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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7-07-19倪菡

卷宗 2017年11期
关键词:尿样戒毒毒品

2008年国家颁布《禁毒法》,其中规定社区戒毒模式。社区戒毒[1]是一种半自愿性质半约束性质的戒毒,具体而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社区戒毒要求后,吸毒人员在社区内进行自愿戒毒。如果吸毒成瘾人员不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戒毒要求,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第二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管理,而是用戒毒协议的方式进行柔性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的开展以戒毒人员自愿接受社区戒毒协议为前提,意图通过柔性手段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不足,让戒毒者能够以不受约束的方式在社区中进行戒毒,通过社区环境的影响积极戒毒,提高毒瘾戒断率[2]。

1 与自愿戒毒适用对象重叠

《禁毒法》第33条[3]规定,社区戒毒适用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第36条[4]规定,自愿戒毒的适用对象是吸毒人员。就吸毒人员的概念而言,吸毒人员不但包括吸毒成瘾人员,还包括吸毒未成瘾人员。由此,从适用对象看,“吸毒成瘾人员”成为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的重叠部分。由此造成,吸毒成瘾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的同时,也有选择自愿戒毒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治疗。“可以”说明公安机关有要求吸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的权力,但强制性意味不明显。而自愿戒毒并无“强制性”,反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在实际操作中,自愿戒毒的相对优先性和社区戒毒的一定强制性如何拿捏就极为关键。若二者关系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以自愿戒毒的方式逃避社区戒毒,使相关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

2 社区戒毒相关立法上存在漏洞

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人员决定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是吸毒人员必须已经吸毒成瘾或成瘾严重,但是根据《禁毒法》第31条[5]和第38条[6]的规定看,相关法律条文存有漏洞。我国法律所指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等,而目前只有针对鸦片类毒品的成瘾理论和成瘾标准[7]。但是随着我国毒品形式的快速发展,新型毒品及其衍生物不断推陈翻新[8],并受到众多吸毒人员的追捧。研究显示,大多数吸毒者对新型毒品(如摇头丸、古卡)的心理依赖强,更加难以摆脱,但是吸毒者对新型毒品的生理依赖并不明显。因此,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在用毒上会呈现出断续性的特点,这导致认定其是否已经吸毒成瘾难度加大。

3 戒毒工作队伍紧缺

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高层次人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紧缺。社区戒毒工作涉及多学科知识,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笔者观察到,在实践中很多街道工作人员同时兼任社区戒毒管理工作,一部分街道群防对队员也充当社区戒毒工作管理者的角色。虽然,在接手社区戒毒工作前,大部分社区都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是,这种短期培训远远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缺乏专业人员指导,社区戒毒难以有效开展。禁毒法颁布后,随着社区戒毒成为基础性戒毒措施,社区要直接面对大量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工作重要性凸显。社区戒毒工作需要高素质专业人员来完成,但是这些高素质人员未必愿意到社区工作,是目前社区戒毒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4 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亟待提高

社区禁毒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决定了社区戒毒效果。目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工作还处于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开展工作的阶段,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专业化水平不高。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针对戒毒人员的专业服务机构还没有开展起来,缺乏相应的福利机构为戒毒人群提供专门服务。同时,社区戒毒涉及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學等多学科知识。社区戒毒工作也不是一两位工作人员就能胜任的,它需要各方面人员的参与和坚持,更重要的是需要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共同努力来完成。[9]在我国农村地区,专职社区戒毒工作者接受培训机会更少,日常工作主要依靠派出所民警的带领和指导;社区医疗机构针对戒毒生理脱毒症状和并发症的治疗经验不足。因此,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法,注意保护被测者的隐私,尊重对方人格,让对方感受到整个社区、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戒毒者融入社会,摆脱原来的生活圈子,切实降低复吸率。

参考文献

[1]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下自愿进行戒毒。

[2]王苹.论实行社区戒毒的意义[J].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55。

[3]《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意外的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4]《禁毒法》第36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5]《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6]《禁毒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7]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 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实验,然后作出确认。”

[8]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

[9]张晓春.细化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有关工作的思考[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46-48。

作者简介

倪菡,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任科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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