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外贸中的反倾销调查
2017-06-27刘伟丽许韦荣
刘伟丽+许韦荣
[摘要] 我国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多范围广;倾销认定率与反倾销税率高;发起经济体以印度、美国与欧盟为主,发展中国家过半数;涉案产品集中,金属与化工行业接近一半。频繁的反倾销调查致中国出口企业面临发展危机,涉案产业发展遇冷,国内市场受到严重冲击。要深化改革,合理应用WTO机制,积极展开外交活动,涉案单位积极应诉和举证,并加强政府间谈判。
[关键词] 非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反倾销税率
[中图分类号] F75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3-0077-0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质量阶梯分工新格局下中国制造质量强国的出口技术路径研究(14BJL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经济特区比较研究(16JJD790042)”;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经济特区发展史(1978-2018)(16ZDA003)”;201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对宏观经济影响的量化评估研究”(2015IK247)。
[作者简介] 刘伟丽(1977 — ),黑龙江牡丹江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深圳大学质量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博士,教授,研究方向:自贸区、服务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质量经济;许韦荣,广东湛江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世界贸易组织、质量经济。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条款的规定,在对处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倾销幅度的认定采取“替代国”价格核算法,即采用第三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极易被认定为较高幅度的反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的惩罚性反倾销税,这对我国出口企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了打击。“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宋泓,2004)。《入世议定书》第15条条款到期之后,对中国的“替代国”价格核算法在WTO规则下应终止,但美日欧盟等仍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坚持使用“替代国”的倾销幅度认定方法,这使中国出口企业继续陷入反倾销调查的困境。
一、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调查现状
1. 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多、范围广
第一,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其他国家更易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多。数据统计,从1995到2016年上半年,中国共遭受反倾销调查1170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案件数的比重达23%,已连续20余年来成为全球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与处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相比,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更多,且涉案产品的范围更广。1995到2016年上半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是金砖五国中其余四国案件总数的两倍多。显而易见,与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其他金砖国家相比,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更大,占比更高。其中俄罗斯在2002年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遭受反倾销调查数大幅降低,贸易摩擦趋于缓和。
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范围广,几乎涵盖了全部的产品类别。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球共有19大类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18大类出口产品并被执行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共有17大类产品遭受世贸组织成员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并被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国的出口产品中只有动植物油脂和珠宝及贵金属这两大类产品尚未遭遇反倾销调查。同期与中国出口结构相似但处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印度,仅有13大类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被执行反倾销措施。
2. 对华倾销认定率高,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高
第一,对华的反倾销认定率高。WTO规则规定,對“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的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来确定倾销幅度。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享自由裁量权,一般会选择价格较高的国家,因此中国的产品极易被认定为存在倾销。如2009年欧盟对中国的钼丝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选择了成本较高的美国作为“替代国”,终裁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并加以征收了64.3%的反倾销税。据统计,1995年到2016年上半年,中国共遭受反倾销调查1170起,其中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840起,反倾销认定率高达71.79%;而同期印度共遭受208起反倾销调查,其中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119起,反倾销认定率仅57.21%。
第二,较高的倾销幅度必然带来高额反倾销税。在相同的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出口企业裁定征收的反倾销税,比同案件其他处于“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幅度和金额更高。2016年5月25日,美国对华耐腐蚀钢板的反倾销调查终裁,对中国涉案厂商征收241.07%的反倾销税,而对同案件的印度厂商仅征收3.05%~4.44%的反倾销税,差别巨大。
3. 发起经济体以美欧印为主,发展中国家过半数
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来源国看,包括以美国、欧盟、印度为主的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地区),以及与中国比较优势相似的发展中国家。1995到2016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进口国高达40个,其中32个发展中和转型国家共发起768起,占比达65.64%,8个发达国家共发起402起,占34.36%。数据统计,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排名前三的国家(地区)分别是印度、美国、欧盟,这三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461起,占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39.40%。其中印度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共193起,占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6.50%。
4. 涉案产品集中,金属和化工行业接近一半
长期以来,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众多,但主要集中在贱金属及制品与化工产品,其中金属与化工行业占比接近一半。1995年到2016年上半年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排名前五的产品,包括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设备、纺织品和塑料制品,共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达868起,占比高达74.19%。其中,对贱金属及制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最多,达332起。其次是化工产品,达224起,这两类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的总和占比达47.52%,比值接近一半。
二、反倾销调查的负面影响
1. 出口企业面临较大危机
美日欧等国家(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频繁地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因处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涉案厂商的产品倾销认定率更高,更易被认定为高幅度的倾销,需要支付高额的惩罚性反倾销税,这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出口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应诉成本,甚至缴纳高额反倾销税,成本大大提高,利润空间被压缩,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成本的提高也会降低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使中国减少甚至丧失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市场占有率。国际诉讼应诉成本高。如果国外对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高应诉成本及长时间的“拉锯战”诉讼,使得中国的出口公司面临发展危机。
2. 涉案产业发展受到阻碍
其一是涉案产品出口数量增长缓慢且占比下降。近年来,在频繁的大规模反倾销调查下,中国涉案产业的企业在反倾销发起国的出口数量增长变缓,而且在全球出口数量总值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相对于全球出口数量总值,化工产品与贱金属及其制品这两类商品在主要反倾销发起国的出口数量增长缓慢。
其二是涉案国内制造业亏损。从短期看,反倾销调查损害中国出口企业利益和发展,不利于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从长期看,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会影响国内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国外反倾销调查集中在金属与化工行业,中国国内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以及金属制品业这些相关的制造业,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数据统计,2011年中国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亏损企业总数为2071、1146、878及1462家,到2015年亏损企业数量达3271、2210、1520及2511家,分别增长了57.94%、92.84%、73.12%及71.75%。涉案行业相关的国内制造业的亏损企业数量不断上升。
我国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亏损总额呈上升趋势。在持续的反倾销调查下,不仅出口企业受损,国内相关制造业也受到波及,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亏损,且亏损总额近年来呈扩大趋势。以光伏产业为例,2011年以来,美国与欧盟接连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造成打击。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拥有光伏企业262家,2012年骤降至112家,约半数企业退出光伏产业(房婷婷、吴新慧,2013)。
3. 国内市场受到更多冲击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后,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极易被认定为高幅度的倾销并被征收高额的倾销税,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受挫。而在短时间内出口产品无法转移市场的情形下,势必回流国内市场。这些返销的出口产品会冲击国内市场替代产品的销售,造成供过于求从而引起物价波动。同时出口商品回流国内市场导致过度供给与竞争,不利于国内制造商经销商的利益,影响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将带来更多的经济损失。
三、应对反倾销调查对策建议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反倾销面临的严峻形势,已成为阻碍中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阻碍。美日欧在中国入世15周年《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项届满失效之际,仍纷纷表示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维护中国的正当利益。
1. 继续深化国内市场化改革
终止“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真正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根本措施在于积极深化国内市场化改革。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在于中国尚未达到其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标准,如欧盟制定的市场经济五项标准和美国的六项标准。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不高、制度建设未健全的问题在中国依然存在。为此,中国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参考美国与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减少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企业制度、劳工關系、财会标准、企业制度等方法进行深入改革,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 运用WTO机制取消对华的替代国价格核算法
深化国内市场化改革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当务之急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和抗辩,争取取消对中国的替代国价格核算法。根据中国签订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条款,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以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来衡量倾销幅度的做法,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终止,应督促WTO成员国履行《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项,如约终止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替代国”价格核算法,给中国以公平待遇。在目前美、日、欧以及加拿大、印度等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坚持对中国采用替代国价格核算法的情形下,中国应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WTO解释并执行《入世议定书》的第15条款项。即便第15条款项不足以说明中国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退而求其次可以利用其争取取消对中国的替代国做法。
3. 争取更多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积极展开外交活动,与WTO其他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尤其是与尚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展开谈判与合作。中国加入WTO的15年间,与其他成员国展开积极合作,已和多国签订多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已取得包括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等81个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可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进口市场的强大吸引力,来与其他成员国进行谈判,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使更多成员公开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形成国际示范效应,以助于中国真正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4. 涉案厂商和行业协会积极应诉与举证
在以往反倾销的国际诉讼案件中,中国涉案企业因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与应诉经验,或因支付不起高额的应诉费,一般都会选择消极应诉,进而导致败诉,被反倾销发起国认定为倾销且被强制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条款的规定,如果接受调查的企业可以明确证明其在生产、制造和销售产品各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该反倾销发起国应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国内价格,作为正常价格来进行核算,而不能使用“替代国”价格核算法。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中国涉案厂商应积极应诉与举证,证明其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从而保证产品的顺利出口,降低企业损失。行业协会也应该发挥其指导作用,对涉案厂商进行相关国际诉讼的培训,联合应诉厂商积极举证抗辩。事实上,2004至2006年,加拿大对华复合木地板发起双反调查,应诉的广东厂商积极收集数据和证据,在应诉时提交了充分的抗辩材料,最后得以胜诉。
5. 加强政府间的经济政治谈判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涉及了错综复杂的政治利益,中国若想获得美国以及欧盟的承认,必须与美、欧进行经济政治谈判。俄罗斯于2002年先后顺利取得欧盟与美国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成功的关键之处,在于与欧盟、美国进行了长期的经济政治谈判。中国与俄罗斯同为转型中的国家,可借鉴俄罗斯的经验,通过政府间的谈判,敦促美国与欧盟与中国达成共识,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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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non-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number of China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 China is high and wide. The sponsors are India,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with over half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volving products are concentrated, metal and chemical industry close to half. Frequen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f China in trouble, export enterprises are facing development crisis, the cold case involvi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 impact of the domestic market to bring more economic losses, the promotion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is even worse. Finally, this paper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acquire a market economy status for China.
Keywords: Non -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ti – dumping; Anti - dumping Rate
(收稿日期:2017-03-29 責任编辑:垠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