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思考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2017-07-14黄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黄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思考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黄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始终存在,其与人类社会共同产生与发展。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事实,具有内在的运动规律,因而其并不以人的意志发生转移。因此,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民商法和经济法视角出发,重点探讨了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以供相关研究人员参考借鉴。
信息不对称 民商法 经济法
引言
由于某一事件的两方当事人掌握着不对等的信息量,换句话说就是其中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无法获得的信息,而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基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民商法大多数情况都通过应用非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后补救,而经济法则通过灵活应用非信息化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处理,极大地完善了民商法。
一、信息不对称的历史演进过程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信息不对称现象就一直存在,其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动规律。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做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从本质上来说,信息不对称现象与市场经济同时出现,共同发展,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现象。至于早期为何未发现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早期的研究并未深入到这一领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弊端在那时并未完全凸显,例如,著名经济学家Adam Smith认为需借助“看不见的手”推动社会的发展,反对政府对市场经济施加干预。但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人们的认识开始出现变化。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George A.Akerlof、A.Michael Spence以及Daniel Kahneman首先提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并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奖,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拥有较多信息的主体处于优势地位,而拥有较少信息的主体则处于劣势地位,而这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这一现象的出现,极有可能会造成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以及代理人问题的出现[1]。
二、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基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所依循的往往都是平等与自治原则,即其更加重视主体的意识性与平等性。一直以来,民商法都在尝试着分析和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民商法一般情况下应用的都是非信息化工具,这隶属于事后补救手段,主要囊括了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等措施,目的乃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的经济利益。民商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过程中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善意获取制度以及产权保险制度。例如,德国的民法、台湾地区的民法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合同法均明确定规了错误机制,即一方由于对另一主体方出现误解而签署的不规范合同,可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诉进行合同变更甚至解除和撤销合同,通过该种方式以避免因不合法合同而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信息不对称现象又可分为客观信息不对称现象和主观信息不对称现象,其中,客观信息不对称指的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另一方进行信息隐瞒或者欺骗而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主观信息不对称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自身对信息产生误解而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我国主要通过《合同法》来有效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合同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拟定,在拟定后必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内容商定。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是通过组合应用信息化工具和非信息化工具进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和法律规制。经济法的解决手段与民商法措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根据上文可知,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第一,民商法主要同应用非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而经济法则是通过实现非信息化工具与信息化工具的有机结合,以实现法律规制;第二,民商法极少出现公权干预,其更为注重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意识和平等地位,而在经济法领域,公权干预现象明显较多;第三,民商法主要隶属于事后补救手段,而经济法则隶属于事前预防手段[2]。
基于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更具灵活性,极大地弥补了传统规制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民商法。但在解决过程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不可随意使用公权干预,否则必将会造成不可估计的严重后果,例如,经济法中有一个冷静期机制,从本质上来说,所谓的冷静期机制,就是指一种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非信息化工具,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后悔权,即若在一定时间内,其中一方当事人后悔了,便可单方面地解除合同,其所需做的重视依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一机制主要应用于网络交易合同、金融交易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冷静期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并不能适用于一切合同。例如,人寿保险合同可应用冷静期机制,而财产保险合同则不可应用这一机制,这是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所跨越的时间往往较长,而财产保险合同则相对较短。
三、结论
总而言之,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经济漏洞,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因而并不以人的意志发生转移,但民商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视角出发,利用信息化以及非信息化手段做出法律规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深入研究,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1]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02:112-119.
[2]马宏伟.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待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