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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礼法”对当代法治的价值研究

2017-06-23阴奕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礼法

摘 要 礼法文化起源于中原文明,以儒家经典教义为基本准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重要“法则”,其在维系我国传统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对当代法治建设,传统“礼法”文化仍然具有价值。本文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一起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法治工作实践,从“礼法”传统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启示到其对现代法治的价值进行逐一论述,重点阐述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传统礼法 人民调解 当代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6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名称:传统“礼法”的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XYX201602,课题组成员:阴奕名,郭晓晨,邓丽琴,赵英男,陈浩星。

作者简介:阴奕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3

从“礼乐教化”到“礼制社会”再到“以礼治国”,起初用于王室贵族祭祀的礼节仪式逐渐发展衍生为封建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礼”。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与统治者的需求下,儒法两家治理模式与思想逐渐融合,“礼治”与“法治”也由最初对立直至实现统一,最终形成中华法系“礼法合治”的核心治理思想。近代以来,西方先进法律思想与“礼法”文化产生激烈冲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让传统“礼法”落后的一面更为凸显,传统“礼法”被视为封建落后的产物一度被搁置与摒弃。事实上,传统“礼法”对当代法治建设与法律本土化的推进都有其积极价值,人民调解制度就是传统“礼法”精神发挥当代价值的典范。因此本文拟选取人民调解为视角来研究传统“礼法”的当代价值,并通过研究礼法传统之内涵对人民调解及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启示。

一、由一起人民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

2008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发生了一起由骨灰盒引发的家庭纠纷:68岁高龄的潘某在妻子张某去世后,就骨灰盒的归属与安葬问题与张某和前夫所生子女产生了争议。这起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后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待潘某的前妻与现在的妻子百年后,二人的骨灰随同潘某骨灰按照传统风俗一并合葬”。这样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最终言归于好。可以说,这次调解在圆满解决纠纷的同时,为今后家庭和谐关系的重建奠定了基础。

那么为什么人民调解会产生这种良好效果呢?从调解员的角度分析,一是调解员科学调解方法的运用,二是调解员对当事人心理的巧妙把握。本案件中调解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对话找到矛盾激化的根源,再从中寻找突破点,均衡双方利益,把握时机循循善诱。从被调解人的角度分析,传统文化中“和”的价值观与“无讼”观念的渗透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当事人要面子、求和气、不愿“家丑外扬”,为调解成功奠定了社会基础。

如果此案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抛开当事人要投入时间和金钱不谈,法院会不会受理骨灰盒纠纷,如果受理了怎么适用法律,判决结果能否让双方当事人都心甘情愿的接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判决有利于哪一方,重建诉讼前和谐家庭关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可以说,法院最终审判只是为矛盾画上休止符,可能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更有甚者还会激化矛盾。人民调解以其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和结果的易接受性,为日后当事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恢复奠定了基础,往往能起到真正调处息争的效果。

二、贯穿于人民调解的传统“礼法”精神

古代调解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尧舜时期,是基于我国特定民族文化、价值取向以及政治经济基础而产生的。传统调解发展至今日,形成以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为核心的当代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人民调解是“礼法”精神在当代的渗透与传承,被西方赞其为“东方经验”。

(一)“礼法”精神的生生不息

礼法傳统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础之上,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法律的指导性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礼法观、德刑观、人情观三个方面。礼法观将礼的教化功能和法的强制作用相结合在一起,是封建统治者稳定社稷的重要手段;德刑观为道德和法律的平衡难题提出了为政以德和德主刑辅的解决方法,“为政以德”要求为政者以德治身,严以律己,以民为本,实行仁政。“德主刑辅”指古代统治者以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国家治理观念和慎刑与恤刑的刑法适用原则;人情观是家族观念和身份格局的集中体现。实质上,人情就是指以智、义、礼、信为代表的儒家伦理道德,根本在于维护“亲亲”、“尊尊”的秩序。人们习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地缘血缘关系,蕴含人情色彩。华夏文明作为中华文明的起源,以“夏夷之辨”的血统和文化为标准来区分不同的民族。道德礼仪是华夏文化的精髓,既是祖先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也反映一定阶级和时代的社会意识形态。一定意义上讲,礼法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和缩影。这些思想观念和礼法文化代代相承,是民间法和情理法的集中体现,伴随着人们约定俗称的习惯、经验、生活方式,直至今日仍作为民族精神渗透于我们的生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礼法精神指导影响人民调解

无论是古代民间调解,还是当代人民调解,礼法精神都作为贯穿制度产生、发展、实施始终的设计理念与思想渊源。从礼法观和德刑观来看,古代民间调解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文化基础:政治基础是统治阶级围绕礼法精神对古代民间调解进行推广,并以法的形式确保调解的合法性。文化基础为封建社会统治者“德主刑辅”的治国观念,“礼为重,和为贵”的社会价值观以及儒家正统思想对“无争”、“无讼”的和谐社会的推崇;从人情观来看,民间调解的兴起与我国封建王朝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密不可分:经济背景是指民间调解最大程度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社会环境是指,华夏文明作为农耕文明的代表,由地缘和血缘连系的群体组成的社会环境十分稳定,故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忽视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重视家族集体的利益,忽视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而更渴望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表现出求安定的社会心理。这种重和谐、讲人情的心理,为民间调解的形成发展制造了积极的舆论。

人民调解是古代民间调解适应当代社会生活与秩序而不断演进的产物,蕴含着我国自古以来“和为贵”、“无讼”的价值取向,善于以“德化、德教”结合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方式达到“息讼宁人”的目的。人民调解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贴近乡土生活,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方式。法律的局限性使其难以调整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一些纠纷难以定性,不能直接找到准确对应的法律规则,在此类纠纷中真正起作用的正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礼法文化,即不可忽视习惯法、情理法对社会多元法文化环境下人们的行为规范,模式和法律观所带来的影响。人民调解可实现民间法和制定法的融合和互利,特定情形下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需求,且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运用时更灵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弥补了民事诉讼执行难、程序繁复、起诉代价大等不足。

当代人民调解不仅传承了古代民间调解文化中即时即地解决纠纷的优点,又结合现代法治思想和时代背景发展出新的内容。古代民间调解重在对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构建,人民调解则融入了西方平等、自由、权利本位的思想,重在调处息争,不是简单的回归传统。当代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也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借款等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矛盾纠纷,向农村城乡改造拆迁、城市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争议等社会焦点问题延伸。对于新型人民调解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开始指导建立专门性人民调解机构,譬如在我国上海和山西等地,已经率先尝试建立专门性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各具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所以,人民调解既是礼法文化的沉淀,又是礼法文化在当代的渗透与延续。

(三)传统礼法与人民调解的有效结合与共同促进

传统礼法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调解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人民调解兼顾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律使调解方案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达到纠纷解决的效果。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有助于传承与发扬传统“礼法”精神。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对传统礼法精神的认可与应用,无形中加深和扩大了传统礼法的影响力,进而促进了人们对传统礼法的理解与接纳。人民调解的实施过程正是不断认可和渗透传统“礼法”的过程。可以说,礼法传统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效结合,就是一个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三、传统“礼法”的当代价值分析

(一)对完善现代法治的价值

在立法方面,应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以民为本”要求立法者广泛征求社会群众的建议,并建立多方位多渠道的民意接收平台。要 “修齐治平,德礼政刑” 即强调统治者对自身修养的塑造以及普世性的人文关怀,既要以德修身,严以律己,又要实行仁政,造福百姓。公职执法人员应自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化;在司法方面,应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人文关怀。司法独立是法律实现自由、正义之本体价值的基石。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不应机械僵化的照搬法条,不考虑事实经过和实际情况、只依“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法律事实,造成个案正义的缺失,而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找到心理和利益平衡点,既要判得公正,也要调的和谐。

(二)礼法合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上世纪80年代,为适应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许多学者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以国际标准完善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立法,通过法律移植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拿来主义风潮下对制度与技术的学习是迅捷有效的,但没有本土土壤的滋养和司法实践的积累,近年来法律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种种不适应和弊端。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引进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包括法律术语、概念、制度与规则等内容同样结合移植了苏俄、欧美、德日等国,忽略了自身民族传统、习惯信仰,造成制度与文化相分离的结果。不仅不利于国家法与情理法的融合,而且加深了两者矛盾,激化了法律规避情形。因此,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必须要坚持法律的本土化,创制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应该把重视和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放在首位,充分考虑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我国现实。这不只是指简单的回归,而应该是融合当代时代背景和西方思想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超越。

礼法合治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智慧的结晶,对构建传统“礼法”精神与当代社会结构相融合的社会运行机制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律应是从习惯惯例和司法实践中提炼出的规范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可大致确定预期成效的正式的制度 。因此,制定良法既要学习西方司法架构,又要利用本土资源、汲取传统民族文化法律文化之精髓、不断调整以达到司法的普适性和本土性,使我国法制由移植化向特色化转型、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辟道路。

注释:

俞荣根.修齐治平、德礼政刑:礼法传统中的治道智慧——俞荣根访谈录.原道.2016(2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兆兴.比较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韩青.我国古代礼法传统及当代价值研究.曲阜师范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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