓励、帮助民工将其子女带到城市上学和生活,充分发挥家庭难以取代的教育功能,为留守儿童随父母一起生活创造条件,真正实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3.加快社会福利改革,建立留守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社区方面要提供服务平台。社区也是农村留守儿童重要的生活场所之一,社区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氛围能够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社区中的一些风俗习惯也在影响着农村留守儿童。要大力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成立农村留守家庭互助组织增强农村公共服务和中介体系建设建立全方位的为农村留守家庭服务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

4.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促进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国家应修订相应的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款,并充分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和家长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的保障内容;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具体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专项条款;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财政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具体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5],从而保障留守儿童完整的受教育权利。

参考文献:

[1]王洪成.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探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3).

[2]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J].上海教育科研,2002(9).

[3]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

[4]陈静.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论坛,2006(10).

[5]王秋香,欧阳晨.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J].学术论坛,2006(10).

作者简介:

李慕黎(1995~),女,广西南宁人,南京农業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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