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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合作社成员的退出问题

2017-07-07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6期
关键词:谈谈异议控制权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成员的退出问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加入与退出无疑是一个基本问题。上次我们谈了加入问题,今天谈谈退出问题。对于一个期望达到合作效果的组织来说,是否应该限制成员自由流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复杂。林毅夫曾经讨论过退出机制对于契约履行的意义,他认为,在合作社里,如果成员被剥夺了退社权,就使自我履行的默契协议无法维持,大家就会竞相偷闲。不过也有学者认为,限制成员自由退出的策略会比成员可自由退出的策略更有效。

其实,关于退出机制,更好的讨论也许不是该不该为契约设“出口”,而是如何为退出设定合适的要求。一方面,人们固然不宜加入一个无法退出或退出成本很高的契约。但另一方面,如果在契约有效期内,契约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成本地退出,那么这实际上否定了契约存在的价值。所以,为退出设定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契约当事人更好地合作。有效的制度安排往往不是规定人只能做什么,而是规定人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受损者如何避免继续受损,又如何得到补偿,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退出蜕化成一种机会主义的行为。

在合作社中,通常有两种退出情况:一是成员主动退出,以及其主动退出时面临的退出限制和获得的投资赎回;二是成员被动退出,以及其被动退出时面临的退出限制和获得的投资赎回。

有学者提出,为了避免在经营失败时出现动摇合作社存续的策略性退出和赎回,既要允许退出权的存在,又要为退出设定一定的成本。所以,合作社成员的主动退出通常并不能获得相当于市场价值的退出赎付,只能得到原值的退出赎付。

有些合作社对关键成员的主动退出有所限制,主要为了防止这些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持合作社稳定运营。如有的合作社就规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职或在任期间不能退社,在任期满后方可退社。

不过,有趣的是,一般成员(往往是小额出资者)通常并不主动退社。就我国普通农户而言,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合作社对于他们的首要作用不是资本报酬或惠顾返还,而是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换言之,退出合作社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进入的通道和价格改进的机会。普通农户很聪明,他们并不特别愿意在很难确保剩余控制权的情况下投入大额资本,他们愿意投入小资本,获取成员资格,获得投票(vote)、异议(voice)、退出(exit)等权利。当他们有投票机会时,就利用投票来影响合作社决策;当他们无法控制投票结果时,他们会表达异议;但如果异议也不起作用,他们也不轻言退出,只是在心里把合作社当作一个较稳定的长期收购契约。他们珍视市场进入的机会,因而往往迫于该原因而放弃对控制权等权能的要求。所以说,在一定意义上,与投票和异议一样,退出也是一种控制权,而且是最终的控制权。

有时,成员也会被动退出。有的合作社章程就专门规定了“成员劝退条件”,从成员改行、假冒伪劣、影响合作社信誉到不热心社务活动、不履行成员义务、违法犯罪。当然,成员被动退出的情况并不多见。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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