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认定(下)
2017-07-10武合讲
武合讲
种子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认定(下)
武合讲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 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 200 余篇。
种子案件刑事诉讼未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认定
◆ 被告人虽然提交,但是法院不予采纳的行政认定
被告人提交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 546号)。该行政复函证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符合《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由于该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 被告人虽然未提交,但是法院仍然采纳的行政认定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证实:由于没有找到“某某301”、“CR某某301”萝卜种子官方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在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春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控方提交了该复函。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虽然控辩双方都未提交该复函,但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没有采纳控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该复函,法院就应采纳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以不合格的劣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造成损失5 446880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除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再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被告人未提交,法院未采纳,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行政备案
(陆)农备字(2013)第 01 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是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销种子已经依法备案的行政认定文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是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的机构。陆丰市种子站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属于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责。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作为行政认定文书,未经法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司法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备案登记非法经营种子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其已经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履行了种子代销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导致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与本案有关的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
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行政鉴定文书。行政鉴定文书,是在农资打假中,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民事鉴定文书。 民事鉴定文书,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制作的现场鉴定书。(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就是根据该民事鉴定,同意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46 880 元。
行政认定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也不同;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另文讨论。
责任承担和应诉策略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证明由于没有“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既无法鉴定种子的真假又未检验种子是否为劣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对种子质量负责。萝卜品种“CR世农301”已在陆丰市推广试种3年,证明陆丰市属于该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标签标注夏季栽培,虽然标注种植季节不规范,但与种植季节标注不真实仍然有区别。《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违反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制度推广萝卜品种“CR世农301”的,不负法律责任。(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446880元,是种子经营者的自愿行为,不能证明司法机关要求种子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种子。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代销种子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司法机关根据陆丰市农业局的案件移送函,追究的是被告人违反《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许可制度,未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未经备案代销种子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在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营种子的行为合法,又可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证明代销种子行为合法的证据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书和代销种子的备案登记证。被告人未提供代销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的(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未证明自己代销种子的行为合法;对陆丰市农业局未立案就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和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未采取积极地主动地应对措施,未要求排除陆丰市农业局移送的非法证据;当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仅是消极地被动地应付。作者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告人仅消极应付、不积极应诉的诉讼策略,不无关系。
10.3865/j.issn.1001-3547.2017.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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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