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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幼女卖淫最少判刑10年

2017-07-09

新传奇 2017年30期
关键词:幼女情节严重定罪

“两高”日前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六条共规定了强迫他人卖淫构成“情节严重”的5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这意味着,不需要人数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均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也表示,《解释》的一个亮点就是突出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在强迫他人卖淫罪中,卖淫人员累计5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紹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解释》第八条规定,引诱他人卖淫的,即可定罪处罚;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解释称,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构成“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其中,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等6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表示,《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不过,《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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