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法律问题初探
2017-07-12曲妍曹诗雨
曲妍+曹诗雨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社会和谐的影响因素,不但损害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更为社会矛盾的产生留下隐患。从各方面消除就业歧视,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针对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平等
当求职者满怀信心地进行面试,打算在未来的职场上大展拳脚时,很可能仅仅因为身高不够,或因为是女性,或因為来自某些地区,甚至因为和老板的星座相克,被拒之门外。这些影响求职失败的因素,就是就业歧视。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并不罕见,仔细研读一些单位的招聘条件便能有所体会。据统计,有近七成的大学毕业生在不同程度上遭遇过就业歧视。除了在招录阶段的歧视外,已经被录用的劳动者也有可能会在薪资待遇、能力提升、升职加薪等方面遭遇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严重阻碍了就业环境的公平、平等发展,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1.就业歧视概述
1.1就业歧视的涵义
就业歧视,是一种在就业中的不公平、不平等对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没有统一的界定。国际《就业和职业反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和排斥。
理解就业歧视的涵义还应注意,有些岗位对就业条件有所限制或对特定人员区别对待,但并不构成歧视。不构成就业歧视的情形通常有四种:(1)出于职业本身的客观、特殊需要,如剧中角色需要招聘男演员或女演员,女监狱的狱警必须由女性出任,等等;(2)因某种临时特别情况出现需要给予特别优待,如对怀孕或哺乳妇女的优惠措施等;(3)因某类人群的劣势而给予特别的照顾,如环境特别恶劣、危险的岗位只安排男性工作,对残疾人的优惠措施和特殊保护,高考录取给少数民族的考生以一定分数照顾等。(4)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如某些岗位需要劳动者具有特殊技能等。
1.2我国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1.2.1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我国最突出,也是持续历史最悠久的歧视之一。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男性优先”或“限男性”,很多女性仅仅因为性别问题直接在应聘中被拒。性别歧视往往还体现在对女性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有特殊要求。由于相关法律对于职业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都有一些特殊照顾,用人单位要给予处于特定时期的女性一定法定假期,而这个法定假期可能会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因此,很多单位在招录过程中会对女性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进行特定限制。比如,要求女性“未婚”或者“已婚已育”。目前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这对于很多想要二孩的女性来说有利也有弊,如果想要生二孩,可能会面临失去工作,或者失去晋升的可能性。因为对于生育二孩的女性所在单位来说,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给予该女性第二次产假,有些单位会对此比较介意,甚至会寻找一些借口暗示该女性自动辞职。另外,在职场中,由于女性和男性的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无法得到合理升职机会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1.2.2 年龄歧视。“28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下”“35周岁以下”经常成为硬性招聘条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招聘和晋升也有年龄限制,很多有能力的人因为年龄略大而得不到录用或者晋升的机会。50周岁甚至40周岁人员更是就业困难,除一些较为简单的体力劳动性质的岗位比较容易找到外,他们很难找到较为满意的其他诸如管理类的脑力劳动性质的岗位。
1.2.3地域歧视。在有些岗位的招聘和录用过程中,会要求比如“本市户口”“城市户口”,或者“某某地区人员免谈”等条件。这样的地域歧视,体现了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特点,为了保障本地区居民的就业优势而限制外来居民的就业机会,有些地区的用人单位是基于对相对落后地区的偏见,拒绝招录该区域的居民,侵犯了非城市居民、外地居民的平等就业权。
1.2.4健康歧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歧视,一种是对一些如乙肝、艾滋病、地中海贫血等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禁止对于乙肝等其他疾病的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限制,但很多单位还是对此类人群具有一定偏见,变相将其挡在门外;另一种是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有些岗位并不要求劳动者肢体和精神健全,但很多单位却禁止招录肢体残疾和精神残障人士。
1.2.5 学历歧视。很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学历歧视,如很多技术含量并不高的岗位要求本科以上,甚至硕士研究生以上;有些单位仅招录“211”“985”学校的毕业生;有些学校对于应聘者的“第一学历”存在歧视,很多毕业生即使读到博士毕业,但却因为本科学校没有足够优秀,而与心仪的职位失之交臂,等等。
1.2.6 体貌特征歧视。有些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对应聘者有一定的身高限制,对外貌、身材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很多时候甚至会侵犯求职者的人格尊严。有些求职者个人能力并不突出,就是因为外貌出众而受到青睐,这也是年轻人热衷整容的原因之一。
1.2.7 基于已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科歧视。很多人会对已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有一定偏见,表现在就业方面,很多单位会歧视此类有一定前科的人员,给这些人贴上负面标签,不利于他们实现就业,回归社会。
2.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缺少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
我国目前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关于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这不利于对就业歧视的概念、范围明确地进行界定,也使其他配套法律、法规难于具体实施。
2.2我国目前规定的就业歧视范围过于狭窄
国际社会一般被禁止的就业歧视包括: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婚姻状况、国籍、年龄、残疾、慢性病、短期工作、性取向、性骚扰等十余种。而我国主要规定了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对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的歧视。但还有很多普遍存在的年龄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体貌特征歧视、前科歧视等都缺少法律的明确禁止。
2.3反就业歧视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当前我国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都停留在原则层面,没有对具体的救济程序、举证责任、赔偿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使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无法找到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反就业歧视只能是“纸上谈兵”。
2.4缺乏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目前我国在劳动方面的争议主要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但这两种方法缺乏灵活性,较为被动,并且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海外反就业歧视的经验之一就是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注重手段的多样化,更为灵活和人性,并提供一些免费的法律方面的服务。
2.5我国很多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歧视
我国很多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就业歧视。比如很多地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报考中涉及户籍问题,并且年龄限制在35周岁以下。一些地方政府立法也对外来工作人员的身份、学历进行了各种限制。我国的退休制度也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要比男性早5年至10年。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消极性规定不能得到及时清理。
3.我国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完善
3.1调整经济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之一宏观调控,调整我国的经济政策,建立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问题进行监控。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为平等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完善现有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相继施行,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范越来越趋于完善。但是,针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内容却仍停留在原则层面,“反就业歧视”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的范围,救济程序,举证责任,惩罚措施等。
在专门立法的同时,注意完善现有法律规范的内容。比如,修改地方性法律规范中关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龄的限制,对外来工作人员的身份、学历进行的各种限制等规定。并建议将女性劳动者到一定年龄“退休”改为“养老”,如此规定就成为对妇女的照顾性的规定而非歧视,妇女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延迟退休。
3.3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
鉴于海外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如“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有效地反就业歧视监督、解决就业歧视争议和执行,促进就业平等。该机构独立于司法、仲裁机构,能够主动、灵活地监督就业歧视现象,解决反就业歧视纠纷,对受害人免费提供调解服务、法律咨询,向司法机关、政府和社会提供反就业歧视的意见、建议。
3.4建立就业歧视的违宪审查制度
加强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及时清理在就业平等方面违反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真正贯彻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3.5加强思想引导,树立正确的平等意识
利用多种渠道例如媒体、网络、课堂、社区等教育人民大众,唤醒社会大众的平等意识。全社会要树立平等的就业观念,摒弃封建等级思想文化禁锢,劳动者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就业平等权,敢于对“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就业歧视现象提出异议,进行合法维权。政府应承担起反就业歧视的责任,为反就业歧视提供有力保障,并注意以身作则,政府本身制定的各种规定不得带有歧视性字眼。企业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就业歧视是雇佣者造成的,并不是根源于社会劳动力过剩的表面现象。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反就业歧视并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个人,也要注意合理、人性化地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政策鼓励企业的反就业歧视行为,防止产生一边倒的倾向。
结语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中,但目前仍有很多不足,就业歧视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海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政策,加强思想引导,使劳工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实现体面劳动以及尊严生活的目标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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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曲妍(1982- ),女,辽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律系经济法研究中心教师,助教,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
曹诗雨(1995- ),女,辽宁丹东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