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电视调解节目法治含量刍议
2017-07-21王舒荧许欣
王舒荧+许欣
电视调解是近年来我国电视台普遍运用的一种节目样态,它是一种以电视的新闻与戏剧范式构架对纠纷解决过程的再现。它的出现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必然产物。此类节目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适应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需要,一定程度上担当起了维权角色。正因为此,调解节目风靡至今依然势头不减。但是,不可否认此类节目运行这些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让调解节目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如何在法律层面上更好地为观众维权,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就围绕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调解类电视节目现状
目前,几乎每个电视台都有一档调解类电视节目,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第三调解室》、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的《百姓调解》、河北广播电视台的《非常帮助》都是此类节目的典范,都有着较高的收视率和社会影响力。
从节目表现形态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为演播室调解,即把事件当事人请到演播室讲述,主持人、观察员、社会学者进行分析、解读、劝导、评判。此种模式以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等节目为代表。二为实地调解,即电视台接到观众热线电话后,派调解员和摄制组到求助者所在地进行现场调解。这种模式以河北广播电视台的《非常帮助》《今日法治》为典型代表。
二、调解类电视节目传播效果拷问
施拉姆曾说:“新闻事业是一种双重性格的事业。站在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的立场来说,大众传播是一个学校,但是,站在为投资者赚钱的目的而言,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企业。任何传播媒介的负责人,受这种双重性格的影响,一方面要尽校长之职,另一方面要尽经理之职,这两种职务有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 [1] 时至今日,受新媒体的冲击,电视媒体的压力越来越大。正是在这种媒介生态环境下,电视媒体自身的利益诉求,受众背后所代表的市场经济利益诉求,成为了电视台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因经济利益产生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劳资纠纷、占地拆迁、家庭失衡、情感错位等这些都是电视调解节目的核心选题,这些选题真实反映百姓生活原生态,而对于观众来说,这种发生在身边的原汁原味的真事,远比电视剧更为吸引人。而对于媒体而言,要抓住观众的眼球,讲好这些原汁原味的真事,无疑要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实际上,对一切隐秘内容,每一个现代人都有窥视、了解的欲望,有欲望就有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和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调解类节目往往会出现纠纷当事人主体客体化、调解过程简单化、冲突解决表面化、宣传效果负面化的现象。
(一)纠纷当事人的主体客体化。在调解节目中,话语权、内容的取舍权说到底还是掌握在记者手中。记者关注更多的是纠纷的冲突性和故事性,当事人同意在镜头前接受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但是,媒体追求收视率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节目要充分展现双方观点的对立、冲突,甚至出现语言暴力、肢体动作时,也予以放任,当事人在记者所设计的戏剧冲突叙事框架下,往往被左右,无法按自己的本意进行。
(二)调解过程简单化、冲突解决表面化。纠纷解决的过程往往会被彻底的戏剧化,而节目的运作周期、运营成本都不允许电视台为求得最终的满意结果而投入过度的成本。所以,很显然,种种因素都注定了电视调解终究是一场节目,一场秀。正如德国学者托马斯梅耶所说:“从其自然属性出发,他们不可能是中性的交流渠道,不可能只是單纯地传播信息而没有自己的任何加工……只有当它们遵循特别的吸引关注规则时,大众传媒才有可能完成信息传播的任务。这里首先是按照新闻价值和娱乐价值进行信息筛选的那两种法则体系,它们同时又是争取受众最大关注的导演形式。”[2]在这种导演形式下,调解的本质已然发生了变化,而最终的结果要么使矛盾更加激化,要么在“面子心理”的作祟下,当事人做出应景式的“道德秀”,达成所谓的“和解”。而这种表面化的“和解”在现实中,当事人很快就会反悔。
(三)宣传效果负面化。从传播效果上看,这类调解节目如果把握不到位,就有可能传播非主流的舆论导向。在这类节目中,遗产纠纷、赡养矛盾、夫妻反目、兄弟相争等选题是扎堆出现的,在调解过程中,为了吸人眼球,会让矛盾充分展现。而调解员因为其自身的非专业性,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偏差。目前,很多节目的调解员是由退休职工、热心的大爷大妈来担任,由于他们受自身思想传统、法律常识不足等情况所限,在调解过程中往往缺乏法律支撑,多是一味劝和,甚至牺牲在理一方的合法利益,使其委曲求全。这样的调解结果既起不到真正解决纷争、释疑解惑的作用,反而会让受众产生更多的疑虑与担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
三、加强调解节目的合理合法性——律师调解、专业解读
笔者认为要增强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合理合法性,在实际操作中,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律师担当调解员,以法律视角、专业解读各类纠纷。2016年10月,河北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今日法治》栏目,推出了“金牌律师”版块,成为了一个专门为百姓提供法律帮助的公益平台。该版块以律师法律公益帮扶为出发点,在接到求助人的电话求助之后,记者和律师到现场了解情况,帮求助人分析法律关系,指导求助人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现场做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
2017年3月16日,节目播出了一期名为《女儿被撞伤 谁来赔偿》的报道。节目讲述了一女孩路遇车祸,腰背骨折,而赔偿费却迟迟不到,治疗被迫中断这样一起纠纷。女孩的父亲陶师傅在多次讨要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找到了栏目组。记者和律师赶到陶师傅家,陪同陶师傅一起找到了肇事者。在调解协商的过程中,陶师傅的想法是对方先赔偿两万块钱,解决目前的治疗问题,等伤残鉴定结果下来之后,再谈其他费用,而对于这个提议肇事方并不同意。此时,急切想得到钱的陶师傅表示不做伤残鉴定了,愿意放弃日后的伤残赔偿,只要一次性赔付他三万元即可。肇事方听闻此言后,立马又把赔偿金额往下压,最终只同意赔付一万五千元。就在陶师傅准备认可时,律师终止了调解。律师在片中有这样一段话:“因为求助者他预料到孩子以后可能会构成伤残,但是老百姓在处理事儿的时候,经常想一次性了,这个事儿清了,以后谁也不找谁麻烦,他想快速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在进行毫无底线的让步,这样让步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今天拿到钱了,表面上看起来高高兴兴的,事情解决清楚了,但是万一后续产生其他费用,这个费用是不足以进行治疗的,这样实质上是伤害了自己,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在中断调解后,律师还告知陶师傅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局会指定援助律师免费为陶师傅辩护。这样的调解过程完全不同于以往的调解节目,律师并不一味“求和”,而是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在合理合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可以说,“金牌律师”节目紧紧抓住民生选题,把法律知识融入到老百姓具体的纠纷当中去,通过律师这一具有专业知识形象的符号,通过媒体的客观立场,化解基层矛盾。栏目很自觉地把一些平时容易激化的纠纷矛盾纳入到法律框架内处理,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传播法治精神,让法律通过一件件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小事,通过律师解决问题的示范作用,一点一滴渗透到老百姓的观念当中,不只是简单地记录法治进程,而是主动推动社会的基层的法治建设。
2017年3月20日“金牌律师”播出的《化粪池爆炸致男孩儿殒命 谁来负责》这期节目,不仅帮助殒命男孩的父母理清了权责关系,提供了维权途径,也给受众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2017年的春节前夕,衡水市一小区的广场上,一个8岁的男孩点燃了一个小呲花,他的父母就站在五米之外看着他。突然,一声巨响,男孩脚下的一个污水井爆炸了,井盖冲到半空直接打在男孩子的身上,孩子的父母急忙上前抱起孩子,却发现孩子满身是血,气息已经全无。事发后,孩子的父母去找相关部门讨说法,然而整整两个月過去了,他们找不到任何维权的线索。小区物业早已瘫痪多年,污水井长期无人清理,蓄积了大量沼气,任何一点儿明火都会引发爆炸。小区没有物业,维权便没有方向,难道孩子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白白逝去了吗?“金牌律师”王菊芳来到现场,一番调查之后,很快就给出了维权路径。她找到居委会,坦言相告,像这样无人负责的小区,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所有小区业主都是有法律责任的,因为他们都是这个污水井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果受害人一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可以把所有业主作为被告,要求赔偿;如果受害人一家放弃诉诸法律,那么居委会应该负起责任,向小区业主发起募捐,号召大家都站出来抚慰和资助受害人一家。最终,在金牌律师一番合情合法的解释之后,居委会表示他们一定马上行动起来,挨家挨户去落实募捐事宜。
而在另一期节目《莫名其妙的高评费》中,记者和律师针对求助人提出的被中介收取的高评费没有票据的问题,深挖事件背后的真相,在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民法原则中的不当得利与中介交涉,最终中介虽然不承认是职务行为,但是也私下与求助人提出和解,返还了所谓的高评费。节目切中高评费这个行业潜规则问题,律师根据法律原则进行阐述,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也帮助求助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金牌律师”开创了调解节目的一个新思路,律师的介入无疑增强了调解的客观性、合法性。可以说,“金牌律师”真正走到了百姓身边,以法律为准绳衡量当事双方的立场,最终找出一条合情合理合法的纠纷解决之道。可以说,“金牌律师”是“鱼”,记者和律师出马帮助不少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同时,“金牌律师”更是“渔”,让观众明白了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方能无忧。
注释:
[1] 展江.怎样解读美国新闻事业. http://www.sd-online.com/big5/news/2001/12/5/0538.htm.
[2] 李立景.电视ADR:解构电视调解节目——基于传播伦理的法学思考[J].新闻实践,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