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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2017-07-18高亚楠北京大学

消费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公司法合约漏洞

高亚楠 北京大学

浅谈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高亚楠 北京大学

当下,普通的公司合同是关系合同和长期合同,然而这些合同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它的保障性也不能够很好的达到预期所要求的。公司法由颁布之初到现在已有多年,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司法只是作为一种制度框架而所存在的,所以还有很多的方面需要我们去改善,本文也就此来谈论一些见解。

公司 合同 公司法 正当性

当下,学界强调了欧洲、美国以及日本公司在资本市场、股权、治理和商业文化上的制度差异。在整个20世纪中,公司法的结构有不同的层次差异,各国的实践与治理还有着很大的现实差距,但是总体也在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但是公司法相关的论战也一直在继续,市场的多变灵活性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公司法的相对不确定性。在我国,对于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也迫在眉睫,更应该是现如今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

(一)公司合同是关系契约

在关系合同中,和合同双方不能够预测到未来将会发生的一切情形,在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点都无法知道其将会发生什么,而仅仅是将这种无法预测性来划分为一种未知性以及随机性。所以很多时候这些合同不可能一次性的终身受用,而是需要针对实际情况来进行修改,做到随机应变灵活运用。这也是与传统的主张合同条款一次性签订终身受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关系合同最主要的是尊重合同双方的权益,最大程度的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其处于一种相对开放的修正的状态。关系合同大部分是一种网络状的关系,其主要原因是其本身所涉及的当事人较为众多。但是合作关系的一步步深入使得这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一定的状态下合作方需要放弃眼前的利益,做出一定的牺牲从而实现合作双方共同的利益。但是,由于个别关系契约与交易契约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合作双方完全依赖传统的合同法并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的各方面保障。

(二)公司合同是长期契约

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公司的合同大部分是长期的契约,公司也将永远的续约。其长期性以及合约自由行也使得合同订立以及履行机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在企业的运营初期,很多的股东都保持在一种乐观以良好互处的气氛之中,而且较多股东都无法预期公司长期合同的许多细节之处,在对于事情的争议出都巧妙避开,这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甚至是合约的相对缺陷,而且在将来遇到问题时也无法很好的解决。所以,很多时候依靠一纸合约来处理公司的长期发展事宜则会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很多时候合同的条约会违背了股东的各方面的合理预期。而且,长期合同其自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未来有一定未知性,而人们并不能很好地预知到未来将会发生的事件,这些时间有一定的内力因素也有一定的外部因素,这些无法预知人们不能确定,然而事件发生时合同无法修改就会造成合约双方的损失,长期以来甚至会造成一定的系统性错误,造成无法弥补的失误。

由于公司合同的长期性会导致合同的任意一方对于将来所发生的事件例如对于公司的贡献大小等方面所得出的利益无法进行很好的合理分配,也会为后期的合作带来不好的相对影响。在实际中,有一些公司在合同成立后极为认真地履行,非常负责。然而部分公司在中途会发生改变提前结束合约,这种贡献的不平等性往往会使一部分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合约双方可以就利益的分配提前做好规划,将会一定情况的避免这种不平等现象。

二、合同路径下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一)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面临着一些标准合同,像购房、贷款或者是邮政服务、保险等等,这些都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进行完成的。这些制度的建立都建立在一定的基础理论预设上。首先,政府部门并不是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这样的合同设计者就会使合同保证着一定的公平性,有利于更好的保证平衡利益的双方,从而使合同的公平性大幅提高;其次,标准合同更有助于节省交易的成本,如果每一份合同都现场拟定,这需要耗费很多的时间以及人力物力财力,这样详细的谈判来制定合同会产生较为昂贵的成本费用,有时还会有一定的错误出现,严重者甚至会有无法挽回的利益损失。所以,固定化的合同会降低成本,并能很好地将条款达到最优化。

(二)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

长期合同由于其信息较为固定而且其无法详细周全的将所有的条款都考虑到,难免会有一定的漏洞,所以设置相关的漏洞修复机制也可以让合同双方有一定的保障性,在很多不可预知因素出现时,合同可以更好的进行修改,从而有效保证双方的利益。其次,公司的参与方对于未知事宜往往是一带而过,大部分都避之不谈,从而使双方有一个更好的合作环境,也保证了将来在出现问题时可以更好地解决。在遇到问题时再进行更好地商议协调,也保证了两方的利益以及合作双方的友好关系。最后,长期的合作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很多的意外发生时无法很好地解决,甚至部分股东有时会忽视债权人以及雇员利益保护方面的疏漏,然而公司法的存在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地将这些漏洞来进行一定的弥补,从而更好的保证合作双方的利益关系。

[1]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M].1961:959.

[2]麦克尼尔, 雷喜宁、潘勤译.新社会契约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

[3]德姆塞茨.信息和效率:另一个观点[J].法律和经济学杂志.1969(12).

高亚楠(1988.11-),女 ,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北京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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