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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奠基善治

2017-07-18/吴

浙江人大 2017年7期
关键词:设区人大常委会法规

/吴 江

良法奠基善治

/吴 江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省情,突出特色,积极履行地方立法职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出了一批符合浙江实际、体现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法治浙江的进程。

出台规定,为G20峰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蔡荣章 摄

截至目前,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47件,修改和废止64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批法规84件,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紧扣改革发展重点,发挥立法功能

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立法就保障到哪里。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5年间,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四大国家战略”先后拉开改革大幕,省人大常委会积极通过立法推动“四大国家战略”实施。

此外,近年来,浙江省委先后作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开展“三改一拆”“五水共治”“补短板”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跟进,紧扣全省工作大局,做好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将关系浙江改革发展和民生保障急需的法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并制定出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

我省围绕保障和推进创新发展,制定(修订)专利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法规(决定),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科学创新,不断释放制度红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制定(修订)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水土保持条例、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推动省委重大部署有效落地。

围绕G20峰会保障,出台关于授权省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明确省市政府可以通过规章或者决定的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根据授权决定,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出台多项行政措施,为G20峰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围绕“补短板”,做好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调整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加强立项主导,加强论证筛选,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标准,将与科技创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法规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库和立法计划。

紧扣民生福祉,提高立法实效

法律不仅要有刚性,也要有人文的关怀。2014年7月我省通过的社会救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打造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是国内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浙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立法是一门‘情怀活’,立法人必须怀有深深的人民情怀,坚持以民为本,坚持全面准确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经常这样说并在立法中努力践行。

为增进民生福祉,我省还制定(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燃气管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学前教育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等法规决定,通过加强对民生权益的保护,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规可操作性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生命所在。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牢牢把握这一要求,以实践需求为导向,以切实管用为目标,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解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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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2015年7月和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确认了温州等九个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这标志着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所有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征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给法工委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严格审查各设区市报批法规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各地法规草案起草、修改的指导工作。对每件报批法规,法工委都在法规草案阶段提前介入,全面指导,切实把好质量关。同时,切实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能力的培训和指导,实施立法工作人员上挂锻炼计划,并建立健全报批法规的审查的指导工作机制,对设区的市立法技术程序和制度规范建设予以指导。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指导和各方共同努力下,2016年,各设区的市各特地别都关立足注切实管用,共制定出台35件地方性法规,实现了设区市地方立法的良好开端。比如,《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秸秆焚烧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在制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针对浙江资源少、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废除暂住证制度,明确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强调实行流动人口全面登记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任义务,确保准确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引导流动人口结构优化。

2017年,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网络购物、营利性培训、家用汽车、快递、商品房、餐饮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消费投诉较多的领域作了专门规范,并首次从地方性法规角度对预付卡、二手车交易作出规定,强化经营者责任,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权利作为立法调整和规范的核心,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开展“五水共治”立法调研。 贺永华 摄

紧扣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

人大代表是联系群众的纽带。2014年以来,我省有100多位代表参加了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省人大代表沈小玲多次有重点参与立法,她说,“看着老百姓的心里话被写到法规草案中,我心里格外有成就感。”

这得益于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该机制立足代表的意愿和兴趣,区别代表的专业和特长,强调代表深入、全程参与立法,发挥代表积极作用,得到了代表们的普遍认可。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提出的明确要求。近些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所有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此外,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中确定27个单位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依托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征集群众意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确保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回应民生。

省人大常委会还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和社会机构的优势,在全国率先组建了由法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地方立法专家库,并出台《关于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本届立法工作中发挥社会机构作用的若干实施意见》等制度,在立法选项和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环节,更多地吸收社会机构参与,发挥好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实现了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对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立法工作机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适应浙江立法工作实际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

出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则》,建立法规立项的公开征集制度、立法项目申报论证制度、法规建议项目筛选论证制度、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逐项评估制度等,不断健全法规立项工作机制,确保选准、选好立法项目。

出台《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则》,建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组成法规起草小组,构建“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模式。

开展食品安全立法调研。 蔡荣章 摄

不断完善法规调研、审议、表决、清理等工作机制,建立了统筹协调的调研工作制度,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的工作制度,并修订《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实现了法规体例结构、条款表述、语言文字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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