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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账款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2017-07-10翟黎青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

翟黎青

摘 要: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账款时,由于纳税人选用的计税方法和提供服务地点不同等问题,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业务差别很大,本文以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同施工地点的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时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注意的问题与同行商榷,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不同施工地点建筑服务 简易/一般计税方法 会计处理 纳税申报

一、一般计税核算方法

(一)项目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

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例如: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甲地,2016年10月份在乙地有一项建设服务工程合同价款(含税)1110万元,11月收到预收账款111万元,12月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含税)555万元,扣回预收账款111万元。

1、11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1110000 ÷(1+11%)×2%]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预收账款 100000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3、4栏填写预交税款20000元;附列資料(一)(本期销售明细)第4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1%”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列10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110000元;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列1000000元,第11栏“销项税额”填列1100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110000元,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列20000元,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填列90000元。

2、12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0000[(5550000-1110000)÷(1+11%)×2%] 贷:银行存款 80000

(2)收到工程结算款,开具普通发票55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440000

预收账款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50000

工程结算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3、4栏填写预交税款80000元;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第4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1%”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列50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550000元, 特别注意 由于11月无票预收款已缴纳过增值税,所以同时应在 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列-10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110000元;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列4000000元,第11栏“销项税额”填列4400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440000元,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列80000元,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填列360000元。

(二)项目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县(市、区)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县(市、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预交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中没有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申报表不用填写附列资料(四),相应主表的数据中也就没有预缴税款栏数据。由于其它的财务处理和申报表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相似,这里就不再重复列示。

二、简易计税核算方法

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项目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

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17号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例: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甲地,2016年10月份在乙地有一项甲供工程建设服务工程合同价款(含税)206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11月收到预收账款20.6万元;12月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含税)82.4万元,扣回预收账款20.6万元。

1、11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00[ 206000 ÷(1+3%)×3%]

贷:银行存款 6000

(2)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20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0

预收账款 20000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3、4栏填写预交税款6000元;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列2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6000元;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第5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列2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60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6000元,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列6000元,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填列0元。

2、12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000[(824000-206000)÷(1+3%)×3%]

贷:银行存款 18000

(2)收到工程结算款,开具普通发票824000元

借:银行存款 618000

预收账款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4000

工程结算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3、4栏填写预交税款18000元;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列8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24000元, 特别注意 由于11月无票预收款已缴纳过增值税,所以同时应在 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列-200000元,销项税额填列-6000元;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第5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列600000元,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180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18000元,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填列18000元,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填列0元。

(二)项目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个县(市、区)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個县(市、区),不预交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纳税申报相似,这里就不再详细列示。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

[2]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2016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17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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