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香港驻军更好履职(焦点话题)
2017-07-07王新建
王新建
香港回归20周年,也是总结和思考如何进一步全面落实中央对香港防务管理权的好时机。自“九七”后中央负责香港的国防事务以来,香港的防务管理工作成绩斐然。但随着香港形势的不断变化和“一国两制”实践的深入发展,如何全面落实基本法、驻军法的规定,做实中央管理香港防务事权,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中央对港防务管理成绩斐然
派出驻军并管理香港防务是国家主权的基本体现,也是香港市民能够直接感受的中央管治权力。回归以来,中央政府有效管理香港防务,驻军依法履行职责,得到香港社会普遍认同和赞誉。
中央对香港防务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一、制定香港防务政策法规。除了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驻军法的规定,中央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香港的防务任务、驻军职责、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的保护、驻军与特区政府的关系等,形成比较完备的香港防务与驻军法规制度体系。
二、派驻军队负责香港防务,并在香港防务领域去殖民化。不仅彻底去除香港军事用地内的殖民色彩,更改军营、固定设施及道路具有殖民色彩的名称、符号和标牌,还修改和废除一些具有殖民色彩的原有法律,为驻军有效履行防务职责提供必要的权利豁免和相关法律保障。
三、驻军切实履行防务职责,防务活动机制化、常态化,并与特区政府建立海空巡逻、军事演训、兵力调动等重大军事行动通报和协调机制,以及防务需求会商机制。这些机制安排,推动驻军与特区政府建立了相互支持的军政关系。
对香港的国防事务仍有误读
虽有基本法明确规定和驻军法具体保障,但理论上对“香港的国防事务”的解读不够清晰,实践中对香港驻军地位作用的认识不够明确,还有人把中央管理香港防务误读为“象征性驻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管理香港防务事权的全面落实。
一是驻军对外体现军事存在的主权展示不够充分。香港是外军进行休整、补给的天然良港,外军来访频繁。回归前,访港外军舰机的管理由原驻港英军会同香港警方共同负责,驻港英军承担主要责任和联络工作。“九七”后的安排是,中央政府负责来港外军的审批,特区政府负责来港外军的联络与管理。香港驻军代表国家,对来访外军的联络管理、警戒监控等活动,属于防务事务管理范畴。但目前的安排未能有效体现中央对香港防务管理权,未能充分展示驻军在香港的军事存在。
二是驻军的防务活动尚未全面展开。虽然对香港地区的海空巡逻已经逐步机制化和常态化,但陆上巡逻尚未展开,体现防务管理权的军事勤务活动还不够系统,在某些方面尚是空白,香港地区的战场建设等防务保障也不够完备。
三是军事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香港驻军在进港初期即实行全封闭式管理,驻军的过于低调和“隐身”,不仅使香港民众与驻军产生距离感甚至疏离感,也限制了以年轻军人为主体的驻军人员对香港社会的了解和认识。
四是中央管理香港防务的法律保障、行政安排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尚需完善,特区军政军民关系的准确定位、特区政府及民众国防责任与义务的界定和规范,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多措并举完善对港防务管理
面对这些问题,强化国家主权意识和管治权意识,把基本法、驻军法明确规定的中央防务事权切实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首先需要对外充分展示军事力量的存在,把来访外军相关事务的管理明确纳入中央管理的香港防务范畴。同时强化主权、治权意识,让驻军人员真正成为香港社会的友好成员,发挥驻军政治优势,配合做好对青年一代的国民教育、对公务员队伍和中产专业人士的思想影响、对广大市民的宣传感召工作,推动改善香港社会政治生态。
其次,防务活动常态化,不断提高履行防务能力。香港法律对驻军陆上执行防务活动有充分保障,驻军应组织陆上巡逻、战场勘察等战备值勤活动,熟悉了解特区兵要地形,尤其是熟悉可能的任务区和行动地域的情况。
再次,利用权威平台宣传中央对香港防务的管理活动,恢复在香港年报中载录“防务与驻军”年度情况。
香港年报由特区政府逐年编撰出版,记录香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重大事件和主要发展变化。原驻港英军十分重视利用香港年报宣传其形象和对香港的所谓“贡献”。1997年后香港年报中“防务与驻军”的记载中断。恢复这种记录,载明驻军对香港发展稳定作出的贡献,具有重要的主权和历史意义。
除此之外,还要坚决遏制对中央防务事权的挑战。在香港驻军是当年中英博弈的结果,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维护中央管治权的重大外交斗争成果。香港回归以后,反对香港驻军、干扰破坏中央防务管理权的声音和活动并未绝迹。一些反对派人士和右翼媒体不时炒作驻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问题。另外,冲闯军营、焚烧军旗、诽谤驻军等公然挑战中央权力的违法事件也有发生。
为了遏止这些挑战中央防务管理权乃至国家主权的行为,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特区政府支持配合中央管理香港防务、维护香港防务利益的责任,建立并完善保障防务利益的军政协调机制。虽然香港驻军法对特区政府支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等有明确规定,但因国家相关国防法规不在香港实施,同防务管理权直接有关的国防事务,如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后备力量建设等活动和法规制度,在香港尚是空白。这些问题需在政策和法律上研究解决。
另一方面,要完善特区相关立法并切实加强执法,对诽谤驻军、焚烧并侮辱军旗、假冒军人等阻碍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行为予以规制,对冲闯军营、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干扰驻军军事勤务活动等行为严惩不贷。▲
(作者是中国军事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曾参与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