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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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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向春华 (周一~周五 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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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主持人:
实践中,经常有母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该规章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遂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依据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甚至据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请问,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江西读者 杜先生
杜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一般认为,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认为是合法有效的:(1)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2)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子公司而言,符合这两个条件,则该规章制度也可认为是子公司的规章制度,自然适用于子公司。反之,则不能适用于子公司。
主持人
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前离职不妥
主持人:
一名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已认定为工伤,但还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相关费用也未报销。如果他现在提出离职,是否会影响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和费用报销呢?
天津读者 简先生
简先生:
伤残等级鉴定前已经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同时也是其离职前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与其离职无关联,离职不会影响这些费用的报销。
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发生的费用,如果其在伤残等级鉴定前就离职,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存在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会发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后才鉴定伤残等级可能无法享受这两项待遇。而且,一般来说,工伤医疗补助金确定是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看其伤残等级鉴定后离职时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过早离职可能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建议用人单位对可能存在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前,不予同意其离职申请,如果其坚持离职而不到单位工作,依照旷工进行处理。
主持人
违反单位出行规定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
单位让我坐火车去外地护理患病住院的员工。我没有坐火车,而是自己开车去的,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单位认为我没有按照单位工作安排执行,我自驾车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行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单位的这一意见是否合理?
北京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你去外地护理单位住院员工,属于因工外出,出行方式应当经过单位同意。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驾车出行,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单位可以对你进行相应处分。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工作行为,主要决定于该行为是否确实是为了去外地照顾单位员工。如果是,则仍应当确定为工作行为,违反单位规定并未改变行为性质;如果不是,自然不属于工作行为。
主持人
营业执照注销后社会保险登记证如何处理
主持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有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社会保险登记未注销,催促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单位也不办理,该怎么办?社保经办机构能否通过工商注销的营业执照信息对社保登记进行临时注销?
江苏读者 林先生
林先生: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该办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广义上来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与注册登记都属于登记的内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可以适用于用人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但问题在于,在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罚款数额。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述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证是依附于营业执照的。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即消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已无独立存在的可能。但是从目前的制度看,尚无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直接注销社保登记证,因此社保机构不宜这样做。在“五证合一”实施以后,在实行统一登记的同时,应当考虑统一注销,从根本上解决分散管理导致的注销时间不一致的难题。
主持人
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注销能否继续缴费
主持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们这里存在有的企业已经停产,并且吊销了营业执照,只剩下工伤1—4级的职工,其他职工已经下岗或另谋出路,这类企业因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对企业已经不管了),单位没有任何收入,也不能给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该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尚未注销,该职工能否在该单位名下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山东读者 魏先生
魏先生:
营业执照是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存在的标志。营业执照注销后,该企业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介入的社会保险关系均已终结,不能再以原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医疗保险费或其他社会保险费。鉴于社会保险登记证尚未注销,社保机构不能直
接取消原用人单位名下的参保人员名单,但是个人可以劳动关系终结和用人单位主体灭失为由向社保机构申请从原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单中移除。社保机构根据个人申请移除后,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