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和解决机制研究
2017-07-18唐静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摘要】商标与商号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但是,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却频频发生,且不能有效地预防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虽然,对此类问题已有过研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本文试图就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入手,介绍并对比国内外有关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整理、分析已有的研究,发现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减少和解决此类沖突案件的途径。
【关键词】商号 商标权利 冲突解决机制
1 绪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商标和商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但目前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却屡屡发生。现阶段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也尚不完善,不能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此类案件。本文试图更加全面、系统的挖掘出两权利冲突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原因,并针对这些漏洞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解决途径。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市场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的优化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发掘根本问题,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途径,这也是现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商标与商号权利的一般理论分析
商号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商标与商号在性质上都属于企业知识产权范畴, 其主要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但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有:两权利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权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商法范畴;商号由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确认和保护,属行政法范畴。两者的登记核准机关及使用范围不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享有专用权;商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仅在登记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同行业中享有名称专用权。商标注册涉及商品分类《尼斯协定》规定, 商号仅涉及行业内的商品分类, 两者涉及的商品分类有很大不同。这些原因均易导致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商号注册使用, 也就使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而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成为可能。
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商号或者把他人的商号作为商标,就成了一些妄想不付出努力就获得高收益的不法之徒惯用的手段、伎俩。产生此类现象主要还是由于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未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
由于商标与商号的紧密联系,使商标所有人或企业经营者使用商标与商号时可能会产生冲突,产生这些现象一是由于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未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二是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批准由不同的部门审查,目前尚无交叉查询的可能性;三是商标注册涉及商品分类《尼斯协定》规定,商号仅涉及行业内的商品分类,两者涉及的商品分类有很大不同。这些原因均易导致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商号注册使用,也就使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而在市场上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成为可能。
3 我国对两权利冲突的问题研究
国家工商总局十分重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1996年发布了《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一次通过部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之后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特别1999年专门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我国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且不够细致,这也是此类问题未得到解决的重要因素。这些种种现实性因素,都是目前两权利冲突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
4两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对比国内外研究及分析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得出以下几种预防及解决两权利冲突的途径:对《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都引入对商标与商号的保护,使之相互融合,弥补法律的中的漏洞及不足。主要是为了使当事人更加全面的了解、认识目前其商标、商号注册登记存在的风险及价值;特别是对争做驰名商号的企业更重要。
目的在于预防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对第一次申请,若查询到有商标与商号相同或类似,这可根据两者是否属于同一个领域,同一商品类,是否会使公众产生混淆及在先申请的商标或商号的知名度、影响力等为参考依据,只要不产生以上几种情况,即使相同或类似也可以予以认同。
建立知名企业商号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专门的规定。而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但靠商标是不够的,商标与商号对企业都是同等的重要。要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一个稳定的企业字号。就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名字就是一个人的代号,结合自身特点,那你就是唯一的。企业也同样,有自己稳定的商号,结合商标,那企业也是唯一的,才会被大家记住,这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价值评估机制。根据打造知名商标与知名企业商号所付出的代价,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力及已有的社会地位,评估其经济价值,侧重于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大的权利,但也应结合权利在先原则,进行判定。
5 结论
综上研究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商标和商号冲突中,虽然各国立法保护和解决途径不一,但解决两权利冲突都主要遵循了几个原则:禁止恶意取得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及以有可能产生混淆为标准原则。目前,此类冲突问题也紧紧围绕几项原则进行解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距出现了一系列新型问题,仅单靠法律规定是解决不了的。在这种冲突的解决中,法律规定与综合考量的博弈就至关重要了。要消除商标权与商号权间的冲突,我认为必须从解决引起冲突的源头着手;考量其在打造知名商标与知名企业商号上,所付出的努力及经济代价;并衡量其更大的社会价值及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绍兴全、顾金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与运用.2009年法律出版社
[2]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200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波,夏珊珊.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青年科学2009年
作者简介:唐静(1987.04.28-),女,重庆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