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拾必要的惩戒权
2017-07-17肖汉斌
肖汉斌
为什么今天的孩子都说不得?为什么惩戒权已经形同虚设?在今天这样的大环境下,教师还有可能重拾必要的惩戒权吗?
在今天的家庭教育中,一方面,家长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特别注重孩子的学业发展,对此有很高的要求,这让很多孩子都有相当强的上进心;而另一方面,对学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家长又希望孩子尽可能少地涉及甚至完全由家长包办。在学龄阶段,一个孩子应当能够承担的个体义务,应该经受的挫折,对自己行为应负的责任,这些方面,今天的孩子都十分欠缺。家庭教育的这两种极端倾向,使今天的孩子一方面自尊心、上进心都很强,而另一方面心理承受能力却很弱,情绪控制力差。更让人纠结的是,不少家长还希望学校、教师也能复制自己的家庭教育方式,既要让孩子学习成绩更好,又怕学校、教师过于严格要求自己孩子,使孩子受委屈。正是这个原因,使今天的孩子不好管,不能管,很多孩子一听到批评就会闹情绪,更严重的还会离家出走,甚至会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但教育界有个共识,批评和惩戒都是必要的,在很多情况下是无可替代的。我国与教育惩戒相关的规定零散、模糊,没有细则化、不具操作性,所以当学生犯错时,学校、教师是惩戒还是不惩戒,该怎样惩戒都是难题,以致出现了两个极端,有的为避免麻烦,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有的操之过急,把握不好度,给学生造成了伤害,甚至造成了师生间的对抗、冲突,后果非常严重。在网上搜索一下就能发现,因惩戒学生而引发的师生矛盾、家校矛盾非常多……教育部门一方面三令五申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另一方面又强调教师应该有批评权或惩戒权,但这个度在哪里,怎么才能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行使惩戒权……现在,一个“怕”字可以形容多数一线教师对惩戒权的态度:怕自己的惩戒行为一不小心就跨界变成了变相体罚;怕学生不接受,情绪激动,酿成悲剧或对自己造成伤害;怕家长找上门,兴师问罪;怕上级批评、处分,成负面典型;怕社会不理解,甚至曲解歪解,造成不好的影响。
惩戒本质上是一种教师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地方的教育法规和文件中,都明确了惩戒或批评是对教师的一项教育赋权,这是必要的。但只要是权利,就一定要有配套的权利边界规定,要有对行使权利方式的描述和约束,否则对权利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会带来巨大的麻烦。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呼吁,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详细的界定,什么时候需要惩戒,怎么惩戒,最好有一套详尽的细则,比如什么样的学生行为适应什么样的惩戒方式,再比如什么样的语言或行为就踩到了变相体罚的红线。当然,教育是一门艺术,具体的情况有成千上万种,这种界定和细则一定是原则上的,同时要有普遍的适应性,这并不容易,但却是必须要做的。只有这样,学校、教师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实施惩戒时,才能做到于法有据。
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另一个好处,因为有规定在先,你做了规定中禁止的行为,违反了约定而受到了惩戒,也能使学生和家长更加心服口月艮,减少纠纷。去年第11期《人民教育》杂志刊登了美国《华盛顿公立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分级规定了各种违纪行为的相应处理方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另一方面,对于学校和教师,我们应该意识到当前这种“学生批评不得”的局面,是家庭教育的两个极端倾向造成的。因此,在具体的惩戒过程中一定要让家长和学生参与进来,面对学生的过错,最大限度地形成“统一战线”。因为这里有一种认识:师生不是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也不是敌人,惩戒首先是一种教育,也是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手段,既然这样定位了,那么家长也一定会支持教师,而学生早晚有一天会意识到老师的良苦用心,只是他们现在并不理解教师当下的做法而已。
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学校、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要充分与家长、学生进行沟通和解释,甚至最好把他们也变成惩戒权的执行者。教育惩戒从来都不是學校、教师价值观的单向传递,也一定要尽力让家长和学生从内心认同其中的价值观才行,明白这么做更符合学生的长远发展需要。今天的很多问题和矛盾,正是学校、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绝对话语权和裁决权造成的,裁决一旦作出,学生、家长只能被动地接受结果。
如果在制定惩戒规定、执行惩戒程序过程中能让学生这个庞大的集体也参与到里面,就能够有效避免因惩戒而产生的个人恩怨,也有利于惩戒的实施。通过学生集体商量制定出规章制度,学生会更好地遵守,违背了就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学生会更容易接受。
当涉及具体的学生惩戒个案时,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交流,尊重学生的申辩权、抗辩权。如果不能提前了解原因,明确责任,厘清学生的心结,疏通梗阻,有时哪怕看上去很正常的惩戒,也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家长必然就有权参与到惩戒规定和惩戒程序的制定中来,家长对教师的惩戒权利有制衡权是最自然不过的事。很多学校、教师与家长形成了对抗的关系,就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最好先取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信任与支持,甚至让家长或监护人参与惩戒方式的制定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