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新题型下应加强英语语法教学
2017-06-27崔振杰
崔振杰
摘 要 新课改实施后,英语高考题型历经变化,关于英语语法教学,争议多。本文研究英语教学现状,回顾语法教学的发展,以一些教育理论为基础,为英语语法教学提供新的思路,摆正语法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地位。
关链词 新高考 语法教学 加强
中图分类号:G63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7)12-0023-02
一、语法教学现状
目前很多教师仍喜欢传统的语法翻译法进行语法教学。新课改以后,随着交际型教学和任务型教学法的引进,很多教师机械模仿和推崇这种模式。课堂内大量进行听说和阅读训练。语法教学淡化,甚至缺失。许多教师认为,在交际型的教学中,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语法教学无关紧要。
新课程中对语法项目的编排不像以前教材中那样有顺序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教师讲语法也是零碎的,难成系统。英语课堂以学生为中心,以听说、表演贯穿。老师几乎没有知识讲解,没有语法分析,只有指挥和激发,学生根据指令完成某些任务。教师没有领会新課程的理念,没有处理好交际法与语法教学的关系,造成学生的语法知识缺乏,阅读水平下降,写作、翻译中错误多。教师采用交际法教学,便不集中解释、操练语言点。许多学生并不能理解交际教学法后面隐藏的东西,语法知识难以融会贯通和掌握,语言的运用能力也就无法提高。可见,语法学习是语言学习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我国英语语法教学的发展
1.语法翻译法:是“用母语翻译教授外语书面语的一种传统外语教学法,即用语法讲解加翻译练习的方式来教学外语的方法”又称传统法,古典法,阅读法、普鲁士法。强调“以语法为中心”,以语法翻译讲解为主要教学模式,以机械操练和模仿为原则,在这种语法教学中,语法的地位和作用是至高无上的。
2.直接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反对语法翻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张通过外语本身习得与交流,不使用母语,不进行机械的翻译。主张通过语法练习进行语法教学。
3.自然法:是在Krashen的监控理论和二语习得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强调:语言教学不应该包括语法教学,认为语法不应该进入课堂活动,因为语法可以自然习得。
4.交际型语法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全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的语法意识为主、通过教师设计生动有趣的课堂交际活动,使学习者在大量的语言输入和练习中发现语法的潜在规律,从而促进语法能力的形成。
5.语境化语法教学:主要强调生活化、情景化,还原学生课堂活动的本原。它认为语法应该在实际生活和情境中学习和运用,和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完美地结合,以此实现语法的流利度和准确性。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正受到越来越多师生的认可和更积极的课堂探索。同时,也为我们今后的语法教学改革带来了希望和启示。
三、语法教学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1.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要使语言习得发生,学习者必须自觉地注意所学语言的形式和其体现的实际意义。在语法教学中,语法能力的培养是归宿,但其重点应是培养学习者的语法意识,因为语法意识的培养是为语言习得服务的,在语言教学中具有明显的作用。在此基础上,Ellis和Fo-tos继而指出:语法意识的培养目的就是让学习者接触语言材料,鼓励他们对这些材料进行理性思考,从而解决问题并从中认识到语言系统的一些规律。以上主张对我们正确对待语法教学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著名的语言学家Wilkins曾说过:“没有语法,人们能表达的事物寥寥无几”。Scott也认为,学生要首先经历一个充满语法结构训练的阶段,才能够过渡到开放式的创造性地运用语言的阶段,而课堂教学则很好地充当了这个过渡性的桥梁”。正如R.Ellis等语言学家提出的:“当学生只是接受了交际型的课程,而没有针对语法要点进行教学时,他们语言运用的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这些主张为课堂语法教学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3.从二语习得的角度来看,许多研究结果显示:学习语法有助于外语学习者提高学习的效果。那些完全回避或忽视语法教学的教学法并没有太多的依据。90年代以来的大多数研究结果也证明:在适当的阶段,以适当的形式关注语法形式,对语言学习者是很有益的。过去20多年来,大量的课堂教学实证研究证明:要掌握一门外语,绝大多数的学习者都要学习语法,课堂内的语法教学极大地影响了第二语言的习得。
我们必须努力摆脱对于语法教学的偏见,重新审视语言课堂中语法的可能性和优点,树立大语法观:语法是形式(句法)、意义(语义)和用法(语用)三个互相联系的维度构成的整体,使语法知识的学习成为整个语言能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提高流利的、有效的交际能力。
参考文献:
[1]曹宁.任务环境下语法教学的基本策略[J].技术与教育,2009,(1).
[2]吴志文.英语语法教学中的问题及对策[J].厦门教育学院学报,2006,(2).
[3]郝兴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语法教学的新趋势[J].外语界,2004,(4).
(责任编辑 陈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