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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哲学学理构建之必要性与考察脉络的简单试述

2017-07-08宋儒孝南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0期
关键词:学理保险哲学

摘要:保险业而至保险学,为何需要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哲学学理?这种学理的缘起能否有一个相对可能准确的界定?保险哲学学理应当关注那些内容?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哲学?这门学问的考察方法是什么?文章拟通过学科史意义上的精简分析,对于保险哲学学理在行业、学科两个层面的考察方法、学科功用作以并不完善的简单试述,以期为这门学科更加具体的考察与科研提供一个初步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保险;哲学;学理

本文中的保险哲学,并非单纯学理意义上的从属于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学科的哲学关照,更不完全从属于某派某宗的哲学体系在保险学科范围内之哲学素养的构建与贯穿。这种保险哲学的构建,是一个关乎行业根本的具备开放性、前瞻性与纲领性的时代论稿,是一个关怀行业发展脉络的集体素养与延伸导向的历史图景。本文中的保险哲学,是哲学意义上的保险学,也是保险学意义上的经济哲学。

一、保险业及保险学科需要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哲学学理

作为一门纯粹的技术型、应用型学科,对于哲学话题的探讨可能显得有点多余。保险业在国家层面虽然拥有很多以战略考量为背景的宏观定义,然而归根结底,它是作为社会“稳定器”之作用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是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构在技术层面的一种至关重要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手段,它需要的是稳定的机制、成熟的环境以及不断发展的创新力;作为一种至关重要的表现形式,它所需要的是在社会历史的实践与沿革过程之中,被这个行业的从业者、研究者们不断丰富与完善的体系建构。对于这样一个行业而言,哲学层面的构建可能显得并不那么必要,然而事实却可能并不如我们所简单认知的这样。保险业恰恰是最需要符合自身行业特性之哲学学理建构的国家保障行业。这种哲学理论如何建构,建构到何种程度。在相当意义上将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向好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弗里德曼在1967年自己的一篇论文里,借用胡塞尔的“眼光”,对保险业需要哲学学理充盈的有关论述做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他在那篇论文中指出,作为战后经济复苏的标志性行业,当时的美国保险业“对于哲学学理的迫切需求,超过了历史上这个行业所存活的任何一个时期”。他认为,这种哲学学理并不仅只是对于行业道德与风管行为的强力约束,或说这种哲学学理应当涵盖行业行为,但也无所谓行业素养的特殊关照。这种哲学学理更多的应该着眼于保险业对于国家的、国际的社会发展层面的宏观思考,也更多的着眼于对于行业既有且需完善的自身构建在结合国家层面的行业发展脉络之后所进行之必要的反思。诚然,保险哲学应当建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脉络的基础之上,弗里德曼的这番论述,虽然被后来的很多经济学者们揶揄以“翻胡塞尔的课本”,然而这个观点本身并非没有必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我国保险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的现状而言,哲学学理的构建无乃题中之义。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在行业运营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上,存在着很多先天的不足。这种不足有非常多的表现形式,譬如业务模式囿于传统、险种开发缺乏系统性的市场指导、核赔理赔过程混乱及相关中介行业发展缺乏理性等;在监管层面,很多时候往往是“哪里决口了就封堵哪里”,出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没有一个根本性的宏观哲学思维可以对之进行系统性的反思与把握。因此,保险业的哲学学理建构,其不仅应当关注市场层面的发展,更应关注监管、调控层面在社会——历史演进这个根本命题下的行业考量。

二、保险哲学的考察方法

首先,这种哲学学理应当是植根于保险业灵魂深处的根本之学,这种哲学应当具备“其大无外、其小无内”的学理特点。

“大”的层面,其所关注的点应当包含保险行业在社会——历史的发展层面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结合保险行业与学科自身所具备的经济学特点,将眼光放在大时代、大历史的背景之下,系统性的以保险的眼光,依靠哲学的方法,探尋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也能够有效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导向。

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属于保险业自身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应当囊括保险业对于社会历史发展的考据方法、实践方法和辩证方法,进而以“大”为基础,凝炼成为“小”的关照。考据上,保险哲学学理应当对于中国的、世界的保险史发展作以尽量具体、尽量全面、尽量详实的细致考察。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文献、简牍、校勘及哲学层面的调研工作。这种调研并不仅只拘泥于具体的对于一个时期、一个案例或者一个标志性人物的全面考察,更重要的在于,这种调研旨在弄清楚具体的问题之后,进一步着眼于保险史的层面,借用哲学史分析的方法,对具体的案例、观点、人物脉络进行分段、整合,进而汇入整体意义上的保险哲学史序,形成具有大时代、大历史背景特点的对于具体方法论的完整勾勒。

有了具体的考察作为学理研究的实践依据,则我们应当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属于保险业层面、哲学史层面以及保险哲学学理层面整合完善的实践方法和辩证方法。实践方法包括对于个案、个人以及特定时期的理论认知、方法认知及系统认知;辩证方法则包括逻辑方法、思维方法和认识论层面的考察方法,甚至可以囊括语词、修辞及数论的模型方法。这个系统性的方法建构在逻辑学层面应当形成一个具备足够说服力的“闭锁”结构,即只存在理念性的差异,而不存在符号结构层面的疏漏。

其次,根据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所需适应的时代特点,结构意义上的哲学考察在保险业哲学学理的理论系统层面应当拥有较为重要的一席之地。对于纯粹的“经济手段学”而言,“结构”(解构)这个概念并不应当成为一个可能陌生的命题。如果我们将保险业的发展架构在符号学的层面进行考察,则结构主义的考察方法是值得我们善加使用的。以综合性较强的保险哲学案例而言(譬如我曾经提到的曼彻斯特的“公估人风波”,相关论文:《18世纪曼彻斯特的“公估人风波”》,宋儒孝南,A:财经界,2016年第17期),在以符号化的逻辑系统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运用解构的方法条分缕析,则很多有意义的结论便可在不经意间被合乎情理的“发掘”出来。

随着保险业信息化程度的加强,保险业的基础学科特点,也将由原来的纯粹性、学理性和单一性的多点分布,逐步过渡到综合性、复杂性和结构性并存的高度融合。这就决定了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保险哲学必须找到自身能够适应,并且能够在适应的基础上从容建构与发展的学理脉络。这个学理脉络不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乱麻,而是在符号化的结构基础上,对于行业表征与业态发展的分析“盘整”。在这个基础上,以哲学学理为先导,为整个保险业找寻具有先验价值的、方法的发展、转型之路,这才是保险哲学学理建构的真正使命。

文章所说的保险哲学,其实并不完全裹挟着经验现象学的理论实践,但我也并不否认这种考察方法的确借鉴了胡塞尔而至倪梁康的“看法”。作为一门切实有效的考察性学问(或说我并不愿意将我所说的这种保险哲学所涵盖的学理内容称作一门应用性学问),我并不愿意将这种保险哲学的学理定义为相对较为逼仄的以符号逻辑、数理逻辑及语言逻辑为依托,综合数论模型、案例模型及图标模型而建构的“保险现象学”。这样的定义未免以偏概全,并且也不能完全囊括这门学问在行业及学科层面所应亦所能起到的完整功用。因此,我们只称其为某种有待定义的保险哲学学理,而不为之扣上一顶可能尚不合时宜的帽子。

(作者单位: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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