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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模式的比较及其对我国普通公路建设的影响

2017-06-26汤喆婵

商情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公路部门建设

汤喆婵

通过阐明 PPP模式的定义和特点,依据演化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比较三类PPP模式在参与方责任、产权和风险配置三方面的差别,再关联我国普通公路建设的特殊性就PPP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对普通公路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影响做出相应探讨。

PPP模式融资普通公路

一、PPP模式的界定

(一)PPP融资模式的界定

PPP融资模式即为“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的是政府与私人部门通过签订特殊的权利转让协议或合同,通过以公私合作的方式建设或提供某种公共物品以及服务的“伙伴式”新型融资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中公共物品提供由政府的主导、财政的支出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相比,PPP模式在交通、公共安全、国防、教育、衛生、公共不动产管理等公共产品项目建设中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二、PPP模式的分类与比较

(一)PPP模式分类

1.外包类PPP模式包括:服务外包协议(Service contract)、运营和维护外包协议(Operate- Maintenance contract)、设计和建设外包(Design-Build,DB)、设计——投标——建设分步外包(Design- Bid-Build,DBB)和设计—建设—运营分步外包(Design- Build-Operate,DBO)五大类。

2.特许经营类 PPP模式包括: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 Transfer,BOT)和移交—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 Transfer,TOT)两类。

3.私有化 PPP模式包括: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购买—更新—运营(Purchase-Update- Operate,PUO)和私营主动融资模式(Private-Finance- Initiative,PFI)三大类。

(二)PPP模式的比较

1.参与方的责任与合作关系

外包类 PPP模式中私人部门根据外包合同承担外包环节合同责任,从服务协议、运营和维护协议、设计和建设、设计—投标—建设、到设计—建设—运营模式,私人部门分别承担服务、运营和维护(打包)、设计和建设(打包)、设计和建设(分开外包)、设计—建设—运营(分开外包),外包合同的私人参与方不是同一个主体。

在特许经营类 PPP模式中,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维护是因阶段多元化和期限持续性从而复杂且难以维护,在特许经营期内合作关系的维护成为项目成功的关键保障性因素。

在完全私有化的 PPP模式(含 PFI模式)中私人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公共产品供给周期中除设计项目以外所有环节的所有责任。在部分私有化的 PPP模式中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是以股权比率确定建设权益和责任的大小。

2.参与方的项目产权

外包类 PPP模式下,从服务协议、运营和维护协议、设计和建设、设计—投标—建设、到设计—建设—运营模式,私人部门参与的环节越来越关键,外包合同的私人参与方之间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特许经营类 PPP模式下,从建设—经营—移交到移交—运营—移交,只有建设成果的性质区别,没有所有权性质的差别。在完全私有化类 PPP模式中私人部门拥有项目的运营权和所有权,在引入部分外包服务的情况下,不会改变项目所有权的归属情况,外包方根据外包合同承担公共产品私有化供给模式的部分环节或者部分环节辅助性服务,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填补链条,同时完善供给系统,但不享有建设成果的所有权,只拥有承担环节或辅助性服务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的产权。

3.参与方的风险配置

PPP模式中参与方的责、权、利的配置由 PPP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但责、权、利的实现受到风险因素的影响。在外包类 PPP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责、权、利由外包合同确定。

在完全私有化 PPP模式中私人部门是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公共部门仅仅只享有项目的监督权,私人部门责权利的实现尽管会受到一系列风险因素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

在特许经营类 PPP模式中公、私部门共同享有项目的联合产权,参与方权、责、利的实现因组合环节较多、特许期限时间跨度较大、影响权责利实现的风险因素相对较多,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复杂性。

三、PPP模式比较对我国普通公路建设的研究

(一)普通公路 PPP模式的选择

1.普通公路PPP模式选择的经济学原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普通公路的建设中各自有优劣,普通公路建设是属于公共物品建设,最优的供给量取决于公共物品市场供求的均衡。

2.普通公路可采用一定形式的外包和特许类PPP模式。普通公路不具有向公路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依靠“政府付费”来回收投资成本。

(二)普通公路 PPP项目的基本取向

1.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出资比率。财政资金对项目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政府的“抵押品”,也是政府对私人部门就项目所做出的承诺。

2.私人部门投资约定的回报率。社会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特性,私人部门参与到普通公路建设中,是以一定的资本回报率或预期收益率为前提。

3.私人部门回报的形式与结构。普通公路项目不具有收费权,故其获得回报的方式较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等可收费项目更为单一。

4.私人回报的保证。在普通公路 PPP项目中,关联方主要包括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政府对项目的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

5.契约精神和平等的民事经济活动主体地位。私人部门与政府通过签订相应的合同从而达成合作关系。在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公、私两部门之间仍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违约风险,这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应秉承良好的契约精神在公平、平等、公开的前提下,达成公平诚实的伙伴关系。

参考文献:

[1]沈俊,罗毅.PPP模式在普通公路融资中的应用研究[J].交通财会,2011(3):20-22.

[2]李桂荣,丁雨.新财税体制下普通公路投融资问题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11(5):94-96.

[3]邓燕,吉富星.普通公路建设及养护问题研究——基于财政投入的视角[J].财政研究,2013(4):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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