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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该如何维权?

2017-07-1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7期
关键词:发布者徐某广告主

【案例】

今年4月,徐某的朋友艾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条推荐某面膜的广告。出于信任,徐某和朋友在艾某介绍的商家各自购买了两盒该面膜。使用两次后,徐某和朋友的面部均出现过敏现象。就医后,医生认为是面膜“惹”的祸。面对这种情况,徐某和朋友应该如何维权?

【维权建议】

针对徐某的情况,本栏编辑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给出以下建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因此,艾某可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而《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發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因此,艾某应当负起先行赔偿的责任。 本栏编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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