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购烟叶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2017-07-18张超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张超 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擅自收购烟叶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张超 山东临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一般发生在烟叶产区或者烟叶收购期间,本文就该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证明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收购烟叶 要件 证据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构成要件
擅自收购烟叶是指无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及有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烟叶的行为发生,均可构成违法。
(二)客体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叶的经营管理制度,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烟叶,而且是属于烟草专卖品范围的烟叶。
(三)客观要件
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无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的行为以及有烟叶收购资格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除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的;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的;第三,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不按烟叶收购合同收购烟叶的;第四,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委托地点收购烟叶的;第五,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收购烟叶的;第六,其他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孙某系C县光明村普通农户,见收购烟叶转手倒卖有利可图,于2016年9月10日一11月2日,相继从当地烟叶种植户手中收购了烤烟1500公斤,准备销售给A县烟草分公司,随后被C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本案中,孙某无烟叶收购资格,而实施了收购烟叶的行为,构成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
(四)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2.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擅自收购烟叶案件证据收集标准
专卖人员收集该类涉烟违法行为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以下事实:1.当事人未取得烟叶收购资格证,却实施了收购烟叶的行为;2.取得烟叶收购证的当地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收购烟叶。为证明上述事实,专卖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构成;其二,违法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经取得烟叶收购资格证的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
第一种情况证据收集标准:1.违法主体为个人情况。收集以下证据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等;2.违法主体为单位的情况。需要收集的证据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情况证明参照个人主体收集。同时,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权限等方面的证据。第二种情况证据收集标准:1.单位的自然情况,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自然情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证据;2.单位持有烟叶收购证或者受烟草公司委托收购烟叶的证据。
(二)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证明这一事实,需要收集以下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1.检查笔录。笔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检查的起止时间、查获地点、当事人是否持有烟叶收购资格证、擅自收购烟叶的重量、当事人是否在场、是否有见证人,以及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情况。
2.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实施收购烟叶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情况、当事人自然情况、当事人是否持有烟叶收购证,擅自收购烟叶的时间、地点、收购烟叶的等级、价格、重量、金额等。如果有同案人或者上线销售方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并对当事人的供述进行印证。
3.抽样取证清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烟叶抽样,并现场封存,由当事人在抽样清单上签字确认;抽样过程要全程录像,用以证明样品烟叶来自涉案烟叶、抽样过程合法等。
4.视听资料。包括相片和录像,用以证明现场查获情况以及专卖人员依法检查情况。相片内容包括:查获现场状况、涉案烟叶情况、车辆情况等。录像内容包括:专卖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情况,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擅自收购烟叶的外包装情况、当事人在场情况等。
5.涉案烟叶及价格证明。依法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详细载明登记保存烟叶的重量、等级等;无法查清烟叶收购价格的,出具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证明。
6.鉴定结论。由省级烟草质量监测站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注明擅自收购烟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以及烟叶等级。
7.情节严重的证据。即收购烟叶的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检查笔录载明的现场查获烟叶重量;(2)当事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的擅自收购烟叶的重量;(3)收购清单、资金凭证等书证证明的烟叶收购重量。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后又实施了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不必再分别定性处罚,可以确定一个案由从重处罚即可。
[1]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烟草专卖管理师专业知识》(三至五级)(2015版).
[2]孔祥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M],辽宁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