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创业者意外离世公司股权处理初探

2017-07-18武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继承人出资遗嘱

武湛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创业者意外离世公司股权处理初探

武湛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对创业者与投资者来说,创业者的意外离世是其面临的众多经营风险中不太常见的但是一旦发生会产生致命影响的风险之一,能否有效管理创业者意外离世风险,对于创业者、创业公司与投资者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创业者意外离世的风险的出发,分析了创业者意外离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

创业 股权 继承 章程另有约定

创业不易,创业者在艰辛和焦虑的创业途中,超负荷工作,身体健康极大透支。去年春雨医生的创始人张锐突然离世,极大震动了广大的创业者与投资者,使得创业者意外离世后的股权处置,也变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

创业者意外离世后续股权如何处理,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首先确定离世创业者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不存在婚姻财产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离世创业者婚前财产由其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析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二、通过遗嘱事先安排

虽然通过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可以极大地降低创业者意外离世给创业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但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创业者年纪轻轻时通常不会相信自己会面临突然的死亡,根据统计,50岁以下立遗嘱人数仅为总遗嘱人数的8%,其中女性比例远高于男性。由此可见,通过遗嘱对创业公司进行股权安排并未得到创业者与投资人的足够重视,而且囿于传统观念,使遗嘱安排这一有力工具并未得到充分地运用。

三、股东资格继承

在离世创业者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离世者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开始继承。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经查询分析历年来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发现涉及股东资格继承案件中,争议焦点多集中在(1)被继承人股权是否存在瑕疵以及(2)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这两点。

被继承人股权真实有效是股权继承的前提,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向公司缴付出资是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但在实际运营中,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普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违者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丧失,出资不实并非意味着其他股东可以直接否定该股东股东资格以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离世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先向其继承人催告缴纳出资,继承人缴纳或返还出资的,继承应当正常进行。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股东认缴出资情况颇为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离世创业者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在出资期限到来之前,即使未实际出资,也不影响其继承人对股权进行继承的权利。

至于第二点公司章程对离世股东股权继承事宜是否另有规定,非上市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双重属性,若公司股东事先通过章程作出约定,排除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则该离世创业者的继承人,除非经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时,离世创业者的继承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公司股东。继承人可以要求公司予以变更登记,公司或其他股东不予配合的,继承人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获得法院支持确认股东资格的生效判决之后,继承人可以凭判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行使股东权利。

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离世创业者的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任何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两重属性,若一个创始股东离世,其存在多个继承人时,由其多个继承人按继承股份各自取得股东资格,容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这对初创型公司是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而且极易引起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的发展。

四、创业公司的特殊性

创业公司本质上讲与普通公司并无二致,但考虑到核心创业人员对企业的生死存亡的决定性作用,创业公司又有特殊性——公司前途非常依赖创业者尤其是创始人状态。尤其在企业获得溢价估值投资之后,创业核心成员个人状态不但直接影响创业公司的前途,也和投资人利益紧紧地绑在了一起。创业核心人员意外离世后股权的处置也就成为了创业者和投资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投资人而言,若创业者意外离世,通常初创期公司对创业者的依赖致使投资人很难自行维持公司正常运作,而创业者的继承人也未必具备运营公司的能力,在公司没有其他联合创业者时,投资人无论是接受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还是通过行使优先购买股权拒绝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都是投资人面临了不可控制的经营风险。在公司尚未形成有价值资产之前,投资人的这笔投资,基本上可以宣告失败。

公司法为创业者与投资人双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和安排约定预留了空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就此问题作出如下几种约定。

1.排除继承。考虑到创业公司的特殊性,在存在若干联合创始人的情况下,若核心创业人员若不幸离世,为保证项目的执行,各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配合创业者遗嘱等进行协议安排,其他股东应当以何种价格收购离世创业者继承人的股权,使得继承人既能够继承逝者财产权益,又能维护公司后续运营发展。

2.限制继承。在不宜由其他股东进行股权收购的情形下,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及协议安排由离世创业者继承人继承公司的股权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自益财产权益,但限制其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董事解任请求权等股权共益权的行使,在初创阶段,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其他创业者不必筹集大笔资金收购离世创业者股权也可以避免公司控制权旁落,一方面既可以使公司的发展仍然在可控范围内,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后续财产权益。。

3.约定直接继承。在创业者继承人(通常是配偶)也参与创业的情况下,因继承人之一也参与公司日常运营,为避免公司股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可以由各方股东事先约定,如发生意外离世时,则可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同时配合遗嘱等法律文件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公司股权的顺利过渡,以维持公司股权状态稳定,这对有上市或类似安排的公司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决定。各方股东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离世后是否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要经过除离世股东的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予以决定,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各方可约定须经代表除离世股东持有股权之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决议条件。

既然意外无法回避,建议创业者与投资人勇敢面对这个问题,事先用协议方式将双方诉求固定下来。使用法律手段,将创业者意外离世给各方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降低至可控程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曲秉正.我国公证遗嘱现状数据分析[J].中国司法.2014(3).

[2]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8(04).

[3]楼建波.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J].当代法学.2007(05).

[4]楼晓.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基点[J].法学杂志.2009(02).

[5]刘俊海.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J].法学杂志.2008(01).

猜你喜欢

继承人出资遗嘱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古代雅典女继承人探析
完善FDI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被偷的遗嘱
失落的缘
论第三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
这样写遗嘱无效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遗嘱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