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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验与法治文学”笔谈(二)

2017-07-19刘晗郗戈李林荣

山花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治文学小说

刘晗?郗戈?李林荣

法治、文学与法治文学

刘 晗

天堂里面没有法律;地狱里面全是法律,正当程序将会被严格遵守。

——格兰特·吉尔默

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与文学一直处于复杂的交互关系之中。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文学界也开始加深对于法律话题的关注,产出了一系列好的作品,可以大体称为“法治文学”。例如,师力斌从海桀的《麦仁磨快的刀子》中看到了法治文学的样板:法治小说的要义在于通过具体的故事和鲜活的描写在读者心中普及法治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具体司法过程中的正义价值。如果我们将这部小说所推崇的法治价值放入到更大的法治學说和制度实践来看,小说本身所支持的乃是一种实质法治价值观:司法过程的要义是追寻真相,并在真相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公平。然而,当今法律界所盛行的是另外一种法治意识形态:程序正义。司法过程的价值不在于追寻真相,而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自由与权利,防止公共权力恣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某种意义上,从小说作品中揭示法律问题,触及了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领域:“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在法律和法学都非常发达的美国,法律与文学已经成为一种法学子学科,或者说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如同法律经济学或者法律社会学一样。近年来,这个子学科也传入中国,构成了中国法学中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粗略地说一般分为四类:一、“文学中的法律”,主要研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二、“作为文学的法律”,主要将法律文本(如司法判词)作为一种文学形式进行研究;三、“有关文学的法律”,涉及文学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和言论自由问题;四、“通过文学的法律”,即突出文学作品具有社会教化功能,运用文学手段(故事和比喻)来传播法律。由此看来,讨论当代法治文学,实际上至少触及了“文学中的法律”(如师力斌从《麦仁磨快的刀子》中解读出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如师力斌所提倡的法治文学即是通过文学作品来推广法治观念)两个领域。

如果将问题放入以上两个领域进行看待,我们会立即发现问题的复杂性所在。从“文学中的法律”的视角来看,我们会发现历来的中国和西方文学名著之中,法律职业和司法系统(包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一直是以非常负面的形象出现的,是很少有公平正义的形象,更多的恰恰是公平正义的反面,因而多是被讽刺和批判的对象。仅举两个例子:莎士比亚剧中那句著名的“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律师杀光”;《红楼梦》中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断案官徇私枉法的黑暗景象。在文学家的笔下,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是用文字游戏玩弄他人、甚至致人丧命的黑心角色。更不消说,很多著名的文学家都是学习法律出身,后来因为厌恶法律而转向了文学:巴尔扎克、歌德、卡夫卡、泰戈尔、海子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文学其实很难起到高扬和普及法治意识的作用,而毋宁说更多地让读者认识到所有法律的架势背后都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如此便很难让读者对于法律和法律人产生信任,而失去了信任,法治社会的建立便会遥遥无期。

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文学实际上一直在承担着法律教化的功能。如在我国当代文艺体系中,业已有一种叫做法制文学的体裁,起到了很强的社会教化功能。法制文学与宣扬新法治精神的法治文学不同,一般都是描写警察侦破奇案的过程引人入胜,如果说其背后提倡或者推崇某种价值,那么这种价值是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同时突出政法机关的能力和智慧,乃至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或者更进一步说,法制文学的价值是为了预防犯罪:任何高明的罪犯最终都要受到更高明的政法机关的揭露和惩罚。因而,法制文学所体现的是一种“政法”或者“法制”意识形态,即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阶级统治工具的基本理念,而非约束公共权力的重要措施。这种“政法”理念曾经是建国之后我国法律观念的主流看法,后来逐渐为新兴的“法治”(与“人治”相相提并论并相互对立)观念所取代。如果说法制倾向于打击犯罪,那么法治则重在约束政府机关。两者的基本思想和实际后果皆有不同。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中国提倡法治小说或者法治文学,正是从某个层面强调了我国政法传统所强调的文学之教化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文学旨在教化民众知晓法律的神圣性,推进民众的维权意识。换言之,法治文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途径:法治文学是通过虚构的故事来实现普法的功能。法律的推理和运作当然奠基于理性(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然而法治理念却需要情感教育才能深入人心。只不过此处“普法”的“法”更多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而是一种法治意识,一种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通过法律实现抗争的观念或者理念。此处我们会发现,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体系和司法案件的文学性描述,起到了很强的社会传播和意识塑造功能。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文学性描述,的确起到了中国人法治启蒙的作用。无论是纪录片还是通俗描写,在某种意义上都将美国的一个司法案件变成了文学意义上的“文本”(Text)。而对于此文本的解读,直接影响了国人对于法治和司法的想象,而想象具有塑造社会现实——至少是社会改革方向——的功能。

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会发现法律与文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所在。正如精通法律与文学两个领域的冯象教授所指出的,法治和文学同是社会控制的途径,而且两者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特别强调文学的教化功能,法律的作用以及法治的意识形态就会受到压制。如冯象教授所言,“一个高度重视教化和改造的政法制度,就肯定要将文学(广义上的文学,包括艺术和其他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形式)的创作、发表和阅读视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不是允许法律自主。失去了自主地位的法律,尽管已经无法摆脱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羁绊,却仍试图保持‘中立(即无视阶级斗争现实)。”(《法律与文学》)

当代所言的法治文学,本质上是在沿袭传统的文学教化作用,只是替换了其中的具体表现内容和中心思想,即用文学来宣传新的法治意识。然而,正如后现代文学理论所指出的,作者本身无法控制文本的意义,意义来源于解释,而解释则是多元的。很多时候,看似提倡法治意识的文艺作品在不同的解释之中可能会呈现出完全相反的意义。以中国法律与文学界的经典形象“秋菊”为例。根据陈源斌《万家诉讼》改编的《秋菊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曾被作为推进权利意识的样板文本加以推崇,即受村长伤害其丈夫的普通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路上告,甚至打了行政诉讼——“讨个说法”成为了九十年代推进权利意识的社会进程中最为响亮的口号。然而,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秋菊打官司》与其说反映了以秋菊为代表的中国底层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毋宁说是展现了中国底层人民对于现代法治观念和操作体系的困惑和拒斥。他们拒绝被现代法治的系统格式化,也无法理解现代法律的复杂运作。秋菊们无法在现代法治系统中获得他/她们心目中的正义,或者“说法”。秋菊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的案件交给律师之后自己就不用管了(现代法律代理关系),也无法理解为什么悉心帮助自己的公安局局长成为了自己控告的对象(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更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仅仅是让村长给自己道个歉,最终却导致村长被公安局逮捕的结果(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当以秋菊为代表的民众发现新兴的法律系统无法提供给自己想要的东西时,再好的宣传对于她/他们来说也不能让其对于法律产生信任,遑论信仰。而在《秋菊打官司》二十四年之后上映的《我不是潘金莲》则更是将此问题揭示出来。

师力斌谈到了法治文学之所以欠缺的一点原因在于,小说家对于法律的运作本身了解欠缺。这的确是非常中肯的。这不仅仅是因为“隔行如隔山”,更是因为,现代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或者意识形态诚然美好,然而其具体的执行机制却是一种排除外行的专业壁垒,即专业的律师、法官等职业人士的垄断地位。法治简单的来说是法律之治(The rule of law),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更意味着法律人之治(The rule of lawyers)。法律人通过构建一种“黑话”来将非法律人塑造为“法盲”,从而能够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实现自身的实际利益。在律师收入日益提高的时代,法治的脚步也日益深入。在某种意义上,法治文学越是发达,人们就会越来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离法律非常的遥远:法典卷帙浩繁、语词晦涩;法官高高在上、不告不理;律师费用昂贵、难以信任。或许,正如曾经学过法律的卡夫卡在其小说《诉讼》中所展示的,法律的大门离人们越来越近,然而人们已经永远无法进入。

如果说法治文学能够给普通读者在如此动荡、如此急剧转型的社会提供一种慰藉,那么法治文学必定不属于现实主义小说。现实总是不如意的,而文学则能构建一个超越现实的虚幻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学具有实际的社会用途,甚至能够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在虚幻的空间中,受伤的人们可以寻求在现实法律与社会生活中找寻不到的法治世界。正如广为流行的《何以笙箫默》中的年轻成功律师何以琛绝不会存在于现实律师界一样,法治文学中的胜诉与公正或许也不能反映现实生活中的不义状况。某种意义上,正如以前的社会主义文学作品要塑造道德完人一样,现在的法治文学也需要在官场争斗和市场丛林之中塑造公平正义的场景和形象。

要而言之,法治需要文学来为自己提供教化,但文学本身隐含了对法治的抵制。法治与文学的复杂关系呈现出一种根本的悖论。不言而喻,现在法治观念——正如任何一种社会政治理念一样——的普及需要文学的教化功能发挥作用。然而,当法治日益成为主流意识之后,必然意味着文学作为社会治理核心地位的下降。在我看来,这是当代法治文学之所以缺失的根本社会原因所在,也是文学领域似乎不再关注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如法治)的原因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界提供新的法治小说的努力,恰恰更为令人钦佩。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向传统意义上文学社会功能回归的努力。

作者简介:

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法治小说”能够成为什么?

郗 戈

乍一看,所谓法治小说不仅仅是以法治为题材的小说,更是以法治为主题、以法治为价值立场的小说。在整个社会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小说作为一种新颖的小说类型,有其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然而,如若法治小说真的要以法治为主题的的话,它就不能只局限于一种类型小说,而应该开启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叙事可能性。面对当前文学发展境遇,新成型的“法治小说能够成为什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师力斌在《我们的时代需要法治小说——从海桀的小说〈麦仁磨快的刀子〉谈起》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法治小说为什么这么少?”,为我们开启了关于法治、文学与社会的讨论。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可以历史地解析为两个问题。

首先,为什么今天我们应当要求“更多”的法治小说?这显然有其社会原因: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现代性建构不断深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勃兴。市场经济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发育和渗透,改变了传统的人身依附性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并以一套“非人格化”的抽象交换机制来予以统摄。正如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手稿所分析的,市场经济预设了清晰的产权关系,并客观上要求自由平等的交换模式,将每个人都承认为形式上自由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从而产生了在政治、法和意识形态上肯定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客观要求。可见,对非人格化的法治的要求、对自然正当的个人权利的伸张、对形式主义的社会公正的呼唤,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经济大规模成型在上層建筑、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积极反应和深刻变形。当然,市场经济所激发的朦胧的法权意识与法治需要,仅仅是一种社会心理层面的自然习惯或自发倾向,还需要经过精神生产才能上升到意识形态高度,而后通过意识形态才能内化到个人思想言行之中。而作家的自觉创作意识可能直接来源于对社会心理的改造,也可能产生于意识形态的内化。作为创作意识的法治精神,需要比社会进程更复杂的精神生产才得以可能。由此就涉及到下述第二个问题。

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出现了如此之“少”的法治小说?中国现代化进程一百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法治小说却屈指可数。除了市场经济形成较晚之外,还有文化传统与精神生产方面的深刻原因。中国法治小说如此之少的直接原因是作家和大众的法治意识还没有普遍确立,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法”的自然正当性(甚或超越于世俗人情的“神圣性”)的理念在中国新旧传统中本来就缺乏根基。传统中国社会所普遍信奉的“天道”、“天理”与人伦性、宗法性的“礼法”并没有决然二分,它们具体现身于日常的礼俗伦常境遇中,直接体现于“面对面”的君臣父子夫妻等人身依附关系之中。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礼法传统根本不同于西方自斯多葛学派以降的“逻各斯”“神法”“自然法”和基督教的“神意”“神义论”传统。神法或自然法都本然地具有超越于世俗人伦之上的形而上学性。这是“上帝之法”对于“人伦之网”的绝对超越性,个体可以从礼俗伦常中超脱出来而获得终极的意义源泉与行动规范。而相反地,凝视着中国社会中个体生命的,却不是那双无所不在却从不现身的“上帝之眼”,而是无所不在且历历在目的“君主”“大人”“尊者”“老者”之眼。中国传统礼俗伦常的这种彼岸与此岸、神圣与世俗不即不离的有机圆融状态,使得独立于、超然于世俗人情的“法”的理念缺乏存续的文化根基,这也使得起源于西方自然法传统的现代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缺乏牢固扎根的文化土壤。

正是由于缺乏文化根基,“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日常体验中往往表现为“外在的”、“强制的”和“异陌的”,在文学作品中就被不自觉地呈现为“反人情的”。在法治小说中,法治精神经常被表现为一个与世俗人情相疏离的启蒙者的信念坚守与主观决绝。在作家海桀的小说《麦仁磨快的刀子》中,读者看到一个近乎偏执的主人公,他秉持对法的绝对信念,坚持将一切人情和良心都置于法的面前来判断。这使得他周身包裹着一种正义英雄的光环,但在照亮周遭世界的同时,也把一系列“不懂法”“犯法”的晦暗场景呈现在我们面前。主人公的格言警句听起来总是非常决绝:“对民众而言,神圣的法律是保卫自己的最好的武器;而对律师来说,必须是信念,是坚不可摧的如同信仰的信念。”在小说中,我们看到了法治信仰者的个人寻求和主观努力,但看不到法治信念的社会根基和文化根源。芸芸大众仅仅作为一个个消极的、被教育、被启蒙的客体而存在,他们有义务接受法治启蒙者的教化。阅读此类小说,笔者的脑海中经常会产生出一个十分怪诞悖谬的场景:由市场主导的世俗社会总是在这里产生出一些守法公民,又在那里产生出一批违法者,在这里坚持形式上的法律公正,而在那里却又实质地违反公正。法治的启蒙者个人从来都是如此孤立,因为他们发现这个世界本身缺乏光明,他们坚持要从外部的、法的世界来给这个世界带来光明。其实,这种法治与社会外在对峙的人物情境设定,正体现出中国法治文学对法治与文化、法治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还缺乏自觉和反思。

相较而言,根植于西方传统的近现代小说则对法治主题进行了更为深广的开掘和探讨,深刻触及法治与宗教、文化、社会的深层关系问题。法学出身的列夫·托尔斯泰在《复活》中猛烈批判人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但始终没有放弃对法本身的绝对信仰。所谓法本身,就是神法,并体现为《圣经》及基督教传统阐明的信仰和戒律。《复活》的价值立场蕴含着一个基本的神学判断:人间诸种法的实在形式已经背离了神的意志、神的法。法的制度外观与其信仰的伦理内核已经全面分裂对峙。主人公在人世间找不到正义的落实,于是必须诉诸超越世俗法的神圣法,通过对神的绝对信仰来寻求救赎。在晚年托翁看来,似乎世间百态越是堕落,那个超越于人世的信仰王国就越是可信靠、可接近、可遵循的。虔信的个人与神圣的法之间始终保持着一种信仰的、知识的统一关系。与此不同,同是法学出身的卡夫卡则在《审判》等小说中走向了对法的绝对信仰的疑虑。卡夫卡把我们带进了一个远古泥沼世界、一个旧约的神退隐不显的迷宫世界中——一个法无所不在而又不知何处来何所终的混沌宇宙。在那里,个人与法之间的知识或信仰关系都变得不可能了。主人公的整个人生都在渴求法或正义本身,然而却变成了一场不断幻灭、永不休止地找寻,一场《等待戈多》式的悲剧。为什么从托尔斯泰到卡夫卡才短短几十年,西方的法的文学就经历了如此深刻的逆转与蜕变?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与局限。上述经典,虽然都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小说”,但似乎都比单纯以法治为“价值取向”的小说,更能切中时代问题的要害。

上述简要比较给我们提出了“法治小说何为?”这一关键问题。笔者认为,法治小说不应仅仅停留在法治的价值立场,不应只是单纯呼唤法治,更应当把法治本身当做问题来进行表现和探讨。法治小说应该追问法治实现的可能性、对法治本身的文化源泉与社会根基有所反思,尤其要聚焦于法治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麦仁磨快的刀子》中,主人公关于法的信仰自白,令人印象深刻:“法律不讲良心,因为良心永远不等于真相。”“只有在真相面前,良心才是良心,公平才是公平,公正才是公正!”然而,在这样的话语中,法与良心、与人情、与世俗社会实际上是分离对峙的,主人公实际上是在一个“抽象应当”的意义上要求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来符合既定法律的规范与审判。“凭我对本案寻求公平与公正的愿望!”,“人人得以仰视得以尊重得以膜拜的,只能是法律!”在这里,法成了一个先验的理想,被一个决绝的个体当做“个人经验”“主观意愿”和“人生信仰”而执着地坚守着。值得追问的是,这种关于法的神圣性的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毋庸置疑?其社会生活的根基何在?遗憾的是,小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给我们呈现法治在大众心灵中的道德支撑,也没有呈现其在社会环境中的伦理根基。我们从中既不知道这个法治主张的社会正当性何在,又不知道这种法治应当如何与现存的良心、道德和伦理相互调和。由此可见,法治小说除了伸张法治、呼唤法治之外,更重要的是探讨法治与社会、法治与“人性”的关系。法治小说应当全力探讨抽象的法与个人的主观道德、社会的客观伦理之间的冲突与纠缠,从而扬弃“法治”理念与“社会”描写的抽象分隔,将法治纳入社会总体的语境中予以呈现和探讨。具体来说,如果要文学地呈现法治与社会的复杂关系,需要关注的一个关键主题是法治与人情、法的程序正义与伦理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和解的问题。良心、道德和伦理是否仅仅能通过一种绝对化的世俗法,一种体制性的法制,一种程序正义的、形式合理性的法治来确定其意义并获得其完整内涵?一种不能以礼俗伦常为根基的抽象法治,是否会导致一种对社会关系的高度抽象和可怕肢解?可以设想,假若一种法治小说能够呈现黑格尔所说的两种合理性原则的冲突与和解的哲学主题,那它就能真正达到《安提戈涅》般深沉伟大的悲剧性的美。

一言以蔽之,以法治为主题的小说,不能仅仅是以法治为题材、以法治为价值立场的小说。应当看到,历史上的伟大作家、经典作品,总是充满了对社会根本问题的敏感嗅觉,经常能赶在哲学社会科学之前预感到正在来临的新时代的特性与问题。例如,《红楼梦》早在政治经济学传入中国之前,就已经预感到了高利贷、商品交换对人身依附关系的腐蚀和瓦解。黑格尔哲学对现代性精神分裂的诊断与调解已经以诗的形式在歌德《浮士德》那里预先出场了。相应地,法治小说应当探讨法治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和解的问题,并能够成为一种对当今整个社会、整个时代进行反思、矫正与引导的“总体性小说”。法治小说能否开启这样宏阔的问题意识,能否容纳这样深厚的时代主题,决定了这一新型小说能够达到的精神高度。“逾越高原,攀登高峰”,应当成为法治文学创作的座右铭。

作者简介:

郗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法治中国,文学何为?

李林荣

隆冬时节,和师力斌在京郊一处电影基地开会偶遇,听他谈起呼吁重视“法治小说”的话题,颇有共鸣。随后细读了他写的《法治小说为什么这样少?》一文,也很同意他的看法。我觉得师力斌提出的,不只是一个提倡“法治小说”创作的话题,更是一个从现实和观念中的法治去重新审视和发现小说创作的艺术可能和社会意义的话题。也正因此,对这个话题,若仅做单纯面向创作的讨论,可能很难把事情说深说透。

如师力斌所见,自90年代中后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明确为治国基本方略,并列入宪法总纲,至今已近二十年。這二十年间,法治的因素和力量在国家施政机制和社会生活各层面,持续扩展,几乎实现了对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全覆盖和全贯穿。

伴随大量的立法和执法体系的加速完善,各个阶层、各种身份的社会成员也都逐渐习惯了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面对和处理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涉及法律的事务。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在分析、规划社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把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的高度。

但在文学创作中,无论是表露在外的题材还是蕴含在内的主题,对于法治的表现相形之下都还不够充分、不够有力。

对此,既可以归咎于写作者把握题材和提炼主题方面的偏颇或者迟钝,也可以反过来,归咎于现实中的法治因素和法治力量大多时候还没能敞亮到足以让文学写作去捕捉和表现的程度。而对时下法治题材的文学创作过于薄弱的判断,或许也只是在折射着我们下意识里的一种想当然的理想主义信念:总以为充盈于社会观念和文化符号层面的法治,必定会径直无误地沉降到社会现实的土壤中,显现为客观存在。

殊不知即使是有公权力体制作坚强依托的法治,要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贯彻到社会现实层面,也无法逾越曲折重重的中间耗散环节。甚至正因为与公权力体制的紧密绑定,法治思想向法治实践的转化,往往要比别的思想形态更加艰难。

如循此意义作一相对低调的观察,应该说,当代中国文学并未绝对地疏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之外。相反,当代中国文学创作中星星点点、不绝如缕的法治印迹,固然时时显得偏于暗淡、浮浅,欠深切,也欠饱满,但贯穿起来看,这也恰恰反映着几辈中国人在法治立国的方向上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探索和进取。

赵树理1946年在解放区发表的短篇小说《地板》,就正面呈现了土地改革时期中国农民赢得法律和经济双重主体的全新身份建构之际的人物风貌和生活场景。1950年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颁布,更直接引发了包括赵树理的《登记》等在内的一批相关题材和主题的小说、戏剧、电影的创作热潮。

新时期之初,抓纲治国,拨乱反正,文革期间的大量冤假错案获得平反昭雪。应运而出的伤痕文学和反思文学潮流中,涌现了小说《神圣的使命》(1978)、话剧《权与法》(1979)、影片《法庭内外》(1980)等这些涉法题材作品甫一问世即广受瞩目。它们以传统现实主义和社会纪实紧相交织的叙事风格,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命题和“权大还是法大”的疑问,从文艺舞台推向了社会舆论的前沿热区,与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国家法制体系的恢复重建和完善发展,形成密切呼应。

80年代中期寻根文学兴起,改革开放步入纵深期,适应于商品经济高度活跃、商业关系空前密集的社会形势发展,国家加快充实立法体系,迅速拓宽法律规范覆盖社会关系的领域。尤其是民事法的健全,通过“法人”概念的确立,将无刑责可究的民事活动的广阔领地也通盘收纳进了法律的世界。而另一方面,传统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开始遭受商业利益驱动的强力冲击,突破传统伦理秩序、冲击社会习俗、逸出成文法条规约边界的社会行为渐呈潮涌之势。

以小说和影视为主力的后期的改革文学和寻根文学,都适时地对这一既深且广的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大转型做了现场报道式的生动描摹。改革明星的浮沉,物欲权欲的膨胀,乡风民俗的歧变,都市商战的泛滥,这类创作题材和叙事套路在小说和影视剧领域一时流行成风。而使这类小说或影视剧所揭示的各种形式的义利纠结、公私冲突得到最终裁决的力量,则多被作者设定给了司法。不过,司法在这些作品中,通常只有到临近故事结尾,才像天理昭昭、善恶有报的一个印证仪式似的蓦然降临,匆匆为人物的下落和故事的发展画上句号。

就反映现实的深度、广度和艺术表现的力度、强度来讲,80年代中后期一度风行于小说、影视创作中的这种对司法程序过度简单化和仪式化的文學处理,明显与当时法制体系建设全面提速的社会发展实际极不协调。甚至相对于某些伤痕文学、反思文学作品对涉法题材的把握,这也得算是一步大幅度的倒退。以现在的眼光回望,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可能倒不在小说、影视创作本身,而在整个文学创作体裁格局的急剧变化。

80年代中期以降的十多年里,从报告文学中分流、独立出来的纪实文学日益兴盛,早先归属于小说、电影和戏剧的干预生活、直击现实、深描社会这一整套功能,全盘转移进了纪实文学。换句话说,这一时期,对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现实问题最敏感、最热心,也最富有思考的作者,都在向纪实文学领域聚集。由此,纪实文学渐渐被锤炼成比小说或戏剧、电影更利于充分、直接、深入地表达写作者的社会关切和现实体验的文体样式。

跨越纪实和虚构,同时也突破了把法治题材的简单化、平面化和仪式化的创作局限的作家作品,以张平和他的《法撼汾西》(分篇初刊于1987、1988年,1991年出版成书)、《天网》(1993)、《凶犯》(1994)、《抉择》(1997)、《十面埋伏》(1999)为醒目代表。从《法撼汾西》和《天网》的文学纪实,到《凶犯》《抉择》《十面埋伏》基于一定原型的小说虚构,诉讼、狱政等司法实践环节,在文学世界里终于有了人事纷纭、细节饱满、时空开阔的全景式的立体形态。这一转变不是孤例,而是潮流。

与张平这些产生即时轰动效应、也招致讼事纠缠的创作相随并行的,还有陈源斌的小说《万家诉讼》(1991)及刘恒据此改编的电影《秋菊打官司》(1992)、范元导演的电影《被告山杠爷》(1994,小说原著李一清)等同样把司法题材做展开来的细致铺陈的作品,不断出现并受到关注。直至新世纪初年,最早一波的“80后”作家开始亮相文坛,抓取司法素材来支撑情节总体框架或就其某一侧面给予聚焦、放大,仍然是小说和影视创作一线的热门手法。

纵观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至少到新世纪初为止,小说、纪实、影视剧等叙事文学体裁的创作并没有脱落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及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之外。在中国当代文学史和中国当代法治史之间,存在着一条间有断裂但大体可以连贯起来的关联脉络。这条脉络的一端是文学创作的迁延,另一端对应着法治社会化和现实化的步伐。两端尽管未能齐头并进、同步匹配,却也在彼此错位和交互滞后中,达成了更接近艺术与现实、意识与客观本然关系的参差对应。

中国当代文学和中国当代法治之间的这一历史脉络的确凿存在,让我们可以确认中国当代文学创作的天地并没有被刻意排斥法治题材和法治主题的习气所充斥,也没有因为某种有形或无形的禁忌而在法治题材和法治主题的表现上流于一片空白。因而,我们更有理由期待文学面对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世相,继续焕发出深切的艺术表现力和强劲的现实冲击力。

带着这一期待,我们需要认真检审那些对文学映照和把握当代法治现实的历史脉络有可能造成销蚀、冲击作用的内因或外力。因为唯有在清醒觉察它们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调动起积极利用它们而不是消极受其摆布的自主意识,展开进一步的法治题材创作和对这些创作做出及时合理的阐释评价。

对此,很容易理解的一个内因,来自新中国前三十多年的社会现实和文學现实:政策话语中的“法治”还隐含在“法制”背后,人民内部矛盾多通过党政组织以行政方式解决,只有刑事案件和敌我矛盾才涉及公检法。与此相应,在小说、话剧里和银幕上,法律的化身常被等同为公安人员这一个类型的形象,法官的角色和法院的场景很少出现,律师更是罕见。而公安人员,在作品中也总是在执行侦查、追踪敌特分子和嫌疑刑犯的任务。一旦这任务完成,故事也就戛然而止、圆满落幕。

时过境迁,如今原封不动地沿袭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反特或侦探类的小说和电影创作路数的作品,已不多见。但在人物塑造、情节设置和总体构思的关键点上自觉不自觉地依循历史惯性的痕迹,即使在年轻一代作者的作品中,也还常有显露。

今天的写作者在作品的局部或整体上重复三十年前通行的创作手法,这本身并无是非对错可论。这里的问题不是创作手法本身存在什么新旧正误之别,而是写作者究竟应如何对待一种在把握现实的尺度上已经失效的创作手法。如果起用一种过去时兴的艺术手法,仅仅是为了掩饰自己懒于或者怯于把握眼前现实的短处,那么不管做此选择的是哪个世代的作家,都该同等地感到羞愧。

相较于内因,与法治建设伴行的文学书写的历史脉络所遭遇的外力冲击和外部侵蚀,在当前文坛展现得更为突出。新世纪互联网的全球超限战,消解了东西方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价值传统之间的多重疆界,让高度集成而又高度密集的信息全天候地发散、流转到个人日常生活时空的每一点滴,一个空前庞大的信息共感空间和虚拟生存圈悄然降临。

值此时节,从整体主义气概的中国文学的立场出发,我们一边可以放眼远眺到值得欢呼的汉语网络文学产业大潮跨国界传播的壮观景象,一边也会就近细察到自以为超国籍或无国籍的网民身份意识和共享异国文化经验的生存幻觉,正由外而内渐趋深广地渗入我们汉语文学写作的腹地。

后一种情形体现在这篇小文所谈论的文学与法治关系的话题范畴内,就是越来越多的作家作品在把握法治题材和表达涉及法治的主题时,都习惯将立足点置于对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及现实的差异一概视而不见或者一律忽略不计的观念盲区或思维定势之中。于是,它们在追随、照搬、借鉴、援引欧美或日本以至我国香港地区的律政、推理、悬疑、罪案等类型化的小说、影视等文艺品种的创作模式时,也就完全没有必要顾虑制度、社会和文化土壤各方面客观差异的挂碍。即使明知有这些层层叠叠的软区隔和硬沟堑,也尽可视若通透坦途,直来直去地施行人事情理和故事框架的置换挪移。

在我对近年小说远不及师力斌全面精准的粗略观感中,侧面牵涉或正面强攻法治题材的新作相对的比例虽不见得年年有增长,但绝对的数量并不显少。从前卫的新写实和先锋派升格为文坛德高望重一辈的“55后”和“60后”作家里,辞别了青春书写、步入中年叙事的“80后”一代的作家里,新进的网络文学写手里,都有不少人在小说和由小说衍生的影视剧创作中,选定法治题材作为主营地。

师力斌之所以痛感时下法治小说产量偏少,以我的揣摩,他大概正是有和我前文所述类似的感触:我们的许多已经写过和正在努力写法治题材的作家,实际上并没有瞄准我们眼前正在严峻挑战下艰难延展的中国法治的社会化进程。他们写出来的作品,证明他们写作时的心思所向和关切所在,更多地是怎样去搬运或模拟海外已经成熟和固化在大众文化的消费圈或文化工业的生产链上的那些律政、狱政、推理以至更低一档的警匪题材的类型文艺产品。

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对于今天的中国,既是治国方略,更是民族文化历史演进的大势所趋。在后革命岁月长期稳定的政治秩序下,经历过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阶层急剧重组的时代新常态,已凸显出聚合了经济、政治、社会、精神尊严等虚实多重内涵的权利主体普遍崛起的特征。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正日甚一日地向这种聚合型的权利主体关系转化。个体社会成员和不同规模的社会群体的维权意识,正在取代单一的政治、经济或文化权益意识,成为个体和群体生存意识中的主导诉求。在此背景下,约束和规范公共生活秩序,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唯一可行可靠之道,就在发展健全法治。

但发展健全法治,根本的目的不是要使中国的法治在形式上靠拢或重叠于别国,而是在于确立起能够在中国自身的社会条件下和文化情境中行之有效的价值判断和价值维护系统。显然,这不是绕开对本国本民族自身历史传统和文化土壤的发掘、利用和改造,简单照地搬运几块他山石就能奏效的。恰在这一点上,照搬和模拟海外法治题材作品的文学写作掉进了凌空蹈虚、不接地气的误区。它们无心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进程,也无力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做出真切的反映。

在世界文坛上,紧密契合着本国特色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精神的经典之作,首推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1957年推出的故事片《十二怒汉》。片中,亨利·方达饰演的工程师与其他十一位素不相识、性格迥异、各有不同职业的陪审员,历经一个半小时的辩论,最终全盘翻转,对一起杀人案的少年疑犯得出一致认定无罪的结果。抛开剧情构思和演员表演不论,这部影片超强的思想和艺术冲击力的一个主要源头,就在于它全部的角色都设定成了最能体现美国司法制度特色的陪审团成员。而贯穿全片的陪审团内部辩论,则又在集中展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断案宗旨与十名最初认定疑犯有罪的陪审员人格深处的偏向之间的尖锐冲突。总起来看,这部表面上似乎只是让十二位演员在室内封闭场景下各自飙演技的影片,实质上聚足全力、着意展现的,是美国特色的司法精神从普通美国公民的理性意识中如何提升成型的过程,简单地说,也就是国家司法精神源于普通公民理性意识的过程。

反观我们文坛的现状,能够积极自觉地介入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的作家作品还很少,能够把艺术刻画的笔触对准司法实践中的各色人等的灵魂深处的作家作品,就更是少之又少。在这个意义上,师力斌专为这次笔谈专辑提供给大家细读的两篇小说,都是可贵的。《麦仁磨快的刀子》立意于张扬优秀律师的敬业情操,饱含现实关怀,遗憾的是人物失之扁平、情节新意不足。《菜籽案》叙述沉稳洗练,故事细节周严,乡土气息十足,人物塑造传神,对法治建设负面的社会现实和文化土壤,做了有历史深度的开掘。

凡是有心深接地气、努力探索法治题材创作新走向、新出路的作家,都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也应该走得更快更远。法治中国的进步,呼唤中国法治文学的进步,需要中国法治文学的进步。

作者简介:

李林荣,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学院教授、中国文艺评论基地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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