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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应及时叫停交易

2017-07-17熊锦秋

董事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辉山违规证券

熊锦秋

控制人、上市公司等重大违法违规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转移并非保护投资者举措

3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的辉山乳业股价暴跌,公司要求联交所自该日下午一时起短暂暂停股票交易,至今未复牌。5月8日联交所发布通告称,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联交所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指令,于2017年5月8日上午9时起,停止辉山乳业股份之买卖。笔者认为,应借鉴香港的做法,完善A股市场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

针对媒体传闻,辉山乳业发文否认批准制作任何造假单据,控股股东杨凯否认挪用30亿投资沈阳房地产,公司是否涉嫌虚假陈述目前还无定论。香港联交所暂停辉山乳业股票买卖,依据的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该条规定,如果香港证监会觉得公司在招股章程、通告、介绍、陈述或其他文件中载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l生资料;或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或为保障—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等情形,那么香港证监会可以通知香港联交所,要求暂停有关公司的证券交易。

在此之前,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之条例第8(1)条,香港证监会曾分别暂停洪良国际、群星纸业、汉能薄膜等证券买卖。目前洪良国际已被摘牌退市,而群星纸业、汉能薄膜至今仍未恢复交易。

香港联交所及时暂停有关证券的交易,这个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有关上市公司是否违法、对业绩的影响如何,这些在证监会调查之前还都是未知数,如果仓促复牌交易,股价由于受到监管部门调查进展影响而剧烈波动,引发更多投资者损失,暂停交易可避免违法违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散,还可防止大股东等违法违规嫌疑人减持行为,同时,也更容易锁定未来赔偿对象,若查实违法违规,其与投资者的损失因果关系更为简单明确。

反观A股的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必须是在虚假陈述行为查實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之后,交易所才会暂停其股票交易。这样的话,对于证监会调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投资者基本是在摸黑投机,风险及收益在投资者间进行再分配。谁更掌握调查相关信息,谁就离风险更远一些。

不仅如此,A股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在暂停上市之前,还允许在二级市场有30个交易日的交易;另外,在终止上市之前,股票可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3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对于重大违法违规嫌疑或行为,A股交易制度的设计,还重在将有关风险在投资者之间相互转移,有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笔者认为,控制人、上市公司等重大违法违规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转移并非保护投资者举措,反而可能由于股票的过度换手,导致将来赔偿对象难明,或导致违法违规主体赔偿额减少;另外由于一些投资者亏损额不大、可能懒得参与索赔。

应完善A股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嫌疑,一旦证监会开始立案调查,证监会就可通知交易所暂停股票交易,若查实违法违规,在终止上市之前也不宜恢复交易,如此更容易固定受害对象。另外,如果证监会认为从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出发,暂停有关证券交易是适当的,那么也可责成交易所暂停该证券交易。当前《证券法》把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权力赋予交易所,但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从维护整个市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理应拥有责令交易所将某个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权力。

对违法违规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不应满足于将其风险转移分散到更多投资者来承担,关键是要追究有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可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威慑。目前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已经退市了,然而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还没有完成,说明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还存在漏洞或不足。笔者建议,可规定由证监会行使《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的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资产的权力,作为重大违法违规者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首先可考虑冻结、查封上市公司控制人等直接责任人的资产,如果不够,再考虑冻结、查封保荐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部分资产,要始终把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处置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予优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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