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研究
2017-07-18冯萌萌余晓宏
冯萌萌+余晓宏
摘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为中心,通过查阅资料和参考相关文献,对中韩两国就文化传承人认定,保护措施等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将两国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措施进行对比,找出我国在法律上,经济补助上,社会宣传上的缺失。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并对我国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改进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传承人 传承人认定 保护措施 传承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较稳定精神和技艺形态的文化与传统。在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必须要具备历史性、传统性、艺术性、学术性、地域性以及正面临着灭绝危机等条件的文化与传统高。这些文化与传统大多以口传身教的方式长时间效力于它的创造承载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中文化传承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术传承的载体与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保护保护文化传承人即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也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比较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要熟练地掌握并拥有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能力,且这种技术和能力在其指定的领域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利用这种技术和能力可以积极地开展传承活动。
在韩国颁布的《文化則保护法实施令》中规定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持有者必须能够原原本本得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并且可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工艺制作,持有的团体即无法个人完成或持有者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时指定为文化财持有团体;名誉持有者要通过专家调查和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因高龄或病患而无法进行正常传授活动的持有者也被认定为名誉持有者。
在认定范围上,我国只表明了可以继承的个人,却忽略了团体的继承性。在传承的技能上,我国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韩国在这其中标明了要原原本本的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技能,这种严格的标准是我们没有标注到的。但是这其中两国都存在着数量上不明确的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传承人的与被传承人之间的言传身教,并通过该传承人的传授和教育保证这种方式是有效的传承方式。在这方面中韩两国都有了清晰的认知,并且对此都付诸了很多实践,把认定传承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输出方向。这些传承人的认定方式都可以概括为是用个人可代表该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造诣的一流水平技艺,得到公众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二)中韩现有的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1.法律方面
(1)中韩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颁布时间的比较
自我国2004年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逐步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是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与中国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早,所以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也比我国早了一些。韩国早在1962年时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几经修改从2000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而我国在2008年5月文化部门才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从2007年至今根据该法,我国文化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并且陆续公布了四批各个方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其中一些省市区,也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传承人保护办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颁布的较晚,这使得后期我国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工作时损失了很多机会和资源。
(2)中韩传承人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比较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材料为“重要民俗资产”。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来提供必要的经费。但是持有者们要定期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同时还要义务性的传授自己所持有的技艺及技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其中有些条例规定要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传承团体实施传授教育,并且表明向传承人和传承团体颁发进修证书。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使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方面有了硬性的规定。我国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认定、权利义务和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在认定方面就明确表明了要积极地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作为文化传承人还要制定传承计划,定期向上级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等。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进一步做了完善。如其中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其他措施。随着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逐渐的在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是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由于在很多方面只表明了义务却没有将权力赋予个人,这就导致了早期的法律缺乏完整性。
(3)中韩传承人保护荣誉称号取消方面的比较
对于“传承人”这个荣誉称号的取消方面,我国在法律上规定的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将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取消。而韩国规定作为文化传承人受到严重处分或罚款的和因身体或者精神上有疾病的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相比较来讲韩国的称号取消较为人性化,由于文化的传承大多是以口传身教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传承人来说,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称号对其本人来讲是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或者对于一个即将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就损失了一个信息和技术的来源。
2.社会方面
(1)中韩政府在鼓励开展传习活动的比较
我国自2007年起,于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在人民大会堂都会举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命名大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颁发“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同时各地政府还积极地支持和保障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韩国从1973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方上设立能传授该文化遗产技术和技能的传授教育馆,让文化传承人有场所可以进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和教育等活动。2001年8月,韩国政府又成立了“韩国文化产振兴院”。2013年还在全罗北道的全州市建立了“国立无形遗产院”,这些院的设立都使得文化传承人各尽其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积极地去为传承人提供专门的场所,只是义务性的让他们去传承。
(2)中韩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的比较
由于韩国政府对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中都是按照国际上的规范要求和原则进行的,特别注重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关注,所以韩国政府经常做一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比如光州的泡菜文化节;在各种大型活动或者祭祀中的假面舞和盘索里演唱等。由于韩国本身娱乐业较为发达,在各种活动举行时都会让媒体参加,以此来增加文化传承人的曝光率,这样的宣传力度不仅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曝光度,出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为了让文化传承人有更多的出处。而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见到最多的文化传承宣传就是电视上的纪录片,很少在大街小巷见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或信息,在宣传力度方面我国明显的处于弱方。
(3)中韩政府针对文化传承人统一管理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可以指定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将重要的文化遗产根据其价值划分为不同等级,还可以由文化遗产厅下设的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批准与解除指定无形文化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在2013年时我国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正式成立,才开始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来了解传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具有补救性的方法把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方面技术和技能通过数字化记录储存起来。
3.经济方面
(1)中韩两国对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补助比较
我国的中央财政部门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设置了保护资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所需的费用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韩国对于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中包括自造或购买设备费、传授所建筑材料使用费、教材印刷费等。由于我国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建设力度不够,所以在对于项目补助上就有所欠缺。
(2)中韩两国对项目文化传承人经济补助的比较
我国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就开始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在2015年6月,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通知》,其中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保障作了说明。我国每年会向每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传承人提供传习经费补助,各个地方对各个地方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相应的补助经费。并且在2011年时,我国对传承人的经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0.8万元上升至1万元。在经济补助方面韩国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可以为传承人每月提供生活补给。以“韩山夏布织造”为例,其传承人每月可以从国家领取到130万韩元相当于8千人民币的传承资助金。同时还会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特殊待遇。不仅如此,还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即有可能成为文化傳承人的人给予奖金鼓励。这是我国没有做到的,我们只是一味地去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没有把经济补助与其应尽的义务相互挂钩。
二、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空缺
根据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传承人的认定范围上较小,韩国认定拥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或者由于技术或技能属于几个人组成的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我国只认定了个人。另外韩国在认定标准方面要求“原原本本”,即能原本的还原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这就使得我国应该严格要求传承人的传承标准。同时对于认定取消方面,即终身制问题中,我国认定较为死板,并没有以人为本考虑情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在我国的法律中要求传承人要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和技能的操作过程和要领,制定传承目标和计划,积极参加传承活动,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等。而在享受的权利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示,只写了有经济上的补助类的内容,其他的权利却没有表明。
(三)政府的扮演的角色不健全
在与韩国政府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在文化继承中起到的角色是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推动者,政府应该参与其中,将文化传承人的全面性保护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统一的做出政策来管理。并且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单方面要求了传承人各种书面上的计划和形式化上的义务,却没有由政府出面举办各种社会活动来强制传承人履行他们的义务,没有很好的推动传承人的传承和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所以政府作为一个信息传达者,信息传达方面也有缺失。
(四)宣传力度不足
根据韩国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去主动建立各种学堂类的场所来供文化传承人传承自己拥有的技能和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以哪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举行大型活动。我国拥有很多媒体平台,却没有很好的去推动这些平台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方面的一个缺陷,也是对文化传承的一种损失。主动积极的去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人感兴趣,也是培养文化传承人的一个好手段。
三、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扩大传承人认定范围
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不仅应该在传承人数量上扩大范围,也应该在传承人认定标准上扩大范围。由于我国传承人还面临着一个老龄化的趋势,我们还应将具备有继承能力的,与上一代之间有直接师承关系的人或团体认定为传承人。并且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可以为多个,代表性的传承人也可以为多个。在认定标准上,我国是以掌握并承续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拥有公信力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为传承人,这样的标准过于简单,我们应该以能精准掌握并可以基本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社会公信力和创造力的人作为文化传承人。在取消认定上,我国应结合韩国的标准,将疾病与精神状况考虑进去,不能单单以不能传承就取消其传承人称号。
(二)完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韩国不仅有生活补助,还有医疗补助和活动经费等其他特殊待遇,同时这些经济补助政策不仅仅适用于文化传承人,还给学者以鼓励性的奖励。我国就应该完善经济补助体制,与韩国相结合。在应尽义务里,应加强传承人实际传承活动中的义务,并将应尽的义务与经济补助相结合。
(三)政府积极参与保护活动
与韩国相比,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型活动过于欠缺,这使得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慢慢减少,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推动者,应主动地携起传承人的手,一起发扬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结合韩国建立各种体验式的学堂,让有兴趣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其中。可以从小学的教科书或者课程抓起,让人们从小就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传承人,形成刻板印象。也可以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的状况创造出各种衍生物,与人们的生活相结合等。这些都是通过政府积极地组办活动,让传承人有机会传承和创新,也让更多人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给了传承人一个展示处,不仅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威望,也是为下一代传承人奠定了一个大舞台。
(四)增强曝光率和频繁度
增加曝光率就是增加宣传力度,可以在各个地方旅游景点加入体验,认真的做好各个等级的信息交流。对于频繁度,我们应该结合韩国活动经验,举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节日活动,呼吁人民群众来参加。这种宣传措施不仅是为了提高了传承人的知名度,同时也为传承人尽义务提供一個平台。
四、结语
从这次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很难的,需要全面性的考虑传承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仅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要根据不同的传承人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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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K2016A1010。宿州学院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皖北区域文化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016XQNRW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