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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创新

2017-07-07袁芳

克拉玛依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执政能力领导干部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实现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创新,应紧扣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新特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围绕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内容,从“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思维”教育、“法治方式”教育三个层次分层级、多维度构建推进。

关键词: 党校法治教育;领导干部;执政能力

中图分类号:D261.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7.03.08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袁芳.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创新[J].克拉玛依学刊,2017(3)41-4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体系、目标以及如何实现等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赋予了党校领导干部教育新的使命和任务。加强新时期党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新内涵和理论意蕴,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着力培育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处理现实问题和解决矛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突出实现教育路径创新

法治教育,就其定义而言,是指对公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及运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党校法治教育不同于大学生法治教育和公民普法教育的知识性法律教育,是针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而进行的法治教育活动,更加注重法治理念的引领和法治责任的担当。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广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顺利推进,更深层次上决定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一条主线,其核心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政行为的根本目的。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就是要引导领导干部在执政中坚持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人民性,在实践中探索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纵观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引导领导干部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特点、在执政中率先垂范,对于全社会法治氛围和法治文化的形成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受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以权代法”,人治思维还相当普遍地存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冲突集聚的现实导致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仍面临诸多挑战。第一,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进程,领导干部对于法治的认知和尊崇仍未深入内心,对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根本特征认识仍不到位;第二,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长期以来传统人情社会和关系社会导致法治基因欠缺,形成了权力思维和法律工具主义盛行的社会心理;第三,从我国历史上来看,我国的政治文化,或者说文明,历来是上行下效,“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贪污腐败,不仅对社会法治文化具有较大的负面破坏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正面氛围影响很大。[1]4因此,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同时结合我国法治传统文化和历史发展的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不断探索创新的实践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强调,是党中央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当前,我国处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社会治理领域呈现转型期各类风险矛盾集聚的特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提出,一方面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到了对于更具价值的法治方式的追求阶段;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诸多难题,尊重我国传统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从古至今,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华文明历来注重道德教化的力量,由“仁者爱人”出发,主张“慎刑恤罚”,逐渐形成了中华文明独特的“德治”传统。在当今多元化价值观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将其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结合,是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思想路径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以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教育内容创新

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已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举措。依法执政能力,是指执政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当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转型期,面对各种社会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领导干部中普遍存在的治理方式单一、结果至上主义、行政资源浪费和群体性事件频发等现象表明,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能力方面亟需系统性的法治思维理念和法治治理方式教育。

法治思维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包含科学理性精神、对他者和自我的承认、契约和诚信精神、平等和权利意识等诸多方面。法治方式,则以法治思维为出发点,指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方式方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二者均与法律思维有密切关系,但又有根本的不同:有法律思维不等于有法治思维,更不等于有法治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一般包括强调程序先行、讲求专业术语、审慎公正判断、追求公平正义,等等。相比之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强调对于方法论意义上的追求和价值论意义上的关切。就思维的主体而言,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而法律思维的主体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相近群体);就思维的客体而言,法治思维处理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种问题,非单纯法律思维所考虑的法律程序和技术问题,而是要考虑行政效力、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率的综合实现。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既有法律思維的特性,又有以法治逻辑为基础整体性地进行宏观思考的治理者思维。

党校的法治教育在内容方面实现创新要以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既强调具备将法治的诸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注重其他诸如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管理等思维方式的协同和促进;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应紧扣上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在明确法治思维涵盖范围的基础上,重点构建法治思维和能力的体系培养。第一,以塑造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培训重点,引导领导干部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以宪法与基本法律教育为重点,引导党员领导干部领会、认同法治原则、法治价值、法治精神,实现对法治的坚守和自信,同时在实务操作方面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角色、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第三,加强法治思维中具体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如培养信守法律的思维和培养践行法律的思维、尊重权利和维护权利的思维、遵守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思维等。

三、以分层、多维度方式推进教育层级创新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理念层面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统一,具体到实践层面,是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因此,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应遵循这一一体化建设和整体推进的理念,不仅应包括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还应融入领导干部作为执政者应具备的合法性思维,同时兼顾对于行政行为的程序与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的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的教育。具体而言,就是要从“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思维”教育、“法治方式”教育分层级、多维度构建推进。

第一个层级,“法治理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引导领导干部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人民性为根本性质,是在对法治内涵科学理解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而提炼出的理论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吸收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之初就旨在摆脱资本主义“法权”思想的局限性和束缚,建立一种真正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体系、制度和秩序。在他们看来,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法治的真正内涵应置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考察,而不应因为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就以西方的实现形式为唯一形式。法治不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人治与专制的对立物。[2]1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成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 [3]6

第二个层级,“法治思维”教育,指领导干部在执政行为中严格遵循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的同时,还应关注法律使用背后的价值追求和法治效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为最终目的。以前,我国法治教育的简单化、运动化和缺乏执政行为针对性的特点导致大批领导干部培养了一种以法律制度的实现为基础的工具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法治背后的价值追求和权利保护关注不够。第一,法律思维方式由于其行使主体和追求目的的不同,对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并不关注,易陷入一种简单的法律工具主义。法治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也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尊崇法律为最高权威,但并非是对于法律制度完全地、机械地服从,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和价值判断。第二,法律思维仅仅关注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对于法律制度的服从以及运用法律制度解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缺乏用法治思维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侵害。因此,新时期党校的法治教育在克服这种工具性法律思维方式的同时,要引导领导干部认识到,依法执政不仅仅限于对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律规范的遵守,还要更深入地思考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背后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等。[4]88

第三个层级,“法治方式”教育,指培养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崇尚法治、敬畏法律、自觉将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用法治的思维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前两个层级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不同,“法治方式”有强烈的现实关涉性,既要在观念上破除长期封建文化影响下“人治”的思维模式,也要求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将法治理念转化成为实际的工作方式和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现实问题和矛盾,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和第三方公众,均具有较高的接受度。“法治方式是以公开的法律作为规范和标准来衡量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5]23领导干部的法治方式教育,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培育的基础上,进一步由认识论层面上升到方法论层面,以切实提高領导干部具体决策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目的。在实现路径上,法治方式教育着重于引导领导干部根据法律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始终关注行政效果上体现的社会公平和行政效率的统一。

党校是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摆在新时期党校法治教育面前的重要议题。党校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应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引下,不断创新思想路径、教学内容和教育层级,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培育勇于探索和敢于实践的“关键少数”。

参考文献:

[1]李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2]黄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与实践 [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4(3).

[3]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5).

[4]黄佳.“法治中国”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2).

[5]陈金钊.运用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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