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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

2017-07-14蔡建琼

资治文摘 2016年11期
关键词:总则合同法民法典

蔡建琼

【摘要】我国的债法总则将会作为一部法典进行单独编纂成册。单独成册的债法总则是否能够替代合同法总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总得来说较为完整,合同法总则也较为系统化,社会各届已经承认其合理性。因此,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债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详细且较为深入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关键词】债法;合同法;总则;民法典

一、前言

债法总则是任何民法典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将债法单独编纂成册之后,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设立,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的编制可以用债法总则替代合同法则”。倘若该假设是成立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能够用债法总则代替合同法总则?如果不能,那两者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民法体系构建中的关键问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一件事。

二、债法总则同合同法总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1债法总则不能替代合同法总则

根据文献记载,世界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债法总则与合同法并存的模式;另一种是有债法总则却没有合同法总则的模式。

为了实现民法典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未来中国民法典将会保留债法总则,这是我国法学界的共识。同时这一做法将会对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保障债法体系的开放性以及协调债法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意义。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应当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融入到债法总则之中。

首先,逻辑性和体系性是合同法总则本身具有的属性。因此,合同法总则的设立就是使合同法本身保持了完整性。其次,合同法总则还有价值上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表现在:合同中的债是发生在有接触,或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两人之间;而侵权之债一般在无任何接触的两人之间产生,属于法定债务。因此,这两个“债”从本质上讲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是为了保障交易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同时,也正因为合同法总则具有价值上的特殊性,才使其不能被债务总则包容;最后,合同法总则的使用具有特殊性。倘若非要用债法总则代替合同法总则,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非典型合同”的困难。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并且因为非典型合同发生争执时,法官进行判定的依据只能从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寻找,并不能根据债法总则进行判定。因此,合同法的总则加分则的结构设置,也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的。从以上三点来考虑,倘若用债法总则代替合同法总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合同法本身具有的逻辑性,最终导致合同法的分则缺失原有的“统领”。

2合同法总则不能代替债法总则

债法在各国民法典中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颁布的法典中没有形式上的债法,单着并不意味着我国民法典中不存在债法。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关于债的规定都是我国债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合同法不能代替债法总则可以有以下三点确定。

首先,合同法和债法规定的重点不同。合同法总则规定的重点是交易,也就是说,合同法是以交易为中心的法律准则,但是债法总则是以给付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两者规定的内容并不相同,债法总则中规定的除了已定的债务之外,还对基于法律产生的债务进行了规定。如果用合同之债替换债的概念,那么法律产生的债务就很难找到相应的位置;次之,合同法和债法的使用范围不相同。合同关系只能用合同法来判定,而给付关系是用债法判定的。债法总则的设立使不正当得利、没有原因的管理以及约定过失等形式的债务形式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债法总则的设立还可以使民法条约更为简便,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后,两者对民法典整体的功能不同。合同对应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债权对应物权。物权和债权作为民法中两种基本且重要的权利,但是物权是人类的目的,债权只是手段,债法总则的存在就将财产流转的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倘若没有债法准则,物权和债权和谐统一的结构必将会被破坏。

三、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工与协调

我国《合同法》的体系和内容都已经相当完整,在这样的体系结构之下,债法的制定根本不会影响到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但是合同法总则也不能代替债法总则。因此,我国债法总则的设置应该是将属于合同法的内容归纳到合同法中,侵权法的内容回归到侵权法中,债法总则只规定债的共通性规则,以及补充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中的不足。因此,可以利用给付标准和交易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归类,还可以使用共性规则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对于债的转让、不正當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相关内容的规定,要根据我国社会现状进行实际讨论之后,再行确定。对于一些具有交叉性的债法规定可以考虑在债法准则和合同法准则中分别进行规定,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合同法中的准用性条款,但是一定要保证两者的协调。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合同法内容已经较为完备,其运行和应用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我国倘若需要设置债法,合同法的框架也是不用大幅调整的,但是在设置的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债法总则同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并且协调两者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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