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经济赔偿对接环境修复
2017-07-18秦天宝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6期
秦天宝
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钟德军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經鉴定,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经审查获知,两案犯的毒猎鸟类行为始于2014年11月,并且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养鱼户和帮工商定如何投毒捕猎,由两主犯负责提供农药和收购。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建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53553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参与该案策划、购买毒药、负责销售的共四名主犯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参与毒猎鸟类的养鱼户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四名主犯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余涉案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七案犯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损失44617元。
司法机关依法对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案件司法过程还体现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此外,虽然经济赔偿远远无法弥补环境损失,但上述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以民事经济赔偿对接环境修复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