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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则简析

2017-07-12孙楠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辩护人刑事诉讼法

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刑事诉讼法原则简析

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对于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普遍指导意义,是诉讼参与人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研究有助于法律的实践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 原则 作用

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构成刑事诉讼原理的重要部分。

一、程序参与原则

对于简单刑事案件的定罪或许被告人可以依照日常生活经验一定程度上独立辩护。例如盗窃罪,公民可以基于基本认知进行辩护,甚至对于一些惯犯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数额知之甚详。但是随着立法技术性的加强,刑事法律有太多专业性的地方,作为法律职业人系统知悉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的被告人如何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成为一个问题。同时,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失去人身自由,对于权利的维护难以独自进行,最好有专业的辩护律师代为维护权利。所以,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在不断加强。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人被判处无罪的概率极小,一方面是无罪判决的做出需要在法院内部进行严格的层层审批,另一方面是无罪判决对之前办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很大的影响,法官出于规避职业风险和平衡各方关系的角度考虑,很少做无罪判决。那么,量刑对被告人的意义就更为重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程序所涉及的人在办案机关做出与其利益相关的决定时,能够到场陈述意见、参与途径顺畅、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并影响裁判结果。量刑决策贯彻这一原则时,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都应当有机会参与其中,通过充分的证据发表各自的意见,对法院的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不仅仅是检察建议占主导地位。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各方都应当重视量刑信息的收集,以便在量刑程序中有的放矢,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二、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应当允许其聘请合格的能够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在诉讼的广告阶段为其辩护,国家应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有效辩护原则的三层内涵中的自我辩护与辩护人辩护并不冲突,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第一顺序辩护人,优先行使所有的权利,只不过在实践中往往放弃而交给律师;律师是第二顺序辩护人,从而也就没有二者之间的冲突。作者提出,总体上我国已经确立有效辩护原则要求的内容,但从诉讼构造和完善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角度看仍有不足。其中之一,没有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明确律师未能有效辩护或者违法辩护的效果。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法学界通常将其视为“无效的辩护”。无效辩护制度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对于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成一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将其宣告为“无效辩护”,并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但是在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程序错误引起再审都没有得到保障,更不必说无效辩护制度的建立。而且,律师的辩护权利时有受到侵犯的事实发生,无效辩护的制度设计一旦不合理可能反而可能成为律师的枷锁,增加其职业风险,又不能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权利的初衷。

三、强制性措施限制使用与适度原则

对于逮捕,法律规定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但是,对羁押则没有法定的适用理由,很多时候羁押似乎是逮捕之后的必然结果。这不符合强制性措施限制使用与适度原则的要求。同时,羁押之后的审查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长时间持续的羁押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申请逮捕令之前是否会听取被告人

四、一事不再理原则

程序性违法没有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理由,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违法的问题,一旦二审程序结束,被告人就失去了法律救济途径,最多只能被动的等待抗诉。作者设想的特别救济程序,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确定裁判重大违法时,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非常抗诉,在这一简单提及的设想里没有详细说明之后的程序设计。如果只由最高检、最高法作为抗诉主体,面对全国众多的刑事案件难以顾及。可以将“发现权”交与审判法院同级或上一级的检察院,最后汇总最高检。被告人、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实际上作者的设想比之前的抗诉制度添加了区分新裁判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将抗诉权规定为非常抗诉,由最高检统一行使。

由这一特别救济程序联想到,现行的抗诉制度会不会导致法院所做的每一份判决都是不确定的,随时可能面临检察院的抗诉,被告人在被判刑或宣告无罪之后有在某一不确定的时间被再次审判的危险。每个人都有面对刑法的可能,也就是每个公民都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中。

刑事诉讼法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对于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普遍指导意义,是诉讼参与人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刑事诉讼法原则具有指引立法、司法,弥补法律不足的功能。而刑事诉讼法原则是构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支点。因此,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法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刑事诉讼法原则有助于刑诉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良法之治"的进行,并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科学地总结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经验,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它对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J].文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孙楠(1992-),女,汉族,山西忻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刑事诉讼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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