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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慈善思想的现代转化

2017-07-07管开明

学理论·下 2017年7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慈善

管开明

(武汉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81)

摘 要:发展慈善事业急需慈善伦理的建构。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的建构要立足于传统慈善文化,实现儒家慈善思想从“仁爱”向“博爱”,从“恻隐之心”向“公民责任”,从“个人道德”向“社会正义”,从“以民为本的仁政”向“以民为主的民间公益”的转化。

关键词:慈善;儒家思想;现代转化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09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全面复兴。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当代中国慈善事业更是进入发展转型的新阶段,公民的慈善热情高涨,慈善意识不断觉醒,慈善组织不断增多,慈善活动形式更加多种多样。与此同时,中国的慈善事业也正在遭遇伦理困境。“郭美美”事件、“中非希望工程”“尚德诈捐门”“宋庆龄石像”等事件引发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爆发,云南“丽江妈妈”事件、襄樊停止助学事件、郭小娟风波等引发了关于慈善是否需要感恩的讨论。慈善事业的内在动力机制离不开慈善伦理的道德指引和规范,慈善社会急需慈善伦理的价值旨归与规范,构建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迫在眉睫。

传统道德文化内化、积淀、渗透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心灵深处,它以一种内在的心理特征和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并表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与风俗习惯上。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部分,其所蕴含的丰富慈善思想,影响着古代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对当代我国公民慈善意识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影响。因此,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的建构必须立足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慈善文化,分析它们在现代生活中的价值,在继承其精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现代诠释和价值提升。

一、从“仁爱”向“博爱”转化

“仁爱”是中国传统慈善伦理理念的核心,中国传统慈善文化主张通过仁者爱人来实现少孝、中爱、老慈,进而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仁爱”是由儒家思想的内核——“仁”生发而出的。在孔子看来,“仁”是人的本质,只有具备“仁”才能称其为人,“成人”的过程就是一个“求仁”的过程[1]。孟子更是明确提出“仁也者,人也”(《孟子·尽心下》)的论断,确信仁是人性之所在。进一步,孔子把仁规定为爱人,从而在仁中将人与爱统一起来。《论语·颜渊》中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所谓“爱人”就是关爱他人。中华民族的优良慈善品质——养老扶幼、邻里相帮、济贫赈灾等正是由于这种“仁爱”的慈善理念衍生而出。

正是由于这种“仁爱”的慈善理念而衍生出了尊老爱幼、邻里相帮、济人危难等一系列的中华民族优良慈善品质。

儒家所倡导的“仁爱”具有普遍性,但在施行的顺序上是以“亲亲”为起点进而向外扩充的[2]。孔子有言:“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第也,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也说:“亲亲,仁也。仁之实,事亲是也,孰为大?事亲是也”。(《孟子·告子下》)这就是说仁爱的施行立足于孝悌,首先在于“亲亲”,然后再向外拓展,由己及人,由亲及疏,最后达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3]。由此,也就使得我国慈善者的慈善行为往往是根据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原则来进行,慈善行为呈现出一种由亲人到熟人再到陌生人显著递减的情形。一项有关民众慈善意识的统计调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项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人愿意对自己熟悉的人提供帮助,而只有近三成的人愿意对不认识的人提供帮助。”[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交往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人与人交往的短暂性和匿名性也不断增强,这致使现代社会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以弱势群体为救助关怀的慈善对象是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因此,现代社会的慈善伦理强调的是一种对陌生他人的关爱和帮助,这种关爱和帮助必须超越自己、亲属、朋友和邻居而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是一种超越了血缘和宗族没有等差、无条件的“博爱”。同时,现代社会倡导的这种博爱还蕴含着一种为帮助他人不惜牺牲自我的精神。现代社会的这种特征要求我们应在继承传统“仁爱”的基础上,注入时代因素,将“仁爱”进一步转化为“博爱”,使慈善对象超越亲缘、地缘关系而惠及陌生人,无差别地对待一切需要帮助或救助的人。

二、从“恻隐之心”向“公民责任”转化

儒家慈善思想的另一个来源是孟子的学说。孟子慈善伦理思想的基础是性善论。孟子认为,人性之中天然存在着“不忍之情”与“恻隐之心”,他说:“人皆有不忍人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离娄下》)。这种恻隐之心、同情心是“仁”的端始,它构成人做善事的内在动力。正是人的情感中所天然存在着的怜悯与同情才促使人们去关心和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正是有对他人痛苦的怜悯与同情才引导人们去恶从善促成个人的慈善行为,去爱人、去扶贫济困、去救助弱者,从而促进慈善行为的广泛普及。

以怜悯和同情为基础的人的基本道德情感是慈善行为的重要心理驱动力,但仅靠情感激发的慈善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不长久性。一方面,这种情感是一种内心体验,个人主观性较高。另一方面,这种情感是通过想象而达到情感的共鸣从而激发慈善热情,由于时间的变迁和距离的远近,人们的慈善热情会逐渐减弱。正如康德所说,同情作为一种经验型情感具有偶然性,它只能在其“正处于自己的高潮而还未退潮的那一刻,才能发挥它们的作用”[5]。

同时,单纯以恻隐之心作为行善动机的传统慈善意识不符合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对他人幸福和利益的关注,而恻隐作为道德情感是出于对他人不幸的一种忧虑、担心与关切,它关注的是如何避免和解除他人的痛苦。现代社会虽然是以个体为本位,但個体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他人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每个社会成员只有通过合作互助才能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一定要有对社会负责、对其他人负责的责任感,而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欲望而生活,这样社会才能变得更加美好。”[6]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是所有个人和社会群体的共同责任,“人类共同体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其他成员的命运漠不关心”[7],人人都有主动接受和履行慈善的权利和义务。全体社会成员创造性地进行社会互助是推进社会和谐的方式,通过社会互助能让他人感到社会的温暖,让他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回报社会。只有强调这种基于公民责任与义务的慈善意识,人们才能以一种国家主人翁意识姿态自觉地帮助其他陌生社会成员,人们才能把获得国家或者是其他社会成员的救助看作是公民的一种权利,社会弱势群体才能基于这样的权利以一种平等的心态而不是“被可怜被同情”来享受救助者的援助。

强调慈善作为公民的责任并非完全否定传统慈善伦理中的“恻隐之心”。“同情与怜悯”是人类所普遍共有的善良意志,它天然存在于人的情感之中,它对于引导人们去恶从善与促成个人慈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唤醒藏于人性深层的这种潜在意识并转化为真正的社会意识,在吸取“同情怜悯”理念的基础上,注入现代公民意识,以“恻隐之心”为起点并与现代公民责任义务意识相融合,用“恻隐之心”来巩固和强化当代慈善,形成基于共同体意识下的权利义务观念。当两者沉淀为慈善主体内心一种更为坚固的责任义务感时,慈善参与者便能以一种更加平和、平淡的心态自觉自愿地去践行各种慈善活动。

三、从“个人道德”向“社会正义”转化

在儒家思想中,仁爱作为一种美德,原本存在于我们人性之中,需要通过自省或其他的修养功夫来达到。孔子认为,仅仅洁身自好并不足以称为“仁”,只有走向“爱人”,才能算是“仁”。《论语》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可见,“安百姓”是君子爱人的最高境界,救济贫困的慈善行为是仁人君子之大德,行善是人们实现其政治理想的价值工具和个人修养的一种主要方式。

这表明,在中国传统慈善思想中,奉行慈善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价值观,是个人对高尚品德的追求。慈善的目的只不过是个人品德的完善,慈善行为源于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行善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因此,傳统慈善行为只是一种受内在道德力驱使的自律要求,没有强制性的他律,没有实现行善的内在要求与社会责任等外在约束的有机结合,没有上升到社会的道德规范层次。慈善意识仅仅停留在个体觉悟的基础上,没有经过自律——他律——自觉的升华过程,没有发展为慈善主体行善的道德自觉。这样一来,慈善行为往往局限于个人道德领域,慈善救助始终处于较低的个体互助的状态,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正如拉斐尔所说,如果仅仅是依靠个人自身美德去实施帮助弱势群体的慈善活动,那么慈善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只有当慈善成为一种社会正义时,它才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责任[8]。

社会正义是一个具有制度内涵的概念,它将正义实践于律法上,具有所有人在任何地点都要履行的一种义务的含义。具有制度倾向的社会正义对于构建良好慈善秩序、保障慈善活动顺利进行意义重大。如前所述,现代慈善不仅包含对他人的同情与感恩,也包含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感。现代慈善要求改变传统慈善仅仅将其作为个人美德的观念,将其由个人修养的范畴扩展为公共意识的范畴,将其从个人美德的层次上升为社会责任与社会正义的层次。

将“个人美德”提升为“社会正义”并不是对将慈善作为个人伦理与个人美德的否定,个人伦理和个人美德的价值导向是当代中国慈善伦理构建的基础。现代慈善事业、慈善活动需要每个慈善参与者以个人美德为价值旨归和导向,需要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个体去实现。我们需要个人美德对慈善活动的激发与巩固,同时需要基于社会正义的规范伦理来避免个人美德的主观性,克服慈善活动的不稳定性。

四、从“以民为本的仁政”向“以民为主的民间公益”转化

儒家认为,“仁爱”是仁人君子的高尚道德品质,如果统治者能“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就能超凡入圣。《论语·雍也》记载:“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孟子·公孙丑上》载:“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君主一旦将“仁爱”美德推己及人,努力做到尊民、亲民、爱民,就可以达到天下大治的目标。因此,君主为政要以民为本,施行“仁政”。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一些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推行“仁政”,大批诸如慈幼局、养济院、普济堂等官办慈善机构纷纷兴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与这种“仁政”思想相匹配,慈善救济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合法提供者是政府。在传统儒家慈善思想看来,民间的慈善活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的“不仁政”,因此往往受到制约和打压。孔子对学生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救济灾民的评价是这样的:“汝之民为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孔子家语·致思第八》)。孔子认为子路这种行为是在标榜自身美德,显示君主的无德。慈善本来是人人皆应为之的义举,但因这种“仁政”思想被扭曲为统治者借以显示其恩惠的工具。无疑,这种思想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降低了公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和责任感,影响甚至挫伤了民间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在我国,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但慈善事业并不是政府社会救济功能的延伸[9]。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当然责任,不能把政府的社会救助与“慈善”混为一谈。慈善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志愿性的民间活动,这决定了民间是慈善活动的主体[10]。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责任主要是健全制度、营造舆论。政府应该反思自身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认识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性,信任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积极参与到慈善活动之中,充分尊重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方,充分保护参与慈善活动各方的合法利益,不断激发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充分认识到慈善事业的民间性,对于建构我国慈善制度、培育慈善文化和慈善生态具有指导意义[11],有利于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少安,周玉清.大爱精神与大学文化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5.

[2]田薇.儒家仁爱观念的本质及其实现之道[J].哲学分析2015(2):99-113.

[3]孟子.孟子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559.

[4]许琳,张晖.关于我国公民慈善意识的调查[J].南京社会科学,2004(5):89-94.

[5]郁乐.试析康德关于道德情感的理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119.

[6]韩文.论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3(7):251

[7]肖雪慧.守望良知——新伦理的文化视野[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448.

[8]拉斐尔.道德哲学[M].邱仁宗,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96.

[9]郑功成.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学海,2005(2):36-43.

[10]陈成文.慈善:政府与民间的责任边界[J].湖南社会科学,2013(1):37-41.

[11]邓丽.论慈善事业的民间性与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4(9):1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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