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7-07-09
诈骗案主犯是谁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7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庭审中,根据被告人供述,2016年6月至8月,他們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考生信息十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近一年内在三个省四个地市进行交叉结伙作案,其从重处罚的情节、拨打电话次数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曾是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攻克的难题。
据了解,徐玉玉案发生后,最高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017年5月,最高检又与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为徐玉玉案公诉人之一、临沂市公诉二处处长胡友章介绍说,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为例,按照《意见》,陈文辉主动提起犯意,选择犯罪地点,购买犯罪工具,组织犯罪人员,指挥犯罪活动,决定分赃比例,且获得最多赃款,实施诈骗并造成徐玉玉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检方提出,应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位主犯只有23岁。在接受采访时,他带着哭腔说:“学生信息购买成本低,我只是想用来骗钱,但没想到后果却这么严重。我对不起徐玉玉的家人……”
最高检透露,陈文辉有两个小孩,父母身体不好,家里的茶园经营也不景气,后来听村里的人说“电信诈骗来钱快”,于是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家里人托律师带话,让我在看守所里好好反省”。
然而,据检方指控:陈文辉团伙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通话次数共计2.3万余次。这其中,作为主犯的陈文辉组织、指挥他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共计拨打1.3万余人次,诈骗31.199万元,数额巨大。
如何骗了徐玉玉
最高检还通过官方微博披露了陈文辉等人详细的诈骗过程。
该案公诉人、临沂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李涛说,从案件本身看,陈文辉等7名被告人结成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流窜性强、危害性大,该团伙诈骗过程可分“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环环相扣。
首先,由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然后,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
最后,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据了解,由于陈文辉购买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这导致受骗者绝大部分是徐玉玉这样的山东籍高考学生,检察机关已查实认定的被骗考生有20多人。
法庭争议是否因诈骗致死
法庭上,徐玉玉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这是本案最大争议点。
调查发现,徐玉玉住院抢救的病历、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都被纳入办案视野。
陈文辉的辩护人邀请临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则邀请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两位教授作为专业人士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法庭审理中出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认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及高低温损伤、中毒、脑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脏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鉴定人和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结合徐玉玉被骗前身体状况,被骗后的异常情绪及医院抢救记录等分析徐玉玉死亡原因,认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她的死亡与被诈骗之间有因果关系。
据最高检官微介绍,办案过程中,临沂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针对徐玉玉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调取全部的诈骗电话通讯数据,并且制作通讯数据分析报告等。这对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推进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案处理”的“黑客”杜天禹是谁
在公众看来,贩卖包括徐玉玉个人信息在内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是造成徐玉玉电信诈骗致死的始作俑者。可杜天禹并不在本次起诉范围之内,最高检有关通报中,曾提及“倒卖徐玉玉个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处理”。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诈骗致死重要原因,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调查取证的进度等多种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移送起诉。目前,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已移送到罗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道。
19岁的杜天禹瘦弱、清秀,在看守所会见室看到记者时,他的脸一下子红了,随后低着头、不时摆弄着手铐。办案检察官惋惜说“他是一名误入歧途的电脑‘天才”。
据了解,虽然杜天禹学习并不优秀,但对计算机却是很痴迷,自学了不少编程知识和“黑客”技术。案发前在某公司作渗透测试程序技术员,“职责就是测试网站的漏洞,提出修复建议”,每月工资六七千元。
为了修炼自己的技术水平,杜天禹业余时间经常在搜索一些网站,测试对方的“安全性”,一旦发现漏洞,便利用木马侵入内部,“打包下载个人信息、账号、密码”。
杜天禹把“黑”来的个人信息,比喻成“战利品”,每当将战利品收入囊中,他都会很兴奋。而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就是来自“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的“战利品”。
“我喜欢乱花钱,工资不够花,无意中发现个人信息可以‘卖钱。但万万没有想到,却因为自己一时贪图利益的行为,夺走了与自己同龄的徐玉玉的生命。”杜天宇认为自己的现状,是自己“作”出来的。同时,他也很懊悔:“被关个几年,人就废了。”
主犯为何被判无期
6月27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逐一分析论证了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以及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诉人当庭建议,陈文辉、郑金锋、熊超、郑贤聪、等人实施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
2017年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那么,对被告人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陈文辉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陈文辉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其还以家庭经济困难、亟待救助的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陈文辉不仅纠集、指挥他人拨打“一线”电话,诱使徐玉玉上当,其本人还作为“二线”人员亲自接听徐玉玉电话,直接骗取徐玉玉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徐玉玉的财产权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既贯彻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5千条以上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文辉非法购买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陈文辉犯罪事实及情节,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文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檢察日报》、《人民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