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7-07-24田燕
摘 要:随着“互联网+”战略提出,一个新兴产业即网络虚拟产业逐渐发展起来,从而引发众多涉及虚拟财产的纠纷,然而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纠纷救济法律规定相对缺乏,越来越多的纠纷得不到保障,虚拟财產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学界也放眼于该问题,虚拟财产问题在法学界不断升温。故本文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和探讨,分析我国法律就相关问题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升温,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但随着2003年网络财产第一案以及2006年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的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网络纠纷,案件类型的复杂化引起了社会关注。目前我国立法侧重于有形财产,面对这样的环境,国家的立法重心应向无形虚拟财产转移,挑战有形财产秩序的发展,故分析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一、虚拟财产概念界定及特征分析
(一)虚拟财产概念
虚拟财产范围较广,但由于网络发展速度太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趋增多,因此本文研究的虚拟财产专指网络虚拟财产。“虚拟”一词用英文表示“Virtual”,主要内涵是不真实的但表现形式却真实存在的,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十分广泛,运用计算机为载体展现出来的程序,虚拟操作;“财产”主要包括真实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一词主要解释为“财物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要区分其与“物”的差异,在法学理论上,我国采用大陆法系概念,即财产包括一切物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有体物、权利、资产、债权等皆可为财产。
而虚拟财产是一个新兴产物,其概念和属性并没有明确界定,但概括来说虚拟财产目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念。
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不仅包括游戏玩家拥有的游戏账号、游戏ID、邮箱、虚拟账户等,还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等存在信息资源,其范围极其广泛,它侧重于“虚拟”方面;而狭义的虚拟财产则仅仅侧重于可以网络游戏产生的无形财物,它可以在市场交换。笔者认为为了更好规范虚拟财产社会秩序,保护虚拟财产正常发展,广义的概念更适合当前社会发展,为能全方位研究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提供概念上基础。
(二)虚拟财产特征
1.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表层的特征,它是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表现的一个特征,指该事物本身是虚拟的,在虚拟社会中存在的物主要以电子数据为本质存在的,是一种依靠计算机运用应用于网络的数字信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按照电脑设定的程序而存在。
2.现实性
在虚拟的环境下,这样的虚拟的财物的实际是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其操作是由游戏玩家完成,虚拟财产的交换也是由开发商和玩家完成的,故在虚拟的环境下存在着现实反映,虚拟财产在特定人群也具有现实性。另外,虚拟财产交换的本质是建立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关系之中,法律保护社会关系,故虚拟财产之所以能受法律保护范畴也是得益于建立在虚拟财产之上的社会关系,交易关系,虚拟财产的价值是现实存在的。
3.合法性
能够法律保护的关键是事物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内容。当前法律体系并没有严格保护虚拟财产规定。面对互联网的极大价值,我们无法忽视虚拟世界带给我们的价值,无法否认它存在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为了研究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首先我们要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即虚拟财产获取方式上的合法性。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对于保障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正常交易合理购得或通过自己之力水平取得这种形式上并无违法,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由此引发的纠纷法律应保护,维护虚拟世界的交易安全。
二、虚拟财产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学界主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而笔者认为理应认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在经济学上,财产的通俗解释为具有价值或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东西,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主要特点有:具有价值,能够流通,并且有使用价值,而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本身已经是开发者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并且人们(玩家)能够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交易,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带来财富,概括来说,虚拟财产已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故属于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应该更多的要求体现法律特点,不仅包括一般财产的财产属性,而且要体现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关于其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一下几个理论支撑:
1.债权理论
保护平等主体之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即为债权关系,概括来讲,保护建立在虚拟财产上的社会关系。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关系的表现,即是游戏玩家和服务商两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强调将虚拟财产看做一种凭证,他们通过虚拟财产将这种合同关系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在该观点中虚拟财产本质上一种权利表现形式,玩家和服务商根据服务合同对虚拟财产行使债权请求权,由此产生的纠纷是法律所保护的范畴。
2.物权理论
物权是绝对权,认定是不是属于物权范畴,关键确定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客体范围。该观点本质主要是将虚拟财产看作是一种无形财产,即数字信息,表现在玩家对虚拟财产的绝对的所有权,具有排他的权利,故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我国台湾地区、韩国都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虚拟财产在某些方面与民法上的物有相同特征,将其作为特殊物保护,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
3.知识产权理论
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有严格的要求,对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定性更加谨慎。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新颖性,故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开发商通过智慧创造出来,玩家通过现实货币交易够得,享有使用权,开发商享有除使用权之外的著作权,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笔者认为,三种理论观点都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是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对于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认为它是那种权利,可以综合看待,归根笔者更倾向于物权和知识产权观点,更有利于对其法律保护,但目前还有学者更是提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对虚拟财产的纠纷关注度逐渐上升,意味着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换言之,只要合法的虚拟财产交易存在,法律就对其承认和保护,在司法實践中,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审理案件,从而保护合法的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5条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也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30条,40条以及有关服务合同章节都有规定,甚至在《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可以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除此之外,《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专门性法律也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适用。为了保护虚拟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合理、合法的适用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目前针对虚拟财产的专门规定并没有明确立法,上述法律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差,规定范围不明确,保护力度弱,缺乏法律判决的权威,使得虚拟财产网络秩序混乱。
(二)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1)明确虚拟财产保护的模式,民法保护、刑法保护或行政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保护虚拟财产环境秩序,完善行政、司法程序。
(2)单独立法的方式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实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障有法可依。确定虚拟财产保护范围,对虚拟财产属性、法律概念等精准定位,使其与原有法律相协调,为权利人提供法律上的公力救济。
(3)树立虚拟财产交易关系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关系人的保护意识,谨慎对待双方的服务合同,提高网络服务合同的安全性和权利人的注意义务等,从而保障自身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在必行,迫切要求稳定网络秩序,对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迫在眉睫,为了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规范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鞠春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D].中国海洋大学,2005.
[2]曾婵.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西南财经大学,2005.
[3]王虹.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辽宁警专学报,2009.
作者简介:
田燕(1992~ ),女,汉族,山东滨州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