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维度”及其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创新发展
2017-07-05唐鸿
唐鸿
摘 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新方略,蕴涵着现代国家治理的“中国维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彰显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自信与理性把握,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新路径,从国家本质、国家功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层面实现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国维度”;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039-04
治理现代化是在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崭新课题,强化治理、减弱统治已成为当今世界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有学者指出,“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规律。不仅适用于西方国家,也同样适用于东方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重大的理念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或者简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新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而绝不是对西方治理理论的照抄照搬。”[1]概而观之,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良好,但也面临不少亟需改进和提高之处。立足国情,大胆创新,去粗取精,择善而从,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有利于提升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既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又在多个层面实现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创新发展。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维度”
1.方向性维度。实践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演变都具有‘路径依赖性,即在根本上受到该国特有的信念、选择和传统的支配。”[2]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根本方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中西国家治理在价值目标、治理机制等层面的本质差异,“西方治理理论是在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发展过程中市场与政府双失灵的历史背景下孕育产生的,因此,其取向于‘社会中心主义,希图在政治管制和政府管理之外,超越市场和政府,通过第三种力量即社会组织和公民自治机制,达成理性有效的治理。但是,中国共产党人主张的‘治理和‘国家治理,则取向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党与人民、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共同发挥积极作用,实现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补的共同治理。”[3]质言之,中国国家治理尤其强调鲜明的党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道路的根本性,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须知,“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進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4]
2.系统性维度。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旨在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更加完备高效的制度体系。故而,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整体、系统、协同的观点,避免“零敲碎打”式的“碎片化修补”,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改革的联动和集成,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换而言之,一方面,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有机结合,将科学性、协同性、实践性有机融合于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注重治理的整体效果,防止顾此失彼,单兵突进,又要着力于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治理,善于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学者认为,“从西方的情况看,治理相对于统治的最大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包容性以及参与性,但是也因此容易导致治理活动的碎片化,大多数治理实践难以有效、持续、健康地发展。中国共产党就是要通过构建上下互动、多层协调、全面推进的方式,创造有利于国家治理顺利推进的制度空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建立一种长期、持续、平等、开放、包容的国家治理机制,社会各个主体可以通过理性的交流与互动,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超越经济理性的束缚,逐步形成清晰明确的公共理性,从而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5]
3.现代化维度。现代化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努力方向和应有之义,有学者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称为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一般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涵盖如下基本特质:其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在当代中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保证。故而,国家在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上,应注重搭建合法的制度和政策平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政府要尽力由单向的命令或强制型管理转向民主协商或共治式管理,“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6]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行政机关的运行程序,更加有效地参与治理,因为“民主治理有助于提高国家政权对人民和社会的责任感和回应性,减少官僚集团以权谋私、自我服务等腐败和特权现象。缺少民主治理,官僚集团就会在缺少授权约束和法律约束情况下自我服务而不是为百姓服务。”[7]其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在这点上,我们不会动摇。”[8]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坚持把国家治理主体及其治理行为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依靠国家宪法和法律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其三,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各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之间的配置和功能发挥得到最大优化。一方面,要注重科学的顶层设计,增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有效发挥治理主体的能动性,使“各类治理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性,他们履行各自功能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执政党和政府行政机关协调其他治理主体的能力和进行战略和政策规划的能力不断提高,形塑各类治理主体互动行为的规则和程序的有效性不断增强”;[9]另一方面,依托智能互联网技术,打造一个统一协调、有效沟通的信息管理平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诸要素之间的有机协调,建立起一个包括“执政党建设智能治理体系、国民经济智能调控体系、思想文化智能管控服务体系、国家民主政治和法治智能支持体系、社会治理智能服务体系、国家安全治理智能反应体系” [10]等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技术平台,使与民主和法治相关的技术、程序和机制更具可操作性。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创新发展
1.从国家本质及其职能来看,实现了从“资本主义国家批判”到“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的理论突破。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首先体现于其对国家本质的论述与探讨。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体现,是一个阶级统治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1]274无产阶级作为被压迫的群体,要想彻底打破阶级对立,必须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1]但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消灭阶级、消灭国家,从而解放全人类,“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1]294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是一种批判的国家观,其批评矛头主要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揭示了无产阶级被剥削的非人待遇,促使其形成革命的“阶级意识”,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启示,“不过,马克思主要从作为‘统治强力‘统治组织的角度思考国家,强调国家‘约束的、‘恶的一面,将国家看作是损害自由的‘强制性机构,而对国家同时作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实现公众参与、体现公共精神的‘生活共同体的关注不够。也就是说,马克思对国家在历史上曾产生过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关注不够。国家尽管有压迫性、强制性的一面,但是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建设性的一面。”[12]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党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职能进行分析和定位得出的崭新的执政理念。它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联合,联为一体: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特色,强调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威”,又与时俱进,注重对现有体制和机制进行变革与完善,凸显了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会性与共治性。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一方面充分汲取了历史唯物主义国家理论关于国家本质论述的合理内核,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广阔前景,因为,“以中国为代表的现实的社会主义历史已经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很长时期内必须借助国家形式,通过国家力量推进弥补式和赶超式组合型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的提出,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13]
2.从国家管控方式来看,实现了从“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的理论突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职能,两者之间相辅相成,“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4]政治统治是国家统治的主要方式,是指國家政权依靠国家暴力运用强制或压制等专政方式来维护公共秩序,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统治,体现了国家的阶级性和强制性。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是唯一的全能的管理主体,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单向运行,全面垄断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资源,形成了“政府管理、强制秩序、政府包揽、政府统管”的基本模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逐渐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从“无所不管、无所不揽”转向“有所为有所不为”,中国社会治理变革沿着“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 [15]的基本轨迹稳步行进。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传统管控方式的理论突破,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治理变革的进一步提升与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管理手段单一、重管制轻服务、重强制轻协商、社会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等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现象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治理既承继了国家统治的“强制性”“专政性”等要素,又具有其独特性。“首先,它凸显了国家政权的管理者向国家政权的所有者负责并可以被后者问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其次,它强调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治理机制合作管理的重要性。最后,它把增进公共利益同维护公共秩序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两个目的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体现。”[9]另外,从权力主体、权力性质及其运行机制等来看,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也具有实质性区别:前者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后者则偏向于主体的单一性;前者强调协商与共治,后者强制性色彩相对浓厚;前者更强调权力运行的平行性,后者则倾向于“自上而下”。[16]基于治理与统治在国家管控理念上的“共性”与“个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既要推动以法治、参与、人权、透明、稳定为目标的全社会的民主治理,也要推动以分权、效率、责任和服务为目标的自身的民主治理。既要通过法治建设来不断规范政府和约束经济,也要通过民主建设来不断提高国家的制度合法性。”[17]
3.从国家执政方式来看,实现了从“以党代政、以政策治国”为主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突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着最终消灭阶级与国家的历史使命。换言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8]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体现为不同的具体的执政方式,“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段时间,党仍然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权、以党代政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进行大规模政治动员、搞‘群众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框架中转圈子。其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还习惯于用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眼光、思维方式观察分析建设时期的社会环境、政治局势。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意义上的转变。”[19]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则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进一步凸显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关键性与规范性功能,既是对传统执政方式的扬弃和突破,又是对中国共产党十六大以来执政理念的深化和完善,充分展现了国家治理与执政党建设的逻辑统一与高度契合。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其建设制度改革尤其是执政能力建设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效能的实现。可以说,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現代化的关键点,“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尽快把我们各级干部、各方面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本领都提高起来,尽快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4]为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率先牢固树立和强化科学、民主、法治的观念与意识,“适应现代化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要求,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既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发挥政府作用,把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协调起来,体现执政的科学化;适应现代化对政党、社会、民众之间关系的新定位,以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枢纽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体现执政的民主化;适应现代化对秩序、规则、程序的新定义,把法律作为治国重器,立法治权威、破法外特权,体现执政的法治化”,[20]进一步将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
4.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而言,实现了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向“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理论突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国家理论视阈中,社会先于国家,社会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时指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11]88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1]131 换言之,国家与社会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历史唯物主义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阐释为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定启示,但是,“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21]548建国以来,我们党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虽有曲折,但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单向的制动格局,国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再分配,对社会实行全面系统的管辖与操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其主动性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民间社会日益形成。社会组织与民间力量的快速成长,使中国政府开始更多地考虑自身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确定公共行政、民间社会、市场之间的分工,可以由民间社会、市场承担的职能不再由政府承担,社会和市场无以承担、不应承担的职能,则由政府承担,以确保效率和公平的统一。”[22]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使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得到了强化,让两者能够在相互监督与合作中取长补短,互利共赢。有学者指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关系。解决社会多种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相互协调、达成共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核心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既要提供有序表达和参与的渠道,更要以法治化的方式厘定社会各主体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虽然承担着最后防火墙式的‘垫底责任,但已经不是高度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全能责任人。只有让各治理主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关系实现合理化。”[23]目前,由于社会自组织能力相对薄弱,公民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观念和意识相对淡薄,所以国家—社会关系的重心依然倾斜于前者,国家承担了许多属于社会的功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时,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1]539概而观之,“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不但要长期并存,而且要互相促动、合作治理、协同发展。质言之,就是要使国家与社会长期共存、良性互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走出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模式,实现了对历史唯物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的重大创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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